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王海论文
论“王海”打假对社会有利还是不利
谈到王海,大家不得不把他与“打假”、“知假买假”等词联系起来,他的事迹想必每一位消费者都耳熟能详。想到一些欺诈消费者的黑心商贩经王海的打假行为被绳之以法之后,相信作为每一位大众消费者那真叫大快人心。但随后王海知假买假的行为却遭到商贩及消费者的拒绝。原因很简单,王海的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动摇了他作为消费者的地位。为什么呢?说到“消费者”,很多人就会问:究竟什么才是真正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对“消费者”这一概念作了明确界定: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称之为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王海“知假买假”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获得赔偿,并不是为生活;其次,他并不是为了使用商品而购买商品,故不符合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因此他失去法律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在之后的“知假买假”的诉讼中获得败诉,理由为:王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消费者。从那以后,人们心中“打假英雄”的地位开始动摇,人们不由自主的去思考一个问题:“王海打假”对社会有利还是不利?
我个人认为王海的打假行为对社会是有利的。第一,作为一名很普通的消费者,相信没有一个人愿意在支付了同等对价的前提下买到假货。王海的行为虽然从根本上解决不了商贩向消费者倾销假货的行为,就好比世界上有再多的警察也彻底根除不了犯罪一样,但是他的打假事迹会鼓励更多被商家欺诈的消费者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而不是买到假货以后自认倒霉、忍气吞声,时间久了在一定程度上会助长不法商贩卖假货的气焰 使更多的人卖假货卖的心安理得,名正言顺;再有的脾气暴躁一点的消费者得知自己买到假货后情绪十分激动,直接对商贩拳脚相加,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类似的事情有很多很多,这样的后果与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哪一个更好不是已经很明显了?
第二,“王海打假”事件的主人王海,自始至终都是以个人名义与很多商家到法院去打官司,他的这种个人诉讼的行为弥补了 我国集体诉讼。暂且不管他诉讼结果的成败,这种行为教会更多的消费者以个人为单位运用法律去捍卫自己的权利,为每一位权利受到侵犯的消费者指引正确的方向。比如说我个人,通过王海,让我明白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不法商贩侵犯时,在相互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要将其诉至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让法律去惩治这些人。来自一位普通消费者最真切的话应证了我的观点,他说:“ 不管如何争论„„我们深深感谢那位应时而出、短发墨镜的王海先生。他的最大贡献在于,通过自己的作为,从客观上提升了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
第三,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王海打假”的行为告诉我们,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既然法律赋予我们权力,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理所应当可以用法律保护我们自己从而打击不法商贩和商家。其次,我们更有义务去帮助工商局去监督他们,我相信,人民的力量是伟大的,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下商家卖假货的行为必定会日益减少,这样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更有利于国家发展和社会和谐。以上就是我个人对王海打假行为的见解。
二零一零年九月二十六日
12008248137
08法学1班
李瑞
经济法作业
班级 :法学(1)班
学号:12008248137
姓名:李瑞
第二篇:14春——王海艳——论文
学号
14***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
毕 业 论 文
论文(作业)题目 乡镇企业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姓 名 王海艳 专 业 乡镇企业管理 入学时间 202_年春 教学点 顺平电大 指导教师 高建军
202_年月日
内 容 摘 要
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成,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
乡镇企业在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有着自己的特殊性。由于种种的先天不足,造成了乡镇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而乡镇企业本身就承担着促进乡村经济繁荣,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担,为了促进乡镇企业更好更快的向前发展,必须在乡镇企业中建立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任何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现代企业制度,乡镇企业作为我国一种特有的企业形式,想要向前发展更需要建立健全地现代企业制度。
关键词:现在企业制度企业法人制度产权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乡镇企业
目 录
一、乡镇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必然性„„„„„„„„„„„„„„„„„1 1.现代企业制度给企业带来的优势„„„„„„„„„„„„„„„„„„„„„„1 2.乡镇企业自我发展和完善的需要„„„„„„„„„„„„„„„„„„„„„„1
二、以法人公司制为基本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 1.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2 2.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2 3.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完善企业分配制度 „„„„„„„„„„„„„„„„2 4.建立健全地企业劳保制度 „„„„„„„„„„„„„„„„„„„„„„„2
三、以明晰产权关系为基础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2 1.明晰产权关系,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 „„„„„„„„„„„„„„„„„„2 2.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流转 „„„„„„„„„„„„„„„„„„„3 3.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指导和服务„„„„„„„„„„„„„„„„„„„„3
四、参考文献 „„„„„„„„„„„„„„„„„„„„„„„„„„„„„3
1.现代企业制度给企业带来的优势
企业制度是企业发展的生命,从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看,现代企业制度是最科学、最有效、最能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强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随着非公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传统的非公企业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升非公企业市场竞争力和非公经济整体素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非公企业发展的方向,是非公企业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必然选择。推进非公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规模是基础,产权多元是核心,人才建设是关键,管理制度是保证。实现非公企业融资渠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产权结构由单一化向股份化转变,企业决策由个人化向民主化转变,企业班子由家族化向专业化转变,员工管理由雇佣化向人性化转变,企业经营由作坊化向规模化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最终目标是推动各类企业健康发展,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要求。
2.乡镇企业自我发展和完善的需要
我国农村早期发展的乡镇企业主要发展农村副业,企业发展起点低,规模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加快,“先天不足”的乡镇企业的优势逐渐丧失,装备水平低、职工素质差、管理不科学的问题愈加暴露出来,严重影响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乡镇企业要突破这一难题,这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加大科技投入,更新思维观念,建立科技创新体制,要培养高素质人才,这一切都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
二、以法人公司制为基本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法人公司制式现代企业的基本组成形式,也是乡镇企业的必然选择。根据乡镇的现状,在改制过程中,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切记“一刀切”,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引导乡镇
企业走公司化的道路。乡镇企业是一个有人、财、物、信息等构成的复杂系统,要想使之健康高效的发展,企业管理科学、规范化是重要和必要的条件。要实现其科学规范化的管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
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组成的领导体制,是公司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权力制衡、责任明确、各司其责,有效地保证企业经营的科学性,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整体利益。
2.改革企业劳动人事制度,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
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建立企业与职工双向选择的用人制度,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这是我国乡镇企业劳动用工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面向社会,采取择优录取的原则,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招聘自己所需要的人才。
3.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完善企业分配制度
个人收入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使员工的个人收入与自己付出的劳动和贡献成正比。
4.建立健全地企业劳保制度
劳保制度是劳动保护制度和劳动保险制度的总称。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应以实现安全生产为重点,认真组织好全面安全管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过程、全员参加和全部工作的管理。通过不断改善企业劳动条件,保证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险制度,乡镇企业要建立保障管理社会化,保险全方位,结构多层次,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承担的新型外部保障体制,以此来解脱企业办社会的沉重负担,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以明晰产权关系为基础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
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1.明晰产权关系,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
乡镇企业集体所有制的弊端就是产权关系出现错位,乡镇农民集体具有名义上所有权,而无决策权和收益权,乡村行政组织具有事实上的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与产权权能相联系的利益风险承担者却是乡村农民集体。这种错位不明晰的产权关系导致权利与义务分离,收益和风险分离,造成企业内部动力不足,阻碍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建立现代企业的首要重点就是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产权关系明晰化。
2.建立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流转
随着企业兴衰存亡,企业产权式运动变化的,产权“商品化”趋势日益明显。这有利于全社会产权构建的合理化和资源配置的科学化,为乡镇企业低成本扩张提供了有利时机。特别是一些实力较强的乡镇企业,应主动将产权变动纳入战略规划中,提高员工产权意识,塑造浓郁的产权创新氛围。
3.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指导和服务
产权制度改革的一大目标就是实现政企分开,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使所有权、产权、企业法人财产权分离。政府对乡镇企业管的过多、过死,企业就会变成政府的附庸,造成企业内无压力,外无动力,经济效益低下,市场竞争力弱。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政府不要再扮演经营者的角色,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职能应转变为: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证社会需求总量平衡和重大经济结构布局的调整,负责统筹规划、掌握政策、组织协商、提供服务和监督。而企业作为独立的商品
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由自己组织、安排。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企业自主经营,独立负责,推动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现代企业制度概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2_年2月出版 2.《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概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2_年8月出版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思路及配套政策设想》改革出版社 4.《工业企业管理》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9月出版
第三篇:王海打假
王海打假
【案情】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幅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 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予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海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做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初,王海到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1996年11月,王海在天津的一家法院成了胜利者。他紧随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详见下文)之后,状告伊势丹有限公司销售电话有欺诈行为。结果,他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获得了加倍赔偿。但王海的诉讼行为并不是每次都能取得胜利,有些地方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有些地方则驳回他所诉讼请求。
【问题】
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什么王海打假的同类案件在不同的法院会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一、王海为什么会打假
1998年9月17日,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基本上是一直胜诉的王海,在天津无绳电话打假一案中以败诉结束。原因便是只有消费者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欺诈地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要求双倍赔偿,而王海在这个案件中被认定不是消费者。什么是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同时根据该法第54条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执行。法院认定王海是知假买假,购买商品的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索赔,因此王海便不属于消费者,既然王海并不是消费者,那么他就不能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获得双倍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个规定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在普通法体系中,“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其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我国在制定《民法通则》时,追随了大陆法系关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民事责任的传统,没有规定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但“消费者保护法突破了传统民事赔偿责任中的这一限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确立是为了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其基本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通过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督促经营者诚实经营,否则,就可能承担加重的责任;第二,可以鼓励消费者积极同经营者不诚实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
根据上面的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条就不应当成为对第49条的限制。既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消费者积极同经营者不诚实经营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那么无论王海买来假商品是用于个人消费还是用来索赔,既然商品是假的,那么经营者就存在着欺诈行为,既然经营的经营行为是不正当的,那么就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打击,靠什么打击?国家的执法部门吗?但首先,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是有限的,其打假 行动往往是运动战式的,一阵风过后,一切照旧;其次,出于对地方利益的保护,地方执法部门往往缺乏打假的内在动机。只要看看依旧在人们的生活中泛滥成灾的假学历、假文凭、假护照、假执照、假楼盘、假广告、假烟、假酒、假木耳、假汤料、假化肥、假种子、假火腿就知道让他们打假的难度了。既然在目前的体制下,地方执法部门的执法效果并不理想,为什么不去鼓励消费者或者那些不被认为是“消费者”的购买者去打假呢?
在解释人们为什么会服从法律的原因方面,有一种是利益理论。该理论认为,行为者服从的不是法律而是利益,行为者正是在服从法律与不服从法律之间进行了衡量之后,如果他发现服从比不服从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他就会守法,相反,他违法的机会就会大大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严重的住房短缺使房租暴涨。该法根据房屋建设的时间或第一次出租的时间固定租金,这样就形成了对房主三种不同层次的租金限制。美国学者鲍尔(H·Ball)考察了人们对该部法律的遵守情况,他的研究表明,服从该法律最好的房主是受到住房租金限制最轻微的那一部分房主;而违反该法律最多的是受到租金限制最轻微的那一部分房主。因此,他认为,人们服从法律的程度直接与法律满足自我利益的程度相关。
用这个理论可以比较好地理解王海的打假行为和制假者的制假行为。很显然,制假者之所以会制假是因为他们认为遵守法律给他们带来的利益要远远少于违法所得。而对于王海来说,他不仅是一个守法者,他还是一个积极地守法者。当遵守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能够为他带来很大的利益时,他没有理由不去积极地履行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在第一次对隆福大厦的不顺利的索赔后,王海开始了在北京各商场的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此后,王海更是成立了自己的公司,成为了职业的打假人。
二、为什么要支持王海打假
王海打官司为什么有时候会输?如果除去司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之外,法官不支持王海的打假行为的原因可能是因为他认为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国家维护公共利益职能的替代,从而不应当支持这种行为。
我们可以把分为社会两个领域: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其中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市民利益,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构成政治国家。公共利益表现为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私人利益即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由于任何时代 的历史活动都是由无数单个的具体个人的社会活动所构成,个人作为历史活动的主体是整个社会历史活动主体的最基础的单元。因此,个人利益乃是利益动力结构的原始细胞。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不仅主体的生活需要,而且主体的生产需要,都要以个人利益的形式来满足,个人利益以利已的私人利益表现出来。尽管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但个人利益的被满足,并不意味着整个社会利益也被满足了;社会的总体利益,是不能由自主平等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自身自动满足的,因此,应当由一个超越于市场主体的“裁决者”来识别和确定社会利益。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它既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是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而是“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或者是“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尤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提供的)”的利益,而这正是 public真正含义。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尽管它的存在可能被共同体成员忽视或是忽略,但是它的确在客观地影响着共同体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任何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都是对私人利益的潜在威胁。
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决定了它与中央或地方政府的供给相关。但这种相关并不是绝对的。在非政府组织出现以前,公共行政被国家包揽,公共行政的实质就是国家行政。而实际上公行政除了国家行政以外,还包括其他非国家的公共组织的行政,如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生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研究院所等)的行政。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的关系问题上,政府的职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府正在把更多地职能交给社会中的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有学者将这些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承担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称之为社会行政。社会行政的蓬勃发展表明了对于公共利益来说“政府并不是唯一的提供者”,非政府组织(NGO)、公民个人都可以成为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的主体。
再回到王海现象来,我们必须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并非考虑个体之间的关系,而是整个市场秩序。因此从资源配置角度,应让制假人承担维持市场秩序的成本,消费者买到假货就应得到双倍赔偿,而不应追究消费者是否知情。再者从技术上讲,也无法判断什么是知假买假,把“大批量购买,不需要而大量购买”视为知假买假的观点比较荒唐。根据上面的分析,王海同消费者协会这个非政府组织一样,其打假的行为本身就是维护和促进公共利益的手段。很 显然,除了造假者和具有特殊目的的人之外,没有人愿意上当受骗,充斥于人们眼帘的假学历、假文凭、假护照、假执照、假楼盘、假广告、假烟、假酒、假木耳、假汤料、假化肥、假种子、假火腿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私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个公共利益,对这个公共利益的任何侵害都是对消费者私人利益和社会长期利益的直接威胁。因此,在国家无力及时维护公共利益时,我们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这两种利益的统一是我们支持这种行为的理由。
第四篇:王海现象
1993年10月,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该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便是《消法》所确立的“1+1”赔偿制度。正是因为这种“1+1”赔偿制度的存在,才引发了以王海为代表的一些人,知假买假,通过诉讼索赔,获得收入,新闻媒介称为“王海现象”。
“王海现象”的社会效应和积极意义
毋庸讳言,“王海现象”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加强人们的法律意识,遏制制假货蔓延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王海现象”引出的法律问题却更值得我们深思。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功能角度看,知假买假索赔行为应当受到该法的支持与保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应将知假买假索赔行为纳入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保护;从立法的角度看,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将知假买假索赔直接规定在该法之中,使这种对造假活动的监督行为合法化。
“王海现象”演义
1995年3月,山东无业青年王海,从消法第49条规定发现了谋生的机会,他四处购买假货然后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由于他的打假行为带着鲜明的牟利动机,一时间在社会上引发热烈争议。中消协支持他,同年12月,他获得了中国第一个“消费者打假奖”;《南方周末》记者发表专栏文章《郭振清与王海》,在肯定前者“雷锋式打假”的高风亮节的同时,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果的角度为王海辩护。1995年底,“王海现象”的出现,引发了许多争议。比如说购假索赔是不是消费者,是不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对国有大商场的打假是不是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购假索赔中与商家私了是不是合法等等。
头一两年中,由于有关方面的积极表态,当然也是因为广大消费者第一次看到了这样一种惩治假冒伪劣的独特利器而感到兴奋和鼓舞,这些争议更多地来自被王海所打的售假商家。在法院的判决中,形势似乎是一片大好,最典型的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何山主动“以身试法”,在北京购买了一幅假冒徐悲鸿的奔马图,随后起诉到法院。判决结果不仅让商家作出双倍赔偿,连何山请代理律师所花的律师费都责令商家支付了———让败诉方付律师费,似乎是一个闻所未闻的判例。对王海自身而言,1996年底、1997年初在天津起诉伊势丹商厦销售无进口入网证的索尼无绳电话机一案,在媒体的高度关注下,一、二审接连胜诉,一时大快人心。
在这样的鼓舞之下,全国出现了一大批和王海一样购假索赔的职业打假者,比如张磊、臧家平、叶光、喻晖、刘殿林、童宗安等人,在一段时间里,这些职业打假者受到英雄一样的崇拜。是使得“王海现象”发展到巅峰。
1997年似乎是个转折点,这年底由王海等人发起的针对水货手机的索赔乃至诉讼最后纷纷败诉。此后,各地法院对王海和其他职业打假者索赔案的判决结果,呈现出“东边日出西边雨”的奇特景观,甚至同一家法院对同一个原告、同一个标的物、同一种诉讼理由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次年9月6日,华中某市某区法院同时作出3例关于购假索赔案的一审判决,原告的索赔请求全部予以驳回。判决书里一致出现了这样一种颇为新颖的“本院认为”:
“原告在×天内购买大批量×××,其行为不具备直接消费的目的,是一种形式上的消费者,其实质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滥用,因而不具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故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一判决意味着即便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如果他一次或几次购买了若干数量的同类商品便提出索赔之后,他也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不是消费者。这堪称是对王海索赔的“釜底抽薪”。民法专家乔新生对此有评:司法权的扩张。
鉴于这一种现象,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士早已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或由全国人大对《消法》作出修改和补充。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曾在1999年7月21日的《检察日报》公开作出如下表态:“无论是什么样的人,无论是何种情况,凡是确认所购买的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所提供的服务是欺诈性服务,就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即给予受害人双倍赔偿。”
在最高检察院支持下,青岛市检察院于1999年6月对当地法院不支持臧家平购假索赔的一起判决提起抗诉,结果是,2000年4月20日当地法院再审一审判决:维持原判。此案目前尚无最终定论。
还有一个让个人打假者感到沮丧的是,作为消费者的娘家————一些地方的消费者协会竟然也明确表态:个人打假不是消费者,其投诉、举报一概不予受理。丧失了什么?
很长时间来,职业打假者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媒体对他们的强有力支持,打假者与售假者谈判的一个筹码往往是:“不然我就向媒体投诉。”很多打假者打假时都有记者跟踪采访。
但是,打假者与新闻媒介的良性合作关系正在慢慢发生变化。今年年初,某报与“津成”联手“设套”“揭露”王海“假打”,在王海的公正性受到质疑的同时,媒体的客观公正也受到质疑。
在此次“南宁事件”中,关于王海的新闻被当作娱乐新闻一样炒作,大量似是而非的消息满天飞,记者们在医院门口守候王海就像守候一个出了绯闻的明星。
但是,仅此而已,深层次的问题没人关心。毕竟,这是一个浮躁的时代,与其与打假者一样历尽艰辛、深入细致地去揭露假冒伪劣者,并由此得罪人,乃至被推向被告席,远不如做几篇打假名人的花边新闻合算。
当然,打假者的江湖恩怨和内部分化也给了媒体浮躁的理由。从刘殿林等人宣布与王海“割袍断义”,到王海宣布不再从事个人打假,早期打假者之间的合作精神已经不见了。以致“南宁事件”中,当刘殿林等人专程到南宁问候王海时,却引起了一连串的误会和误解,本有可能弥合的裂痕进一步扩大。
不止一次听到关于打假者“素质不高”、“鱼龙混杂”的指责。作为一个自发的群体,这自然在所难免。即使是王海,他对其他个人打假者的刻薄与蔑视注定了“割袍断义”闹剧的发生,他对媒体早期一片颂扬的陶醉与习惯,也注定了媒体一旦“倒戈”后他巨大的失落与愤懑。此后,在“津成事件”中,有人批评王海拿造假者的“红包”是“黑吃黑”;有人怀疑王海可能在同行业竞争中被某一方利用;而王海则在这些质疑声中检讨和校正自己,选择合法、有利的路径去发展他的事业(也不妨叫“商业”)。
“王海现象”在现实社会的存在
作为一个原本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普通青年,王海绝对是个异数,他早已催生出众多的仿效者。在“王海现象”出现之后,公益打假、公益诉讼成为20世纪末中国的崭新词汇。福建龙岩的丘建东屡次针对公用电话乱收费,去打几毛钱、一两块钱的官司;郑州打工青年葛锐针对火车站候车室乱收几毛钱的入厕费,与堂堂铁路局一再提起诉讼,败而不懈,较真到底。他们以其“不经济”的诉讼方式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部分权益,同时更将“王海现象”的精髓发挥得淋漓尽致。
“王海现象”最直观的一个结果是促进了一些国有大中型商场从假冒伪劣天堂脱胎换骨的进程。当王海在天津对无入网证的无绳电话机提起诉讼的时候,当众多个人打假者纷纷出击“菌必治”的时候,所到之处,同类伪劣产品一时销声匿迹。相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规军”打假来说,个人打假作为“游击队”,其直接作用可能显得微乎其微,但他们对于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催醒、激励、鼓舞,却有其独特的作用。
南宁事件后,记者曾就这个问题请教北京的何山老师,他对于王海的近况已比较生疏,但他十分镇定地说,只要《消法》第49条没有改,个人打假者就一直可以继续下去。
个人打假群体中,仍不乏一批执著打假并日益自我完善的真正英雄,他们有的和王海一样也开了公司,但仍未放弃个人打假索赔,他们也获得了或多或少的利润,没有像一些前行者一样,因“弹尽粮绝”、心力交瘁而成为个人打假舞台上的匆匆过客。
仔细分析这些个人打假的“不倒翁”,可以发现他们有3种打假的生存方式:一是纯粹的个人打假,看准对象,备足证据,每次购买数额不大的假货,在与商家的“私了”(协商)中获取短平快的效益————他们不仅要防备商家的抵赖甚至报复,还要小心避免一旦告上法院后被法院否认其消费者身份带来的困境;二是公司打假,在积累了相当的调查能力之后,接受厂家的委托,帮助厂家调查假货源头,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政府部门联手打假;三是两者相结合,一边从事公司打假业务,一边有选择地打假索赔,借此赢得媒体和舆论的支持,并建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即便在这两年的困难时期,当初一度负债累累的臧家平、叶光等人,目前也已“脱贫”。
个人打假者的真正的生命之源来自于民众和假冒伪劣,假冒伪劣泛滥的局面一日未得根本性好转,老百姓由此而生的恐惧、愤怒和期盼便一日不会消失,个人打假者作为政府打假的补充力量的作用也永远不会丧失。
《南方周末》记者曾对王海笑言,你现在已经被“毁容”了。王海一脸苦笑:我知道,无所谓。转而又一本正经地说,我们最大的作用就是启蒙,这个作用早已实现,我没有太多的奢求。
现在,个人打假形势更加恶化,作为“王海现象”的“开山师祖”,王海本人也已被部分“毁容”,并一再声称退出个人打假领域的时候,个人打假的路还能走多远?
即便王海走了,“王海现象”仍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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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王海亮德育中期总结个人论文
我的中北,我的大学
班级:
14040441
学号:
1404044141
姓名:
王海亮
202_年11月
202_级德育中期论文——我的中北,我的大学
我的中北,我的大学
王海亮、1404044141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不知不觉大学的两年多生活已悄然离去,这也将成为我人生中最珍贵的一份历程。如果说人生是一本书,那么大学生活便是书中最美丽的彩页;如果说人生是一台戏,那么大学生活便是戏中最精彩的一幕。回首已经过去的两年多时光,我们曾一起走过,在那些朦胧的日子里,青涩的我们已经获得了成长。也许这不属于难忘,也不属于永远,而仅仅是一段记录了成长经历的回忆。
两年前的那个九月十多号,我们拖着大包的行李,怀着满心的期待,带着青涩的脸庞来到这片陌生而又新鲜的校园。入学以后,第一次的自我介绍;第一次踏入校园的好奇;第一次住进集体宿舍的无眠;第一次凭着自己的力量完成多件事情的成就感;第一次„„有太多的第一次在这里发生,每个第一次都要经过自己的努力才能做好。如今,之前的经历已成往事,很多事情已成习惯,很多回忆已成过去。
大学校园融入了天南地北与社会方圆,其中有来自五湖四海的同学,有形形色色的活动,形成了独有的校园文化;大学校园融入了中学时代的纯真,更包罗了世间百态、人间万象。无论是社会上常见的琐事俗事,还是学校独有的趣闻逸事,都会时常呈现在我面前。
回想最初始的大学生活,是校车接送我们到了学校。刚进入中北大学校门的时候,抬头看见一张五星红旗高高的在风中飘动,看着大楼前面诺大的广场上的各种学生,清晰的记得当时天还在下雨,看到各个专业的学生挤在各自专业的帐篷下忙着各种入学报名手续,手续办完跟着那些学长寻找自己的宿舍,每个人都在忙碌(当然了辛苦的还有陪同孩子一起来学校的父母)。当我们进入宿舍时面对一张张陌生的面孔,大家都是稚气未脱的学生,因为陌生,大家都各自忙碌着自己的事,只是简单地打一声招呼,谁都不好意思和别人聊天,大家都很腼腆的样子,相视时都只是一个浅浅的微笑;当我们送走送我们来学校的亲人们后,回到宿舍的大家便开始聊天,互相了解对方,从此我们也不再陌生。进行了两天简单的修整,我们便开始了大学的军训生活。庆幸的是教员是自己学校的国防生学长的缘故,军训时期虽然长,但是没有从别人口中听到的那么害怕。当时教官的口令声,我们的口号声,一起的唱歌声,现在回想起来依旧历历在目。还记得,第一次导员带领着我们去参观学校,当时我们才发现原来中北校园如此之大。看了大名鼎鼎的炮火库之后,才发现中北的军事力量是如此的强大。进入中北的第一场篮球赛,班级里面的近乎每一名同学都有上场战斗的机会,既是大家的第一次合作也是大家彼此的第一次战术了解吧。虽然我是个替补队员,可是心里还是很开心,因为这是进入中北后第一次和同学们合作的活动,也因为这样进一步的增深了我们同学间的感情。依旧值得一提的是,我们第一次大合唱,那时候我们选了《再铸辉煌》这首校歌,学院学生会里的学长找了懂音乐的学长学姐教我们如何去唱,那时候我们每天练习如何发音,排练队形等,虽然那段时间感觉挺辛苦,可是我们都很开心。经历数天的排练,到了该检验成果的时候了,登上舞台时,我们都好紧张,虽然我们最后没有赢得第一名,可是结果也是我们努力得来的,我们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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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感觉很开心。还记得,那时候每天早晨签到,每天早早的都要起床,洗漱时都是闭着眼睛去洗。还有那场运动会„„回想大一的那段时光,那时候发生的一切,心里依然感觉快乐和幸福。
熟悉了大学生活以后,我的生活也发生了变化,虽然毫无疑问的是,学习依然是最重要的生活元素,但是,我的生活更多的融入了社交、工作实践,参加社团等因素,这也使得我的大学生活更加多姿多彩。那时候和同学一起参加了学校的舞蹈社团和书法社,每个周六或者周日我们就会去学习,那时候学到了如何去跳,如何去写毛笔字,还有很多的技巧。虽然后来因为某些原因社团被我搁置了,但是利用课余时间学习的这些专业外的知识也丰富了我们的大学生活。
大学的友情不同于其他学生时代的情谊,因为它是通过朝夕相处培养出来的,不仅在学习中,更多的在生活中。在生活中,同学之间有时难免有些小矛盾,如何看待这些小矛盾,如何解决这些小矛盾便是人与人相处的学问,也是成长中的必修课。它让我学到了眼睛中不能只看到自己;也让我知道了要适当的站在对方的角度或第三个角度去看待问题;更让我学到了问题是要去解决而不能去逃避。在矛盾化解之后,你会发现它并没有破坏我们的感情,反而使彼此更加互相了解。
在大学的两年多中,我对学习的意义有了新的理解。大学的学习更多的应该说是自主,学习的目的不再仅仅是为了满足考试的需要,而更多的是要完善自己特有的知识体系。我们所要学习的知识也不再只是书本上所注解的段段句句,在身边的同学或朋友身上有时能学到更多。因此,学习也不应该只停留在学校里面,它更应该贯穿于人的一生。在这里而不是以往的老师说什么就学什么的方式。因此我们就要学会如何约束自己,如何分配自己的课余时间。回想之前刚刚步入大学的殿堂时,我曾暗暗告诉自己:大学我一定要好好努力。但是,短短几个月之后,发现大学生活和自己想象的不一样。我也开始迷茫,不知道该如何利用我的自由时间。因此,每天放学后回到宿舍就是和兄弟们围在一起看电影,那时候才真正了解到,刚进入大学时班导对我们说的:大学里面,成功容易,颓废更容易。因此我开始慢慢的学着如何增强自己的自制力,如何约束自己,如何让自己的大学生活不在颓废中度过。
两年多的时间里,我总是会思考自己的人生,自己今后要做什么样的人,走什么路。在和周围同学一点一滴的相处中,我也从Ta们身上得到了一些启示。人生的第一步是确立目标。有目标的人始终知道自己要干什么该干什么。有目标的人就不会茫然。人生的第二步是要努力。努力不一定会有收获,但是不努力就一定没有收获。努力的去实现目标才是人生的意义。因为努力的过程远比结果重要人生不可或缺的品质是责任。承担责任意味着承担义务,意味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充分承担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将会推动你向前直到实现自己更大的目标。健康的心态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人的心态决定做人、做事的行为方式,同样,也就决定了其结果。在人与人相处中还有一样东西也是非常重要的,那就是本色。在这个世界上,每个人都不是完美的,可能有先天缺陷,也可能有后天的不足。这都不要紧,要紧的是我们敢不敢以本色示人展现一个真实的自我,而不去欺骗,不去隐瞒,不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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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去伪饰,不装腔作势,不虚情假意。人生是自己的,所以就要做真正的自己。
有的人因为目标而充满自信,有的人因为努力而获得成功,有的人因为责任而变得可靠,有的人因为心态而永远快乐,有的人因为本色而个性鲜明。这些是每个成年人的必修课,也是我从周围同学和朋友们身上看到和学到的。“三人行必有我师”,只要细心观察就会发现,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个性和优点,都有值得我去学习的地方。这些东西也将会使我受用一生。
现在的大学生涯已经过半,我也渐渐明白了大学其实是一个大舞台,一个属于你自己的舞台。在这里你既是导演又是主角,只要你敢于尝试,那么所有的聚光灯都会向你打来,而你要做的就是努力去演好你的角色。因此最后的一年多里我给自己制定了未来的目标,制定了自己一直以来想要奋斗的方向。我们已经不再年轻,有必要对自己的以后做出承担。至少从这现在开始,我必须学好现在的专业知识,以及更多的去了解在专业里面所涉及的其他知识。大三的我们还有得救,大四的我们面临着毕业,留下的只有遗憾了。虽然我不认为我的大学生活是辉煌的,但是对比我的得与失,我很庆幸我的收获远远大于我失去的。大学是我们每一个人梦想的殿堂,为了来到这个殿堂我们经历了风风雨雨。既然跨进了这道门槛,那么就在这梦想的殿堂里尽情的挥洒个性吧。大学不是幻想,不是梦想,更不是妄想,而是我们伟大的理想。只要为之奋斗,为之拼搏。我们就会满载而归。相信对于一年多之后毕业的我们将会有更大的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