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28 信用社柜员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大全)
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件 韩信联发〔2012〕8号
信用社柜员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各社(部):
为了切实防范柜台操作风险,进一步提高柜台办公质量,充分调动柜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经联社办公会研究,特制订信用社柜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如下。
一、评定标准
拟将柜员按照相关评定条件分为三个等级,具体为:三星级柜员(90分及以上)、二星级柜员、(80分(含)-90分)、一星级柜员(70分(含)-80分)。
二、评定条件
(一)得分项 1、45岁以下员工必须有从业人员资格证,10分(其中公共基础6分,其他4分);
2、柜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综合柜员制管
2类推,因其他原因经联社研究后可一次性给付;(真实性稽核如本人及家属贷款出现逾期,发现三违贷款,联社将本人及在信用社工作家属所有星级补助予以归还贷款,本处家属仅指夫妻双方);
(五)所有得分及扣分项均由联社相关部室打分,并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审核通过后为准(得分及扣分项逐社逐项要有详细说明;扣分项扣分要有部室双人签字,并详细记录时间、事件、以确保真实准确);
(六)信用社柜员中途调整的,以上年度评比结果为准;
(七)信用社柜员调离信用社系统的,星级补助予以扣除。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
主题词:信用社 柜员 等级评定 管理 办法
抄 送:理事长、各主任、监事长
档
(二)联系人:雷军永
联系电话:5222888
(共印3份)
韩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2年1月1日印发
第二篇: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最终版)
附件一
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全省幼儿园统一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行统一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等文件精神,努力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和办园水平,加快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促进幼儿园规范化、可持续发展。
二、等级评定对象与条件
浙江省内所有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学满一年的幼儿园,均可参加等级评定。
三、等级与评定标准
(一)全省幼儿园在准办园以上共分三级,由高到低分别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二)《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见附件。
四、等级评定的实施
(一)幼儿园等级评定实行分级负责、分等评估、动态管理的原则。三级幼儿园由县(市、区)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
二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评定、核发等级证书;一级幼儿园由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评估并报省教育厅审批,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并核发等级证书。等级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
(二)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程序如下:各幼儿园按《浙江省幼儿园等级标准(试行)》自查后,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等级评定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的有关部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幼儿园的申报级别,组织三级幼儿园的评定,审核二级、一级幼儿园的申报材料并报送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组,进行评估与等级认定。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一级幼儿园的评估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幼儿园等级评定的结果在辖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组在评估时应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看(教育活动、资料)、听(汇报、座谈)、问(问卷调查、个别访问)、评(评分、评级)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估与核查,并填写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
(四)幼儿园申报各等级的年限要求:新审批的准办幼儿园1年以后方可申报三级幼儿园;新认定的三级幼儿园2年以后方可申报二级幼儿园;新认定的二级幼儿园2年以后方可申报一级幼儿园。
(五)对新办幼儿园,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办园条件和实际情况,根据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可直接预评为二级及以下等级,办学满一年后正式申报等级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再根据实际评估情况认定或降低其等级。
五、等级幼儿园的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自己管辖权限范围内的等级幼儿园每二年重新审核一次。对审核不合格者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处理。
(二)等级幼儿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或降级处理:
1.教育内容与方法违背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限期整改;
2.家长投诉多,经查实存在严重管理问题的,限期整改;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降级1年;
4.经查实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降级1年。
降级处理期满后,幼儿园须重新申报等级评定。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幼儿园等级标准,每年对各等级幼儿园的办园行为和保教质量进行抽查和督导,并将督查的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本办法与《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示范性幼儿园标准》(2005年)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2.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用表
附件1.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一级幼儿园标准
87331878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场地
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
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民办幼儿园园舍产权为幼儿园自有);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有30米跑道、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3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2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
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2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大便器4个,小便器4个或骑槽2.5米,卫生设施完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服务用房齐全。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可兼家长接待室)、教职工厕所等;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有大型的多功能活动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幼儿专用活动室按每3个班一间的比例设置,每间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二)设施设备
5.活动室内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能根据不同年龄班幼儿的特点配置玩教具;玩具种类、数量丰富,能够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教具(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设备等)较为齐全,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玩具使用率高。
6.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数量适宜;投掷、跳绳、大小球类等小型器具人均3件以上。
7.为教师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建立现代化办公和管理系统,能够较好地满足教师的教育教学和学习研究需要。有教职工阅览室,配有各类教育理论、教学参考书籍,种类丰富,书籍达300册以上,幼教专业杂志达5种以上,音像资料较为丰富;有专用的幼儿阅览室,幼儿图书生均10册以上;每年均新增各种图书和资料(年递增量人均1册以上)。
(三)办园经费
8.办园经费来源合法稳定;日常生均公用经费开支达到300元/年以上,并逐年稳步增长。
9.教职工待遇有保障并稳步提高。严格执行新《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在职非在编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其工资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参照在编教师工资标准支付,非财政发的福利、奖金等做到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
(四)人员配备
10.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保健人员和工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配专任教师2名(或师生比为1:10-1:15之间),保育员0.5名。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医务人员1名,寄宿制幼儿园配2名,幼儿超过300名酌情增加。
11.园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幼儿园高级及以上职称,取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较强的业
务能力和管理能力;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有课题研究成果或论文发表。
12.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高,结构合理。100%的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70%以上专任教师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所有合格的专任教师都有机会参加职称评定;15%以上的教师具有幼儿园高级职称;专任教师三年流动率不超过20%。
13.医务人员具有中专卫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门培训;保健人员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5周岁以下、受过保育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财会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食堂主要炊事员受过烹饪专业技术培训,并有相应的等级证书;门卫人员是50周岁以下、初中文化以上的保安人员。
二、园务管理
(五)行政常规管理
14.有正确的办园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有幼儿园发展的整体规划与具体实施措施;坚持保教结合,全心全意为幼儿和家长服务;有3年以上的办园历史;办园水平高,社会声誉好,家长、社会满意度高。
15.幼儿园规模适宜,一个园区幼儿数不超过500名;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小班不超过25人,中班不超过30人,大班不超过35人。
16.坚持依法办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民办幼儿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任期制和负责制);行政、教学、后勤等管理组织机构健全;建立了民主平等、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如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17.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园长每周带班或兼课时间合计不少于半日;园长每学期跟班观摩及指导教育活动不少于20次,业务副园长不少于60次。
(六)教职工队伍建设
18.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奖惩制度健全落实;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工作,建立以园本为主的业务学习制度和教师培训制度;有切实可行的近期和中长期师资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幼儿园积极为教师培训创造条件,教师培训经费落实;每位教师平均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位教师的专业成长档案资料较为齐全。
19.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工作成效显著。有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规划科研课题主要负责人等1人以上。
(七)后勤与财务管理工作
20.物品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财产造册,定期清点,账物相符;各种物品保存完好,使用率较高。
21.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各类文件、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借阅手续完备,查找方便。
22.财务制度健全。执行《会计法》的规定,核算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23.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收费规范。
24.师生伙食帐目分开,每月幼儿伙食费盈亏不超过5%,每月向家长公布幼儿伙食账目;每学期向家长提供代管费使用情况清单。
25.不以开设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和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等为由收取费用;不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各种形式的赞助费。
三、安全卫生保健
(八)安全工作
26.重视安全工作,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幼儿接送和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分工明确,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园内各种建筑、设施设备均有安全防护措施,教育活动所提供的场地、材料、教玩具等均能确保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纪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近3年内没有重大责任事故。
27.有计划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幼儿掌握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和方法,提高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九)卫生保健工作
28.按照《浙江省托幼园所保健管理办法》配备保健室和隔离室,常用设备、器械、药品较为齐全;保健人员接受定期的儿童保健专业培训。班级的卫生保健和消毒设备安全、卫生、齐备,使用率较高。
29.建立并严格执行健康检查、卫生消毒及卫生保健登记统计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认真做好入园检查、定期体检、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等日常卫生保健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建立规范的疾病预防、隔离制度,近2年内无传染病蔓延事故;建立健全幼儿健康档案,各类账册、资料、档案齐全、规范。
30.幼儿每年体检一次,受检率100%,预防接种率达100%;幼儿离园3个月以上回园需有医院健康证明;建立特殊需求儿童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重视体弱儿、肥胖儿的矫治和管理;全园幼儿生长发育(主要指标包括:身高、体重、血色素)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达标率90%以上。
31.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每年进行体检;无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
32.建立并严格执行营养管理制度,为幼儿提供均衡合理的膳食。根据时令及幼儿特点制订定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分析,并向家长公布幼儿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等情况。
33.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验收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达到“浙江省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B级以上;教职工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5小时,按时开餐;为特殊需求幼儿(如体弱儿、肥胖儿等)提供特殊饮食;保证幼儿吃饱吃好,不吃隔餐饭菜,无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四、教育工作
(十)教育教学常规工作
34.严格贯彻执行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安排教学活动内容;不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没有小学化倾向;使用的教材经过省级以上教材审定部门审定。
35.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保证幼儿有充分的自主活动时间和休息(包括午睡)时间;保证幼儿每天(雨雪等天气条件下除外)2小时的户外活动,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以上;积极创造条件,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和个性特征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
36.幼儿园和班级的环境美观,富有童趣,有教育意义;能结合教育教学内容及时更新;重视幼儿参与环境布置,幼儿参与度较高。
37.以游戏为幼儿基本的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每班开辟结构、角色、美术、音乐、语言、科学等活动区域,动
静相对分开;游戏材料安全卫生、数量充足、适宜幼儿使用,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可变性,并有一定数量的师生自制教玩具及半成品游戏材料。
38.教师能根据本班幼儿特点,制定适宜的教育教学方案;能较好地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善于观察分析每个儿童发展情况,进行个性化的教育和指导;能定期记录、分析教育活动效果。
39.教师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努力为每个幼儿提供表现长处和获得成功的机会;善于观察幼儿的情绪和行为,及时发现并纠正幼儿的行为偏差;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40.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组织幼儿参加民间组织的各类竞赛、评奖活动和幼儿集体参加的社会活动。
41.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幼儿发展评估体系。通过观察和记录科学评价每个幼儿的发展情况,并能将评价信息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个性化的教育和指导;幼儿发展过程的档案资料齐全。
42.大部分幼儿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喜欢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乐意与人交谈,会倾听和理解,能清楚地表达,喜欢听故事、看图书,能听懂和会说普通话;能积极参与各项活动,自信心强,在活动中初步懂得互助、合作、分享,有同情心;好奇心强,喜欢提问,积极参与探究活动;喜
欢参加艺术活动,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十一)教育改革与教科研工作
43.积极进行课程改革以及其它各种教育改革与实验探索;全体教师都能积极参与教科研活动;教科研课题与教育实践紧密结合;园本教研成效突出;教科研工作开展规范,过程资料和档案齐全。
44.教研、科研组织机构健全,有市级教育部门或省级教育学会及以上课题,并取得显著成果。幼儿园集体和个人近3年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报刊杂志发表、会议交流的教科研文章篇数与教育科研成果(论文)获奖次数之和与专任教师数之比的比值达0.5以上。
五、家长和社区工作
(十二)家长工作 45.重视家园共育,家长工作开展规范,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有总结、有实效。与家庭联系密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家访,举行家长会和家长开放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家长普及科学的早期教育理念和方法,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指导幼儿的家庭教育;充分发挥家长和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管理及教育中的作用,家长满意率高。
(十三)社区工作
46.积极争取社区的支持,与社区共享教育资源,为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幼儿提供丰富的活动场
所、材料及其他教育资源和条件;为社区内的儿童提供健康有益的活动场所,积极开展社区内0-3岁散居婴幼儿早期教育及其家庭教育指导和咨询工作;积极向社区及全社会传播科学的幼儿教育理念,努力为幼儿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示范辐射作用
(十四)示范辐射作用
47.能够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重视本地区的师资培养培训工作,成为本地区幼儿园教师职前培养的见实习基地和职后培训基地;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市级以上的教育教学观摩活动。
48.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为其他各类幼儿园提供指导和服务。长期、经常开展针对薄弱园、民办园和农村园的帮扶活动,帮扶工作有成效;城区幼儿园有具体的辅导片区,乡镇中心幼儿园有具体的辅导网络;有专人负责指导辅导片区内幼儿园的业务工作,职责明确;建立辅导制度,有计划,有记录。
二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场地
2008年1月1日以后规划新建的幼儿园,园舍场地必须符合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2007年底前已建的幼儿园须达以下标准:
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园舍独立,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园舍建筑设计、造型和室内设计符合幼儿特点,布局合理;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有运动场、沙池、戏水池、种植园地等户外活动区域;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1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
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合用,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得低于生均2.5平方米;若活动室与午睡室分设,则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8平方米。有适合幼儿并符合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设备,确保一人一床或一人一位;每班有专用的盥洗室,面积10平方米以上,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幼儿厕所骑槽2.5米以上或蹲位4个以上,卫生设施完备,符合
幼儿年龄特点;有防暑降温和防寒保暖设备。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
4.幼儿园各类服务用房较为齐全。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可兼家长接待室)、教职工厕所等;有独立设置、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有大型的多功能活动室和一定数量的幼儿专用活动室。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等。
(二)设施设备
5.活动室内幼儿生活和学习必需的各种设备和用品较为齐全、适用。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玩具种类、数量丰富,能够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教具(黑板、钢琴或电子琴、多媒体设备等)较为齐全,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教玩具使用率较高。
6.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数量适宜;投掷、跳绳、大小球类等小型器具人均3件以上。
7.为教师提供较好的办公条件,初步建立现代化办公和管理系统。有教职工阅览室,配有各类教育理论、教学参考书籍,达200册以上,幼教专业杂志达4种以上,音像资料较为丰富;幼儿图书生均6册以上。每年均新增一定的图书资料。
(三)办园经费
8.办园经费来源合法稳定;日常生均教育经费开支达到200元/年以上,并逐年稳步增长。
9.教职工待遇有保障并稳步提高。严格执行新《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在职非在编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其工资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参照在编教师工资标准支付。
(四)人员配备
10.配备园长以及足够数量的专任教师、保育员、医务保健人员和工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配专任教师2名(或专任教师与幼儿的比例在1:12-1:16之间),保育员0.5名。全日制幼儿园应配医务人员(或保健人员)1名,寄宿制幼儿园配2名,幼儿超过300名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班)每班配备2名教师、2名保育员。
11.园长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取得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12.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较高,结构合理。80%以上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50%以上专任教师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所有合格的专任教师都有机会参加职称评定;10%以上的教师具有幼儿园高级职称;专任教师三年流动率不超过30%。
13.保健人员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医务人员具有中专卫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门培训;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5周岁以下、受过保育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财会人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获得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食堂主要炊事员受过烹饪专业技术培训,并有相应的等级证书;门卫人员是50周岁以下、初中文化以上的保安人员。
二、园务管理
(五)行政常规管理
14.有正确的办园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有幼儿园发展的整体规划与具体实施措施;坚持保教结合,全心全意为幼儿和家长服务;有1年以上的办园历史;办园水平较高,社会声誉较好,家长、社会较为满意。
15.幼儿园规模适宜,一个园区幼儿数不超过500名;适当控制班额,小班不超过28人,中班不超过33人,大班不超过38人。
16.坚持依法办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民办幼儿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任期制和负责制);行政、教学、后勤等管理组织机构较为健全;初步建立民主平等、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如园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等);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17.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园长每周带班或兼课时间合计不少于半日;园长每学期跟班观摩及指导教育活动不少于15次,业务副园长不少于40次。
(六)教职工队伍管理
18.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奖惩制度健全落实;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工作,建立以园本为主的业务学习制度和教师培训制度;有切实可行的近期和中长期师资培训和教师专业发展计划;幼儿园积极为教师培训创造条件;每位具有资格证的教师平均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教师专业成长档案资料较为齐全。
19.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有县(市、区)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坛新秀、学科带头人、规划科研课题主要承担人等1人以上。
(七)后勤与财务管理工作
20.物品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财产造册,定期清点,账物相符;各种物品保存完好,使用率较高。
21.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专人负责;各类文件、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借阅手续完备,查找方便。
22、财务制度健全。执行《会计法》的规定,核算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23.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收费规范。
24.师生伙食帐目分开,每月幼儿伙食费盈亏不超过5%,每月向家长公布幼儿伙食账目;每学期向家长提供代管费使用情况清单。
25.不以开设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和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等为由收取费用;不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各种形式的赞助费。
三、安全卫生保健
(八)安全工作
26.重视安全工作,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幼儿接送和食品、药品等安全管理制度;分工明确,管理到位,责任落实;园内各种建筑、设施设备均有安全防护措施,教育活动所提供的场地、材料、教玩具等均能确保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纪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近2年内没有重大责任事故。
27.有计划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幼儿掌握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和方法,提高幼儿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
(九)卫生保健工作
28.按照《浙江省托幼园所保健管理办法》配备保健室和隔离室,常用设备、器械、药品较为齐全;保健人员接受定期的儿童保健专业培训。班级的卫生保健和消毒设备安全、卫生、齐备,使用率较高。
29.建立并严格执行健康检查、卫生消毒及卫生保健登记统计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认真做好入园检查、定期体检、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等日常卫生保健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建立规范的疾病预防、隔离制度,近2年内无传染病蔓延事故;建立健全幼儿健康档案,各类账册、资料、档案齐全、规范。
30.幼儿每年体检一次,受检率100%,预防接种率达100%;幼儿离园3个月以上回园需有医院健康证明;建立对特殊需求儿童的卫生保健管理制度,重视体弱儿、肥胖儿的矫治和管理;全园幼儿生长发育(主要指标包括:身高、体重、血色素)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达标率85%以上。
31.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每年进行体检;无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
32.建立并严格执行营养管理制度,为幼儿提供均衡合理的膳食。根据时令及幼儿特点制订定量食谱;定期进行营养分析,并向家长公布幼儿进食量和营养摄取量等情况。
33.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验收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达到“浙江省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C级以上;教职工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5小时,按时开餐;为特殊需求幼儿(如体弱儿、肥胖儿等)提供特殊饮食;保证幼儿吃饱吃好,不吃隔餐饭菜,无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四、教育工作
(十)教育教学常规工作
34.严格贯彻执行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安排教学活动内容;不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没有小学化倾向;使用的教材经过省级以上教材审定部门审定。
35.根据幼儿的需要建立科学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保证幼儿有充分的自主活动时间和休息(包括午睡)时间;保证幼儿每天(雨雪等天气条件下除外)2小时的户外活动,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以上;积极创造条件,利用阳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开展适合幼儿年龄特点和个性特征的户外游戏和体育活动,培养幼儿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和习惯。
36.幼儿园和班级的环境美观,富有童趣,有教育意义;能经常更新;幼儿有机会参与环境布置。
37.以游戏为幼儿基本的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因地制宜,创设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游戏活动区域,动静相对分开;游戏材料安全卫生、适宜幼儿使用,并有一定数量的师生自制教玩具及半成品游戏材料。
38.教师能根据本班幼儿特点,制定适宜的教育教学方案;能够较好地组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有教育活动效果记录与分析。
39.教师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能关注幼儿的差异,为不同发展水平的幼儿提供适宜的学习内容;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40.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组织幼儿参加民间组织的各类竞赛、评奖活动和幼儿集体参加的社会活动。
41.重视并积极开展幼儿发展评估工作。通过观察和记录正确评价班级幼儿的发展情况,并能将评价信息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有分析班级幼儿不同阶段发展情况的的档案资料。
42.大部分幼儿生活、卫生习惯良好,有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喜欢体育活动,动作协调灵活;乐意与人交谈,会倾听和理解,能清楚地表达,喜欢听故事、看图书,能听懂和会说普通话;能积极参与各项活动,自信心强,在活动中初步懂得互助、合作、分享,有同情心;好奇心强,喜欢提问,积极参与探究活动;喜欢参加艺术活动,大胆地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能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十一)教育改革与教科研工作
43.能够适当开展一些教育改革与实验探索;全体教师能积极参与园本教研活动;教科研工作开展比较规范,注意保存过程资料和档案。
44.教研、科研组织机构比较健全,有县(市、区)级教育部门或市级教育学会及以上课题,并取得明显成果。幼儿园集体和个人近3年在县(市、区)级以上报刊杂志发表、会议交流的教研文章篇数、教育科研成果(论文)获奖次数之和与专任教师数之比的比值达0.5以上。
五、家长和社区工作
(十二)家长工作
45.重视家园共育,家长工作开展比较规范,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有总结、有实效。与家庭联系较为密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家访、举行家长会和家长开放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向家长普及科学的早期教育理念和方法,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指导幼儿的家庭教育;家长满意率较高。
(十三)社区工作
46.积极争取社区的支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幼儿提供丰富的活动场所、材料及其他教育资源和条件;能为社区提供适当的服务,努力向社区及全社会传播科学的幼儿教育理念。
六、示范辐射作用
(十四)示范辐射作用
47.积极参与本地区的师资培养培训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县(市、区)级以上的教育教学观摩活动。
48.能够面向薄弱幼儿园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帮扶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乡镇中心幼儿园有健全的辅导网络,负责指导本乡镇内各类幼儿园(班)或村教学点的业务工作;建立辅导制度,有计划,有记录、有成效)。
三级幼儿园标准
一、办园条件
(一)园舍场地
1.园舍产权明晰、合法;有固定、安全的园舍,设置在安全区域内;日照充足,场地干燥,道路平整,排水通畅,清洁整齐。
2.幼儿园有户外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绿化面积生均不少于0.5平方米(垂直绿化面积按1/2计算)。3.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若活动室和午睡室合用,则两者使用面积之和不少于生均2平方米;若两者分设,则活动室面积不得低于生均1.5平方米;每班或每一楼层有幼儿盥洗室,流水洗手龙头6个以上,儿童厕所骑槽2米以上或蹲位4个以上。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4.幼儿园有必需的各类服务用房。有保健室、园长室、教职工办公室、值班室、教职工厕所等;有规模适宜、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寄宿制幼儿园必须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或适用的洗衣机)等。
(二)设施设备
5.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柜、饮水设备、茶杯箱等家具;教具、玩具种类、数量能够基本满足幼儿游戏和学习活动的需要。
6.户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和幼儿年龄特征的体育活动设施;投掷、跳绳、大小球类等小型器具人均2件以上。
7.能为教师提供基本的办公条件;全园拥有各类教育理论、教学参考书籍,达100册以上,幼儿教育杂志3种以上,有一定数量的音像资料及其它各类教学辅助资料,基本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幼儿图书生均3册以上。
(三)办园经费
8.办园经费来源合法稳定;日常生均教育经费开支达到150元/年以上,并逐年稳步增长。
9.教职工待遇有保障。执行新《劳动合同法》,依法与在职非在编教职工签定劳动合同,其工资不低于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办理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险;非在编合格专任教师的工资不低于幼儿园三级教师工资。
(四)人员配备
10.基本配齐管理人员、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工勤人员。平均每个班级配专任教师1.5名以上(或专任教师与幼儿的比例在1:15-1:18之间),保育员0.5名以上。寄宿制幼儿园(班)每班配备2名教师、2名保育员。
11.园长应具有中师或高中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学前教育工作经验;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取得省级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12.幼儿园教师队伍结构基本合理。50%以上专任教师持有适用的教师资格证;30%以上专任教师具有学前教育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所有合格的专任教师都有机会参加职称评定。
13.保健人员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55周岁以下、受过保育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证。
二、园务管理
(五)行政常规管理
14.有正确的办园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坚持保教结合,为幼儿和家长服务;有一定办园水平,能得到家长、社会的认可。
15.幼儿园规模适宜,适当控制班额,小班不超过30人,中班不超过35人,大班不超过40人。
16.坚持依法办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和目标管理(民办幼儿园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园长任期制和负责制);组织机构精要;幼儿园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健全。
17.领导班子重视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园长每周带班或兼课时间合计不少于半日;园长每学期跟班观摩及指导教育活动不少于10次,业务副园长不少于30次。
(六)教职工队伍管理
18.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考核评价制度和奖惩制度基本健全并落实;重视教师继续教育和青年教师、骨干教师培养工作;教师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基本能正常开展。
(七)后勤与财务管理工作
19.物品管理制度健全。分工明确,专人负责;财产造册,定期清点,账物相符;各种物品保存完好,使用率较高。
20.重视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各类文件、档案资料较为齐全,管理较为规范,查找方便。
21、财务制度健全。执行《会计法》的规定,核算行为规范,管理制度健全,无重大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
22.幼儿园应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项目和等级标准收费。民办幼儿园应执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收费规范。
23.师生伙食帐目分开,每月幼儿伙食费盈亏不超过5%,每月向家长公布幼儿伙食账目;每学期向家长提供代管费使用清单。
24.不以开设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和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等为由收取费用;不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各种形式的赞助费。
三、安全卫生保健
(八)安全工作
25.重视安全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健全,责任到人;按消防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取得消防合格证;园内各种建筑、设施设备均有安全防护措施,教育活动所提供的场地、材料、教玩具等均能确保安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近1年内没有重大责任事故。
26.能够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帮助幼儿掌握必要的自我防护知识和方法。
(九)卫生保健工作
27.幼儿园保健室备有常用设备、器械、药品;班级的卫生保健和消毒设备较为安全、卫生、齐备,使用率较高。
28.建立并执行健康检查、卫生消毒及卫生保健登记统计等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入园检查、定期体检、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等日常卫生保健工作,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划免疫工作;注意做好卫生保健档案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工作。
29.幼儿每年体检一次,受检率100%,预防接种率达100%;全园幼儿生长发育(主要指标包括:身高、体重、血色素)基本达到国家标准,达标率80%以上。
30.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每年进行体检;无慢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
31.能够根据时令及幼儿特点制订定量食谱,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
32.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验收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达到“浙江省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C级以上;教职工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5小时,按时开餐;不吃隔餐饭菜,无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四、教育工作
(十)教育教学常规工作
33.严格贯彻执行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安排教学活动内容;不开设超越幼儿教育阶段的学科课程,没有小学化倾向;使用的教材经过省级以上教材审定部门审定。
34.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保证幼儿有充分的自主活动时间和休息(包括午睡)时间;保证幼儿每天(雨雪等天气条件下除外)2小时的户外活动,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以上。
35.幼儿园和班级的环境美观,富有童趣,有教育意义。36.以游戏为幼儿基本的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游戏材料安全卫生、适宜幼儿使用,并有一定数量的师生自制教玩具及半成品游戏材料。
37.教师能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制定较规范、适宜的教育教学方案;能够规范地组织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38.教师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无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39.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组织幼儿参加民间组织的各类竞赛、评奖活动和幼儿集体参加的社会活动。
40.能够开展幼儿发展评估工作。通过观察和记录评价班级幼儿的发展情况,并运用评价信息改进工作。
41.大部分幼儿生活、卫生习惯较好,有一定的生活自理能力,愿意参加体育活动,动作发展较好;能够与人交谈,有一定的理解和表达能力;愿意参与各项活动,自信心较强,在活动中能与同伴友好相处;有好奇心,能够参与探究活动;愿意参加艺术活动,表现自己的情感和体验,能初步进行艺术表现活动。
(十一)教育改革与教科研工作
42.教研活动能够正常开展;教科研工作取得一定成果。
五、家长和社区工作
(十二)家长工作
43.家长工作开展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记录、有总结。幼儿园与家庭经常联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家访、举行家长会和家长开放活动。
(十三)社区工作
44.争取社区的支持,利用社区资源,为幼儿提供教育活动的场所、材料及其他资源和条件;能为社区提供一定的服务。
六、示范辐射作用
(十四)示范辐射作用
45.乡镇中心幼儿园有比较健全的辅导网络,负责指导本乡镇内各类幼儿园(班)或村教学点的业务工作,管理基本规范,指
导有一定成效;通过统一的业务培训、集体教研、教学观摩等形式,努力做好本乡镇各类幼儿园(班)的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三篇:员工等级评定办法
员工等级评定办法
根据公司减员增效文件精神及炼钢厂定员定岗制度要求,天车工段结合本工段实际情况,现制定《员工等级评定办法》交由各班组进行实施。目的:定员定岗,优化绩效考核,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
措施:1.班组员工定员7人,根据员工个人考核得分分为1级,2级,3级。
2.各个级别绩效依次拉开距离,打破平均分配制度。
3.员工等级评定为每3个月评定一次。
办法:工作考核:
1.员工个人技术等级(10分)
2.员工班组工作能力(10分)
3.员工熟练操作本岗位设备无损害(10分)
4.员工本岗位理论掌握水平(10分)
安全考核:
1.员工本岗位工作无安全事故(10分)
2.员工本岗位无违章责任事故(10分)
3.员工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水平(10分)劳动纪律考核:
1.员工全勤无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10分)
2.员工工作期间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10分)
其他考核:
1.其他上级交付工作及设备保养等工作完成情况(10分)
第四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20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
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
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臵、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臵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臵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臵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