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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编辑:心旷神怡 识别码:14-822172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3 17:30: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系指农业银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融资。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审批权限按拟承贷的融资总额度确定。第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授信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谁调查、谁组织评估”、“先评估、后审批”的原则办理,办理流程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一般程序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与评估、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

第六条 概念释义。

项目法人:指作为项目运作和融资主体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对拟建项目专门组建的项目法人,以及以既有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既有法人)为依托的项目法人。

项目总投资:指拟建项目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需要量之和,反映项目总资金需要量。

项目资本金:指固定资产项目总投资中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一般应为非债务性资金(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审批有效期:指从固定资产贷款经有权审批人批准日起至借款合同生效日止的时段。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或总期限:指从项目第一笔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的时间。

提款有效期:指自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生效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提款的时段。

宽限期:指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自第一次贷款发放日起至借款人第一次偿还贷款本金之日止的时段。

还款期:指从第一次归还贷款本金之日起至贷款本息完全还清之日止的时段。

第二章 业务种类、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根据项目运作方式和还款来源不同分为项目融资和一般固定资产贷款。第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更新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固定资产贷款;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和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二)符合国家对项目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

(三)符合农业银行关于营业执照、贷款卡、账户管理等要求;

(四)借款人信用等级原则上在AA级(含)以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五)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六)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项目资本金比例及来源符合规定;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八)申请外汇固定资产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九)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提供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及项目风险大小确定相应的资本金比例。农业银行有规定的,按照农业银行规定执行;农业银行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总行授权书中列明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及重点项目,可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

第三章 受理、调查与评估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基本资料(见附件1-3)。第十四条 经营行受理客户申请,初步了解借款人及项目主要情况,收集相关资料,填制《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申报单》(见附件1-4),直接或逐级向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申请项目调查。

第十五条 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报后,认为项目基本可行的,组织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认为项目不可行的,报客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行长同意后可终止信贷程序。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借款人信用记录、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架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拟建项目对借款人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借款人对拟建项目的承受能力等。

(二)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工程技术、项目建设条件、项目合法性手续的取得情况、项目经营管理方式等。

(三)项目市场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所处行业状况、行业发展前景、市场需求情况、竞争状况、市场风险状况等。

(四)项目经济性。主要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情况、项目经济效益、项目还贷能力等。

(五)借款人综合还贷能力(对一般固定资产贷款)。主要包括借款人经营性现金流情况、融资能力、还贷意愿、贷款偿还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六)担保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生产经营状况;抵(质)押品基本情况、权属状况、抵(质)押品价值、变现能力等。

(七)风险与收益。主要包括项目优势、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贷款成本收益、其他综合效益等。

第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根据上述内容撰写调查报告,或填写《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附件1-

5、1-6),明确调查意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我行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业务,并对拟提供融资的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基本要素提出具体方案。

第十八条 项目评估指农业银行采用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拟提供融资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风险与收益等进行深入、全面的论证评价,提出明确的评估结论,为信贷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农业银行项目评估原则上为内部评估,由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或项目评估部门)组织实施。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或项目评估部门)可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与下级行联合评估。有权调查行评估能力不足的,在不改变其调查责任的基础上,可向上级行申请由上级行进行评估或由上级行委托其他有评估能力的分行进行评估。

项目调查与项目评估由相同人员进行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可合并进行,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报告。由不同人员进行的,应分别出具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

对情况复杂、评估技术要求高、农业银行自身评估能力不足的项目,可按规定聘请中介机构或行业专家进行咨询,但应由有权调查行客户部门(或项目评估部门)负责撰写项目评估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总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需由一级分行(含)以上调查评估;一级分行审批的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应由一级分行调查评估,对信贷管理水平高、具有相应评估经验和评估能力的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可视情况向其转授一定额度的调查评估权(具体额度由一级分行在权限范围内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评估。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专门评估,但调查部门应对借款人的信誉、治理结构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借款人还款能力、担保的有效性和充足性、银行综合收益及风险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

(一)用于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购置设备或器具、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项目;

(二)落实足额不动产抵押的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额固定资产贷款项目;

(三)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借款人净资产10%、不涉及土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贷款;

(四)短期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五)法人商业用房(工业用房)按揭贷款;

(六)授权书中列入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固定资产贷款;

(七)其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资信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已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经调查行客户部门认定同意的;

(八)农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或联合贷款参与行,牵头行或主要贷款行已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报告经调查行客户部门认定同意的;

(九)其他总行同意可不进行专门评估的固定资产贷款。

第四章 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批中心)负责固定资产贷款审查。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农业银行信贷政策、基本条件;

(二)项目合法性手续是否完备;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评估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可靠性、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四)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抵(质)押品是否合法、有效、足值,是否易于变现;

(五)贷款项目营运后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按规定撰写信贷审查报告,或填制《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见附件1-7),对需要审议的按规定提交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内容应包括贷款方案、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合同约定内容、管理要求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后,可以《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见附件1-8)或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实行网上审批的,执行其规定。批复应明确审批有效期。

固定资产贷款的审批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审批有效期超过一年但借款人要求与我行签订合同的,调查行须对借款人资信状况、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法律政策环境、建设生产条件、市场条件、资金来源、技术环境等影响评估指标及贷款决策的主要因素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同意按原审批内容提供融资,或变更部分条件提供融资的建议,向原审批行申请,由原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起草签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风险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按新贷款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总投资金额变化、融资方案调整、项目资本金比例变化等原因确需追加贷款的,借款人应重新提出借款申请,经营行受理后按程序报原审批行审批。追加贷款后贷款总金额超过原审批行权限的,按追加后的总金额报有权审批行审批。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总投资金额30%的或发生有权审批行认为应重新评估的其他情形的,调查行应重新进行评估。追加贷款应要求借款人配套追加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和相应担保。

第五章 融资结构、担保、期限与定价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结构。具体用信可采用本外币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方式。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落实合法有效担保;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一般应采用抵押或质押方式;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可采取信用方式。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或借款人预计现金流情况合理确定总期限、提款有效期和宽限期。

贷款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15年,确需超过上述期限的,按程序报总行核批;总期限超过10年的应按规定报当地监管部门备案。

提款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宽限期一般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加上2年。

对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应根据项目竣工投产后产生的现金流或借款人其他还款来源合理确定还款计划,分次收回。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定价应综合考虑贷款风险、资金成本、综合收益、市场竞争等因素,在符合人民银行及农业银行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理定价。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发放条件审核,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原则上使用制式合同文本。对制式合同文本做出实质性修改的,或使用借贷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合同文本的,应按规定报法律事务部门审查。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币种、用信品种、提款有效期、宽限期、担保方式、风险处置措施等要素。

(二)合同签订前尚未落实的信用发放条件、贷款使用条件、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各种支付方式的具体额度和资料要求,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农业银行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贷款使用条件应包括项目资本金先行到位或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三)与借款人约定,超过约定提款有效期不提款的,农业银行可视情况收取一定费用,并有权重新确定是否发放贷款以及贷款条件;约定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农业银行有权暂停或停止发放贷款。

(四)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对相关账户限制网上银行、现金管理客户端、电话银行等非柜台渠道的支付行为及通兑功能。

(五)借款人应在合同中对下列事项作出承诺:贷款项目及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农业银行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农业银行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农业银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建设方案或项目概算重大调整等重大事项前征得农业银行同意等。

(六)与借款人约定违约处罚条款,当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农业银行可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贷款批复文件中要求列入合同条款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签订借款合同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必要时在合同中约定:

(一)资产保护条款。如要求借款人对关键资产投保;不得出售指定范围的资产(除非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对分红比例进行控制性约定;在全部清偿农业银行贷款本息之前,未征得农业银行同意,不得以项目资产为他人提供抵押等。

(二)分期偿还的贷款,与借款人约定若某一期贷款未能偿还,其他未到期的贷款可以视为到期贷款处理。

第三十五条 借款合同可按有权审批行审批的融资总额度签订,也可只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只与借款人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用信品种,可由其提出申请,经营行在有权审批行批准的额度内和条件下签订相应合同。

第七章 贷款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前,经营行应按规定落实所有信用发放条件。

第三十七条 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三十八条 经营行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经营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九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农业银行作为银团贷款参与行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按银团协议规定落实受托支付;

(二)采用联合贷款方式的,可由主办行负责落实受托支付。

第四十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支付贷款资金时需向经营行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加具借款人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有权人签字的委托支付通知单;

(二)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包括资金计划使用的用途、时间、额度等;

(三)按支付结算制度规定,提供资金支付和汇划凭证、结算业务申请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

(四)交易合同、订单或其他能证明借款人及其交易对手交易行为的资料。

第四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由客户经理落实信用发放条件和贷款使用条件,并进行支付前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收款方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易对手是否一致;贷款资金用途与其提供的资料内容是否一致;资金支付金额是否与交易合同约定金额相匹配;是否符合约定的受托支付条件等;首次发放贷款的还应审核是否在提款有效期内。

审核同意的,客户经理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将相关资料交放款审核岗审核。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的,在委托支付通知单上签字确认,通知客户部门办理放款手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柜员进行账务处理。具体流程见附件1-9。

第四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借款人需提供贷款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经放款审核岗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

对一定额度以上的大额资金支付,借款人应出具用款申请,由经营行对其资金支付进行审核。对小额零星支付,经营行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自主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自主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具体流程见附件1-10。

第四十三条 超过提款有效期发放贷款的,参照第二十五条 超过审批有效期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经营行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八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除执行贷后管理一般规定外,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借款人主要设备及物资采购。根据需要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采购设备物资,必要时可引入专业监理公司或评估公司出具相关意见;

(二)根据需要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等工作,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根据需要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三)对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营运效益以及担保能力的变化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贷后检查,重点将以下内容与项目贷款评估论证进行比较,判定是否存在差异,分析原因,督促借款人研究对策、纠正偏差;对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要分析影响程度、及时认定分类结果,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1、项目实际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建设工期、建设规模、设计能力、达产能力、设计方案等;

2、项目经营过程中所选用工艺技术的实际效果、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状况,以及原材料和产品的市场供求状况;

3、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利润、内部收益率、贷款偿还期等。

(四)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约定还款准备金账户的,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落实分期还款计划,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六条 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和重大风险报告制度。发生下列情况,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要按规定及时预警和报告,调整风险分类,并视情况采取要求纠正、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或其他风险控制、化解措施。

(一)国家产业政策重大调整;

(二)资本金及其他项目资金未按约定到位或抽逃项目资本金;

(三)原材料及产品市场条件、建设条件、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四)经营管理状况恶化;对农业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出现拖欠或违约行为;违反约定在未还清贷款之前以项目资产为其他负债提供担保;

(五)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贷款项目的监督管理;不按期还款,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手续;

(六)借款人改制、产权变更、高层管理人员变动、逃废债务、涉及诉讼案件等重大预警信号。第四十七条 对项目建设出现重大风险或项目竣工投产后与设计能力出现较大差异的固定资产贷款需由原调查评估行和经营行进行后评价,撰写后评价报告总结经验教训。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到期必须归还。到期前借款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但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借款人现金流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等原因导致临时性资金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办理展期。短期固定资产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固定资产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固定资产贷款展期累计不得超过3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正常类固定资产贷款,可办理重新约期:

(一)贷款投向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属我行重点扶持的行业;借款人在所在行业和所面对的市场中有明显的技术、成本或人才优势,主业突出;

(二)借款人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未发生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不利于贷款本息偿还的变化;项目经营状况虽低于预期,但预计经短期调整后现金流状况稳定增长,足以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等情况;

(四)重新约期后担保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等。

展期、重新约期按变更信贷审批方案的业务流程报原审批行审批。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对固定资产项目出具有承诺性的投标文件,或出具贷款承诺函,按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和条件审批办理。中标后按投标承诺条件提供融资或贷款承诺函项下按承诺条件提供融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

第五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项目,有权审批行可以在审批同意的贷款总额度和总期限内设定一定比例的可循环使用额度,可循环使用额度内的贷款收回后可重新发放。

第五十一条 对农业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符合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可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再融资业务。

第五十二条 总行授权书中列入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固定资产贷款可由经营行客户部门调查并按规定程序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支付管理要求参照第七章规定执行。

办理低信用风险业务固定资产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项目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合法有效、风险可控。调查、审查重点为借款人基本情况、信用履约记录、项目合法性手续、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贷款程序可适度从简。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备案。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实施。原《中国农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农银发[2005]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

1、固定资产贷款办理流程图

2、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资本金认定管理指引

3、申请办理固定资产贷款应提供的基本资料 1-

4、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评估)申报单

5、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一般固定资产贷款)1-

6、固定资产贷款调查表(项目融资)1-

7、固定资产贷款审查表

8、固定资产贷款审(报)批表 1-

9、贷款人受托支付操作流程 1-

10、借款人自主支付操作流程

第二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1、申请固定资产贷款应具备的条件不同: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

求的符合其要求;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2、提款条件: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

3、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

托支付方式。

4、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入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垡

配套使用。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共计22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贷款特征:1)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

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2)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业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2、贷款人条件: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后需要的专业人

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可以委托或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3、项目要求: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4、贷款人风险识别: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

括政策、筹资、完工、产品市场、超支、原材料、营运、汇率、环保和其他风险。

5、偿债能力: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

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

6、贷款金额确定: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

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7、贷款期限确定: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

8、贷款利率:按人行利率管理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

释措施等因素。(可以根据项目速效在不同阶段的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9、贷款保证: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贷款人应当成为项目所投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10、风险化解措施:1)要求借款人或者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

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降低风险

2)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

保,分散风险。

3)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

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分散风险。

4)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

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控制风险。

11、发放贷款: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

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12、支付管理:1)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2)采用受

托支付的,必要时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设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13、贷款存续期间管理: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

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14、其他: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第三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即同年十月二十三日施行。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第四篇: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皖农信联发„2009‟118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各办事处:

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控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现将《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开展学习,抓紧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有效防控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所有贷款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方式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评估借款人综合偿债能力。

(二)符合国家有关投资管理及项目资本金制度规定。

(三)根据项目建设、生产经营进度做好贷款发放和分期还款安排。

(四)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后评价。

第五条 贷款人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应实行贷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及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岗位制约机制,落实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七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

(二)借款人(含新设项目的控股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

(四)符合国家产业调整、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六)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八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客户部门应安排调查人员及时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客户部门及尽职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责。

第十条 贷款人应安排客户部门或组成专家小组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评估人员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环保、安全生产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三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及主审查人应对贷款申报材料和风险评价报告的合规性、完整性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贷款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投资回收期预测现金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的支付必须经客户部门审核提款条件,符合提款条件后出具放款通知书,由信贷会计做放款出账前的审查。信贷会计主要审查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相关凭证和审批手续等是否合法、合规、完整和有效,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据信贷业务审批表、放款通知书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出账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并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借款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六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客户部门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客户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三十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与采取针对性措施。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授权管理规定执行。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申请展期的,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三十八条 贷款到期前,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或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依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界定相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并采取措施开展清收处置。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借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 客户部门是固定资产贷款的贷后管理经办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营班子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于项目贷款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全额保证金类质押项下的固定资产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23日起正式实施。

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项目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有效管理项目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所有贷款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贷款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业务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项目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自主选项、独立评审、公平诚信、自担风险的原则,实现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保证项目贷款的质量与效益。第五条 贷款人对于项目贷款应实行贷款全流程、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及项目信息,建立有效的岗位制约机制,落实项目贷款风险管理各环节责任。

第六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专款专用,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二章 项目贷款种类

第七条 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和贷款用途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基本建设项目贷款,指用于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生产性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升级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三)科技开发项目贷款,指用于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科技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或应用而发放的贷款。

(四)商业网点项目贷款,指用于商业、餐饮、服务企业为扩大网点、改善服务设施、增加仓储面积等,在自筹建设资金不足时发放的贷款。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指用于房地产及其配套设施开发项目建设而发放的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商品住房、廉租房、安置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住房开发项目和宾馆(酒店)、写字楼、大型购物中心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商用房开发项目。

对非住宅部分投资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含)的综合性房地产项目,其贷款视同商用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

第八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项目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

(二)国家规定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

(三)符合国家产业调整、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政策法规要求,并持有相关批准文件。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项目各项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

(六)借款人应在贷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有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七)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四章 金额、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项目贷款包括项目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和项目经营期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项目贷款金额,并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项目贷款专款专用。项目建设资金与配套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不得混用,也不得与其他贷款额度混用。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项目建设期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10年,到期不得借新还旧、以贷收贷。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取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五章 调查与风险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贷款原则上由贷款人总部集中管理,实行全流程监控,包括对客户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项目风险评价、贷款“三查”、贷款存续期间风险监控与预警等工作。第十四条 对于项目贷款业务,贷款人应选派客户经理作为项目经理。客户经理应具备“原则性强、业务熟悉、具有专业知识和项目管理经验”等条件。

第十五条 具备项目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申请项目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借款申请。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相关审批文件。

(四)经有权部门审计认可的财务报表及资料等。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提交的项目贷款申请资料后,客户部门应安排调查人员及时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客户部门及尽职调查人员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全责。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安排客户部门或组成专家小组对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为信贷决策提供依据。

评估人员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环保、安全生产等角度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评估贷款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六章 审查与审批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及主审查人应对贷款申报材料和风险评价报告的合规性、完整性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项目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包括工艺技术、装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项目产品的国内外市场供求现状、竞争能力及其发展趋势等。

(三)项目资金筹措,包括项目总投资及构成的合理性、各项投资来源的落实情况及可靠性。

(四)贷款效益与风险,包括贷款项目运营后的经济效益、偿债能力、项目综合效益及贷款风险规避措施。

(五)担保人主体资格及偿债能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有效性。

(六)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验证贷款风险度。

(七)项目贷款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项目贷款的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的贷款,可以应借款人的要求,出具贷款承诺函,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在承诺有效期内,贷款承诺一般不予撤销,如发现借款人或贷款项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贷款安全时,贷款人有权依约撤销贷款承诺。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贷款金额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再追加。因项目概算调整、出现重大事项等原因确需追加的,应由借款人重新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后,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贷款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项目经理应对借款有关事项进行复查。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审批条件是否落实。

(二)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三)项目各项重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发生较大负面变化。

(四)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是否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到位。

(五)担保、保险等是否已经落实。

(六)项目用款计划和还款计划是否符合贷款人要求。

(七)是否有其他不利于贷款安全的重大情况。

对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不得签订借款合同,并及时向有权审批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复查通过后,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除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外,还应约定以下事项:

(一)约定提款条件和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二)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专门贷款发放账户办理,项目收入或借款人收入现金流进入还款准备金账户,要求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三)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借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借款设定质押担保。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八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贷款资金的支付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后,交信贷会计做放款出账前的审查。信贷会计主要审查信贷业务的合同文本、法律文书、相关凭证和审批手续等是否合法、合规、完整和有效,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据信贷业务审批表、放款通知书和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办理出账和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借款资金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三十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项目经理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并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项目经理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第三十三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贷款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代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经理和客户部门负责人是项目贷款的贷后管理经办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营班子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贷后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理应对项目概、预、决算进行审查,参与项目建设工程招标、竣工验收,参加借款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控制、收尾和贷款本息收回等工作。

项目经理应建立工作日志,定期向客户部门负责人提交报告,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经理应及时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定期和不定期对项目建设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贷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工作日志中,定期形成贷后检查报告。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

(二)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项目现金流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等变动情况。

(三)借款合同履行期间,检查借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等情况。

(四)项目建设期,检查贷款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投入的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技术、市场条件的变化情况等。

(五)项目运营期,检查项目生产经营状况和运营效益等。对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和异常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九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化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对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十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须先征得贷款人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批准权限比照贷款授权管理规定执行。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申请展期的,必须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续签或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贷款到期前,贷款人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要求其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第四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或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依据《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责任认定暂行办法》界定相关岗位责任人员责任,并采取措施开展清收处置。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商进行贷款重组。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借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应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完整的贷款档案资料。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外提供涉及贷款人和借款人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于系统内多家法人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比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需要向省联社报备咨询的项目贷款,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报备咨询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8日起正式实施。

主题词:业务管理 固定资产 项目融资 办法 通知

联系人:潘有棠 电话:0551—5620827 校对:潘有棠

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9年10月28日印发

第五篇: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本行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原则,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区域、行业及贷款品种等实行限额管理,且应约定明确、合法的用途及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

第四条 小企业固定资产贷款贷款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对本行无须承担任何信用风险责任的包括委托贷款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分类与额度

第五条 固定资产贷款按照贷款用途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第六条 不以用途划分的贷款产品,贷款用于或部分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贷款发放和支 1 付。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第八条 在满足固定资产贷款的前提下,可以串用固定资产额度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保函,短期授信业务用途与固定资产贷款额度相同的短期授信业务到期可以用固定资产贷款偿还。

第三章 贷款条件、用途、金额与期限

第九条 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申请人及项目发起人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在本行辖内经营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五)具备贷款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发起人具备亦可);

(六)本行要求的其他的客户准入标准。第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固定资产贷款应用于相应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可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可以用于归还项目的负债性资金(包括债券、银行借款、股东借款、信托借款等),但不得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

(二)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安评等政策,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文件;

(三)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四)符合国家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

(五)符合本行的行业准入标准。

固定资产贷款应有明确对应的项目和合法、合规用途,不得以一笔贷款对应两个及以上项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贷款申请金额应符合本行资本约束及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的专项管理规定,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风险水平及控制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已建xx项目的再融资不得超过项目当前的负债性资金余额。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及还款计划应以合理测算的借款人(或项目)未来收入现金流情况具体确定。

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年,超过十年的,应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贷款方式及担保要求

第十三条 本行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信用;

(二)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

(三)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

(四)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

上述项目资产包括项目形xx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形xx的收费权等所有符合法定抵(质)押条件的资产。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可采用信用方式:

(一)借款人符合本行信用贷款的一般条件;

(二)以借款人整体现金流还款,且不属于项目融资;

(三)符合本行及监管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项目融资至少应当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押”的方式。对建设及建xx风险较大的项目,本行不承担建设期风险,在项目建设期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方式,其中“其他担保”除项目发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外,尚须提供经本行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十六条 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本行认为有必要对项目经营施加影响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但股权价值在计算担保率时不应计入。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不符合本行信用贷款条件,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不满足本行担保率规定的,应采用“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之外的其他担保或“贷款项目资产抵(质)押+其他担保”的方式。

第十八条 以本贷款形xx固定资产及用于贷款担保的资产原则应投保相应的商业保险,本行须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不能xx为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的,应采取措施有效控 4 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五章 贷款利率、计结息与收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本行贷款经营部门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与借款人谈判确定,且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类,一年期以上固定资产贷款原则上不执行固定利率。固定资产贷款的计结息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单方面提前还款的,应于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对于借款人因经营现金流富裕而提前还款的,原则可不收取补偿费;对于借款人通过其他银行或其它融资方式再融资而提前还款的,须支付补偿费。借款人未于提前还款日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行的,应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水平以及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授权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办理之前应原则由经办行或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借款人进行评级。对能够提供经本行认可且变现、代偿能力强的担保的,可不要求强制评级。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流程分为受理、尽职调查、风险 5 评价、申报审批、合同签订、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一节 受理与尽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后,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借款人(项目发起人)资格审查;

(二)申请额度初核,如出现贷款申请与额度授信不一致、额度不足等,应及时调整;

(三)收集基础材料并做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 客户经理受理固定资产贷款后,应开展尽职调查,内容包括:

(一)调查借款人提交的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础资料及项目基本情况(借款人应明确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以及项目陈述的可靠性);

(二)持续授信条件的满足情况(含项目法定手续取得情况;借款人现金流、项目现金流、项目建设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形xx后流动资金需求及来源、项目预期可行性等);

(三)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含资金投入及来源);

(四)项目承包商、设备制造商、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方以及项目产品核心用户等项目相关方的资信和实力;

(五)其他本行认为必要的调查。

客户经理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按照本行固定资产贷款调查报告规范形xx贷款调查报告并上报审核。

第二节 风险评价

第二十七条 在对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进行风险评价基础上,尚需对项目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根据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及项目保险等内在因素,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进行现金流偿债能力风险评价。

第三节 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尽职调查及项目评估情况提交调查报告;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评价情况完xx审查报告;一并提交审批。

第三十条 本行各级信审会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相应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及确定贷款实施方案。

第四节 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 审批完xx后,客户经理根据已确认的合同要素按照本行标准合同使用管理规定填写合同。

第三十二条 格式文本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承诺费、补偿费标准;

(二)贷款担保、发放与支付方式,以及提款条件;

(三)贷款发放与还款帐户,并明确是否约定专门帐户及对帐户的监控措施;

(四)借款人承诺;

(五)风险处置方式及违约条款;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所使用合同均应为本行所提供的标准格式合同,若有双方所约定内容格式合同未涵盖的要素可签订补充合同进行约定。

第五节 发放与支付

第三十四条 客户经理岗及放款岗分别负责贷款发放与支付和审核;对公会计负责贷款的上帐和支付。

第三十五条 贷款发放是指本行将贷款由内部贷款账户划至借款人存款账户的过程;贷款支付是指借款人存款账户内的借款资金对外支付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应在本行开立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用于办理合同项下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可以是一般帐户或专门帐户,经办行应根据是否能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七条 贷款资金支付分为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类。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贷款发放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本公司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 8 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贷款用于归还项目负债性资金的,贷款资金应该支付给原债权人,归还其他银行借款的,可以支付给借款人在原贷款银行开立的同名存款账户,借款人应在还款后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

贷款用于置换项目资本金比例之外的借款人前期投入的,贷款资金可以转入借款人存款账户,但借款人应提交其前期投入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十九条 贷款发放前,应审核借款人是否符合审批设定及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贷款支付审核内容包括:

(一)明确支付金额、时间、对象、方式及经办账户;

(二)上述支付内容与申请提交的交易合同的一致性;

(三)交易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四)合同项下商品达标情况的判断(只针对复杂项目融资,合同中已明确采购商品的标准)。

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应经客户经理及经营主管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及其主管进行审核;非首次贷款发放与支付的审核可经客户经理初审后,由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审核。

第四十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与第三方的交易资料,包括商务合同和(或)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

2、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交易合同+付款凭证;

3、书面提款申请。

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下,应建立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登记簿和相关审核资料档案。

(二)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借款人提交的商务合同和(或)发票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并将原件退还借款人;

2、借款人申请的支付事项与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以及项目的建设需求是否契合;

3、借款人是否符合其他合同约束条件(包括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等)。

客户经理初审后认为可以支付的,提出初审意见,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审核;客户经理或经营主责任人认为不能支付的,将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客户经理将以下资料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岗位:

1、初审意见;

2、借款人最新财务报表以及据此计算的财务指标(如果合同对财务指标没有限制的可不提供此项);

3、借款人填写的支付申请书;

4、借款人商务合同和(或)发票复印件;

5、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最新信用记录;

6、借款人提交的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如系初次审核,还应提供:

7、借款合同;

8、担保合同,以及办妥抵质押登记的证明(或收妥质押物的证明)、收费权质押回款账户的开立情况(新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存量 10 账户需要提交最近两个月的流水),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文件;

9、其他相关合同。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经营部门初审意见的合规性;

2、已经到位和使用的资本金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3、借款人支付申请书中的支付事项是否与提交的交易合同和(或)发票一致;

4、借款人提交的交易合同和(或)发票是否与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一致,如果借款合同中对供应商、承包商以及产品质量标准有具体要求的,应予以核对;

5、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中对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的约束条件;

6、借款人是否存在未整改的违约支付事项。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

7、审核担保是否已经有效落实。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支付条件的,向会计部门发送贷款发放与支付通知单(含支付金额、时间、对象、方式和经办账户号)。

(六)会计部门接到支付通知单后,于当日内按会计及结算规定办理对外支付。

(七)贷款资金支付后出现退款的,会计部门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并按会计核算规定处理。

(八)贷款发放与支付后,将贷转存凭证和对外付款凭证转交借款人。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下,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借款人提交以下材料:

1、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注册资本证明、存放资本金账户的流水、使用资本金的发票或交易合同+付款凭证;

2、填写好的提款申请书(设计固定格式,其中应明确该笔提款项下的每笔支付不得超过XX元)及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事项清单,如果该笔提款项下的计划支付事项有相关交易合同和(或发票)的,应一并提供。

(二)客户经理对以下内容进行初审:

1、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与借款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以及项目的建设需求是否契合;

2、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借款人自主支付标准(以单笔金额控制);

3、借款人是否符合其他合同约束条件(包括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等)。

客户经理初审后填写初审意见单(据上述内容设计格式);客户经理认为不能发放的,将材料退还借款人并说明理由。

(三)客户经理将以下资料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

1、初审意见单;

2、借款人的最新财务报表以及据此计算的财务指标(如果合同对财务指标没有限制的可不提供此项);

3、借款人填写的提款申请书;

4、征信系统中借款人的最新信用记录;

5、借款人提交的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提供:

6、借款合同;

7、担保合同,以及办妥抵质押登记的证明(或收妥质押物的证明)、收费权质押回款账户的开立情况(新账户包括户名、账号、开户机构,存量账户需 12 要提交最近两个月的流水),担保人有权机构出具的同意担保的文件;

8、其他相关合同。

(四)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岗位)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经营部门初审意见单的合规性;

2、已经到位和使用的资本金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

3、借款人的计划支付事项与借款合同中关于用途的约定是否一致;

4、借款人是否符合合同中对财务指标、交叉违约情形的约束条件;

5、借款人是否存在未整改的违约支付事项。如果是初次审核,还应:

6、审核担保是否已经有效落实。

(五)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经审核认为符合发放条件的,向会计部门发送贷款发放通知单(同前)

(六)借款人对账户内资金按照申请时确定的计划支付事项使用。

(七)借款人于每月末(或季末,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将账户内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向本行经办机构汇总报告,客户经理根据该汇总及资金帐户流水形xx资金使用检查专项报告。

(八)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及自主支付的,依据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责任条款,与借款人重新协商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方式和条件。

(九)重新商定的发放与支付条件应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签 13 订,并及时提交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部门,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停止贷款的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四十二条 本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实际造价等情况的,可委托或要求借款人委托外部中介机构监督检查项目的实际进度,在借款人、供应商(承包商)、外部中介机构共同认为项目进度符合付款条件时,三方签署共同签证单,作为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的必备要件。

第四十三条 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费、提前还款补偿费按本行相应账务核算有关规定核算。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贷后管理是指借款人开始占用本行信贷资金开始,直至贷款被收回或以完全卖断方式转让止,对借款人及项目经营持续监控的行为。贷后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定期不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项目及借款人整体现金流、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及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

在项目建设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和使用进度、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工程建设质量等事项重点关注;在项目经营期间,贷后管理应对项目的生产经营、项目资产的维护、项目产品市场的变化、新政策的不利影响等事项重点关注,并通过对借款人经营现金流的分析判断其实际经营情况。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后管理还应检查借款人 14 进入专门账户收入现金流比例以及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是否符合约定。

对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不利情形时,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 贷后管理按本行贷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具体由贷款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贷款风险分类遵照本公司风险分类规定执行。

第八章 项目融资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特定条件包括: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十八条 项目融资风险评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二)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对于融资结构复杂、采用新型技术的项目融资,在项目评估和执行过程中,可以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提供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四十九条 项目融资应要求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风险:

(一)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低建设期风险。

(二)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三)对于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较大的项目融资,本行认为有必要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将持有的项目法人股权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确定股权质押率时应充分考虑股权的可变现性、项目建xx风险等因素。当股权质押与项目资产抵押共存时,原则上不应计入股权的担保价值。

同一笔项目融资可据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方式和利率水平。

第五十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时,本行认为有必要准确掌握项目实际造价、工程质量、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并将其作为贷款支付条件的,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独立中介机构可以是监理公司、造价咨询机构、资产评估公司、质量监督机构等。

第五十一条 同一项目融资由多家金融机构参与贷款的,本行原则上应当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参与。

第五十二条 项目融资应与借款人在合同中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后管理时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贷后管理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章 违约责任条款

第五十三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xx并经认定为不良贷款的,移交本行资产保全部门专门管理,资产保全部门应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与借款人协商并按规定进行贷款重组;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本行规定严格追究各经营主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员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农业银行项目贷款及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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