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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定稿)
编辑:落花成痕 识别码:14-80097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17 23:15:46 来源:网络

第一篇:黄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定稿)

黄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 号)和《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9月全面启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参保登记、符合发放条件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2012年2月20日前,城镇45岁以上居民参保率达到70%以上,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80%以上(其中,休宁县2011年12月底前参保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1年9月1日—2011年9月20日)

1、市、区县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各区县将领导小组成立文件上报市人社局二份,市人社局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市、区县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各区县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各区县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由市统一 报省领导小组批准后印发、实施。

3、各区县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人员编制,配齐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工作人员。

4、各区县完成城乡居民人口信息的调查摸底工作,为参保登记提供基础依据。抓紧动员没有户籍、身份证的老年人补办身份证和户籍手续。

5、印制相关文件、宣传资料、业务表格等。

(二)宣传培训阶段(2011年9月21日—2011年10月15日)

1、召开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签订黄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

2、各区县召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与乡镇(街道)签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责任书。

3、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工作窗口,落实工作场地,入户发放宣传资料,进行思想动员。

4、各区县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一体化要求,落实县、乡、村的必要设备,实现市、县、乡三级联通,安装调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软件。

5、各区县开展政策业务培训,使区县、乡镇(街镇)、村(社区)三级业务经办人员熟悉政策、掌握业务流程和操作应用软件。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0月16日—2012年1月20日)

1、各区县制定业务流程,内控制度、基金稽核等规章制度,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参保登记。

2、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即时受理城乡居民参保申报和缴费,对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录入基础信息,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人员进行审核,并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3、各区县选择好金融服务机构,对首批符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并开展一次待遇领取的首发仪式。

4、各区县继续做好参保登记、缴费和养老金发放工作,一切业务实现网上经办,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定期召开县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成立督查工作组,赴各区县实地查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宣传、申报受理、养老金发放等情况,重点检查组织领导、设备配备、人员到位、政策培训和参保缴费等情况,了解掌握各区县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做好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的准备工作。

(四)总结考核阶段(2012年1月21日—2012年2月 29日)

1、各区县、有关部门分头对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回顾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情况。

2、各区县、有关部门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总结情况。

3、市领导小组召开会议,进行分析研究,讨论制定考核奖惩方案。

4、各区县、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整理,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工作。

5、市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工作实绩进行考核验收,并适时进行年度总结表彰。

三、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组建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市领导小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重大事项决策。市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改委、市人口计生委、市农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洪长荪局长兼任。各区县成立县(区)领导小 组,负责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职责强化配合

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县要加强协调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1、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2、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业务工作经费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参与政策研究制订,做好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3、编制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办机构建设,强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进一步改革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构,确保事有人办。

4、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详细的人口户籍资料和核查比对,做好户籍和身份证补办工作,保障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准确。

5、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等身份信息,为其办理参保所需的相关手续,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6、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低保户等特困群众身份信息,为其办理参保所需的相关手续,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7、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家庭、农村双女家庭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等计生对象身份信息,为其办理参保所需的相关手续,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8、残联部门负责审核残疾人身份信息,为其办理参保所需的相关手续,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9、组织部门负责督促区县、乡镇(街道)党(工)委及村(社区)党支部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10、宣传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闻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

11、审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对基金运行中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12、监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13、发改委、农委、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信息。

14、金融部门负责网点建设,增加网点人员和硬件服务设施,做好储蓄卡或存折的办理和代扣、代缴工作,配合县级经办机构做好有关工作,为参保对象提供快速、方便的优质服务。

15、各区县负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保障,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有关信息和情况。按照“村(社区)受理,乡镇(街镇)办理,区县经办管理”的原则,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三)制订方案确保落实

1、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细化督查的范围、时间、内容和方法,适时掌握全市工作进展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确保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顺利推进。

2、各区县制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宣传方案。采取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报刊、公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标语横幅、宣传手册以及宣传信息栏等形式,开展入户宣传、举办专题讲座等活动,通俗易懂地宣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各项政策和工作安排等,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力争使参保对象知晓率达到100%。

3、各区县制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培训方案。通过开展集中培训、定期和不定期业务培训,使区县、乡镇(街镇)、村(社区)三级业务经办人员熟悉政策、掌握业务流程和操作应用软件。

4、各区县制定维稳预案。对乡镇(街镇)和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落实维稳任务,预防和妥善处置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不稳定事件。

第二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为认真做好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市北碚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xx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xx、区劳动社保局局长xx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局局长xx、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信访办主任xx、区公安分局副局长xx、区广播电视台台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和社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劳动和社保局局长xx兼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副局长xx、区社会保险局局长xx兼任。

三、工作阶段划分及主要工作任务

(一)调查摸底阶段(XX年6月26日—8月底)。完成对全区符合参保人员的调查摸底,逐步建立我区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信息库。

(二)宣传动员,工作准备阶段(XX年8月1日—9月30日)。召开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此项工作;完成对镇(街)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政策宣传;经办机构完成信息系统建设、工作人员和设备的调配等准备工作。

(三)实施阶段(从XX年10月1日起)。正式开始受理居民养老保险申报、办理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完善社会保障工作服务平台建设,落实工作人员。一是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及时调整、整合、充实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工作力量,开设专门工作窗口,保证参保工作的需要;二是各镇(街)要抽调人员突击此项工作。三是社保部门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做好对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的业务操作培训;四是完成养老保险“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向镇(街)社会保障服务所的延伸,方便城乡居民就地参保。

(二)明确责任分工

1.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整个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资料的印发等。责任人:区劳动社保局局长付国斌。

区社会保险局具体负责对各镇(街)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数据汇总分析和上报、基金管理、养老待遇发放等工作。责任人:区社会保险局局长周俐利。

2.公安部门负责对参保人员的户籍状况进行认定,并向各镇(街)提供城乡居民的基础信息,同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责任人:区公安分局副局长萧禾。

3.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已经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所需政府补贴资金的筹措、划转和使用的监管;负责各类工作设备的政府采购,并确保各项专项经费及时到位。责任人:区财政局副局长李继兰。

4.新闻媒体部门负责媒体宣传的组织策划。责任人:区广播电视台台长伍渝。

5.信访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牵头办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工作。责任人:区信访办主任王学平。

6.监察部门负责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人:区监察局局长钟德林。

7.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镇(街道)的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受理参保登记、缴费标准申报及变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报、参保人员有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以及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资格核查等工作。

村委会(居委会)、农村合作社(社区)要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协助居民办理参保。

(三)组织宣传发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全区的宣传培训活动;镇(街道)要通过制作宣传专栏、张贴宣传标语和组织指导社区居委会上门宣传等形式开展深入细致的宣传活动。有条件的镇(街道)还应在村(社区)设立代办点和协办员,负责参保政策的宣传解释,并帮助村(社区)参保人员做好有关参保工作。

(四)落实经费保障。区和镇(街道)两级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区政府对各镇街的财政预算。村(社区)工作经费按参保并缴费人数拨付,标准为区级财政按15元/人核拨,各镇街根据自身实际作出补充安排。

(五)工作考核。区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XX年参保率达到40%,XX年达到65%,到XX年参保率力争达到90%,确保80%。

五、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可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一)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二)年满16周岁以上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

(三)年满60周岁以上城镇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同一时段不再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六、基金筹集与缴纳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以我区开展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时间起计算,根据其不同年龄,分两种情况缴费。

1.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900元5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

缴费方式原则上按年缴纳。当因病、因灾等原因未按时缴纳的可在次年内补缴,逾期不再补缴。

2.已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不用缴费,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为鼓励多缴多得,有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也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按个人账户月养老金标准确定,分别为40元、60元、90元3个档次,由参保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趸缴的缴费月数按本人距75周岁余命的实际月数计算,距75周岁的实际月数小于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政府对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再补贴40元。

(四)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标准随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加适时调整。

七、个人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一)区社会保险局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三)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前出国出境定居或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有余额的,除政府补贴外,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全部并入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八、养老金待遇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选择缴费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XX年9月1日 前,本人年龄距60周岁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在本人年满60周岁时,可按上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到15年;本人年龄距60周岁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养老金标准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除中央财政补贴和市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具体补助办法按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办法执行。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按国发〔XX〕38号文件规定执行)。

XX年9月1日 前,已年满60周岁且选择缴费的人员,其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参保缴费时选择的个人帐户养老金标准发给。

(三)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明的父母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时,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月增发10元养老待遇,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五)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待遇。凡提供有效死亡证明的,发给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从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同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六)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九、基金管理

(一)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建立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二)区社会保险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按规定编制基金收支预、决算,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接

(一)参保人员在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内转接的:

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转移的,只转个人账户基础信息,不转个人账户资金。若转入地尚未建立居民养老保险的,由区社会保险局将其个人账户暂时封存并按规定计息。

第三篇:合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合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按照省政府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我市的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2012年在我市全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 养老保险制度。

三、启动时间

已纳入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巢湖、肥东、肥西、长丰、庐江5个县(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启动;市属各区、开发区从2012年元月1日启动。

四、有关政策规定

(一)参保对象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实施。在目前试点阶段,各县(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县(市)级统筹管理;对市属4个行政区和3个开发区,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三)基金的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按年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和2000元13个档次,由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内选择1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将适时调整档次和缴费标准。

2、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 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对参保人缴费,由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已纳入国家试点的由省级财政承担20元),多缴多补。

各区(开发区)政府补贴标准为:

选择缴费档次100元,每人每年补贴30元; 选择缴费档次200元-300元,每人每年补贴35元; 选择缴费档次400元-500元,每人每年补贴40元; 选择缴费档次600元-700元,每人每年补贴45元; 选择缴费档次800元-1000元,每人每年补贴50元; 选择缴费档次1200元-1500元,每人每年补贴70元; 选择缴费档次2000元,每人每年补贴80元。

各县(市)的政府补贴标准,由各县(市)政府确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政府补贴。

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另增加一定的缴费补助,各区(开发区)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30元;各县(市)标准由各县(市)政府确定。

(四)个人帐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村(居)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在个人账户中单独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确定

1、享受养老金待遇条件:

(1)年满6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业户籍子女应当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2、养老金待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除中央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外,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由市、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对暂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各区(开发区),基础养老金由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比例承担。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从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力争到“十二五”末基础养老金标准实现倍增。中央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由国家确定,地方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由市政府确定。

(六)制度衔接

1、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加老农保的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最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不再补贴),同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达到领取条件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

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与其它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工作列入民生工程,纳入目标考核,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部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

2、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宣传发动作为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重要环节,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通过多种途径,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确保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人社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经办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既当好经办管理“服务员”,也当好政策“宣传员”,确保政策宣讲和执行不走样。

3、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皖政[2009]131号和皖政[2011]77号文件要求,统筹整合城乡机构编制资源,确定经办人员。对基层经办人员力量不足的,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确保有人干事。经办工作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逐步建立市、县(市)、乡镇(街道)、村(居)信息网络管理系统,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4、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督察指导和交流

各级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以及经办内部控制制度等。市、县(市)相关职能部门对各试点地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开展情况要予以指导和督察,及时总结经验交流做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第四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摸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前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顺利实施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摸底工作,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镇户籍,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6月1日—9日)

1、通过上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方式,让城乡居民知晓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自愿、自觉配合调查摸底工作。

2、6月8日在镇政府召开动员会议,选调人员,明确每个村、社区经办人员及工作职责,对调查摸底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完成业务培训。

(二)摸底登记(6月10日—30日)

经办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入户调查表。对于部分城乡居民尤其老年居民没有身份证或者没有户籍的情况,要抓紧动员这部分人员补办身份证和户籍手续后再做登记。

(三)信息录入和资料整理归档(7月1日—5日)

7月5日前将全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汇总数据(纸质报表、电子报表)、总结材料报市人社局社保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镇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摸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督察全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摸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全镇参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分工

镇财政分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统筹和拨付工作;

镇公安分局:负责参保居民户籍认定工作;

镇民政所:负责五保、低保、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身份认定工作;

镇计生办:负责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认定工作。

第五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摸底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摸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前调查摸底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顺利实施全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摸底工作,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劳有所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镇户籍,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参加。

二、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6月1日-9日)

1、通过上门宣传,发放宣传资料方式,让城乡居民知晓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调查摸底工作的重要意义,使他们自愿、自觉配合调查摸底工作。

2、6月8日在镇政府召开动员会议,选调人员,明确每个村、社区经办人员及工作职责,对调查摸底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完成业务培训。

(二)摸底登记(6月10日-30日)

经办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工作,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入户调查表。对于部分城乡居民尤其老年居民没有身份证或者没有户籍的情况,要抓紧动员这部分人员补办身份证和户籍手续后再做登记。

(三)信息录入和资料整理归档(7月1日-5日)

7月5日前将全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汇总数据(纸质报表、电子报表)、总结材料报市人社局社保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镇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摸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督察全镇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摸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负责全镇参保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明确分工

镇财政分局:负责补助资金的统筹和拨付工作;

镇公安分局:负责参保居民户籍认定工作;

镇民政所:负责五保、低保、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身份认定工作;

镇计生办:负责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认定工作。

黄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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