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机构
准入标准(试行)
一、场所设置与设施要求
康复机构应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地处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室内外康复服务场所固定且自成一体,安全、易于疏散、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设计、装饰应适合智力残疾儿童的身心特点及无障碍要求;有专供儿童使用的卫生间;如提供儿童午餐要有独立的厨房操作间。
(一)场地要求。
机构基本训练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50㎡。机构应设置集体训练室、个别化训练室、专用训练室、多功能训练室等。
1.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至少2间,每间面积不少于30㎡。集体训练室与智力残疾儿童比例为1:10。
2.个别化训练室:至少3间,每间面积不少于8㎡。个别化训练室与智力残疾儿童比例为1:6。
3.专用训练室(运动训练室/感统训练室):至少1间,每间面积不少于50㎡。专用训练室与智力残疾儿童比例为1:20。
4.多功能训练室(家长咨询室/家长培训室/儿童评估室/教师培训室/资料室):至少1间,每间面积不少于20㎡。多功能训练室与智力残疾儿童比例为1:20。
有可利用的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40㎡,生均面积不低于2㎡。
(二)设施要求。
1.集体训练室(组别训练室):配备儿童的课桌椅、大小白(黑)板、多媒体教学设备、适合儿童特点的教学挂图、卡片、相关教具等。
2.个别化训练室:配备个别化康复训练课程评量表、个训用桌椅、玩教具等。
3.专用训练室:配备PT软垫、木条台、滑板车、大滑板、吊筒、钻滚筒、羊角球、大龙球、布袋跳、触觉球、按摩地垫、平衡木及平衡踩踏车、万象组合包、精细运动训练用玩具等。
4.多功能训练室(家长咨询室/家长培训室/儿童评估室/教师培训室/资料室):配备接待用桌椅、档案柜、电脑、电脑桌椅等,配备基本康复与教学评估设备,配备供家长学习、借用的康复普及读物和玩教具等。
二、人员要求
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康复专业人员(康复教师、康复治疗人员等)、保育员等在内的工作人员队伍。康复专业人员应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70%。
(一)机构管理人员:至少1名,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两年以上教育或智力残疾康复相关工作经验。
(二)康复教师:至少4名,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心理等相关专业背景,康复教师与智力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5。
(三)康复治疗人员:至少1名,具有医疗、康复、心理、社会、保健和护理等专业背景,康复治疗人员与智力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15。
(四)保育员:至少2名,保育员与智力残疾儿童的比例不低于1:15。
三、业务能力
(一)机构日收训能力。机构日收训能力(限智力残疾儿童)不少于20名。
(二)基本业务能力。
1.根据智力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智力残疾儿童运动、感知、认知、言语、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等领域的康复服务,具有规范的康复服务流程,开展康复评估,制定和实施集体、个别化康复服务计划,并开展社区、家庭康复训练指导。
2.能够根据智力残疾儿童的特点和需求,采用小步子、情境和观察学习等方法开展康复训练。
3.能够开展智力残疾儿童家庭康复指导和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