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局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干部职工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廉洁从政,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和上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注重预防的原则,对谈心谈话对象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对象是:本局全体干部职工,重点为股级以上党员干部。
第四条谈心谈话的内容:宣传贯彻党风廉政有关规定,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苗头性问题进行教育、告诫。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讲清反映或举报的主要问题,阐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以及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提出纠正问题的具体意见。
第五条谈心谈话的时间:廉政谈心分为定期谈心和适时谈心。定期谈心每年进行一次;适时谈心通过随时的提醒,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和监督。诫勉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相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诫勉谈话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谈话内容和时间。
第六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廉政谈心:
(一)征求本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见和建议的;
(二)职务变动或者工作调动时,进行必要的廉政教育;
(三)涉及重要建设项目或重大资金管理项目的,需要提醒或帮助教育的;
(四)群众来信反映问题,经查尚未构成违纪的;
(五)有不廉洁行为或有违纪苗头的干部职工,或班子成员中有违法违纪的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进行谈心教育的。
第七条领导干部和一般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不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违反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
(三)不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者廉洁从政要求的;
(六)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的;
(七)组织上认为需要警示告诫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谈心谈话的组织分工:廉政谈心、诫勉谈话由局办公室承办实施。局班子成员由局长主谈,股级以下干部一般由分管领导主谈,特殊情况也可由局长直接主谈,局办公室负责记录。
上级纪委直接指定或委托的按照上级纪委要求进行。
第九条谈心谈话的程序:
(一)谈心谈话前,应将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谈心谈话以个别交谈方式为主,根据实际需要可组织集体谈心谈话。(二)廉政谈心、诫勉谈话时,要求谈心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允许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合理解释和提出不同的意见。
(三)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心对象应当有明确的表态。
对要求整改的问题,谈话对象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及时上报。第十条对谈心谈话人员的要求:
(一)谈心谈话人员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本着与人为善的态度,与被谈话人进行同志式的、平等的交谈。
(二)对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有关问题,通过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求得共识。
(三)将谈心谈话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被谈对象。
需提请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打招呼的打招呼,该批评的要严肃批评。(四)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对涉及谈心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不随便表态。应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话内容。(五)不准向谈心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其他不宜阅看的材料给谈心谈话对象阅看。
(六)对谈心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整理,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