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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简报-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华东森林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4-972081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3 00:29: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工作简报-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华东森林

工 作 简 报第3期(总第287期)

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

国家林业局华东森林资源监测中心 202_年4月

目录

●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关于“五一”期间严肃纪律要求、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通知》精神

● 我院召开第七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党委纪委领导 ● 我院顺利通过ISO9001年度监审

● 我院与安徽省合作建成全省森林资源“一张图” ● 我院承担的松阳县二类调查外业工作进展顺利 ● 我院派员参加全国重要湿地生态系统评价会议

● 我院生态监测处赴上海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利用调研活动 ● 我院资源监测一处邀请专家进行技术交流

● 规划设计处在我院202_-202_年度优秀成果评选中获得佳绩 ● 第一、第九党支部联合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教育活动

● 我院第五、八党支部赴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开展主题党日活动

● 我院编制完成的《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 ● 简 讯 1 我院认真贯彻落实驻局纪检组监察局《关于“五一”期间 严肃纪律要求、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通知》精神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林业局纪检组和监察部驻国家林业局监察局《关于“五一”期间严肃纪律要求、坚决纠正“四风”问题的通知》要求,我院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于4月29日下午召开了中层以上干部专题会议,就五

一、端午假期节点,严明纪律要求,积极推进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会上,傅宾领院长带领大家传达学习了《通知》全文,一条一条对照落实。他指出一是要根据通知要求,抓住五

一、端午假期节点,严明纪律要求,坚持纠正“四风”问题常态化、具体化、制度化,切实落实“两个责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二是各处室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传达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党风廉政建设,正风肃纪,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三是院纪委监察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节日期间进行明察暗访,对顶风违纪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我院召开第七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

党委纪委领导

4月22日,我院第七次党员大会在杭州召开,全院有选举权的党员97人出席了大会,院长、党委副书记傅宾领主持了会议,浙江省直机关工委企工部调研员闻士勤专程到会指导并发表讲话。会议听取了院党委书记刘裕春作的第六届工作报告。报告指出,七年来,党委主要做了六方面工作:一是深入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为队伍建设提供了思想保障;二是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有了提高;三是增强党员党性修养,牢固树立了为生态文明做好服务的全局意识;四是大力加强业务建设,积极推动了院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五是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题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新成效;六是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了群团组织作用。刘裕春在报告中提出了今后几年党委工作的主要任务,重点抓好几项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二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三是要不断提高业务实力和管理水平;四是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五是要加强党支部建设,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六是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制度执行力;七是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八是要加强群团工作的领导,深化文明创建工作。

会议还听取了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周琪作的纪委工作报告。之后,以无记名差额选举方式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党委和纪委班子。新一届党委由刘裕春、傅宾领、周琪、何时珍、丁文义、毛行元、刘强、马鸿伟、楼毅等九名委员组成,纪委由周琪、李明华、朱磊、杨铁东、罗细芳等五名委员组成。

我院顺利通过ISO9001年度监审

202_年3月以来,我院按照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周密部署和严格开展年度监审工作。一是全面开展了项目质量检查。在各处室对一年来完成项目质量进行自查的基础上,院生产技术处还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全院完成项目技术质量进行全面抽查和评价。二是严格开展了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工作。审核人员全面审查了各相关处室的质量记录,认真查找质量管理问题,分析产生质量不符合项的原因,提出持续改进和预防措施,督促相关处室整改质量问题,按期关闭了所有不符合项。三是认真开展了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评审。在管理评审末次会议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了本处室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工作情况,院管理者代表在《年度管理评审工作报告》中,认真总结和分析一年来全院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成绩和存在问题,认为本院质量体系总体运行基本有效,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基本达到预期的效果。四是顺利通过了外部年度监督审核。4月29日至30日,我院接受了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组的年度监审。监审人员对各部门的工作流程及相关文件、表单进行了严格审查后,认为华东院(浙江华东林业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近一年来,所制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均得到了较好的落实,相关质量记录较完整,各项工作流程和技术质量得到了持续改进和完善,没有发现严重不符合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总体符合ISO 9001要求,质量体系运行具有良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建议通过年度监督审核,待将审核情况报认证中心审查认可后,给予年度监督审核通过标识。

我院与安徽省合作建成全省森林资源“一张图”

我院和安徽省林业厅以及安徽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三方共同努力,建成了安徽省森林资源“一张图”。安徽省森林资源“一张 图”是基于全国林地“一张图”,结合安徽省最新遥感影像和二类调查成果构建的,主要包括三部分:安徽省森林资源“一张图”数据库、安徽省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机制、安徽省森林资源网络地理信息系统。

安徽省森林资源“一张图”的建成,将为有序开张林地“一张图”变更调查、森林资源年度出数、森林增长指标年度考核、森林生态建设绩效考核提供了资源家底;为制定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指导和规范森林科学经营提供了基础信息;为推动全省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目标责任制考核提供重要依据。

安徽省森林资源”一张图”的建成,是安徽省林业管理方式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我院在安徽省森林资源“一张图”的建设中,发挥了技术指导和关键性技术支撑的作用,为实现林地“一张图”向森林资源“一张图”的根本转变,探索建立全国林地“一张图”更新和应用机制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我院承担的松阳县二类调查外业工作进展顺利

我院资源监测一处在浙江省率先启动了松阳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工作,目前外业调查工作进展顺利。

参加二类调查的技术人员发扬我院“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优良传统积极地投入到这项调查工作之中。近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的几名实习生也加入其中,积极开展实践活动,提高实际工作能力。4月26日,监测一处朱磊处长和中南林业科 技大学林辉教授,赴松阳县对正在开展的二类调查工作进行现地检查指导。朱磊处长、林辉教授对技术人员已经完成的调查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对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解疑和解答,同时希望参加二类调查的所有技术人员不能懈怠,用更饱满的热情再接再厉,圆满完成好松阳县二类调查工作。

我院派员参加全国重要湿地生态系统评价会议

为加强全国湿地生态系统监测,202_年4月13日至14日,国家林业局湿地保护管理中心组织中科院遥感所、国家林业局华东院、西北院、昆明院相关技术人员召开全国重要湿地生态系统评价会议,我院规划设计处楼毅处长一行2人参加此次会议。

会上,我院技术人员介绍了所承担的202_年全国国际重要湿地生态系统评价与中央财政湿地补助资金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并就《全国重要湿地生态评价与预警方案》进行了专题汇报。我院扎实的工作作风和优良的工作成果得到了湿地保护管理中心领导的好评。

下一步,我院将根据会议部署和要求,开展河北省6处重要湿地遥感影像预处理,积极为202_年全国重要湿地生态系统评价做好准备工作。

我院生态监测处赴上海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利用

调研活动——“握手湿地,相拥生态”

为进一步加深对湿地资源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直观认识,充分 了解国内湿地保护利用领域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4月11日至12日,我院生态监测处(碳汇计量监测处)组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赴上海开展湿地保护利用调研活动。

生态监测处技术人员先后考察了崇明东滩湿地自然保护区、西沙国家湿地公园、海湾国家森林公园等,针对东滩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生态修复、鸟类栖息地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监测和湿地野生动物保护等内容与保护区技术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参观了东滩湿地自然保护区互花米草治理和湿地生态修复施工现场及历年来成功修复的典型区域,西沙国家湿地公园湿地资源保护、湿地生物定点监测设施、湿地生态旅游规划布局和旅游线路组织情况,海湾国家森林公园百鸟湖湿地区及公园西部待建湿地公园区域人工湿地建设情况等。

通过本次调研活动,使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加深了对湿地资源保护理论的感性认识,拓宽了湿地资源综合利用视野,为今后顺利开展湿地公园规划、湿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等工作充实了理论和实践经验。

我院资源监测一处邀请专家进行技术交流

4月 24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辉教授与我院资源监测一处的多名员工进行了技术交流,监测一处处长朱磊、副处长林辉参加了此次交流会。

林教授致力于林业遥感研究多年,是湖南省精品课程《林业遥感》的项目负责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林业遥感信息工程研究 中心主任,中国遥感协会理事、中国林学会计算机应用分会理事,有着十分丰富的林业与遥感结合的实践经验。此次交流会,林教授交流了其正在研究的技术信息以及相关经验,她主要从森林资源信息快速提取技术研究和林业高光谱发展及研究两个课题的研究展开交流。另外,林教授也反映了实验数据获取困难的问题。她研究的内容带给与会人员很大的启发,与会人员就林业遥感知识与生产实践相结合、数据获取困难等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规划设计处在我院

202_-202_年度优秀成果评选中获得佳绩

春华秋实硕果累累,继往开来再谱新章。规划设计处秉承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在华东院202_-202_年度优秀成果评选中获得优秀成绩。

其中:《浙江省航空护林建设总体规划(202_-202_)》荣获优秀成果一等奖,《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202_-202_)》和《中央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项目202_年监测评估报告》荣获优秀成果二等奖,《江西遂川五斗江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和《桐庐县色彩林业建设总体规划(202_-202_)》荣获优秀成果三等奖;另外《浙江中部4种类型公益林净初级生产力研究》荣获优秀论文三等奖。

本次优秀成果评选申报数量多,竞争激烈。规划设计处职工能够取得喜人成绩,无不凝聚着设计人员的心血,大家表示在以 7 后工作中继续努力,不断开拓进取,争取再创佳绩,为林业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第一、第九党支部联合组织党员干部开展教育活动 “吃水不忘挖井人”——怀念优秀共产党员陆乌铁

4月13日,时至清明时节,院党委书记刘裕春专程前往金华,参加了第一党支部和第九党支部联合组织的支部活动,带领支部党员及有关干部职工,前往金华沙畈水库,向陆乌铁墓地敬献了花篮,缅怀这位中国共产党的优秀分子,人民的好公仆。

有点年纪的人都应该知道“吃水不忘挖井人”的故事,就在金华,也同样演绎着这样相似的故事。沙畈水库位于金华江支流白沙溪上,距金华城区约50公里。主体工程于1992年6月动工,1997年底,工程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自那时起,金华人从此喝上了清甜的沙畈水库, 同时也记住了陆乌铁这个名字。

金华人对陆乌铁不会陌生,他是原金华市水电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任沙畈水库工程指挥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指挥。在沙畈水库工程建设过程中,他锐意进取,勇于探索,工作认真踏实,处处以事业为重,在妻子诊断为癌症要开刀前,含泪奔赴杭州出公差,当父亲临终之际,强忍着哀伤坚守工作岗位;面对建设资金短缺,他一次次到上级相关部门争取项目资金,陆乌铁的执着和诚心得到了上级相关部门的支持;陆乌铁敢为人先,在全国首家发行水电企业债券,筹得建设资金3000万元;他还积极组织社会募捐,在沙畈水库树立的功德碑上留下部分时任领导、企业家、社会爱心人士等的名字,捐助数额从200元到几千元不等。陆乌铁连续几个月日夜蹲点在库区有关村里做细致的群众工作,取得库区移民的谅解和支持,提前实现了金华市委、市府提出的“四年工期、三年完成”工作目标。1997年底,工程基本建成并投入使用,而就在1997 年1 月20 日19 时,他不幸遇车祸殉职。

陆乌铁1995年获金华市十大实干家提名,1996年被评为金华市十大实干家。1997年2月,中共金华市委、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分别作出向陆乌铁学习的决定,号召全市党员干部和全省水利干部职工向陆乌铁学习。

我院第五、八党支部赴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 纪念馆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勿忘国耻、继往开来,以林为业、复兴中华”

202_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为了铭记历史,进一步加强党性教育,4月25日,在我院党委书记刘裕春同志的带领下,第五、第八党支部党员赴南京参观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缅怀遇难同胞。

同志们怀着十分沉痛的心情,回顾了遇难同胞用血的代价记录的那些惨不忍睹的历史片段。通过大量的文字、图片资料和实物展示,全面深入的了解了日军侵华过程、南京大屠杀暴行、国际安全区援助、南京大屠杀战犯审判、南京大屠杀历史见证、八年艰苦抗战、胜利大受降等中国人民抗日战争全过程,更深刻地领悟到了“可以宽恕,但不可以被忘却”的深刻含义。

“昭昭前事,惕惕后人”、“永矢弗谖,祈愿和平”,弱肉强食不是人类共存之道,穷兵黩武不是人类和平之计。和平而不是战争,合作而不是对抗,才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永恒主题。

同志们纷纷表示,要牢记总书记在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仪式上的讲话精神,勿忘国耻,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饱满的热情献身林业事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我院编制完成的《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评审

4月20日,我院规划设计处编制完成的《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通过了专家的审查论证。参加评审的有国家林业局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浙江农林大学、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等有关专家。

评审组认为航空护林管理站的建设是开展航空护林工作的基础,《可研报告》将浙江主要林区和重点火险区纳入森林航空消防巡护范围,符合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及浙江省建设“森林浙江”、“平安浙江”的总体要求,同时和相关规划符合。对改善全省的生态环境、实现森林消防形势的根本好转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研报告》分析了浙江省航空护林管理站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导思想正确、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合理、重点突出,符合森林航空消防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3月30日,生态监测处张伟东主任工程师、唐学君工程师在北京参加202_年林业碳汇培训班。

★4月1日,我院完成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202_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申报。

★4月10日,我院完成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单位202_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

★4月10日,何时珍副院长在北京参加中国湿地保护协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

★4月13日,何时珍副院长在北京参加国家林业局第二批“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选选拔评审工作。

★4月13日,我院完成了“202_年度领导干部(处级)个人有关事情报告”收集、录入、汇总和报告各项步骤,结果已按上级要求上报。

★4月17日至20日,生产技术处李文斗高工在绍兴参加期刊标准培训班。

★4月20日,傅宾领院长在浙江省天目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目山庄参加了由国家林业局驻上海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召开的202_年苏浙沪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

★4月21日,根据《国家林业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我院202_年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实施方案的要求,我 院完成了202_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初试(笔试)工作。经过判卷五个专业的23名考生进入复试(面试)。

★4月19日至23日,第三党支部书记楼毅在杭州参加了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党支部书记示范轮训班。

★4月23日至24日,傅宾领院长在北京参加了由国家林业局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召开的“十三五”林业人才评价工作座谈会。

★4月28日,离退休干部处处长杨健、副处长张志宏,到金华中心医院看望了因病住院的退休干部胡为民同志,杨健转达了院领导对他的关心和慰问,并祝他早日康复。

★4月28日至29日,离退休干部处安排全院在金近50名离退休老干部在金华市慈铭体检中心进行了身体健康检查。

★4月29日,我院举行一年一度非全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工作会议,聘任教授级高工1名,高级工程师2名,工程师2名。

★4月29日至30日,我院完成了202_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的复试(面试)工作。有12名面试考官对进入面试的23名考生进行了面试。

第二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根据《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认真组织开展了202_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现将考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_执法质量考评情况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了确保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取得实效,省森林公安局于202_年10月下发了《四川省森林公安局关于做好202_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的通知》(川森公发〔202_〕62号),对202_全省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把开展执法质量考评与执法规范化建设、“大轮训”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评细查,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主动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为了切实做好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我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均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挂帅,刑侦、法制等业务骨干参加的执法质量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考评工作方案,确保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落到实处,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真抓实干,认真考评。为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不走过场,全省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派出考评工作组,深入基层,认真考评。绵阳、宜宾、成都、遂宁、广元、内江、眉山、乐山、南充、自贡、泸州、雅安、凉山、攀枝花等地结合实际,在明确考评对象、内容、重点和方法的基础上,落实责任,派出考评小组,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到被考评单位,详细检查执法办案制度、基础台帐、执法档案、法律培训及平时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情况,抽查了被考评单位接处警、受理、立案、办案数量情况和各类案卷。绵阳市由市林业局党组成员、纪检书记李元芳,市林业局党组成员、市森林公安局局长李晓刚,市森林公安局政委何先云组成三个考评组分别对九个县(区)进行交叉考核评议。乐山市组织法制科、刑侦治安科的业务骨干采取分片负责的方式进行考评。

(三)注重方法,提高效果。南充市森林公安局与区县森林公安局签定了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目标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南部县森林公安局实行法制部门与主办民警“面对面”审核,当面指出案卷存在的不足,主办民警当场纠正。阆中市森林公安局实行案件内部公示制度,增强办理的透明度。凉山州采取听汇报、查阅档案、走访相关部门、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并按照省森林公安局制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评定档次。

通过执法质量考评,全省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深入人心,“执法质量是森林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的思想更加牢固,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明显提高。

二、202_执法质量考评结果

(一)考核的对象、内容和方法。202_,我省确定的考评对象是市(州)所辖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林区派出所以及卧龙特区森林公安局,共173个被考评单位,其中派出所9个。考评的内容是202_年10月1日至202_年9月30日的执法基础台帐、执法档案、执法制度建设和案卷考评,以及接处警、受理、立案、办案数量情况等方面。考核的方法是采取县(市、区)森林公安局(分局)自查,市(州)森林公安局复查、考核的方法。

(二)考评结果。经我局对市(州)上报的《202_执法质量考评成绩汇总表》统计汇总和核实。被考评的164个县级森林公安局(分局)评出优秀单位125个,占参评单位的76.2%,达标单位39个,占参评单位的23.8%。参加执法质量考评的9个派出所中,被评为优秀单位共6个,占被考评派出所的66.7%;被评为达标单位3个,占33.3%。被考评单位名单及评分见附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有的执法办案基础台帐不规范,记载不完整,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执法办案情况。

二是有的询问、讯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制作不规范,不符合基本要求。

三是有的法律文书管理、使用、制作不严谨、不规范,行政处罚告知内容不规范。

四是个别单位只组刑事诉讼卷,没有留存侦查卷或组卷,林业行政案卷组卷不统一、装订不规范。

五是个别单位法制工作薄弱,领导重视不够,制度不完善,民警法治观念淡薄,存在应付检查等问题。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森林公安法制建设薄弱,个别单位领导重视不够,少数民警执法观念淡薄、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等。各地通过考核评议、查摆剖析,认真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进行了整改。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执法关系,加强和完善执法制度、执法监督体制建设,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专兼职法制员队伍建设,打牢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制度基础。

二是继续深化“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质量是森林公安工作的生命线”的思想教育,加强法律培训,提高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和广大民警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素养,筑牢法制工作的思想基础。

三是探索改进和加强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新方法、新方式,使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执法质量考评效果。进一步完善执法质量的考评机制,把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作为衡量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工作、考核班子、检验队伍、记功评奖的主要指标,确保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促进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的提高。

四是认真总结近年来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经验,对执法工作和执法考评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进行查摆剖析,分析原因,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查漏补缺,及时整改,确保各项执法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广大民警的法治观念和法律素质,有力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

五是继续抓好基层执法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的业务素质。特别是要从实战出发,结合考评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业务知识培训,从案件的受理、调查取证,到结案处理、案件档案的装订管理等环节抓好一线民警培训,不断提高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

附件:202_四川省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单位名单及考评分数情况

第三篇: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职责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2_年06月28日 15:46 国家林业局网站

主要职责:

1.拟定森林公安、森林防火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2.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

3.编制森林公安、森林防火的发展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森林防火装备、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落实情况,承担装备和森林防火专用物资的申请、购置、调拨工作。

4.指导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卫工作,分析、掌握林区社会治安动态。

5.组织、指导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森林防火行政执法工作。

6.协调组织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统一行动和专项斗争及专项治理,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特大案件。指导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7.指导全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承担掌握森林公安机构设置、警力配备、警衔审批、领导干部协管、立功授奖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公安教育培训、警务督察、宣传工作;掌握和督察民警违法、违纪案件。

8.制定并实施全国特大森林火灾的扑救预案,承担国务院交办的扑救特大森林火灾的组织协调工作。

9.承担林火监测、信息网络管理和火灾预测、预报工作,掌握全国火情动态,发布火灾信息。

10.指导全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及专业队伍建设,实施森林消防监督,指导、协调航空护林工作,承担与周边国家森林防火协定的履约工作。

11.指导、协调武警森林部队森林防火、扑火业务工作。

12.领导森林火灾预报监测信息中心。

13.承担国家林业局检察院法院工作办公室的工作。

14.归口管理东北航空护林中心、西南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协管长春森林公安培训中心。

15.承办国家林业局、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篇: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_﹞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2_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2_年10月23日 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2_﹞101号)

2.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2_﹞540号)

3.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

4.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

5.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

6.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7.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

8.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

9.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

10.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

11.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

12.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更新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1999﹞297号)

13.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鞍山市清理非法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76号)

14.国家林业局关于森工企业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39号)

15.国家林业局关于对进口木材检疫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93号)

16.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非法经营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275号)

17.国家林业局关于黄羊冻体为野生动物产品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295号)1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宅基地调整后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2_﹞35号)

19.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解释的函(林函策字﹝202_﹞43号)

20.国家林业局关于确定“林区”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44号)

21.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测算立木蓄积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45号)

22.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区非法收购木炭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48号)

23.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80号)

2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征占用林地征收四项费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2_﹞200号)

25.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1号)

26.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资源采伐、运输管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8号)

27.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执法权限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42号)

28.国家林业局关于超强度采伐林木行为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48号)

29.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火烧枯死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5号)

30.国家林业局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行为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7号)

31.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砍伐处罚执法权属问题的复函(办函策字﹝202_﹞36号)

32.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2_﹞109号)

33.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函(林函策字﹝202_﹞148号)

34.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59号)

35.国家林业局关于处理林木使用权争议问题如何适用法律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85号)

36.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201号)

37.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33号)

38.国家林业局关于适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关规定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54号)

39.国家林业局关于采伐公路护路林执行法律法规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85号)

40.国家林业局关于毁林案件中被毁坏林木及其伐桩灭失的立木蓄积测算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97号)

41.国家林业局关于经济林用地性质的复函(林函策字﹝202_﹞121号)

42.国家林业局关于滥伐经济林木有关问题的意见(林策发﹝202_﹞9号)

43.国家林业局关于使用过期失效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99号)

44.国家林业局关于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有关违法事实认定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1号)

45.国家林业局关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异地采购木材如何处理的复函(林策发﹝202_﹞102号)

46.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13号)

47.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木采伐和野生植物采集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48号)

48.国家林业局关于河道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59号)

49.国家林业局关于公路护路林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84号)

50.国家林业局关于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247号)

51.国家林业局关于查处野生动物违法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54号)

52.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89号)

53.国家林业局关于在责任山、自留山上毁林种植甘蔗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216号)

54.国家林业局关于缅甸陆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149号)

5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农田内林木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办策字﹝202_﹞183号)

5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经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2_﹞98号)

57.国家林业局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2_﹞166号)

58.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2_﹞166号)

59.国家林业局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认定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管理办法(林策发﹝202_﹞166号)

60.国家林业局公告202_年第6号(第一批34项林业行政许可内容)

6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2_﹞206号)

62.国家林业局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2_﹞228号)

63.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2_﹞61号)

64.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批准核发工作的通知(林策发﹝202_﹞224号)

65.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树木)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策发﹝202_﹞150号)

66.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确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通字﹝1995﹞83号)

67.关于国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的联合通知(林造发﹝202_﹞523号)

6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人造板检疫范围的通知(办造字﹝202_﹞32号)

69.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办造字﹝202_﹞59号)

7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灭虫药包及布撒器安全管理暂行方案》的通知(林造发﹝202_﹞210号)

7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2_﹞269号)

7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2_﹞92号)

7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全国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2_﹞164号)

7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2_﹞80号)

7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经济林、花木之乡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经济林、花卉示范基地命名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审批主办全国性经济林产品节(会)活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办造字﹝202_﹞51号)

7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发﹝202_﹞549号)

77.林业部关于重申已核发《林权证》的林地不应再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函(林函资字﹝1997﹞111号)

7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国有森林经营单位发放土地证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资字﹝202_﹞201号)

79.国家林业局关于退耕还林林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意见(林资发﹝202_﹞132号)

80.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2_﹞42号)

8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2_﹞33号)82.国家林业局关于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275号)

83.国家林业局关于占用征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16号)

84.国家林业局关于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_﹞114号)

85.国家林业局关于涉嫌犯罪的非法占用林地项目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30号)

86.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人工用材林采伐管理政策的通知(林资发﹝202_﹞191号)

87.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种苗工程建设申请林木采伐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办资字﹝202_﹞16号)

88.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41号)

8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2_﹞81号)

90.国家林业局关于严格天然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2_﹞223号)

91.国家林业局关于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2_﹞244号)

92.国家林业局关于征用、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95号)93.国家林业局关于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因占用征用林地采伐林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137号)

9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农田防护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_﹞217号)

95.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工业原料林采伐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_﹞110号)

96.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非商品材采伐限额使用问题答复的通知(办资字﹝202_﹞64号)

9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凋落物及腐殖质开发利用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2_﹞170号)

9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防护林采伐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2_﹞70号)

99.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2_﹞166号)

100.关于颁发《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林资字﹝1988﹞297号)

101.关于印发《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林资调﹝1998﹞22号)

102.国家林业局关于颁发《“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2_﹞14号)

10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2_﹞227号)104.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2_﹞214号)

10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2_﹞267号)

10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2_﹞237号)

10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2_﹞139号)

108.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2_﹞109号)

109.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部分野生植物出口实行审批的通知(林护发﹝202_﹞105号)

11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红松资源保护与野生红松籽采集利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95号)

11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野外大熊猫救护工作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2_﹞68号)

112.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113.关于大力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依法禁止濒危物种及其产品贸易宣传的通知(林护字﹝1993﹞63号)

114.林业部关于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保护管理陆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4﹞109号)115.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

116.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犀牛角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护发﹝202_﹞130号)

117.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_﹞3号)

118.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类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_﹞30号)

119.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2_﹞124号)

120.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252号)

12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毛皮野生动物(兽类)驯养繁育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发﹝202_﹞91号)

122.国家林业局公告202_年第3号(麝香、豹骨等野生动物原材料及产品库存申报)

123.关于对虎皮、豹皮及其制品实行标识管理和进一步规范其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2_﹞206号)

124.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242号)

125.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象牙及其制品规范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258号)

126.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护字﹝202_﹞10号)

127.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进行影视拍摄等活动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120号)

128.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_﹞187号)

129.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2_﹞551号)

130.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

131.关于贯彻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6号)

132.关于执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93﹞74号)

133.林业部关于发布《黑熊养殖利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护通字﹝1997﹞56号)

13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鸟类环志管理办法(试行)》和《鸟类环志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林护发﹝202_﹞33号)

135.国家林业局关于促进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2_﹞190号)

136.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林改发﹝202_﹞232号)

137.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印发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通知(林安发﹝202_﹞156号)

138.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2_﹞146号)

139.国家林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2_﹞560号)

14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2_﹞89号)

14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发﹝202_﹞61号)

142.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林业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办计字﹝202_﹞93号)

14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2_﹞100号)

14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科技支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2_﹞3号)

14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办科字﹝202_﹞41号)

14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科发﹝202_﹞106号)

14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生物产业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发﹝202_﹞275号)

148.林业部关于发布《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评审办法》、《林业部重点开放性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科通字﹝1994﹞133号)

14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人发﹝202_﹞162号)

15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2_﹞259号)

15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2_﹞27号)

152.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2_﹞105号)

15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_﹞533号)

15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2_﹞93号)

15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_﹞186号)

15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2_﹞142号)

157.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2_﹞241号)

15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_﹞88号)

15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2_﹞253号)

160.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2_﹞153号)

161.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2_﹞188号)

16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建设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2_﹞54号)

16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2_﹞131号)

16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宣发﹝202_﹞84号)

165.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管理的通知(濒办综字﹝1999﹞42号)

166.关于进一步加强红松子(仁)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24号)

167.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发菜及其制品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植字﹝202_﹞69号)

168.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收费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2_﹞4号)

169.关于进一步加强松茸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46号)

170.国家濒管办关于禁止出口锹甲类昆虫的通知(濒办字﹝202_﹞73号)

171.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濒发﹝202_﹞234号)

172.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在出入境口岸隔离区内商店摆卖珍贵动物和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通知(濒办字﹝202_﹞53号)

173.关于进一步加强红豆杉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63号)

174.国家濒管办关于印发《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濒办字﹝202_﹞71号)

175.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公告202_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公示内容)

176.国家濒管办关于依法规范《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2_﹞30号)

177.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海关总署公告202_年第2号(个人携带少量指定兰花品种的人工培植活体标本从广东省境内口岸直接赴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标签管理)

178.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26号)179.国家濒管办关于加强活体爬行动物进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动字﹝202_﹞51号)

180.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56号)

181.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2_﹞180号)

18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与经济林认定标准的通知(林退发﹝202_﹞550号)

18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林退发﹝202_﹞90号)

184.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退字﹝202_﹞34号)

185.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退耕还林采伐问题的复函(办退字﹝202_﹞3号)

186.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_﹞3号)

187.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_﹞294号)

188.国家林业局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人工造林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沙发﹝202_﹞258号)

189.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若干意见(林沙发﹝202_﹞2号)190.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区林分抚育和管护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2_﹞12号)

191.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沙产业的意见(林沙发﹝202_﹞278号)

192.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湿地公园发展建设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_﹞118号)

19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湿发﹝202_﹞1号)

19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2_﹞45号)

二、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在林地内建设住宅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88号)

2.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89﹞112号)

3.关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法﹝1991﹞02号)

4.关于地区行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能否管辖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108号)

5.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1﹞11号)

6.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44号)7.关于违反《森林法》第十九条如何处罚的复函(林函策字﹝1991﹞274号)

8.关于林业执法证件等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1﹞12号)

9.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6号)

10.关于“林区”概念所指范围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15号)

11.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2﹞25号)

12.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林策律﹝1992﹞04号)

13.关于征用、临时使用集体林地征收费用请示的复函(林策律﹝1992﹞11号)

14.关于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林策律﹝1992﹞14号)

15.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的解释(林策字﹝1992﹞51号)

16.对盗伐、滥伐森林和其它林木有关处罚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2﹞243号)

17.关于非法采伐责任田的林木如何处罚的答复(林策律﹝1993﹞01号)

18.关于《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第七条的答复(林策律﹝1993﹞13号)

19.关于对《林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解释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91号)

20.关于购买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317号)

21.关于非法捕杀和出口昆虫标本案件定性处理的函复(林函策字﹝1993﹞322号)

22.林业部关于《林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4﹞28号)

23.林业部关于经济林地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函复(林函策字﹝1994﹞41号)

24.林业部关于护路林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4﹞111号)

25.对《关于何为“正当理由”的请示》的复函(林策监﹝1995﹞24号)

26.林业部关于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书能否撤销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12号)

27.林业部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四)项解释意见的函(林函策字﹝1995﹞67号)

28.林业部对《关于如何适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5﹞137号)

29.林业部对“关于滥伐林木‘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请示”的复函(林函策字﹝1996﹞96号)

30.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对私自填写使用木材运输证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37号)31.林业部办公厅对“关于《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53号)

32.林业部关于解释《森林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复函(林函策字﹝1997﹞30号)

33.国家林业局关于连霍高速公路郑州段扩建工程占用的两侧防护林带是否属于林地问题的复函(林策发﹝202_﹞73号)

34.国家林业局关于鲁林政发﹝202_﹞96号文的复函(林策发﹝202_﹞143号)

35.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2_﹞94号)

36.国家林业局关于抓好灾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2_﹞18号)

37.国家林业局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造林质量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2_﹞416号)

38.关于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林护﹝1986﹞242号)

39.林业部办公厅关于重申禁止从日本引进樱花树苗的通知(厅护字﹝1997﹞18号)

40.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的通知(厅护字﹝1997﹞32号)

41.国家林业局关于在全国开展无检疫对象苗圃建设工作的通知(林造发﹝1999﹞206号)

42.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2_﹞497号)

43.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松科植物产品检疫管理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2_﹞14号)

44.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灾区重建征占用林地服务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2_﹞34号)

45.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扩大内需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2_﹞100号)

46.林业部关于实行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6号)

47.关于实施使用林地许可证制度有关事宜的通知(林资(权)﹝1995﹞7号)

48.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征占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办资字﹝202_﹞5号)

49.关于加强林区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字﹝1989﹞222号)

50.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51.关于实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1﹞102号)

52.林业部关于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7﹞40号)

5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木材凭证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8﹞86号)

5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林资发﹝202_﹞167号)

55.林业部关于木片生产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130号)

56.关于颁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资字﹝1989﹞327号)

57.林业部关于加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林资通字﹝1995﹞41号)

58.国家林业局关于对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实施效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林资发﹝1999﹞140号)

5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和《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发﹝202_﹞138号)

60.关于清理整顿养熊场的紧急通知(林护通字﹝1993﹞131号)

6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

62.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格控制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和驯养繁殖活动的紧急通知(林发明电﹝202_﹞34号)

63.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2_﹞99号)

64.关于印发《中国保护大熊猫及其栖息地工程资金募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8号)

65.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

66.关于加强珍稀野禽、野味和观赏野生动物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字﹝1990﹞527号)

67.关于妥善处理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通知(林护通字﹝1992﹞118号)

68.林业部关于加强鸵鸟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120号)

69.林业部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园建设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68号)

70.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类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215号)

7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345号)

72.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2_﹞121号)

7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2_﹞185号)

74.关于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3号)

75.林业部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内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通字(1996)5号)

76.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安字﹝202_﹞53号)77.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暂行规定(林安﹝1986﹞342号)

78.关于确定盗伐滥伐林木、毁坏幼树数量计算方法的意见(林检法﹝1989﹞1号)

79.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

80.关于林业保护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财综﹝1994﹞48号)

81.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

82.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6﹞65号)

8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1999﹞126号)

84.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82)林科字34号)

85.关于加强全国林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重点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林科﹝1986﹞162号)

86.关于发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学技术研究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计﹝1988﹞23号)

87.关于印发《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科通字﹝1997﹞105号)

88.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种用林木种子(苗)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林场发﹝202_﹞4号)

89.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规定》的通知(林场发﹝202_﹞13号)

90.关于注册库存象牙的通知(濒办﹝1989﹞9号)

91.濒管办关于发布《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申办审批程序(暂行)》的通知(濒办字﹝1999﹞6号)

92.国家濒管办关于野生鸟类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1999﹞115号)

93.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野生鸟类出口工作的紧急通知(濒办动字﹝202_﹞22号)

94.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龟鳖类贸易管理的通知(濒办字﹝202_﹞45号)

95.国家濒管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蛙类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濒办字﹝202_﹞62号)

96.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通知(濒办字﹝202_﹞67号)

97.国家濒管办关于暂停从部分国家进口特定野生动物物种标本的通知(濒办字﹝202_﹞72号)

98.国家濒管办关于停止受理部分龟鳖类进口申请的通知(濒办字﹝202_﹞41号)

99.国家濒管办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濒办字﹝202_﹞67号)

100.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2_﹞149号)

101.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天字﹝202_﹞96号)

10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营造林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2_﹞219号)

103.关于印发《“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0﹞466号)

10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2_﹞521号)

105.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还林阶段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退发﹝202_﹞146号)

106.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产品交易会管理的通知(林行发﹝202_﹞29号)

107.国家林业局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代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林科发﹝202_﹞136号)

第五篇:国家林业局简介

国家林业局简介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2_]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家林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司、造林绿化管理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司(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森林公安局(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

国家林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中央级林业资金,管理中央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简报-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华东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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