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鉴于:甲乙双方拟建立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因工作需要可能接触或掌握对方有价值的保密资料(不论这些资料是以口头、书面或其他任何形式表现的),且任何一方均承认如向第三方披露任何该等保密资料将会损害对方公司商业及其他利益,因此,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是指: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披露给对方的标注或指明是保密资料的相关业务的书面、电子文档或其它形式的资料和信息,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涉及到任何一方未曾发表、公开或公众的信息,该“保密资料”可以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尚未达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其他保密资料。
本协议所称“保密资料”不包括下述资料和信息:1、已经或将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2、在任何一方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该方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知悉的资料;3、已经与本协议下的非保密资料提供方订立过有约束力的保密协议,且接受方有理由认为资料披露者未被禁止向接收方提供该资料。
第二条
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互为保密资料的提供方和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本协议的保密期限,即任何一方对对方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为双方整个合作期间以及上述期间全部届满之日起
年。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开和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保密资料。双方也须敦促各自知悉保密资料的员工或高管不向第三方公开或披露任何保密资料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保密资料。除非披露、公开或利用保密资料是双方从事或开展合作项目工作在通常情况下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双方今后依法律或合同应承担的义务)适当所需的。
3、双方均须把对保密资料的接触范围严格限制在因本协议规定目的而必须接触保密资料的人员范围内。
4、除经过双方书面同意而必要进行披露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保密资料复印或复制或者有意无意地提供给他人。
5、如果谈判或合作项目不再继续进行或其中一方因故退出此项目或合同解除、终止,经对方在任何时候提出书面要求,另一方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销毁或向对方返还其占有的或控制的全部保密资料以及包含或体现了保密资料的全部文件和其它材料并连同全部副本。
6、甲乙双方应以不低于其对自己拥有的类似资料的保密程度来对待对方向其披露的保密资料,但在任何情况下,对保密资料的保护都不能低于合理程度。
第三条
知识产权
任何一方向对方披露保密资料并不构成向对方转让或授予另一方对其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它知识产权拥有权益,也不构成向对方转让或向对方授予该方受第三方许可使用的保密资料、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的有关权益。
第四条
保密资料的保存和使用
1、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保存必要的保密资料,以便在履行其在合作项目工作中所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时使用该等保密资料。
2、甲乙双方有权在双方合作期间或合作期满后的双方另行书面约定的合理期间,为对任何针对接受方的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索赔、诉讼、司法程序及指控进行抗辩时,或者对与本协议项目及其事务相关的传唤、传票或其他法律程序做出答复时,使用保密资料。
3、任何一方在书面通知对方并将披露的复印件抄送对方后,可根据需要在提交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政府监管部门或根据法律规定对接受方有管辖权的社会团体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明中合理的、有限度的披露保密资料。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下的保密义务,应承担向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同时,受害方有权选择解除与违约方的合同、合作关系。
2、损失赔偿的范围包括:
1)受害方为处理此事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费、调查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2)受害方因此而遭受商业利益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利润的损失、技术转让费用的损失等。
3、甲乙双方认识到,任何一方对本协议任何一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不能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具有持续性,难以或不可能完全以金钱计算出损害程度。因此除按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执行任何有关损害赔偿责任外,双方确认受害一方可以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减轻损失,这些方式包括一些指定的措施、申请限制令和禁令。
第六条
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对因本协议或本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项和争议、诉讼或程序,本协议双方接受合同履行地法院的管辖。
第七条
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