第一篇:进出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通关
进出境旅客携带行李物品通关
旅客进出中国国境,其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向海关申报。海关设立申报和无申报通道,进出境旅客应根据海关现场公告规定选走相应通道。不明海关规定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走申报通道通关。不论选择何种通道,旅客携带的物品均不得拒绝海关检查。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自用是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指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程序:
第一步:进出境旅客须向海关申报,到海关申报台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同时交验其它证件,如《台湾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如携带有海关规定需要申报的物品,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后请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如携带无申报单所列事项中所有项目,那么请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未满16周岁旅客的行李物品可由随行成人在同一张申报单上进行申报,如该旅客无成人同行,则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如旅客办理申报手续有困难,也可委托他人办理,旅客只要签字确认申报的内容即可。持有我国政府外交、礼遇签证的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旅客可以免填申报单,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护照和身份证件。未离开海关监管区域的过境旅客,也可以不填写申报单。旅客如带出或带进原进出境时应向海关申报的物品,应出示原进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签章的《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证底联。
第二步:经海关审核,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物品须缴纳税款;限制进出境物品须提交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进出口许可证件;违禁品海关予以没收并出具相关单证。
需要提供资料:
(一)应交验以下材料:
1.旅客本人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
2.带进国家限制进境物品,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进出境的证明; 3.带进商业物品,应提交相关商业单证及其他必备许可证件、文件、材料等。
(二)缴纳应缴税款。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中国海关忠告:虚假申报将导致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
1、本申报单背面所列必须办理申报手续的旅客,请详细填报有关物品并签名。填单后交海关验核签章。在设有双通道的现场,务必选择“申报”(红色)通道通关。
2、上述以外的旅客,无须填写申报单,并可选择“无申报”(绿色)通道通关。如进境后需办理提货券、外汇商品、分运行李等手续,不能一次结清的,请在办理有
我已阅知本申报单背面所列事项,并保证以上申报属实。
海关记事栏
经办关员签字:年月日
(正本:海关留存)
注:阴影部分为进出境旅客手写部分。
第三篇:解读旅客行李物品分离运输进出境
解读旅客行李物品分离运输进出境
摘要:随着国内外经济文化交流的进一步扩大,外籍旅客到访中国,国人移民海外、赴外留学、出境旅游等情况也不断增加。因工作、学习或旅途需要,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也可能种类 推荐导读
随着国内外经济文化交流的进一步扩大,外籍旅客到访中国,国人移民海外、赴外留学、出境旅游等情况也不断增加。因工作、学习或旅途需要,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也可能种类繁多、数量较大,无法一次性随身携带,会选择以托运的方式运进、运出(又称“分离运输行李”)。
据介绍,202_年至今罗湖海关共接受旅客办理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托运申请182宗。由于不熟悉相关规定,部分进出境旅客在以分离运输方式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后,在进出境环节却没有向海关申报,以致无法顺利办理行李物品验放手续,从而影响到了正常的工作、生活需要。
什么是分离运输行李物品 分离运输行李主要是指旅客在其进境后或出境前规定的期限内,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为方便进出境旅客以托运的方式运进或运出个人行李物品,海关总署出台的《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中规定: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如何申报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须持本人有效通关证件向本人进境地海关申报;运出行李物品的,须在出境前持有效通关证件向本人出境地海关申报。
申报时,旅客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及随附提货单证、分离运输行李清单。
旅客向海关提交的《申报单》应明确填报个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和分离物品两项内容。其中,分离行李应随附详细的物品清单;海关在《申报单》上批注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验放情况及签章后,将《申报单》及物品清单做成关封交回旅客,以此办理分离运输行李后续手续。
如何提取或发运分离运输行李 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的行李物品运抵后,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发运前,旅客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关封、有关申报单证、提货单证、分离运输行李清单等资料向行李物品到达地或行李物品发运地海关申请办理验放手续。
海关如何验放 行李进境地或出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将会对分离运输行李连同旅客随身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由海关按照旅客进出境携带行李物品的相关规定审查验核。
对进境行李物品,在免税限量内的,直接免税放行,超出免税限量的,海关将作出征税或退运处理;对出境行李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的,海关将予以放行。若分离运输行李中有国家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出境物品的,海关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旅客进境时或出境前,必须先向进境或出境地海关申报有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未向进境或出境地海关申报、未取得海关关封的,行李物品到达地海关将不予办理物品验放手续。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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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号: 00001415-4/202_-00647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文号: 署令〔0〕9号
主 题词:
信息分类: 通关监管 命令 生成日期: 1989-11-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
署令〔0〕9号
(1989年1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9号公布,自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 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藏匿不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特别管制的物品进出境,海关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第八条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核准后,自旅客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含6个月,下同)运进。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时,连同已经放行的行李物品合并计算。以分离运输方式运出的行李物品,应由物品所有人持有效的出境证
件在出境前办妥海关手续。
第九条 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出境的旅行自用物品,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由旅客复带出境或进境。海关依照规定凭担保准予暂时免税放行的其他物品,应由旅客在规定期限内,办结进出境手续或将原物复带出境或进境。
第十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和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逾期3个月(易腐及易失效的物品可提前处理,下同)未办理海关手续的物品,以及在海关监管区内逾期3个月无人认领的物品,均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旅客携运属下列情形的物品,海关不予放行,予以退运或由旅客存入海关指定的仓库。物品所有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退运、结案手续。逾期不办的,由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处理。
(一)不属自用的;
(二)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
(三)超出海关规定的物品品种、规格、限量、限值的;
(四)未办理海关手续的;
(五)未按章缴税的;
(六)根据规定不能放行的其他物品。
第十二条 旅客应在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内,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办结物品进出境的海关手续。
第十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和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免税放行的物品,自物品进境之日起2年内,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的,应向海关申请批准并按规定补税。按规定免税或征税进境的汽车,不得出售、转让、出租或移作他用。在汽车运进使用2年后,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必须报经海关批准;其中免税运进的,应按规定补税。
第十四条 进境旅客携带“境外售券、境内提货”单据进境,应向海关申报,海关办理物品验放手续时,连同其随身携带的实物合并计入有关征免税限量。
第十五条 涉及特定地区、特定旅客和特定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依照本办法的原则制定,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予以公告实施。
第十六条 进出境旅客未按本办法或根据本办法制定的其他管理规定办理进出境物品的申请、报关、纳税以及其他有关手续的,有关物品不准进境或出境。对违反本办法并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给予处罚。
第二章 短期旅客
第十七条 短期旅客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短期旅客中的居民和非居民中的中国籍人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照规定的限值、限量予以征税或免税放行(注)。短期旅客中的其他非居民携带进境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海关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
经常进出境的边境居民,边境邮政、运输机构工作人员和边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经常进出境的人员,携带进出境的物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以旅途必须应用的物品为限。未经海关批准,不准带进属于《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
持特殊通行证件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短期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长期旅客
第十八条 长期旅客中的非居民进境后,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其居留期间自用物品或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长期居留证件(或常驻户口登记证件)、其他批准文件和身份证件,办理审批验放手续。上述人员在办妥上述手续前进出境或在境内居留期间临时出、进境携带的物品,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长期旅客中的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定居旅客
第二十条 获准进境定居的旅客在规定期限内报运进境安家物品,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海关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签发的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办理审批手续。经核准,其在境外拥有并使用过的数量合理的自用物品,准予免税进境;自用小汽车准予每户征税进境一辆。旅客持主管海关的书面通知,到物品进境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进境定居旅客自进境之日起,居留时间不满2年,再次出境定居的,其免税携运进境的安家物品应复运出境,或向海关补税。第二十一条 获准出境定居的旅客携运出境的安家物品,除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境的物品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均可予以放行。
第五章 过境旅客
第二十二条 过境旅客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将物品留在境内。
第二十三条 进境后不离开海关监管下的交通工具或海关监管区直接出境的旅客,海关一般不对其行李物品进行查验,但必要时,海关可以查验。
第二十四条 过境旅客获准离开海关监管区,转换交通工具出境的,海关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制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附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根据具体情况修订发布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非居民”指进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外其通常定居地者。
“居民”指出境居留后仍回到境内其通常定居地者。
“旅客”指进出境的居民或非居民。
“短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暂时居留不超过1年的旅客。
“长期旅客”指获准进境或出境连续居留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的旅客。
“定居旅客”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境或出境定居证明或批准文件,移居境内或境外的旅客。
“过境旅客”指持有效过境签证,从境外某地,通过境内,前往境外另一地的旅客。
“行李物品”指旅客为其进出境旅行或者居留的需要而携运进出境的物品。
“自用”指旅客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
“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旅客行李物品监管时限”指非居民本次进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出境之日止,或居民本次出境之日始至最近一次进境之日止的时间。“分离运输行李”指旅客在其进境后或出境前的规定期限内以托运方式运进或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征免税”指征收或减免进出口关税(即进口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
“担保”指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日起实施。
原对外贸易部1958年9月29日(58)关行林字第985号命令发布的《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略)(注:1.中国籍旅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2.本办法所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已被修订)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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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
关的规定
(1995年12月25日海关总署令第55号发布 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通关”系指进出境旅客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法查验行李物品并办理进出境物品征税或免税验放手续,或其它有关监管手续之总称。
本规定所称“申报”,系指进出境旅客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规定的义务,对其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实际情况依法向海关所作的书面申明。
第三条 按规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首先在申报台前向海关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它申报单证,如实申报其所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
进出境旅客对其携运的行李物品以上述以外的其它任何方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明,海关均不视为申报。
第四条 申报手续应由旅客本人填写申报单证向海关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应由本人在申报单证上签字。接受委托办理申报手续的代理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旅客向海关申报时,应主动出示本人的有效进出境旅行证件和身份证件,并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准许有关物品进出境的证明、商业单证及其它必备文件。
第六条 经海关办理手续并签章交由旅客收执的申报单副本或专用申报单证,在有效期内或在海关监管时限内,旅客应妥善保存,并在申请提取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或购买征、免税外汇商品或办理其它有关手续时,主动向海关出示。
第七条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在通道内设置专用申报台供旅客办理有关进出境物品的申报手续。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和“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供进出境旅客依本规定选择。
第八条 下列进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进境手续; 携带需经海关征税或限量免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二、三、四类物品(不含免税限量内的烟酒)者;
非居民旅客及持有前往国家(地区)再入境签证的居民旅客携带途中必需的旅行自用物品超出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每种一件范围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或金银及其制品50克以上者;
非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居民旅客携带外币现钞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
携带货物、货样以及携带物品超出旅客个人自用行李物品范围者;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九条 下列出境旅客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 携带需复带进境的照相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等旅行自用物品者;
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或携带进境的暂时免税物品未办结海关手续者;
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是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 携带人民币现钞6000元以上者;
携带文物者;
携带货物、货样者;
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值、限量或其它限制规定范围的;
携带中国检疫法规规定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它须办理验放手续的物品者。
第十条 在实施双通道制的海关监管场所,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旅客应当选择“申报”通道通关。
第十一条 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申报”通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以外的其他旅客可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在海关实施双通道制的监管场所,可选择“无申报”通道进境或出境。
第十三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非居民旅客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其他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护照(或其它有效进出境证件)和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授权有关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制定并公布的其它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旅客携带物品、货物进出境未按规定向海关申报的,以及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所列旅客未按规定选择通道通关的,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