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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14-716626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6 20:23: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发布文号】劳社部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2006-07-21 【生效日期】2006-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创建劳动

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6〕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强社会和谐基础,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决定在全国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创建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推动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创建活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2006年起,逐步在全国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开展创建活动,促进企业和工业园区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和劳动纠纷调处机制,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企业良性发展,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创建标准

(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

1.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合法,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2.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

3.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

4.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

6.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

7.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内容具体、标准量化、操作性强的集体合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

8.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或与企业相适应的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9.工会教育职工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秩序;引导职工爱岗敬业,积极参与企业文化建设并认同企业文化。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经济技术创新活动,为促进企业发展献技出力。

10.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没有发生因劳动保障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

2.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四、组织实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要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按照“整体规划、分级实施、突出重点、循序推进”的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针对当地企业和工业园区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的创建活动重点,加强分类指导,严格掌握标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创建活动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表彰活动。评审表彰工作一般应按申报、评审、公示、命名、表彰、公布6个阶段进行,由企业和工业园区按规定向负责评审的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荐申报,经评审合格并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激励,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开展评审表彰的,由下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逐级组织申报。对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发生有不符合创建标准行为的,要由负责评审表彰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时取消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开展创建活动取得的成效,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创建环境和氛围,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创建活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注意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指导、推动创建活动顺利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将本地区开展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报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

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5]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在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近年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以及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滞后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区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出现萎缩,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所弱化。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妥善协调各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劳动争议是社会利益矛盾的突出表现,调解是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步伐加快,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劳动争议不断增多,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对于有效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忠实履行职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法律规定建立在企业内部的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门组织,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预防化解劳动争议,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各地要针对目前存在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量下滑、作用弱化等突出问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指导、督促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建立健全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配齐调解人员,落实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人员。要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调解委员会的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支持调解人员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的作用。

三、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方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开展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制度创新。实践证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顺应了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发展需要,有利于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及时化解未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的劳动争议以及跨区域、跨行业的劳动争议;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劳动争议调解纳入“保一方平安,促一方稳定”的维稳大调解格局,积极推动在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配备专门人员,开展调解工作。在非国有经济占比重较大的县(市),也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研究完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建设,加强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逐步形成企业调解、区域性(行业性)调解、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有效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四、大力加强劳动争议预防和预警工作

“调防结合,以防为主”是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原则。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加强劳动争议预防,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争议苗头,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预防劳动争议,首要任务是指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形成理念科学、管理规范、民主参与、运转高效的劳动管理架构,保证广大职工对于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切实落实。当前要把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影响劳动关系重大变化的问题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参与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协助做好人员安置等工作,依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要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作为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扎实开展对职工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培训工作,通过多头并举、源头入手,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

要高度重视劳动争议预警体系建设。充分整合资源,形成有效联动,切实发挥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通过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地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信息通报协调制度等,推动建立三方共同负责的自下而上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劳动争议隐患,及时化解纠纷苗头。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振荡。

五、切实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和机制创新

加强规范化建设,是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必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紧密结合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相关制度。要健全工作考核标准及办法,研究建立调解员持证上岗、专业培训考核、调解责任、统计分析、信息通报、文书和档案管理等制度,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坚持与时俱进,加强机制创新。要适应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研究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改革思路,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组织体系、调解程序、基本制度、调解效力等。要研究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序和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实际问题,探索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衔接;要研究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社会考核录用制度,建设专业化调解队伍;要逐步整合区域和行业层面的劳动争议调解与集体协商机制功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劳动争议处理新机制。

六、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密切配合,明确分工,建立责任制,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组织的重要议程,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三方协调组织可设立劳动争议处理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在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重大事项。要在调查摸清现状和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阶段性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要加强对调解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力争在两至三年内对在岗调解工作人员进行普遍轮训,切实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要与立法等机关加强协调,推动相关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效开展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要及时总结、推广实践中的典型经验,扩大宣传,表彰先进,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从强化组织建设、创新机制、加强制度建设、促进作用发挥等方面人手,整体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OO五年八月四日

第三篇:海口市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名单

海口市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名单/海口市企业家协会会员名单

海口圣合园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海南鑫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金邦幕墙门窗有限公司

海口万泓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丹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海南万速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天能电力有限公司

海南众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海南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东汇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长江拍卖有限公司

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

罗敬律师网

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

海口昊王贸易有限公司

海口中天果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万物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裕成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银杏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联合皇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卓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源安隆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海口汉唐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君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海南兆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省烟草公司海口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恩祥投资管理公司

海南长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乾坤实业总公司

海南红塔卷烟有限责任公司

海南永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金手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南金鹿集团

海南广安堂药业有限公司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海口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金鹰安保集团公司

海口市人民医院

海口市妇幼保健院

海南民生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海南宝华海景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容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口旅游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海南汽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海南南国食品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新大食品有限公司

美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鑫木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海口道源贸易有限公司

海口迅晨现代家具有限公司

海南绿怡环保节能有限公司

海口海利源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三厨食品有限公司

第四篇:企业家联合会会长就职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企业家、同志们:

首先,感谢大家对我的信任和厚爱。在此,我谨代表xx县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全体会员,衷心感谢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为全县企业家的沟通、交流与合作搭建了一个宽广的平台,向长期以来关心、帮助和支持我县企业家队伍建设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担任县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会长,我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能为企业家服务,我感到无比光荣,也倍受鼓舞。为了不辜负各位企业家的厚望,我决心:在任职期间,将团结带领广大会员,紧紧围绕我县经济工作大局,高举“服务”与“建设”两面旗帜,以饱满的精神,昂扬的斗志和必胜的信心,积极投身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幸福xx的伟大实践中,在工作中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同心合力谋发展。一个组织,如果没有共同的信仰,大家走不到一起;如果没有严格的章程纪律,将会是一盘散沙;如果没有感情、友谊的纽带,就很难实现凝聚与合作。因此,我们将紧紧按照联合会章程的规定,立足信念引领、依照规则自律、加强感情联络,广纳贤才、汇集力量、勇担责任、精诚团结,推动事业不断发展。

第二,凝心聚力作贡献。当前,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幸福xx已成为全县社会各界的共识和目标,我们企业家理当在这场伟大实践中抢抓机遇、建功立业。xx经济战线群英荟萃,资源丰富,我们将探索建立更多的区域性的合作平台和机制,让广大会员相互帮助,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合作共赢,携手创造事业新的辉煌。

第三,尽心尽力抓服务。竭诚为会员服务,是联合会的基本职责,也是联合会的生命力所在。我们将从会员和会员企业的实际需要出发,发挥协会的组织优势,整合资源,优化环境,真正把服务项目化、常态化。始终围绕服务出主意、想实招、下功夫,想会员之所想,急会员之所急,让联合会成为名副其实的“会员之家”。

第四,用心竭力树人才。群英荟萃、人才辈出是联合会鲜明的特点。我们将着力把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打造成学习型组织,竭诚服务会员用心学习、快乐学习、互动学习,把思想转为理想,把知识转为智慧,把信息转为契机,让优秀变得更加优秀。我们也将着力更多地搭建展示舞台,推出优秀的企业家典型,让更多的会员脱颖而出,尽显风采。

各位老板、各位同仁、同志们,联合会是我家,发展靠大家!让我们携起手来,共筑联合会的美好未来!我相信,在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的殷切希望和关心支持下,在赣州市企联的指导下、在全体会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把xx县企业和企业家联合会建设成为朝气蓬勃、务实进取、奋发有为、影响广泛的一流联合会,为建设经济繁荣、城乡秀美、生态宜居、社会和谐的幸福xx做出应有的贡献!最后借此辞旧迎新之际,祝各位老板在新的一年里生意兴隆、财源广进,祝各位领导、同志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步步高升!

谢谢大家!

第五篇:惠州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惠州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惠州市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Huizhou Privat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缩写:“HPEA”。本会是由政府支持,部门牵头成立,具有一定实力和影响的民营企业家自愿参与,按照市场运作,以自我管理为主,部门参与为辅,以发展民营经济为根本目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以《中共惠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其他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文件精神为指导,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加强对全市民营企业特别是骨干民营企业的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和巩固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社会服务体系;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不断提升民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经济合作交流,促进民营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依法维护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通过重点帮扶骨干民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做强做大,从而带动和促进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稳步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会经惠州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业务受业务主管单位惠州市中小企业局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所在地:江北云山西路8号大隆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育会员遵纪守法,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为政府制定出台有关扶持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为政府有关部门定期提供各行业的运行态势和行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二)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惠州本地企业之间以及惠州与外地企业之间搭建互相学习、交流与合作的平台;主要包括创业辅导、信息咨询、市场开拓、院企合作、人才引进、学习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三)培训、推广现代化企业管理模式。采取“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论坛、讲座、参观学习、企业内训(专家问诊)、项目恳谈对接等活动,组织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科学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推荐和培养现代化管理的企业样板,并及时向民营企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切实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努力把本会打造成“学习型”社会团体。

(四)积极为本地民营企业与国内外经贸界、企业界和经济团体之间的经济、贸易及技术合作牵线搭桥,促进企业间的强强合作,培养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行业龙头。

(五)广泛收集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各种信息、要求、意见和建议,依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和反馈,维护会员和民营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依法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六)密切与各级政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联系,成为政府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协助,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宽松、协调的外部环境。

(七)组织会员积极开展有益于企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活动,力求形式轻松活泼、内容丰富多样,增强本会服务功能,增强本会凝聚力和影响力,努力把本会办成“民营企业之家“和“民营企业家俱乐部”。

(八)协助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发展中小企业、民营经济的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 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惠州市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广东省百强民营企业、惠州市民营企业50强、大型民营企业、成长型优秀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总经理,“三资”企业中具有内地居民身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总经理;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本人及所在企业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用程度高,近三年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和犯罪记录,无严重违反社会道德规范行为;

(三)热心公益事业和民营企业家联合会工作,所在企业在行业中规模较大,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平均利税总额200万元以上;

(四)拥护本会章程,企业和本人自愿申请,按时交纳会费并愿意在其中积极工作,为发展我市民营经济作出贡献,经批准可成为民营企业家联合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负责资格审查,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秘书处代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及业务咨询、人才培训等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未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企业家会员所在企业自行停产、破产或依法注销的,应办理退会。

第十一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五个级别的成员组成,可聘请德高望重,对国家,对地方,对社会做出杰出贡献的工商人士和党政领导,出任名誉

会长、首席顾问、顾问等职务;秘书长由会长推荐1名得力人选或聘请专职人员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担任。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本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有权在必要时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但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审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但延期换届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其余会员为理事。

常务理事会及其常设机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退会和除名,表扬优秀会员及其他有关事宜;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增选或罢免个别理事、常务理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的民营企业工作(或管理)经验,个人品行好;

(二)所在企业规模较大,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政治地位,热心公益事业和联合会工作;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会长、秘书长经批准可兼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

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市民政局同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两届以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惠州市中小企业局、惠州市民政局审查通过,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1名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和惠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二)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常务理事会,聘请名誉职务;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常务理事会为方便开展工作的需要按行业分组,由行业中的一名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为召集人。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赞助;

(三)政府或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组建经济实体、参与投资入股或进行合作所取得的合法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联合会的正常运作及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惠州市中小企业局、惠州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的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确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或其常设机构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并报惠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并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惠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惠州市中小企业局和惠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09年2月22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表决;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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