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劳教心理
关于劳教心理矫治工作的几点看法
宁波市劳教所一大队
所谓心理矫治,是指系统地运用心理学理论、技术和方法,改变人的心理失常的感觉、认识、情绪、性格、态度和行为,帮助消除心理障碍,解除心理问题,调节不良情绪,改变错误认知,预防、改善和排除心理问题,促进心理健康的工作手段和方法。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是指经过专门训练的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系统地运用心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通过心理测量诊断、咨询和治疗等措施,调整劳教人员的不良情绪,解决其心理问题,消除其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矫正其不良行为习惯,重塑其人格系统的活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逐渐完善,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理念的新型教育改造手段——心理矫治,正在全国劳教所全面推开,这将成为我们劳教工作迈向现代化、文明化、科学化的重要标志。讲的更远一点,违法行为矫治将是劳动教养的发展趋势与基本社会定位。充分运用心理科学的技术和方法矫治违法行为,必将成为劳教场所的主要社会性功能,为进一步完善、规范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的科学模式,为《矫治法》的出台、适应违法行为矫治工作的需要铺平道路。的确,心理矫治工作在各个劳教所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心理咨询机构、心理咨询兼专职人员、心理治疗室、心理咨询室等如雨后春笋般,相继产生,这也说明了相关领导对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视。但是,目前的心理矫治工作存在很大的误区,要更快更好的发展心理矫治,让其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还有相当大的一段路要走。
一、认为心理矫治是教育矫治的一部分
这个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且对开展心理矫治工作及其不利。虽然两者之间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但对它们之间的区别来说,仍属次要,而正是这种区别决定了它们各自为独立的矫治手段和独立的定位。
(一)理论基础不同
劳教人员心理矫治以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犯罪心理学、改造心理学、咨询心理学、心理卫生、心理治疗学、测量心理学、变态心理学等作为其理论基础。
教育工作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公民道德、哲学、教育学、美学、论理学、学校管理学、法学等为基本理论基础。
(二)具体目的不同
心理矫治不是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咨询也不是简单的个别谈话教育。心理矫治的目的是更完善个体的人格。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是通过心理卫生、心理健康专题讲座、心理辅导、心理测量、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心理治疗以及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帮助劳教人员了解和认识自我,消除或缓解存在的心理问题,调整紊乱的行为方式,或促使其自己面对问题和挫折,维护心理的健康。
矫正教育是以解决劳教人员存在的思想问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法制观、道德观等,提高其文化技术水平,促其养成劳动习惯,学会谋生技能为目的。
此外,两者目的之间还有一个重要区别,即对价值问题的处理。教育矫正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要用一套统一的、既定的世界观、价值观等思想观点去塑造人的心灵。心理矫治虽然也有价值影响,但是价值改造不是心理矫治的基本目的,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治是不规定、亦不干预来访者的价值内容。
(三)内容体系不同
心理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内容的多样性。心理矫治内容体系包括:心理卫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评估、心理测验、心理疏导、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心理卫生、婚姻家庭、人际关系、环境适应、人格评定、心理障碍、心理失衡、行为治疗、认知治疗、变态心理等心理矫治内容,几乎涉及劳教人员生活的各个方面。在劳教期间,劳教人员因各种因素的相互影响,可能产生各种不良心理,还可能出现心理危机,这些都需要系统的心理矫治。所以,对劳教人员整体而言,需要心理矫治的人员不是少数的、个别的,而是普遍的、广泛的。
矫正教育的内容体系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些教育内容体系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不具有普遍性(如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四)效果评价标准不同
衡量心理矫治的效果,以劳教人员心理健康水平以及“病人”心理健康复愈程度为标准。评价教育矫正的效果,则以场所秩序是否稳定、入学率、到课率、完成生产任务、成绩合格率、获证率高低等为标准。
二、重理论,轻实践
为了完成上级的指标,各所对于民警的培训相当重视,但等拿到证书后,就很少过问了。殊不知心理矫治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技术,没有实践经验就会成为“纸上谈兵”,从而在劳教所出现很多“本本族”的心理咨询师(三级),在操作方面没有实际经验,绝大多数都照搬书本,不能因人而异,真正独立完成一个心理咨询、判断心理健康时就犯难了,有些赶鸭子上架。其中原因固然和警力紧缺有很大关系,但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比如请专家,以其为带头人,指导相关民警操作实践;派一两名相关民警,去其他单位做助手积累实际经验等等。
三、“心理矫治”意识淡薄
工作实践上,由于长期偏重于监管安全,促成了民警“重管轻教”意识,弱化了对心理矫治的注意力和工作量,影响了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和提高。
许多民警习惯了以我为主的教育方式,没有重视矫治过程当中民警与劳教人员的互动。其实我们的作用只是“授之以渔”,而不是“授之以鱼”,所以,在矫治关系中,我们只是扮演“助动者”的角色,而劳教人员才是改变自己的真正主宰。而正在此基础上,劳教人员才能从矫治者那里获得大量的新信息,从而促使他们反思问题,寻找问题的根源,重新选择解决问题的方式和方法。随着求助的心理问题的解决,劳教人员获得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如果今后再遇到类似的问题,他们自己就可以从容面对,不致再引发心理问题。所以,心理矫治的过程是促进劳教人员成长的过程,也是培养劳教人员适应社会能力的过程。
同时,相当部分民警包括领导对心理矫治工作感到陌生,对其作用和重要意义认识不足,简单地认为心理矫治是心理咨询师的工作,与他无关。加之心理矫治工作本身难度大、专业性强,劳教人员思想复杂性、不可捉摸性、内隐性和思想定势的顽固性不断提高,导致了民警畏难的心理。其实,在对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过程中,我们的民警只要严格遵循平等交友、为来访劳教人员保守秘密等原则,善于运用关注、倾听、支持等技巧,再加上耐心、细心和诚心,还是能做好心理矫治工作的。
此外,有些劳教所虽然不遗余力地开展心理矫治活动,但是缺乏统一规范的理论框架、研究方法、知识体系、运行机制与科学的规律模式,许多工作处于盲目和无序状态,更多的是借鉴监狱的模式。笔者认为,我们应在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思路和具体做法上,积极探索,开拓思路,更新观念,理性思考,在违法行为心理矫治的实际工作中,反复实践验证,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违法矫治科学理论体系。比如,对于财产型劳教和滋扰型劳教就要区分管理,形成各有特色的管理模式等。
四、机构多,活动少,专业人才紧缺
虽然各种心理矫治的机构有很多,但是真正在开展日常心理矫治活动的并不多,即使开展的,也是低层次,手段也相对单一,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劳教系统心理咨询人才的缺乏。主要表现为:一是队伍不专。没有专门的心理矫治队伍,绝大部分由兼职人员组成,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投入工作精力有限。二是专业素质不高。目前,从事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的主体是通过短期培训的劳教民警,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者极少,有的虽然考取证书,却未经过专业训练,专业化程度低。三是流动性大、不稳定。从事心理矫治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管教,由于职务变迁、工作需要等缘故,经常变动。四是专业人员难以引进。因受场所偏远、封闭和经济条件差等因素影响,我们几乎无法与外界共享社会心理学教育资源,急需的心理学专业人才也难以引进,这也制约了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
利用劳教所与社会的互动,及时掌握最新动态不够;利用社会专家、教授培养心理矫治工作队伍,矫治劳教人员疑难病症不够;利用政府、家庭、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帮教力量开展帮教工作、化解生活、心理问题不够,严重影响了心理矫治功效的发挥。值得欣喜的是,上级领导也看到了期中的一些问题,于近段时间下发了《打开心理之窗——劳教场所心理咨询案例集》,给了我们一次学习的机会,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心理咨询的规范性操作。
以上是本人对心理矫治在劳教所开展情况的一点看法,一家之言,由于视角不同,难免有些错误,请领导予以指正。希望心理矫治能在劳教所创造出新的模式,让心理矫治更快更好的发展,为了劳教场所的稳定,也为了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
第二篇: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成稿
心理调适:使用科学的方法对认知、情绪、意志、意向等心理活动进行调整,以保持或恢复正常状态的的实践活动。既可以自己进行心理调适,也适用于帮助别人。
劳教人员心理矫治,是指劳教所在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工作中,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对劳教人员开展的心理测验,心理评估,掌握其个体心理结构特征,并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帮助他们消除不良心理及其他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促使其心理结构向良性方向转化,增强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的科学性、针对性。
对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与管理采用教育、劳动等手段相结合,目的在于提高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质量,确保劳教所的安全稳定。本文就劳教场所开展劳教人员心理矫治的意义、目的和方法进行探讨,提出了劳教场所应从心理健康、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四个方面开展对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以提高对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质量。
(目的):
劳教人民警察或者是工作者,为劳教人员做心理调适,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一定心理咨询方法或者劳教人民警察个人人格影响,帮助劳教学员,提高个体的认知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并使之养成健全的人格,达到自我完善和内在充实,从而摆脱原有的犯罪心理,并且树立长久的健康心理。
众所周知,警察工作的一个重要层面是预防和打击犯罪,其中“预防”的意义已越来越被人们重视,我们劳教人民警察从事的就是“预防犯罪任务”,那在劳教场所,我们劳教人民警察和工作者在为队员做心理调适,就承担着这个“预防”犯罪、挽救社会危害的重要工作。从宏观上来讲,我们劳教人民警察就是这个任务。
跟大家说说我个人对劳教场所或机构开展心理矫治工作的重要性:
前文说了,我们劳教人民警察承担着预防犯罪和挽救劳教人员、减少社会损失的工作任务。
而就目前来看,预防犯罪和挽救犯罪人员、减少社会损失的工作任务也就有两种方法,第一个叫“犯罪场控制”,所谓犯罪场控制,是指对犯罪的现实场和心理场给予外在压力,直接消除犯罪目标、减少犯罪机遇、加大犯罪风险和代价等,促使犯罪人产生畏惧心理的措施或过程。这么说,大家不太清楚,举个例子。全国各大城市为了加大治安防控采取了武警巡街制度,武警佩戴冲锋前、各种防爆器械、装备,以小组为单位巡街,这样对犯罪分子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使有犯罪想法的人,某一瞬间心里就打消了犯罪的念头。
这个叫“犯罪场控制”,第二个方法叫“个体内在控制”。
个体内在控制,就是通过一系列特殊的心理疏导技巧,帮助当事人看清自己这种根本无助甚至有害的行为,启发当事人找到满足自己需求的有效的应对措施。
说直接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我们劳教人民警察所肩负的工作任务就是,帮助那些没有或者缺少自我控制、自我管束能力的劳教学员,建立、完善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让他们对自我、对社会、对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调整自己的行为沿着主流社会要求的方向走。
在预防犯罪犯罪方面,我只想到了这两个方法,就目前来看,也就是这两种方法。
那就有问题了,这两种方法殊途同归,但大家觉得哪种方法更好,一个是犯罪场控制,武警拿着警器械街巡逻,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警力渗透不到的地方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死角;一个是个体内在控制,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或者来访者与受访者,在一个和谐的氛围里、在一个平等的平台下,进行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交流,相互聆听、倾诉,达到心灵上的共同成长!
相比,我觉得第二种方法显得更温暖、更人性,“个体内在控制”,主张从人的内心角度去改变人格结构;,从根源上去解决问题。这一观点也更贴切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潮流。虽然给劳教劳教人员员做心理、教育工作,初期可能很艰辛,但换来的可是长治久安。毕竟,社会的“长治久安”才是我们警察工作的终极目标,它的价值要远远大于被动的事后惩罚和看守。
所以从这个角度,我们就能更形象的体会到我们劳教人民警察所扮演的角色有多重要,能体会到我们所从事的心理矫治工作有多重要,这也是我们组织劳教人员进行心理调适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目的。
接下来 再跟大家继续探讨---------开展劳教人员心理矫治的具体意义
(大家可以简单记一下)
1.劳教人员是心理疾患和心理危机的高发群体
所以,针对心理问题,当然要引进心理知识和手段,这才是对症下药。同普通人相比,心理问题在劳教所劳教人员,尤其是吸毒劳教人员这类特殊群体中表现得更为普遍和严重,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各类案件的犯罪人都有其特殊的犯罪心理结构,一些人违法犯罪的诱因就是心理问题。劳教所中的吸毒劳教人员是心理疾患和心理危机的高发群体。给大家举个例子:有的劳教队员自残自虐,随便吞噬东西,这就是一种极其严重的心理疾病。开展劳教人员心理调适能够更客观地认识被改造者
就教育改造工作而言,劳教人民警察队伍是实施教育改造工作的主体,劳教人员是被教育改造的对象(客体)。只有主体对客体有一个全面、客观、真实的认识才
能在实践中探索出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案和模式。开展劳教人员心理矫治能促进劳教工作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开展心理调适是实现工作科学化、劳教办特色的重要途径。开展心理矫治,不但可以开阔思路,拓宽视野,而且可以使我们从一个新的切入点来启动“提高教育改造
和教育挽救质量”的系统工程。它可以从一个全新的角度来审视、疏理,提升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模式和手段,通过给其注入新的内涵和活力,促进工作的持续发展。这对于发展劳教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开展劳教人员心理矫治能促进劳教人民警察知识更新,提高队伍整体素质。通过开展心理矫治工作,来提高教育改造和教育挽救质量,也是对劳教人民警察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一种新的挑战。学习和掌握心理学的理论知识和应用技术,必将极大提高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这也就是说,我们多学一下、多了解一些心理学知识,对我们的生活、对我们个人的良好心态的培养都是有好处的。其次呢,心理学有一个分支学科,叫“儿童心理学”,我个人在读大学阶段是很喜欢这个学科,对于比较年轻的同志来说,多了解一下这个学科,会在儿童教育方面给自己很大启迪,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如果父母能多了解点心理学知识,能和孩子一起平和的、愉快的度过那你几年比较敏感的时期,对双方都是很有好处的,尤其是对孩子成人后的发展。当然,对于年龄比较大的同志来说,心理学还有一个分支,叫“老年心理学”,大家都知道,中国正在逐步的步入老龄化社会,不少老年人在晚年更加的缺少社会关爱,尤其是空巢老人,他们所承受的心理状况是我们常人无法承受的,如果在座的各位能了解点心理学,我相信无论是对自己、还是对他人都会有帮助的。
讲到这,顺便给在座的扩充一下心理学知识,其实心理学不仅仅是普通人所说的那样,看透别人心思、猜别人想法、攻心术等等,他的研究领域有很多,跟个个学科都有联系,渗透到我们生活的个个方面。比如说跟数学有关系的统计心理学、测量心理学,跟生理学、医学有关系的临床心理学、解剖生理学,跟教育有关系的教育心理学、发展心理学、学校心理学,跟经济有关系的管理心理学、工业心理学、消费心理学,跟运动员、体育有关系的运动心理学,此外还有时间心理学、军事心理学、航空航天心理学、音乐心理学等等等等。而且,这些研究领域都是大有人在的,在我国也有很多学者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与发展工作。比如,通过音乐来治疗自闭症、孤独症患者,就是音乐心理学的工作范畴;还有我们国家的飞行员、航天员选拔工作中的心理测试环节,都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直接或间接参与的。
前面我们讲了开展劳教人员心理调适的意义,下面我们来讲讲对策。
加强劳教人员心理调适工作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思考 :
大家可以记一下
(一)心理调适组织机构的完善化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同理,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要想扎扎实实开展起来,实实在在收到成效,专门机构的成立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从机构的设立、工作人员的配备、软硬件的建设、经费的保障、场所设施的供给以及心理调适的工作原则、方式、要求、程序、量表测试、诊断矫治、效果评定等,从这些方面对开展劳教人员心理调适工作作出具体性要求和专业上的指导性意见,就可以促进我们开展这项工作。设立“劳教人员心理调适指导中心”“劳
教人员心理调适科”、“劳教人员心理咨询室”、《劳教人员心理调适工作规范》 等等。其实这些软硬件设立倒是不难,关键是如何脚踏实地的运用起来、不让他形同虚设,这是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地工作。
(二)心理矫治队伍建设的专业化
心理矫治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的专业性、复杂性、规范性、科学性决定了它对从业者的高要求,从业者专业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矫治效果的优劣。从专业化和发展的眼光看,劳教单位的心理矫治工作实现持证上岗是高效开展矫治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尽快建立起一支专业扎实、素质过硬、乐于奉献的专职心理矫治民警队伍是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
在这一问题上,前几年的武汉市劳教所的做法很值得借鉴,一是“走出去”,将全所接受能力比较好强、年龄相对年轻的干警送到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进行学习,系统的学习心理矫治业务,并且特别聘请国内知名教授亲自授课。二是“引进来”,向社会上公开招聘符合劳教心理矫治工作要求的优秀人才,充实场所心理咨询员队伍。从而多管齐下,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
(三)心理调适实施的规范化
心理调适是一项专业而复杂的系统工作,从收集求助者背景资料到各种心理测验量表的选用,从咨询员的态度、表情、肢体语言到恰当处理咨询双方的特殊人际关系,从确立矫治目标及方案到具体矫治程序的操作等等,无一不体现出心理调适特定的程序以及专业化的细节要求。
因此,整个调适过程中工作的程序、采用的技巧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来进行。劳教民警要注意准确把握自己在咨询和矫治中所处的地位、所起的作用、所要达到的目的。
实践中,比较容易出现偏差的具体表现有:一是越俎代庖,授之以鱼,而非授之以渔。简单地说心理矫治的着眼点、落脚点不是仅仅为劳教人员解决一两个眼前的现实性问题,而应致力于通过促进求助者观念的转变、人格成熟的形成,少发生或不发生类似的问题,乃至举一反三,实现知识、技能的迁移,而不仅限于就事论事。二是在矫治过程中不少咨询员认为咨询和矫治中应该给求助者传授一些自认为正确、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于是在操作中往往苦口婆心地对求助者予以教导和指点,传授自己认为正确而且坚持了十几年二十几年的信念及价值观。但心理咨询和矫治的基础是尊重,相互尊重,尊重双方的原有立场,在尊重的基础上,帮助他去完善他的不成熟、或者有缺陷的想法,让来访者主动成长起来,让他们有能力去自主自立,能承担起人生中的各种责任。
(四)心理调适运作模式的立体化
模式的立体化首先是指上层重视。上层领导机构比如说省级领导部门,重视起这项工作,“上行下效”,下面各个机构才能相应开展心理调适工作,达到上下
协调、左右联通的良好工作局面。
模式的立体化其次是指人才的交流。就是劳教所与高校的合作关系。在这里还以武汉劳教所为例:武汉市有很多心理学院校,华中师范、武汉大学、湖北大学,这些学校的心理学研究水平在国内也是首屈一指的,武汉劳教所就抓住这个优势,与这些高校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免费为其高校学生、老师提供心理调适实习研究场地,同时,有效地利用高校的人才资源为我服务,建立起一种横向内外合作的工作模式,专家来所督导,针对部分心理问题严重的劳教人员采取联合攻关的形式进行心理咨询与矫治,(比如说自残的劳教队员,这种队员是很难管理的,单靠普通干警,是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的),这这种合作机制,不仅保证了劳教人员心理咨询与矫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而且开阔了本单位劳教民警的视野,提高了业务水平,从而进一步提升深入开展这项工作的自信心和认可度。
结论
劳教制度向违法行为矫治制度转变的关键在于处罚方式从强制劳动向人格矫治的转变。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心理调适起到了关键作用,是创办劳教工作特色的突破口。鉴于当前劳教场所心理专业从业人员严重缺乏的现状,本人建议应首先对劳教人员进行以心理特质为标准的科学分类,然后以心理健康教育为基础,团体心理调适为主体,结合个别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对劳教人员进行由浅入深、有针对性的心理调适。同时,在矫治过程中,要从心理学角度对整个教育矫治的效果进行评价,提高教育矫治的效率和质量,改变劳教人员不良的人格结构,消除其心理障碍,解决违法犯罪根源,预防重新犯罪,达到违法行为调适的最终目的。
这就是我今天讲的全部内容,有不周之处,欢迎在坐的各位课下继续与我共同探讨。
谢谢大家!
(敬礼)
第三篇:劳教改革
Lunti 一劳教废止的原因及意义:
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性措施。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依法治国制度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民众对民主法治的要求日益提高,对人权、程序正义和公正等问题的日益重视,劳动教养制度的缺陷越来越凸显出来。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明显不符合我国不断健全的法制要求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不可避免地招致了不少批评甚至攻击。
一、劳动教养违背多部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一)劳动教育制度与我国和国际现行法律相违背:
1、劳动教养制度是依据我国1954年《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设立的,该规定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从法律上看,《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并无任何强制性教育改造的立法授权,因而劳动教养制度缺乏宪法根据。作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3年的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都是由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组成,制定主体不一,效力等级参差不齐,没有一部基本法律对劳动教养作出规定,作为一种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度的存在,直接与《行政处罚法》、《立法法》的规定冲突。
2、劳动教养与国际人权公约相违背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1 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纠正”。而在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下,确定一个公民是否应受劳动教养的根据不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是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国际公约的有关要求,这种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是不能直接用来作为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据的。而在我国目前劳动教养制度中,只要被劳动教养人本人对劳动教养决定没有异议,司法机关就无权对决定劳动教养对象的决定过程进行合法的控制。这一现实,显然是违背国际公约的上述精神的。如今我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健全,劳动教养这个法治社会的“怪胎”,该制度形成之初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臵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2 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并且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于是就造成了劳动教养的随意性强的特点,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此制度已不是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领导有权力的意志为旨意,赋予了官员法外惩罚的权力,他们失范的行为引发社会不稳定,公权私用,进一步的加剧官员的行为失范,于是社会反弹,引发官员更加暴力的镇压,从而社会就陷入了一种,不稳定-维护稳定-更加不稳定,恶性循环中,所以**,游行等群体性的恶性事件也越来越多,并且对政府和党越来越不满,这无疑已经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根源,并且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同时劳动教养制度也成为了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3 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现今河南项城“呕吐死”“躲猫猫死”“喝开水死” “睡觉死” “螺丝钉死”等等,其实都是借口和理由。劳动教养也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近日,因被上访而被劳教的永州母亲唐慧让人动容,令人心酸,终于在媒体的帮助下母女团圆。其实因上访被劳教的比比皆是,甚至如今已成政府基层的潜规则,很多人的冤屈无处去申诉,因为基层的政府派出很多人去抓这些上访者,甚至公安局随便按个罪名去劳教。当你上访时打扰了领导的饭局,休息或是心情时,当你上访因情绪激动的大喊冤屈时,当领导不愿受理你的上访时,你随时都可能被拉去劳教,时间一年到四年不等,到底劳教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还是限制了人民的上访,所以劳教一日不废,谁还敢上访,长时间的积怨,必然会引发**。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4 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二劳教废止对人权保障的意义,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文明的进步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现行宪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了明确规定,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使在一般法律法规中关于公民权利及人权保障规定的实现有了根本的保证。我们要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面贯彻宪法精神,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履行职责的最高守则,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的陈旧观念,为尊重和保障人权提供良好的保障。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公平与正义彰显的社会,是人们懂得合法地维护自身利益,又能够理性地尊重他人权益的社会。因此,只有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公民人权意识普遍提高,只有公平与正义得到彰显、尊重和保障人权具备良好的社会氛围、制度安排和法律保证,社会生活才能真正走上和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和谐发展。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本质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强调尊重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强调一切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出发。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政府作出的“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的庄严承诺,被国际舆论赞誉为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执政理念的鲜明体现。
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列宁曾经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是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人权法律保障的重大发展。只有充分认识并有效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各族人民的基本权利,使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就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既要认识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保护多数人权利的需要,又要在实施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注意保护相对人的权利;既要认识到依法及时打击犯罪是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保护,也要在刑事诉5 讼活动的各个环节严格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严格履行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职责,又要有效保障罪犯的人权。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执法活动中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
牢固树立并努力实践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是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时期的新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把学习宪法、增强宪法观念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更加牢固地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社会责任,使“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依法办事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为维护新疆的社会政治稳定、推进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作出新的贡献!
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强人权保障,是形势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首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上层建筑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并为之服务,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改革开放之初,计划经济尚未改制。二十多年后的今天,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初步形成。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或契约经济,它正常运转的前提是市场经济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使其无后顾之忧地积极投入市场竞争。修正后的刑诉法加强人权保障,使公民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尽量不受或少受专门机关的非法侵犯,这是与提高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加强公民主体的观念相适应的。
其次,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这是党中央确定的重要方针,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纳入法律的轨道,接受法律的规范。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益的关系上要求国家对公民权益的任何剥夺均应具备正当的法律根据和法律程序,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则要求从程序上赋予被追诉者与国家追诉机构相抗衡的能力和机会,使其有效抵御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正因为如此,美国的一位大法官说,“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3通过加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以防止国家专门机构在追诉、惩治犯罪活动中滥用权力。这显然符合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必须的。
再次,是进行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近几年来,少数西方国家推行所谓的“人权外交”,以人权状况为由对我国和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内政横加干涉。6 在这场国际人权斗争中,我们一方面应当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客观而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在保障公民人权方面尚存在一些缺陷和亟待解决的问题。1991年我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即指出,中国虽然在维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已取得重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继续促进人权的发展,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仍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务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其他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时还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对于刑事司法人权方面的不足和问题,如果不加以纠正和改变,那么它们很可能继续成为少数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状况的借口或“凭证”,使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处于被动的境地。我们在保护人权方面不断取得进步将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掌握主动权。
现代司法在价值取向上越来越寻求一种平衡,即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的平衡,而且在保护人权时,不再单纯地强调保护违法者的权利;执法、司法要注重的是一种三角形的利益关系,这个三角形利益关系指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利益和违法者的利益。保护违法者权利不是惟一的价值取向,还要考虑到其他社会公众的需要。公众有享受安宁的不受犯罪侵害之生活的权利。应当看到,重视保护人权、程序公正时,要警惕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片面地强调保护人权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取的。我们应该在价值取向上寻求一种平衡,兼顾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兼顾的一种公正观,片面追求某一方面都会弊大于利。在执法办案中,把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执法与保障的关系,切实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统一起来,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执法。
第四篇:劳教看法
对劳动教养制度的看法
2011021125 何柳青 劳动教养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一种非司法性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它初创于20世纪50年代的肃清反革命运动期间,发展于1978年之后。40多年来,该制度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挽救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等方面起到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缺陷也日益暴露出来。对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教养制度,是予以废除,还是在保留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完善?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争论。
劳教教养是一个框,什么东西都往里面装。目前,我国劳教人员数量为6万余人,被劳教人员最多时达到30余万。“上访妈妈”唐慧,她的女儿被逼卖淫后,公安一直未抓犯罪分子,其母多年上访,结果被劳教。“不自由,毋宁死”的村官任建宇,他在网上发了100多条负面信息,被判劳教两年。异质思维式劳教——重庆“一砣屎”案,这些都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对于劳动制度的改革呼声日益高涨。
一、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演进
回顾一下历史,劳教制度从肃反时期开始劳动教养,1950年肃反时就开始,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诉请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当时基于政权的稳定进行考虑,对于政治上不能留用、放在社会上不可靠,增加失业的一些人给他们劳动教养,集中起来给国家做工,国家给一定的工资。1957年右派成主要劳教对象,其中552877位知识分子划为“右派”,占全国500万知识分子的11%以上。就安徽来说,3万多人被打成右派,除187人外,其余都送到劳改、劳教场所改造。确立时期是反右时期的劳动教养,1957年全国人大有一个《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1958年全国建100多处劳教所,那时间除了大炼钢铁,还有一个大办劳教所,一年就建了一百多所,县办、市里办各地都办。1960年劳教人员达到49万。文革期间终止了劳教,将劳教人员一部分释放,一部分转移,还有一部分直接送到监狱。恢复时期是1979年—1989年6月,当时很多人建议废除劳教,但委员长彭真说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个都不能丢”。
二、劳教制度的功与过
功有三个:(1)维护和巩固行政权。(2)解决那些特殊人员的就业问题。这些特殊人员主要是指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的人,平时在社会上跑,没有事,给这些人找一个地方进行劳动,这确实好一些,他有口饭吃;(3)对防止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有一定作用。如果对一些人不采取措施,我们的安全、自由、权利没有办法得到保护,但对我们的保护不能以牺牲他们为代价而使我们过得舒服,对那些社会上不务正业的人,让他们去劳动,对我们还是有一些好作用。
功有三点,过有四点,功不抵过:(1)违法违宪,行政强制只能由法律规定。(2)《行政强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劳教制度是经过人大批准的,但批准的就等于是法律吗?《立法法》规定是制定法律,这是第一;第二,法规规章,规定四种、六、八种、十种,有的规定几十种;还有劳教委员会,自己成立一个劳教审批委员会,审批委员会代替劳教委员会也是批准的,79年文件批了,但80年文件没有批,还是违法的,这些是有问题的,我认为应该删掉。(3)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不应该被劳教的劳教了是因为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现在规定的程序是封闭审查,不是公开审查,没有公开程序,即使没有冤假错案,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没有正当法律程序很可能造成实体错误,就是实体正确了也损害了程序正确。(4)为领导干部滥用权力、实行人治提供了条件和条件,损害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因为有这些制度,一些想搞人治的领导看你不顺眼就找一条罪按在你的头上,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就没有办法,可现在有这样的制度,就把你进行劳教,所以给一些坏领导提供了机会,如此损害了人民真正的权利。这个制度进行改变,会有利于社会、有利于国家,有利于党的领导。
三、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一)劳动教养的审查裁决体制同法治原则不相协调。目前行使劳动教养审批权的法定机构是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民政、劳动等部门负责人兼职组成,未设专职负责人。其权限主要有两项:一是审查批准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二是批准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而实际这两项职权分别是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行使的,上述两机关是在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代行劳教委职权的。我国于1998年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除非依照
法律所规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按照一般理解,这里的法律应是指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程序是指司法程序。《立法法》明确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规定。而劳动教养作为剥夺人身自由可以长达三、四年之久的强制措施,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确立,并且不经过司法审查程序便可由行政机关径行作出决定,显然与现代法治原则相悖。
(二)劳动教养的程序规定存在缺陷。劳动教养是一种较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当为其设定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但现行劳教法规侧重于实体方面的规定,程序规范严重缺乏。表现在:劳教案件的办理程序,既有治安案件的办理程序,又有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也有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极不统一;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全面,如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赔偿请求权等均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对劳动教养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也相当简单。劳动教养的决定实际上完全由公安机关一家作出,有违程序中立原则。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剥夺了被劳动教养者的参与机会,违背程序公正原则。目前劳动教养的司法救济具有局限性,使被劳动教养者难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由于适用程序上的上述缺陷,严重影响了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制形象。
(三)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过窄。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是:大中城市(即3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铁路沿线,交通要道的城镇(但必须控制在城镇内吃商品粮的人的范围内),存在个别违法犯罪行为(卖淫和嫖娼)的县城、集镇和农村。这种地域限制的弊端,一是使在农村发生的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地惩治,不利于社会治安的全方位综合治理,二是人为地造成公民之间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状况,破坏了法律实施的统一。
(四)劳动教养期限的规定不合理。按道理说,劳动教养的对象是严重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人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人,那么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序应当轻于刑罚,但实际并非如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与刑罚中自由刑的期限相比,劳教期限的起点要比自由刑的起点高,其最高期限也比管制、拘役的最高期限长,甚至高于对轻罪适用的有期徒刑。劳动教养与刑罚在严厉程度上的失衡和错位,造成实践中
有些违法犯罪人宁愿被定罪处刑也不愿被劳动教养,以致在社会上和部分劳教人员中产生“违法不如犯罪,劳教不如判刑”的印象。
(五)劳动教养对可收容劳动教养执法依据,似乎定义不够准确,概念模糊,条款内容缺乏严密性不充分,实际操作中弹性较大,最后往往由行政首长说了算,有以言代法的橡皮筋之嫌,许多劳动教养案件往往经不起复议和诉讼。众所周知,进行收容劳动教养,讲起来是受到比刑事处罚低一级的行政处罚,但劳动教养带有强制性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人身自由,从某种意义上讲,老百姓都认为是“吃官司”。因此,有必要对劳教处罚条款解释作一个严肃的法律规定。
(六)劳动教养制度对公安机关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很大作用,但反过来,过分依赖劳教手段,认为一些犯罪分子已受到劳动教养处罚,便放弃了对案件的深入侦查、取证,使本应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降格处理,这无疑是在放纵犯罪。此外,由于公安机关内部对完成打击指标的考核机制不够完善,把捕教率作为一个档次来考核,形成了一些民警在侦破案件中,遇到棘手问题,侦破一时无进展,证据收集不充分,时间又受到限制时,往往有厌战情绪的状况。试想,要完成一个逮捕程序,在事实与证据方面,往往受到检察院的监督和制约,而完成一个劳教指标则宽松多了。逮捕不够条件的,该深挖的也不深挖了,草草了事,转向收容劳动教养,同样可完成考核打击指标,这样长期下去,无疑一方面对打击刑事犯罪显得苍白无力,另一方面公安民警在疑难案件的侦破上提不高办案水平。更何况,劳动教养对象的社会危害性远远不及刑事犯罪分子,但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却是无形沉重的。
四、劳动教养的选择
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基于历史功效、现实需要两方面的原因而有保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由于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又使其面临被叫“下课”的危机。如何应对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对于劳动教养的出路,大致有三类主张:一是保留并强化,认为劳教制度创建40多年来,累计教育改造了近300万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仅为稳定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把大量被收容人员改造成了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因而这一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二是废除,认为劳教性质含混,收容条件笼统,操
作过程缺乏监督,随意性大,易出差错,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法治不健全时代的产物,应予以取消;三是改革,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完善,达到人民期望的合理制度。
个人觉得,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当前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社会治安、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仍需进一步稳定,在这种形势下要一下子把实行如此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完全取消是不大切合实际的,既然不能废除,那么只有改革才会让这个制度尽量减少弊端,为人民带来福利。公平、正义是法治精神的内在要求。科学完善的立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要求。所以针对劳动教养制度首先得从立法上进行完善。立法上要明确劳动教养制度性质,出台劳动教养法,以寻求法律依据。至于具体的改革方案,需要立法专家与法学界资深人士提供更多想法了。总之,对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是中国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迈向21世纪的必由之路。
第五篇:劳教改革
劳教制度改革要迈好立法“第一步”
改革劳教制度更应当算积极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大账”,而不应仅看部门利益等“小账”。期待将来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立法改革,通过立法对劳动教养进行司法化、法治化改造。
据中国之声记者从权威部门获悉,在甘肃、山东、江苏、河南的四个城市正在进行劳教制度的改革试点,试点工作由违法行为矫治委员会负责,此项试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的。
舆论千呼万唤的劳教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一步,这是一个可喜的开始。近期的“唐慧事件”,使改革劳教制度成为舆论普遍的呼吁。有关部门此刻释放的改革信号,无疑是对民众呼声的积极回应,符合建设法治社会的方向。
应该说,经过多年的讨论,劳教制度改革的条件已经成熟,缺的就是决心和行动。如今的改革试点,让公众看到了希望。
目前尚不清楚这四个城市改革试点的具体内容和实际效果,从媒体公布的南京市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构成看,与以前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十分类似,具体办事机构和地点仍设在公安机关。这与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分措施,必须“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来裁判”相去甚远。这也让人有些担心,劳教制度改革的“第一步”,会迈出怎样的步子?
多年来,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存与废及其改革路径,人们进行了深入讨论。近年来,对于“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动教养,将劳动教养改造纳入法治化轨道”,各界基本达成共识。但遗憾的是,由于部门利益等原因,《违法行为矫治法》历经7年讨论,迄今尚未成型。
而劳教制度面临的问题,首先就是合法性问题。目前,其法律依据仍为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但在我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颁布后,劳动教养已遭遇不合法的质疑。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教,将劳动教养纳入法治化轨道。
以违法行为矫治取代劳教,并不仅仅是名称的改变。比之劳动教养,其适用对象应大大缩小,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又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人员等。其适用期限亦应缩短为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执行方式上应实行开放或者半开放。更重要的是,在适用程序上必须进行司法化、诉讼化改造,由人民法院依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决定,并保障被矫治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增加相应救济程序等。
其实,回顾历史,立足当下,劳教制度的存废,绝非简单的法律问题,改革劳教制度更应当算积极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的“大账”,而不应仅看部门利益等“小账”。如今,劳教制度改革已经破冰,在4地已经开始试点,全面的改革或许已经不远。
也期待,将来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启动立法改革,通过立法对劳动教养进行司法化、法治化改造。唯有如此,才能脱胎换骨,适应国际人权公约及我国法治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