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5号文库
浅谈如何实施好向宪法宣誓制度
编辑:清香如梦 识别码:14-46405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3 08:20:24 来源:网络

浅谈如何实施好向宪法宣誓制度

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宪法宣誓制度,特别是2016年1月1日决定和办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通过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监察委员会会议、“两院”院务会以及干部职工大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对决定和办法等进行学习和讲座,并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宣传。各省、市、县(区)人大按照决定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相继建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式就职向宪法宣誓制度,从宣誓对象和组织、顺序和方式、仪式的举行和职责分工等四个方面明晰了工作要求,并从软件、硬件等方面作了认真细致的工作准备和安排。通过认真学习、领会、贯彻和落实宪法宣誓制度,使宪法宣誓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通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强化了宪法意识,弘扬了宪法精神,树立了宪法权威,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自豪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标志着宪法宣誓制度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从目前各级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总体情况看,一是学习宣传还不到位,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地方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对决定和办法及其规定内容、适应范围、程序要求等还不了解;对宪法宣誓制度实施不重视,认为宪法宣誓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安排”“走过场”“多此一举”;有的单位负责人认为上级部门没有统一具体规范要求,向宪法宣誓仅仅是个仪式,出现工作空白“无大碍”“情有可原”;乡镇人大不组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甚至人大和政府领导干部不向宪法宣誓的情况比较普遍,认为不必“小题大作”。一些地方的“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对决定和办法已明确授权制定有关操作办法和工作细则的规定还不理解、没把握,存在“等、靠、要”的被动思想。特别是对本机关由党委下文任命的行政职务人员,监委会人员,由谁组织、如何组织宪法宣誓感到困惑,消极观望。二是组织实施还不够严密和规范。其一,存在随意扩大或缩小宪法宣誓人员适应范围的问题。本应法定的监察委员会成员向宪法宣誓相关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和要求;有的地方将新任命的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甚至将所有新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均安排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还有一些地方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非法定对象纳入向宪法宣誓的范围;而不少地方的“一府两院”和绝大多数地方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没有组织开展宪法宣誓工作,还有“真空地带”。其二,存在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与进行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混为一谈的现象。不少地方的“两院”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没有及时组织宪法宣誓,也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工作细则,有的将开展宪法纪念日活动取代了被任命法官、检察官就职时的宪法宣誓仪式。其三,组织向宪法进行宣誓把关要求不严。应当承认,目前,在一些地方,组织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向宪法宣誓活动开展的并不是很好。有的事先不准备,会中不安排,致使选举或任命的人员无法向宪法进行宣誓;有的领导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把向宪法宣誓视为儿戏,想宣誓就宣誓,不想宣誓就不宣誓;还有一些地方人大错误地认为,新任职人员向宪法宣誓仅仅是程序,走过场而已,对人大和政府主要领导把关要求不严,甚至拿原则搞交易,人为请托照顾或私相授受、允许另任新职不向宪法宣誓,搞所谓的“法外开恩”的潜规则。这些行为和做法,与建立向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极不不符,实质上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三是监督指导有待进一步加强。从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整体情况看,省市县比乡镇实施规范,人大比“一府一委两院”实施到位,“一府一委两院”本级比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实施稍好,工作存在不平衡、不全面、不落实和不细致的问题。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实施情况不太关心、也不了解,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进行调研、指导和解决,对依法保证决定和办法在本行政区域的贯彻实施还缺乏具体有效的监督措施,顾此失彼,力不从心。

客观地讲,国家建立向宪法宣誓制度、颁布实施决定和办法时间并不长,各方面还有一个适应和对接过程,因而出现不理解、不到位和不平衡的情况,遇到实施层面、操作细节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和困惑在所难免。

当前,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最关键的还是全面实施宪法宣誓。首先应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宪法意识,加大决定和办法学习宣传力度,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规定内涵、适应范围、程序要求和操作细节,确保实施工作准确、规范、细致、有效。其次是明确法定宣誓主体和范围。从全国人大立法规定的向宪法宣誓的主体资格和适用范围看,主要针对的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产生,依法应纳入向宪法宣誓的主体资格和适用范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党委部门不是由人大选举或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依法宣誓的对象,因而不能人为纳入宣誓范畴。再次严格操作规范。各级人大要把组织选举和任命人员就任新职公开向宪法进行宣誓作为法定程序和能不能遵守宪法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任用干部、进行人事任免的必要环节和重要内容,坚持“凡任必宣”,凡经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各类国家机关人员,无论是在人大权力机关,还是政府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不管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身兼几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举行向宪法宣誓仪式。要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不向宪法宣誓不能颁发当选证和任命证书;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故意逃避或拒绝向宪法进行宣誓的任命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免去任命职务,以确保宪法宣誓,不留死角,不显“真空”,不漏一人。其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加大对“一府一委两院”

特别是乡镇一级实施决定和办法的监督检查力度,掌握情况,指导研判,主动作为,确保决定和办法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落到细处、要处和实处,既不走样也不走形,既不扩大也不缩小,既不盲目也不混淆,不断夯实工作基础。其五要重视完善创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其工作机构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总结推介成功做法和经验,强化对操作办法和工作细节的思考研究和完善创新。如监誓人的确定、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职能部门任命人员的宣誓规范、宣誓人秩序和批次的明确,以及任命与宣誓之间的时间间隔等问题,都还需要建立健全和实践完善。同时,决定和办法本身也有一个适应工作实际、接受实践检验、不断与时俱进的过程,宪法宣誓制度实施者、实践者还须共同努力,重视总结提高与创新发展,为贯彻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全面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

浅谈如何实施好向宪法宣誓制度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