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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
编辑:心上花开 识别码:14-58579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19 02:36:18 来源:网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

意见》的通知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区直各有关部门: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充分发挥交通运输网络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构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6〕42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工作意见》(攀办发〔2008〕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米易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维护与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依法验收合格或有关机构批准认定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桥梁、交通安全设施等。其中:乡道是连接区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之间的公路;村道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之间为地方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以及直接为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水沟、公路用地、桥梁、涵洞以及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区为主,建养并重,有路必养,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权责分明和管养分离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内容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区级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格里坪镇人民政府是乡道养护与管理的主体,各村民委员会是村道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区交通运输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路政管理所负责实施全县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指导、督促格里坪镇、村民委员会按照公路养护规范进行养护作业,开展养护培训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分为农村公路的维护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农村公路管理。

农村公路的维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自然灾害毁坏修复工程。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公路小修、保洁、绿化管理、附属设施维护等。农村公路管理是指依照法律法规保护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村道的管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

格里坪镇人民政府成立交通管理站,每站配备2—3名专(兼)职财政全额拨款人员,由格里坪镇分管副职任站长,负责辖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区交通运输局、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交通工作的领导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的责任人。

第八条

区交通运输局是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维护与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编制、上报全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规划、计划;

(三)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四)监督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格里坪镇交通管理站开展农村公路维护、养护与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县道的维护工程;

(六)负责乡、村公路维护工程的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

(七)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公路路政管理所在区交通运输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县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订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预算;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规文件积极开展路政管理工作,维护路产、路权;

(五)指导、督促格里坪镇交通管理站开展乡、村公路的维护、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六)组织农村公路养护队伍及基层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完成区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格里坪镇交通管理站接受区交通运输局及相关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并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省、市、区关于交通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发展需要,研究拟定本辖区公路、水路发展计划和措施,并监督、指导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辖区乡、村公路的维护、养护、管理和抢险工作;负责辖区乡、村公路相关统计工作;

(四)协助上级交通部门做好公路、水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勘测设计、征地拆迁、质量监督等工作;

(五)按法规受权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农村公路路政和农村公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

(六)统筹管理辖区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各村委员会在交通管理站的指导下开展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与标准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统一管理,分级使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市补助;

(二)县、乡镇两级财政预算;

(三)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通过“一 事一议”筹集;

(四)其他渠道筹集。

第十三条

公里养护标准。区人民政府根据现有农村公路硬(油)化里程,按县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乡道1500元、村道300元,未硬(油)化的县道按每年每公里2000元、乡道1000元的养护标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包干使用,节约转接。区财政按计划拨付公路养护资金,县道部分下拨至区交通主管部门,乡、村道路部分下拨至格里坪镇人民政府。

公路大中修及自然灾害毁坏修复经费财政另行安排,小修由交通管理站从养护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上级补助资金由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主要用于县、乡道路大、中修或改扩建,由区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乡道养护缺口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村道养护缺口资金由村民委员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第五章

维护、养护工程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维护、养护工作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公路畅通为目标,做到公路整洁、排水畅通、设施完好、行车舒适。

第十七条

县、乡公路维护与日常养护分离。

农村公路维护工程是指公路大、中修。2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相关规定采取比选、招标的方式进行,应按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公路大修工程是指对公路及沿线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

公路中修工程是指是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损坏部分进行修理加固、更换或局部改善,以恢复道路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

公路小修工程是指是对道路及附属设施经常进行维护保养和修补轻微损坏部分的保养作业。

公路大中修工程由交通主管部门对申报维护的公路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

日常养护采取市场化进行,推行公司化承包制或道班班长承包制。

村道的日常养护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

第十八条

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应建立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并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加强对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护沿线植被,防止水土流失,及时清扫、清运公路垃圾。

第二十条

养护作业单位或个人要定期不定期巡查路况,对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等损害路产的事件应及时上报。

第二十一条

区公路路政管理所应依据相关规定,细化养护技术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乡公路的路政管理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具有委托执法权的乡镇交通管理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具有委托执法权的乡镇交通管理站参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使。

第二十四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具有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职责,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公路用地、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应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区交通主管部门牵头,区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对各交通管理站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保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有序进行,养护经费支付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自20**年5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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