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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基础知识
编辑:梦回江南 识别码:14-967985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02:23: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基础知识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基础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我国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对国际收支进行统计、监测,定期公布国际收支状况。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等)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 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 境内银行发出支出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5)人民币的跨境收支业务。

(6)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的收付款(仅指外 汇)。

(7)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所发生的收付款(包括外汇和 人民币)。

2、机构申报主体逾期未申报怎么处理?

答: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

3、“不申报,不解付”是什么意思?

答:对于被执行“不申报,不解付”的机构申报主体,应首先通过纸质申报方式或网上申报方式逐笔补报此前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再向外汇局申请签发补报确认书;并以纸质申报方式完成被执行特殊处理措施期间新收款项的申报。经办银行审核确认后,凭申报主体提供的外汇分局为其出具的补报确认书,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新收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

4、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现行的银行代申报不是很好吗?为什么要由企业自行进行网上申报或纸质申报?

答: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当前解付银行代理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现象,影响了企业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认知度,淡化了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意识,有悖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此外,部分代申报协议未明确界定银行企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双方审核和申报的关系难以理顺,发生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诿。

实行企业网上申报,既强化了交易主体自主申报意识,又降低了各相关方的申报成本,对企业来说,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申报工作,可有效节省往返银行而发生的人工成本、时间成本和交通费用。此外,企业比银行代申报人员更了解款项来源和性质,申报内容也更为准确。同时,实行企业网上申报也理清了银企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6、企业收到款项后的申报时限有多长?

答: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下)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7、企业对外付款,应在何时申报?

答: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8、企业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取得什么资格?

答: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9、企业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或《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 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

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单位基本情况表》关键要素发生变更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及时通知其一家经办银行,并提交上述证明文件。

10、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企业在《单位基本情况表》中应如何填写,银行应如何操作?

答:申请办理涉外收入网上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单位基本情况表》 “申报方式”中选择“开通网上申报”。经办银行应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开通该机构的网上申报,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管理员用户名、用户密码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给该机构。

11、企业何时可以登录网上申报系统?

答:机构申报主体自开通网上申报的第二日起可登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管理员密码,并创建业务操作员用户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

12、涉外收入网上申报流程有哪些?

答:(1)对于以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自动将其《单位基本情况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础信息发送到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2)涉外收入款项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为其解付之日后或结汇中转行为其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完成涉外收入申报。

(3)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本工作日营业结束前对前一个工作日的网上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为: 1.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2.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4)对审核无误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予以审核通

过;对审核未通过的申报信息,解付银行/结汇中转行应在系统中标注原因,要求申报主体核实。申报主体应于当日对未通过银行审核的涉外收入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或对核实无误的说明原因。

(5)申报主体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应及时通过国际收支网 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修改该申报信息。

13、涉外收付凭证种类包括哪些?

答:涉外收付凭证种类包括《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符合申报条件的所有涉外收入款项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1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什么?

答: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金宏工程”的建设要求,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进行开发,提供给境内银行和申报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的专用电子系统,包括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申报主体可通过该系统进行间接申报,申报方式包括纸质申报和网上申报。纸质申报,是指申报主体填报纸质申报单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网上申报,是指机构申报主体通过国际互联网进行申报的申报方式。

15、什么是解付银行?

答:解付银行,是指收到款项后将收入款项贷记收款人账户的银行。

16、什么是结汇中转行?

答: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并将收入款项结汇后直接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17、什么是不结汇中转行?

答:不结汇中转行,是指收到款项后不贷记收款人账户,以原币形式划转到收款人在其他银行账户的银行。

18、什么是申报号码?它的编制原则是什么?

答:申报号码,是指由银行按外汇局要求编制的号码,共2 2位。第l至l 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l 3至l 8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 Y H H DD格式);第1 9至2 2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19、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有哪几类?

答:申报主体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应根据收付款的交易性质选择适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按照国际收支交易标准组成部分的分类方法,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分为8大类,即,货物贸易、服务、收益、经常转移、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20、如何填写交易附言和交易编码?

答: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的填写基本原则包括:(1)真实性原则;

(2)不能简单重复交易编码的中文说明;(3)一个交易附言只能对应一个交易编码;(4)根据交易附言确定交易编码;(5)涉外收入按资金来源填写,对外支出按资金用途填写。

2l、请举例说明最常见的交易附言与交易编码的填写。

答:(1)一般贸易申报实例:境内某企业出口一批货物给国外客户,国外客户收到货物后将货款汇给国内该企业,则该笔货款收入应当申报在“货物贸易——一般货物——一般贸易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101010”,交易附言注明: “一般贸易出口货款收入”。

(2)转口贸易申报实例:境内某公司主要从事转口贸易,其运作流程为:该公司与境外进口商签订贸易合同后,从境外采购原料直接运往境外第二国进行生产,然后销往境外第三国。境内公司从境外第三国收取的货款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转口贸易收入”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211011”,交易附言可注明“转口贸易货款收入”。而从境外进口商购买原料而支付的货款应申报在“服务——其他商业服务——转口贸易及贸易佣金——转口贸易支出”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Zlloll”,交易附言可注明“转口贸易原材料货款支出”。

(3)运输费用申报实例:境内某公司向境外出口方支付海运费用,该笔费用应申报在相应的运输项下,即申报在“服务——海运支出——为货物进口支付的运输费用”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Z01013”,交易附言注明“进口海运费支出”。

第二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竞赛题

天台县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知识竞赛试题

单位: 姓名: 联系电话:

一、单选题(每小题3分)

1、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主要针对哪项业务(A)A 涉外收入 B 涉外付款 C 境内收入 D 境内付款

2、在对外付汇项下,如一笔付汇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相应交易编码、金额及币种等信息按(A)原则进行申报。

A、贸易优先 B、金额从大 C、贸易或金额从大 D、其他

3、境内居民收到境内非居民的外汇款项办理申报时,交易性质按照其与境内非居民之间的实际交易性质进行申报,交易附言中除需按原有规定描述该笔交易外,还需首先注明(C)字样。

A、NRA B、OSA C、收到境内OSA/NRA非居民外汇款项 D、收到境内非居民外汇款项

4、SWE是哪个国家的代码(D)

A 瑞士 B 苏格兰 C 塞尔维亚 D 瑞典

5、境内某银行收到一笔金额为USD5000的涉外收入,在应境外发报行的要求扣收了USD25的境外银行手续费,以及USD30美元的境内银行手续费后,根据客户的要求兑换成ECU3419入企业账户,则该笔涉外收入的收入金额和币种为(A)A、USD5000 B、USD4975 C、USD4945 D、ECU3419

6、当申报主体收到原先替境外机构或个人代付的款项时,其交易性质应申报(B)。A、代垫款; B、所代垫款项的实际交易性质; C、借款归还; D、其他款项。

7、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机构申报主体,如发现所报送申报信息有误时,可(B)。

A、报外管局修改 B、自行修改 C、请银行修改 D、以上皆可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由(B)颁布施行。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国家外汇管理局 D、中国人民银行

9、申报号码有几位?(C)

A 20 B 21 C 22 D 23

10、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之后 几个工作日(C)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A T+3 B T+4 C T+5 D T+7

11、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 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A)的特殊处理措施。A 不申报、不解付 B 不申报 C 不解付 D 注销该申报主体账户

12、进料加工贸易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是(C)

A 121010 B 122020 C 121020 D 122040

13、境内企业把出口货物发往美国公司,货款从英国分公司汇出,国际收支申报时国 别应选择:(B)

A、美国 B、英国 C、美国、英国都可以 D、中国

14、出口货物的海运费/收回出口货物代垫的境内海运公司海运费的国际收支交易 编码是(A)A 222011 B 222012 C 222019 D 222021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___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个人可以处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B)A、5万元、30万元; B、30万元、5万元; C、100万元、20万元; D、20万元、100万元;

二、多选题(每小题5分)

1、涉外收付款的具体内容包括:(ABCD)

A 以信用证、托收包含、汇款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B 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

C 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D 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2、以下哪些情况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ABC)

A 驻华使领馆、驻华国际组织与外交官个人与境内发生的收付款 B 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 C 境内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的境内收付款业务 D 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

3、交易编码121010对应的交易附言可以有下列哪些?()A一般贸易货款 B进料加工贸易货款 C一般贸易样品货款 D对台小额贸易货款

4、涉外收入是指()。

A 个人通过银行,从境外收到款项

B 境内居民通过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外币收款 C个人通过银行,向境外支付款项

D 境内居民通过银行,向境内非居民发生的外币付款

5、下列关于国际收支申报号码说法错误的有()A 第1至12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

B 第13至18位为该银行的当日业务流水码

C 第19至22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贷记客户日期/结汇中转日期或该笔涉外付款的支付日期

D 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也不能跳号

三、判断题(每小题3分)

1、居民是指居住在一个国家的经济领土内具有同一经济利益中心的机构单位(包括个人。(A)

2、选择了网上申报方式的申报主体不可以通过纸质申报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报。(B)

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中的收付款金额,对于不足0.5美元的涉外收付款无须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A)

4、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福费廷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B)

5、国际收支申报币种为人民币的,申报金额应录入在申报金额模块的其它金额栏中。(A)

6、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主体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A)

7、货款(现钞)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B)

8、申报单金额平衡关系中,收入金额≥现汇金额+结汇金额+其他金额(A)

9、采用福费廷方式办理的涉外收入,如该笔福费廷业务已在境内发生转让,则该笔涉外收入在第一家从境外收款的银行办理。(B)

10、涉外收入的申报金额为企业出口发票上注明的金额。(B)

第三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①,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申报其国际收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 中国境内的证券交易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交易商以期货、期权等方式进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交易的,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和代理客户的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二条 在中国境外开立帐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帐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帐户余额。

第十三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资产或者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第十七条 中国居民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

第十八条 各类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十九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规定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① 本条中“中国居民”的定义,是根据国际收支手册(第5版)“第四章经济体的居民单位”中的原则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制定的,仅属于国际收支范畴,在外汇管理的其他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没有使用这一概念。

第四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国际收支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居民,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二)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四)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地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和保税仓库等。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程序,负责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进行监督、检查;统计、汇总并公布国际收支状况和国际投资状况;制定、修改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制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及报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

第八条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

第九条中国境内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和自营或者代理客户进行对外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的交易商,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对外交易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第十条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通过境外账户与非中国居民发生的交易及账户余额。

第十二条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有直接投资的企业及其他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非金融机构,必须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和相应的利润、股息、利息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 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可以就国际收支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或者普查。

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有权对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申报的内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人及有关机构和个人应当提供检查、核对所需的资料和便利。

第十六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应当对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只将其用于国际收支统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际收支统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

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应当对其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申报者申报的具体数据严格保密。

第十七条中国居民、非中国居民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国际收支统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银行、交易商以及提供登记结算、托管等服务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3] 2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2_]2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适应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变化,国家外汇管理局修改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发给你们。请各分局转发辖内的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转发其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负责国际收支统计的管理部门。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三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解付行应当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中国居民未在申报期内按操作规程进行申报的,之后其在外汇局规定的一段时间内从境外收入的款项,应当在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之后,解付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手续。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从境外收入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四条 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付款行在受理其申报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并按照规定,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非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境内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向外汇局传送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五条 收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从境外收入款项的和付款人通过境内邮政机构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由邮政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 中国境内办理外币兑换人民币以及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的兑换机构应当填写汇兑业务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办理的汇兑业务情况。

第七条 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应当填写直接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直接投资者与直接投资企业间的所有者权益、债权债务状况以及分红派息等情况。

各有关管理部门应向外汇局提供企业涉外资产划拨、收购、兼并、重组、处置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涉外证券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由境内证券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进行涉外证券交易的(包括自营和代理),由境内证券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情况。

(三)中国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证券的,应当填写证券投资统计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证券发行以及相应的收支和分红派息等情况。

第九条 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报:

(一)通过中国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的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由境内期货、期权等交易所(交易中心)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该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二)中国境内不通过境内交易所(交易中心)进行涉外期货、期权等交易的,由境内交易商或境内投资者填写期货、期权交易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交易以及相应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填写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按照规定直接向外汇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状况及损益情况。

第十一条 在境外开立账户的中国非金融机构应当填写境外账户收支申报表,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境外账户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并向外汇局提供相应的银行对账单。

第十二条 从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的人员,应当经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培训并达到相应的要求。第十三条 外汇分支局应当按照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级向上一级外汇局传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

第十四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其他违反《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本细则的,由外汇局视情节轻重对其单处或并处以警告、罚款处罚:

(一)逾期未履行申报或申报信息传送义务的;

(二)造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遗失的;

(三)误报、谎报、瞒报国际收支交易的;

(四)阻挠、妨碍或破坏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审核的。

本条上款

(一)(二)

(三)中的罚款金额为所涉及的单笔国际收支交易金额的1-5%,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本条上款

(四)中的罚款金额由外汇局根据违法情节轻重确定,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 外汇局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行为进行调查、检查和审核时,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核查处罚规程》的规定办理,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为之提供便利。第十七条 对外汇局违反保密规定,泄漏国际收支统计具体申报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提请责任者所在外汇局或者上一级外汇局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_年2月21日 颁布[4] 3修改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改后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新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际收支统计数据是一国对外经济状况的综合反映,是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全面掌握我国国际收支状况提供了制度保障。近年来,随着国际收支交易规模不断扩大,交易内容、交易类型、交易方式日益多样化。作为各国编制国际收支统计报表通用标准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于202_年发布了第六版,在统计原则、经常项目、资本与金融项目等方面作了多处修订,对国际收支统计数据和方法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数据的国际可对比性,新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而根据原办法,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即流量),没有包括中国居民的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状况(即存量)。

根据原办法,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与非中国居民进行交易的,应当通过该金融机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交易内容;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等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考虑到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金融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完全通过金融机构采集,新办法在保留上述规定的同时,增加了“拥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中国居民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申报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的有关情况”的规定。

此外,考虑到将非居民作为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主体已是各国较为普遍的做法,新办法将申报主体由中国居民扩大到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规定:“中国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发生经济交易的非中国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申报国际收支信息。”[5] 4颁布历史

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 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202_年11月9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2]

第五篇: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操作规程

一、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和原则

(一)国际收支申报范围

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经济交易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所有跨境收支经济交易。

(二)国际收支申报原则

国际收支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的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由对外付款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在“解付银行”或“付款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二、国际收支申报的具体操作(一)基本规定

l、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由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和修改。

2、凡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各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3、各行应将申报单臵于显著位臵,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4、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外付款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

5、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或委托我行代为申报。

6、各银行申报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

7、申报人员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8、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按规定联装订成册后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9、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0、银行应对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它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二)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1、当收款银行不是解付银行时,收款银行在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的同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

2、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帐户当日,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国际收支申报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同时,解付银行应于当日逐笔编制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并向收款人发出入帐通知书。

3、任何对公单位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我行申报人员,或委托申报人员代为填写。

4、任何对私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并交我行申报人员,或委托申报人员代为填写。

5、如果对公单位收款人是第一次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则收款人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交由申报人员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

6、申报人员收到申报者交付的申报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申报者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2)申报者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3)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涉外收入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7、申报人员应在其审核或填写无误的申报单“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处签字或加盖私章,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

8.申报人员应及时按照审核无误的申报单内容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逐笔准确录入相关申报信息。

9、解付银行在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三)、办理对外付款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1、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一式三联,一并交我行申报人员或委托申报人员代为填写。如果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则“付款币种金额”一栏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填报。

2、非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我行申报人员。

3、因私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并交我行申报人员或委托申报人员代为填写。

4、如果对公单位付款人是第一次办理对外付款申报,则付款人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交由申报人员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系统。

5、申报人员收到申报者交付的申报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申报者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2)申报者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3)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对外付款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6、申报人员应在其审核或填写无误的申报单“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处签字或加盖私章(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以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时,申报号码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编制并填报,申报号码中的日期码为实际付款日期),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申报单,可在实际对外支付、编制、填报申报号码并加盖有印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

7、申报人员应及时按照审核无误的申报单内容在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中逐笔准确录入相关申报信息。

8、付款银行须于其工作日结束前,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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