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兵地位和作用
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我国民兵的历史作用举世公认,有口皆碑。在新时期,民兵仍然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一)民兵是进行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坚实基础。未来战争不管我军装各如何发展,都改变不了人民战争的基本规律,改变不了“兵民是胜利之本”的基本原理。第一,民兵是反侵略战争中配合我军作战的重要力量。未来战争是立体战,敌人有可能从地面、空中、海上等多层次进攻。在这样的情况下,仅靠常备军是不够的,还需要广大民兵和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援。第二,民兵是支援前线的骨干力量。未来战争破坏性大,物资消耗量大,后勤保障要比过去繁重、艰巨得多,要完成这一任务,没有一支以民兵为骨干的支前大军是不行的。第三,民兵是战时兵员动员的基础。现在我们实行的兵役制度,兵源主要来自民兵组织,一旦战争发生,民兵也可以实施快速动员,持续不断地为作战部队补充员额。部队就地减员,民兵就地补充,部队打到哪里,民兵就补充到哪里,保证部队的持续作战能力。离开了民兵和人民群众,常备军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民兵是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的骨干和生力军。民兵战时为兵,平时为民,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一方面,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分布在各行业、各条战线,处于经济建设的第一线,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广人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带头树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带头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带头开展学雷锋、学英模活动,树立良好的文明形象,在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传播文明新风中发及挥了巨大带头作用。
(三)民兵是维护社会治安、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重要力量。在新的历史时期,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积极参加维护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活动,维护了本地区、本单位的生产生活秩序;积极参加学习法律、使用法律、宣传法律活动,做好对后进青年的帮教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积极配合公安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同时,民兵预备役人员成建制地参加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工程建没,参加大型经济项目的开发,参加大江大河的综合治理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承担抗洪抢险、森林灭火等重大应急任务,在振兴本地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中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
第二篇:党章地位和作用
一、党章与党纲
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是最基本的两大文献,她构成党的全部活动的法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都认为,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纲领。按照这一观点,党的纲领是一面公开树立起来的旗帜,外界通常就是根据纲领来判断党。党的纲领要简单明确地说出党所要达到所要争取的一切目标,规定党的近期任务和远景目标,以及实现这些任务和目标的途径和方法。
党章则是关于党组织的形式和规范的总的决议,它要规定党的组织建设的形式、党进行活动的方法、党的生活准则等等。纲领与章程是紧密联系的。纲领是章程的根据,章程是纲领的保证。事实上,在一些马克思主义政党中,纲领与章程是作为两个文件存在的,在另一些党中,例如中国共产党,则把纲领与章程纳入一个党章文件之中。中国共产党自1945年党的七大以后,在党章中增加了总纲部分,它是党的简要纲领,既是章程的一部分,又是章程的前提和总则,从而使党章兼有了纲领和章程的双重内容。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无论纲领或章程,都是党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党的成熟和成长的结晶。党发展到什么程度,党章也就发展到什么程度。
二、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
共产党以党章为立党之政治根基和最高法律。在党内,党章是根本大法,也叫“母法”,其他各项单项法规则是“子法”,它必须从属于党章或服从于党章。
从内容上说,党章作为党的根本大法,它要解决的是关系党的性质和战斗力的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并作出总的原则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党的性质、宗旨;二是党的指导理论;三是党的最终目标及近期任务;四是党对革命、建设的方针;五是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原则;六是党的组织原则及组织构成、职权划分;七是党员标准及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八是党的纪律。
从产生程序说,党章的创制、修改、解释及停止生效,全部权力集中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其他机构或部门均无权决定。
党章具有高度权威地位,它的正确有效的执行,将对党的生活产生重大的根本的影响。
第一,它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基础。全党必须以党章为行动指南。第二,它是承续党的成功经验及优良传统的纽带。第三,它是执行党的纪律的根据。党章所规定的纪律,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如果违反纪律,将受到纪律处分。第四,它是保证党的纯洁性的武器。党章历来是划分正确与错误的分界线,就是要把反对党、破坏党、分裂党的分子清除出党。
党章程是政党的立党之本。中国共产党人历来重视党章的地位和作用,邓小平同志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是我们党对党章在党内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十分精确的表达。
从内容上看,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路线和纲领、党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集中体现了全党的最高利益和最大利益,集中了体现了全党的信念和愿望,是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的武器。同时,党章还规定了党组织和党员的行动规范。就像整个社会需要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一样,在共产党内部,为了维护正常的党内生活秩序,调整党内关系,也需要确立一种适用于所有党员的普遍行为规范,以指导和约束每个党员的行为,党章正是这种指导全党思想和行为的规范。
从地位上看,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是党的根本大法。党内法规包含许多门类,适应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包括规则、规章、条例、制度等。党章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党内法规,也称为党内的基本法,其作用相当于国法体系中的宪法。党内其他所有法规,都是党章的延伸或补充,都必须服从或从属于党章。也就是说,党章是党内的“母法”,党内其他法规则为党内的“子法”。
从党章产生的程序看,只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才能制定、颁布和修改党章。从党成立到现在,我们党对党章先后进行了15修改,每次修改,都是通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来完成的。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党章在我们党内至高无上的地位。
从作用上看,党章在党内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整党内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内关系,是保证党的团结和统一的重要条件。党章通过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职责、党员的权利与义务来实现调整党内关系的功能,使党的各级组织、各个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党内正常秩序。二是指导党的工作。党的工作一刻也少不了法规作为依据。党的工作也要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否则就可能导致无效率、低效率甚至混乱。在所有的党内法规中,党章又是特别重要的。有了完善的党章,才有可能形成与之配套的具体党内法规,党的各项工作才能得以正常开展。三是严格党的纪律。党章对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的权利与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旦违反党章,就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从而保证党的纯洁和行动统一。
第三篇:发挥民兵基层组织作用
发挥民兵基层组织建设作用,做一个合格的基干民兵韩坊乡党委书记韩坊乡基干民兵营教导员丁毅同志们:今天,我就如何在新形势下加强基干民兵队伍的思想作风纪律建设,做一名合格的基干民兵和怎样加强民兵基层组织建设问题讲几点意见。据我了解,我乡的基干民兵队伍整体情况是好的。你们在生产第一线工作很辛苦,任务很繁重,不仅要完成上级军事机关布置的民兵
预备役工作任务,而且还要完成本级党委、政府分配的各项任务,多数同志的革命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各项任务完成的比较好,为民兵预备役建设,促进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也要看到,在我们基干民兵队伍中的思想、作风、纪律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那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基干民兵?我认为当前应着重加强和提高“知重、尽责、守纪”的良好意识和高度的自觉性。
一、正确认识基干民兵的战斗堡垒作用第一,身在“率位”要知重基干民兵是民兵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民兵而言,基干民兵处于队伍中的领率地位。基干民兵队伍素质的好与差,将直接影响到基层民兵预备役队伍建设的质量。因此,要当好一名合格的基干民兵,就必须对基干民兵的地位之重,责任之重,影响之重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首先,要知地位之重。基干民兵是国防体制的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储备战时所需的后备动员,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参军参战,保家卫国。显然,基干民兵的地位十分重要,对此,我们全体基干民兵都要有高度的思想认识。其二,基干民兵是基层民兵预备役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和战斗者,担负着基层民兵预备役建设的重大责任,上级军事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要靠你们去实施完成;上级的指示、决定,要通过你们一丝不苟的工作才能得到贯彻落实。因此,每名基干民兵都肩负着组织的重托和领导的信任,要做一名合格的基干民兵,就必须时刻牢记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其三,要知影响之重。从行为上讲,基干民兵的言行举止不是单纯的个人行为,而是民兵队伍整体形象的体现;从工作角度上说,你们从事的事业,涉及千家万户,是一个重要的联系人民和自身形象的模范,执行党的各项政策的模范,讲究工作效益,办事效益高的模范,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做好各项工作。第二,身在职中要尽责在我们的民兵队伍中,有普通民兵,有基干民兵,你们都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无论担任什么职务,都有一定的职责。“职”是一个人在工作中的定位,“责”是份内应做的事情,既没有离开职的责,也不存在无责的职。当一个人授命于某一职务时,就必须身在职中,属尽职守。一是,尽责要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如果我们没有事业心和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没有献身国防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鸿鹄之志,没有对本职工作的极大热情,那么就失去了前进的自豪感,不断树立以干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奉献国防事业为荣的思想。二是,尽责要有以苦为乐的精神。艰苦奋斗是我军的光荣传统,如果我们基干民兵抵制不住酒绿灯红的影响,滋生出贪图享受的思想,考虑个人利益多,考虑工作少,就必然不能勤奋工作,尽心尽责。良好的吃苦精神也是增长才干的重要前提。能力是实现工作目标的必要条件,徒有良好的愿望,而无优秀的才干,同样不能有效尽责。做一名合格的基干民兵必须有良好的军政素质和工作能力,而素质和能力的提高,一靠锲而不舍地苦学,二靠大胆努力地苦干,这样,才能不断丰富个人素质,为做一个合格的基干民兵打下坚实基础。三是,尽责还要有勇于开拓的精神。做为一名合格的基干民兵,不仅要一丝来苟地按照上级的指示办事,还要紧密结合实际,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每个基干民兵都要发扬我军的光荣传统,确立“高标准,严要求,创一流”的争先意识,勇于开拓,与时俱进,勤奋工作,不仅要勤勤恳恳地为民办实事,做好事,还要树立乐于奉献的精神,成为在经济改革浪潮中的领头雁,自己不仅要敢闯敢试、敢冒,大胆尝试,成为科技致富,勤劳致富的楷模,而且还要带领其他群众科技致富。力求工作有创新,典型能过硬。第三,身在度中要守纪我们每一个人都生活在制度和纪律的约束之中,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对每个民兵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我们基干民兵,既是民,又是兵,既从事农村的经济发展工作,又从事军事战备执勤工作,军事工作的特殊性,对基干民兵在思想作风纪律方面的要求更严,标准更高。其一,要严格执行政治纪律。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政治立场坚定,严肃政治纪律,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中央军委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出现违反政治的现象。其次,要严格执行军事纪律。要大力强化命令意识和听招呼、守纪律的观念,坚决执行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指示,做到一切行动听指挥,培养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好作风。其三,要加强道德修养。在改革开放,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要自觉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抵制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侵蚀,保持艰苦奋斗的政治本色,做到自尊、自
第四篇:教材地位与作用
高中数学说课稿:《正弦定理》优势说课稿范文
教材地位与作用:
本节知识是必修五第一章《解三角形》的第一节内容,与初中学习的三角形的边和角的基本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与判定三角形的全等也有密切联系,在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中也时常有解三角形的问题,而且解三角形和三角函数联系在高考当中也时常考一些解答题。因此,正弦定理的知识非常重要。
学情分析:
作为高一学生,同学们已经掌握了基本的三角函数,特别是在一些特殊三角形中,而学生们在解决任意三角形的边与角问题,就比较困难。
教学重点:正弦定理的内容,正弦定理的证明及基本应用。
教学难点:正弦定理的探索及证明,已知两边和其中一边的对角解三角形时判断解的个数。
(根据我的教学内容与学情分析以及教学重难点,我制定了如下几点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分析:
知识目标:理解并掌握正弦定理的证明,运用正弦定理解三角形。
能力目标:探索正弦定理的证明过程,用归纳法得出结论。
情感目标:通过推导得出正弦定理,让学生感受数学公式的整洁对称美和数学的实际应用价值。
教法学法分析:
教法:采用探究式课堂教学模式,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以学生独立自主和合作交流为前提,以“正弦定理的发现”为基本探究内容,以生活实际为参照对象,让学生的思维由问题开始,到猜想的得出,猜想的探究,定理的推导,并逐步得到深化。
学法:指导学生掌握“观察——猜想——证明——应用”这一思维方法,采取个人、小组、集体等多种解难释疑的尝试活动,将自己所学知识应用于对任意三角形性质的探究。让学生在问题情景中学习,观察,类比,思考,探究,动手尝试相结合,增强学生由特殊到一般的数学思维能力,锲而不舍的求学精神。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境,布疑激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一节课有个好的开头,那就意味着成功了一半,本节课由一个实际问题引入,“工人师傅的一个三角形的模型坏了,只剩下如右图所示的部分,∠A=47°,∠B=53°,AB长为1m,想修好这个零件,但他不知道AC和BC的长度是多少好去截料,你能帮师傅这个忙吗?”激发学生帮助别人的热情和学习的兴趣,从而进入今天的学习课题。
(二)探寻特例,提出猜想
1.激发学生思维,从自身熟悉的特例(直角三角形)入手进行研究,发现正弦定理。
2.那结论对任意三角形都适用吗?指导学生分小组用刻度尺、量角器、计算器等工具对一般三角形进行验证。
3.让学生总结实验结果,得出猜想:
在三角形中,角与所对的边满足关系
这为下一步证明树立信心,不断的使学生对结论的认识从感性逐步上升到理性。
(三)逻辑推理,证明猜想
1.强调将猜想转化为定理,需要严格的理论证明。
2.鼓励学生通过作高转化为熟悉的直角三角形进行证明。
3.提示学生思考哪些知识能把长度和三角函数联系起来,继而思考向量分析层面,用数量积作为工具证明定理,体现了数形结合的数学思想。
4.思考是否还有其他的方法来证明正弦定理,布置课后练习,提示,做三角形的外接圆构造直角三角形,或用坐标法来证明
(四)归纳总结,简单应用
1.让学生用文字叙述正弦定理,引导学生发现定理具有对称和谐美,提升对数学美的享受。
2.正弦定理的内容,讨论可以解决哪几类有关三角形的问题。
3.运用正弦定理求解本节课引入的三角形零件边长的问题。自己参与实际问题的解决,能激发学生知识后用于实际的价值观。
(五)讲解例题,巩固定理
1.例1。在△ABC中,已知A=32°,B=81.8°,a=42.9cm.解三角形.例1简单,结果为唯一解,如果已知三角形两角两角所夹的边,以及已知两角和其中一角的对边,都可利用正弦定理来解三角形。
2.例2.在△ABC中,已知a=20cm,b=28cm,A=40°,解三角形.例2较难,使学生明确,利用正弦定理求角有两种可能。要求学生熟悉掌握已知两边和其中一边的对角时解三角形的各种情形。完了把时间交给学生。
(六)课堂练习,提高巩固
1.在△ABC中,已知下列条件,解三角形.(1)A=45°,C=30°,c=10cm(2)A=60°,B=45°,c=20cm
2.在△ABC中,已知下列条件,解三角形.(1)a=20cm,b=11cm,B=30°(2)c=54cm,b=39cm,C=115°学生板演,老师巡视,及时发现问题,并解答。
(七)小结反思,提高认识
通过以上的研究过程,同学们主要学到了那些知识和方法?你对此有何体会?
1.用向量证明了正弦定理,体现了数形结合的数学思想。
2.它表述了三角形的边与对角的正弦值的关系。
3.定理证明分别从直角、锐角、钝角出发,运用分类讨论的思想。
(从实际问题出发,通过猜想、实验、归纳等思维方法,最后得到了推导出正弦定理。我们研究问题的突出特点是从特殊到一般,我们不仅收获着结论,而且整个探索过程我们也掌握了研究问题的一般方法。在强调研究性学习方法,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积极性,使数学教学成为数学活动的教学。)
(八)任务后延,自主探究
如果已知一个三角形的两边及其夹角,要求第三边,怎么办?发现正弦定理不适用了,那么自然过渡到下一节内容,余弦定理。布置作业,预习下一节内容。
(九)作业布置
P10习题1.1A组习题1。
第五篇: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第四讲 立法机关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代表团
1.1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
1.1.1 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式民主政治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议会性质的机关,但与议会不完全一样,人大除了是立法机关,还是权力机关,并且首先是权力机关,同时具有立法机关的性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的、最高的、几乎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约束的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既制定法律,又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对其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批准任命和罢免权;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随时决定国家的各项重大事务;宪法还赋予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它认为应该由它行使的其他职权的权力。
1.1.2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在诸国家机关中居于首要地位,任何其他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它,也不能与它并列。在实际政治生活中,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尚不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就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政治主体的法定地位与实际地位进行比较如下: 1.1.2.1 人大与党委的关系
人大是权力机关,党委是领导机关,领导国家与社会,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党委领导人大。领导方式有:
(1)党提出方针政策,由人大贯彻执行。
(2)党就国家的重大问题,直接向人大提出建议案,通过人大的立法,把党的意志合法地转变为国家意志。(3)党对人大实行工作领导。(4)党对人大实行组织领导。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政治民主的扩大,人大的权力自主性开始增强。
案例1 1992年:兴建三峡工程决议在争议中通过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决议”。4月4日《经济参考报》头版刊登了这一消息。尽管消息很简单,但实际情况是,这一决议的通过是相当艰难的。而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一项工程的决议,这在我国也是第一次。
1992年,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了关于兴建三峡工程的议案。
月3日该议案进入表决程序,共有2633名人大代表参与表决,结果是赞成1767票,反对177票,弃权664票,未按表决器的有25人。表决虽然获得通过,但赞成票只占总票数的67%。
它表明人大与党组织的关系存在着潜在的矛盾性。1.1.2.2 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在国家各级政权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是主从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它具体表现在:
(1)在组织上,一府两院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产生。(2)在职责上,一府两院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3)在监督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行为实施全面的监督。
而在实际地位和法定地位并不像对称。就人大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看,行政机关的权力往往超越于人大之上,人大的工作有时受制于政府行政机关,成为政府“履行法律手续”的工具,有时甚至是“政府领导人大,而不是人大领导政府”。其次,从人大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看,司法机关不像行政机关那样超越或凌驾于人大之上,但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经常流于形式。
由于人大制度尚处于完善之中,因此,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还没有完全落到实处。
1.1.2.3 人大与人民的关系
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管理国家的一种形式,人大是人民反映人民意志的机关,人大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从法定关系看,人大应绝对服从人民群众的意志。人大在其他一切国家机关之上,但在人民之下。人大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它应根据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应当充分反映民意,聚合民意,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案例2 人大代表酒后撞人骂伤者穷鬼
南方电视台11月29日报道:广东惠州市惠城区今年刚当选的一位人大代表在闹市开奔驰车撞倒一辆电单车后,大骂伤者,“你这个穷人,还敢骑一辆破车来撞我”。面对执勤交警,该人大代表称,“我是人大代表不能随便扣留。”并打电话投诉交警违法。
案例3 张建中发起罢免赵之毅人大代表资格
202_年8月20日,整个杭州城一觉醒来就从报纸和电视上闻知,64名选民联署动议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报纸头版头条,等于空投了一枚重磅炸弹。不过,联署人不足法定人数,动议被驳回。张建中提出罢免赵之毅的理由有二,一是赵之毅违法,在他向法院交20万元保证金及两家单位的担保证明,由一审法院依法决定对现存房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赵之毅仍然下令将杨家租屋夷为平地;二是赵之毅“强抢明夺百姓的私人财产”。
1.1.3 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1)人大是代表和反映民意的主要渠道。议会是民主社会中民意的传声器,在诸多民意表达渠道中,议会是最经常、最专业的民意表达机制。人民代
表大会作为由各党派、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行业的人员组成的代议机关,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并且人民代表来自基层,他们平时和群众生活在一起,熟悉基层情况,了解群众心声。
(2)人大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途径。议会是实现民主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最主要途径。
(3)人大是政府权威合法化的源泉。在现代社会,政府权威的合法性来源来两种途径:其一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政府,政府对选民负责,政府存在以选民信任为依据,政府权威以选民授权为依托;其二为由人民选举产生议会,再由议会产生政府,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存在以议会信任为依据,政府权威以议会授权为依托。由于国情条件的限制,中国各级政府还不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需要由各级代议机关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负责选举产生政府,这就使政府产生具有了合法性来源,使政府权威具有了合法性依托。在中国由人民选举产生人大,再由人大产生政府,政府对人大负责,政府的权威源自人大的授权。这就使政府的权威具有合法性的依托。
(4)人大是实现国家整合的有效组织形式。人大的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使它能够有效地表达和整合各地域、各阶层、各职业、各民族的利益和要求,有效实现民族国家的整合。
(5)人大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它为社会利益需求和利益表达提供了有效的途径,沟通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为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1.2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程序
1.2.1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特点
由于受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当前,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具有以下特点: 1.选举权的普遍性。中国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才会失去选举权和被选权。
2.选举权的间接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多层次的间接选举。其中,乡镇级、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由直接选举产生,然后向上逐级递选直至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这种多层次的间接选举有利于减少直接容易产生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可控制性,有利于节省选举经费和工作量,但它对于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不能不说是打了折扣,这种依靠少数代表间接抉择也容易出现曲解或背离民意的情况。
3.选举权的不完全平等性。目前,中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具有平等性的一面,也存在着不平等的一面。从人人享有投票权、一人一票来看,中国公民享有的选举权是平等的,所有公民不论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身份背景差异,都享有
平等的选举权。从投票效率、被选举权来看,选举权仍存在着不平等的方面,在政治现实中,一部分人只能享有选举权利,而另一部分人却经常享有被选举权利。法律规定的代表名额也不是按照相同比例的人口原则分配的,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一般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法律对军队、少数民族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实行特殊照顾。
案例4 城乡人大选举权平等化的进程 1953年指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其比例为8:1。
1995年2月2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订案,规定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202_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明确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1:1.。
1.2.2 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
1.2.2.1 代表名额的确定与分配程序
1995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大会名额不超过3000人,名额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别按不同代表名额基数加人口增加数的办法确定。在实际中,除行政区域、人口数量这两个主要影响因素外,少数民族、军队、归侨、港澳台等因素也对代表名额产生影响。
迄今,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尚缺少科学标准、规范的方法和固定的程序,分配代表名额的随意性很大,选举时间也不固定。
案例5 全国人大代表官员、平民构成示意图
我国有将近3000名人大代表,有近70%的代表是来自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
1.2.2.2 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序
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程序一般包括:一是设立选举组织机构;二是划分选区;三是登记选民;四是提出代表候选人和确定正式候选人;五是宣传介绍候选人;六是差额选举和组织投票;七是确定当选。1.2.2.3 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程序
所谓间接选举,即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而是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由于不需要进行选区划分和选民登记,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程序比较简单。其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介绍和投票程序与直接选举也比较类似,这里无需赘述,仅对间接选举的特殊性予以介绍。
第一,间接选举的主持机关。选举工作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并接受上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二,提出代表候选人。选举法规定,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提名产生。
第三,确定正式候选人。第四,确定当选。
第五,审查和确认代表资格。
1.3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3.1 人大代表的权利
(1)会议期间的权利: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提出询问和质询的权利;会议期间参加议题审议的权利;行使选举权和表决权;行使罢免权。(2)闭会期间的权利:行使观察和调查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获得必要的物质条件保障权。
案例6 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的部分质询: 1.教育经费投入减少的质询 全国人大代表纪宝成: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到202_年财政性教育支出应达到GDP的4%。以此计算,在过去的五年中,中央和地方政府至少对教育少投入了7000亿元。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经济总量持续增长,但教育投入毕生却每况愈下。近五年,教育投入始终没有超过GDP的3%。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对教育的投入曾一度达到3.4%。给教育拔款不是恩赐,这是惠及亿万民众的一项巨大公益。2.春运涨价的质询 全国人大代表纪尽善:“春运涨价6年了,客流怎么还没被限制住?这说明什么?”事实证明,虽然票价上浮,近年来铁路春运客流量仍呈逐年递增趋势。06年春运40天,中国铁路发送旅客达1.49亿人,创春运历史最高纪录。对于铁路等公益性、自然垄断性的国有企业,必须兼顾其社会目标,而非单纯追求盈利目标。
3.管道气初装费的质询 管道气初装费属什么性质的收费?为什么收了3500元初装费还要收300元的“安装费”?在今年的两会上,广州市人大代表朱永平就管道煤气初装费问题询问有关部门,并就该项收费是否合法等提出质疑。如果管道气属公共事业,收取“初装费”就不合理;若是集资或投资,用户就
拥有部分煤气管道等设施的物权,这些设施就属于用户所有;如果是借贷,就应该给用户计发利息,否则就是无形中将公众的钱变成了自己的固定资产了。
1.3.2 人大代表的义务
人大代表应该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按时参加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见;切实遵守并协助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政议政水平;接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
1.4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团的职权职责
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代表团是参加代表大会的基本单位。每次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举行之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即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解放军代表组成一个代表团,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单独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的全体代表会议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和副团长。代表团的职权和职责是:
(1)在每次大会举行前,集中进行各类准备性活动,讨论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
(2)在会议期间,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集中审议,并可由代表团团长或代表团推荐的代表到主席团会议或全体代表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3)可以在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4)可以在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质询案。
(5)三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并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案例7 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各代表团议案和建议数量 经济发达地区的议案和建议相对多,因为他们面临的改革问题,需要进行制度创新的地方也多。
议案数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各代表团议案和建议数量100806040200浙陕广江重湖上吉安湖山内四新河北福广江解天黑辽云河山海贵甘宁西澳台江西东苏庆北海林徽南东蒙川疆南京建西西放津龙宁南北西南州肃夏藏门湾系列************2111代表团系列16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1 全国人大的组织机构
2.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民意代表机关。由全国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法定代表3000人左右,其中共产党员占60%以上,各民主党派占20%左右,各少数民族代表要占12%以上。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2.1.2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受全国人大监督,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总人数约155人左右。其组织机构分为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两种。领导机构是委员长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核心人物,一般由党内重要人物担任。工作机构主要有秘书处、常委会办公室等。
2.1.3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是适应国家管理事务的专业化和复杂化趋势设立的,功能在于研究政府有关部门的活动,研究政府有关方面的政策,从而实现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监督。共有9个专门委员会:民族、华侨、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外事、内务司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接受常委会的领导。
案例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结构图
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2.1 全国人大全体代表会议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的和最高的地位,其主要职权有:
1.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2.制定基本法律的权力。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选举并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力。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和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人选,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有权罢免上述人员;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通过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并有权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
4.审查、批准和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的权力。包括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作出各种授权决定等。
5.对其他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力。全国人大行使的监督权是国家最高形式的监督权。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受全国人大监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2.2.2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两者的区别在于,全体代表会议制定有关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常委会制定非基本法律。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这样便于从立法的角度及时回答和解决宪法和法律 实施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保障宪法和法律的准确实施。3.对宪法实施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由它行使这一职权,便于对宪法的实施进行经常性的监督。这对于保障宪法的实施 具有重大意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也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力。
4.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宪法规定,出除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司法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都有权任免。
5.对国家生活中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主要涉及外交、军事和国家紧急状态方面的权力。
2.2.3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专门委员会的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订有关议案或提出有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具体包括: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议案,以及“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报告;
2.拟定有关法律、决议、决定草案;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交付的被认为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决定、命令、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审议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5.就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属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执法检查。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3.1 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3.1.1 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组织法》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人数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省级、市(指设区的市)地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为5年。1993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也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改为5年。
3.1.2 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级、市地级的人大常委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的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除了不设秘书长外,其他人员结构情况与省级、市地级的人大常委会相同。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本级人大的任期相同,均为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3.1.3 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中国1982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没有就地方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进行规定1983年省级人大换届选举时,江西、湖南、上海等省、市人大开始仿效全国人大设立专门委员会。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时,规定省级、市地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许多工作委员会行使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如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由农林财贸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工作委员会、工交城建工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等。
3.2 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2.1 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的职权 立法权;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选举与任免权;监督权 3.2.2 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 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人事权
3.2.3 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拟定、提出议案;研究、审议议案;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办理主席团、常委会、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工作。
案例9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结构图
3.3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机构和职权
3.3.1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
1982年宪法规定,乡镇人大每届任期3年。1995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设副主席1-2人。它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的职务,其主要职责是:人大闭会期间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3.3.2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选举权;监督权
3.4 人民代表大会的上下级关系
3.4.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来自于所属区域内人民的委托,都代表着所属区域范围内人民的意志,都要对人民负责并受其监督。就是说,实际上,现代代议制民主的实质也恰恰就在于此。
3.4.2 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
概括说来,上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工作上的相互联系关系。即所谓:(1)法律监督关系。(2)业务指导关系。(3)工作联系关系。
第四节 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与议事程序
4.1 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性质职权必须召集会议。只有在开会时才能行使职权,不开会则没有权力能力。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包括全体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
4.1.1 全体代表会议的会议形式
主要有预备会议、主题团会议、全体会议和代表团会议四种会议形式。1.预备会议。预备会议是在人大正式会议召开之前举行的由全体代表参加的会议,其任务是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2.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由预备会议产生,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者。主席团产生后即由常委会委员长或主任主持召开第一次主席团会议;
3.全体会议。全体会议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全体会议的任务是听取报告和法律议案的说明,投票选举和表决议案;
4.代表团会议。代表团会议的任务包括:在每次大会举行前,集中进行各类准备性活动,讨论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大会期间,代表团会议
经常采取全体会议和小组会议的形式,传达主席团会议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听取有关议案的特别说明,并就大会提交给代表的一切事项进行讨论;代表团会议还可以提出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可以提出罢免案、质询案,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4.1.2 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形式
常务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关,根据议事规则,常务委员会开会行使职权主要有四种形式:即委员长(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1.委员长(主任)会议。委员长(主任)会议,是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的主要方式,它由委员长(主任)、副委员长(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2.全体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是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共同参加的会议。它是常委会行使职权的主要会议形式;
3.分组会议。分组会议是将到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若干个小组开会,对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4.联组会议。联组会议由委员长或一名副委员长主持,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共同参加会议。
4.1.3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形式
专门委员会属于权力机关的常设工作机关,属于权力机关的内部机构,但其自身并不具有行使实体权力的能力,不能对社会直接做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
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形式没有统一规定。根据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或工作规则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开会决定问题有两种方式。一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本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二是委员会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本委员会日常重要工作。
4.2 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
概括起来,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议题主要包括:听取、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并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听取、审议并审查、批准财政预决算报告,听取审议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听取行政、司法机关处理重大问题的情况汇报或专门报告,审议通过法律草案,审议通过有关重大事项决定议案,选举、决定人事任免事项等。
案例10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案的通过程序简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