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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微型企业流程
编辑:落梅无痕 识别码:14-1054198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9 11:15: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申请微型企业流程

申请微型企业流程

一、申办微型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六个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以下人员 1.“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

2.在校大学生拟从事信息技术、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可申办微型企业。3.从202_年5月1日起,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可申办微型企业。以上人员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获得国家专利授权,在行业领域具有较长从业经历(20年以上)或较高知名度的身体健康的申请者,男性可放宽至70岁,女性可放宽至65岁。

(二)申请人具有创业能力。

(三)申请人无在办企业。

(四)吸纳就业人数不少于3人(不含创业者本人)。

(五)除入驻孵化园、创业基地和工业园区外,申办微型企业须具备独立的经营场所。

(六)申请者夫妻双方均未享受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二、申报程序

(一)、创业申报

1.户籍为涪陵区内的申报者,先在“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上进行注册申报,在取得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审核通过后,按提示向工商所提交以下资料:(1)《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可在工商所及区微企办领取或在“涪陵工商红盾网”或“涪陵区微型企业协会网,网址:www.flwqxh.net)”上下载;(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申请人本人页、增减页);(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属于“九类人群”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5)经营规模证明或场地证明等。

2.户籍为涪陵区外的,除向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提交以上5项资料外,还需提交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工商所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报区微企办审查。

(二)区微企办组织创业培训

区微企办审查合格后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时间5天。参加过SYB创业培训及取得经济学学士以上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可不参加培训,但应独立完成《创业投资计划书》并交区微企办。

(三)区就业培训中心进行集中培训(免费)

培训人员应提交: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2.2寸近期彩照2张;3.经营规模证明(如土地流转证明、场地证明等)。

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应拟定创业投资计划书,符合条件的,发给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四)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区行政审批权中心工商窗口4楼,72230295)提交以下资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应及时蛶《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交工商所,然后由工商所统一将资料送区工商分局微企科,或者交就业培训中心。

如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畜禽养殖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人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明手续。

(五)开办临时账户

申请人应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涪陵支行、重庆银行涪陵支行、重庆三峡银行涪陵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涪陵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涪陵分行五家银行之一开办临时工账户。免收微型企业开户手续费。开始临时账户必须由申请人自己去办理。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2.股东(投资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所有股东(投资者)私章;

4.如是公司还需提交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

(六)区微企办组织集中会审

区就业培训中心向区微企办提供:1.创业投资计划书;2.结业证书复印件。

区微企办组织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集中会审,确定申请人财政资本金补助金额,并公示3天,如无异议,区微企办核发《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由辖区工商所、区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工作人员到微企办领取并归档。

(七)申请人存款

申请人可在“重庆市涪陵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或“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网”、或“涪陵红盾信息网”、或“涪陵区微型企业协会网”上查看财政扶持资金补助金额。然后将自己应缴纳的出资数额存入临时账户。办理有限公司的先办验资手续,然后持登记所需资料到行政审批中心办理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凭银行存单等资料到辖区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八)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有限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4.住所使用证明;5.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6.验资报告; 7.股东会决议及章程;8.《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由微企科直接交审批中心)。营业执照在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办理。

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多合伙协议及出资额认缴确认书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4.投资人身份证明;5.企业住所证明;6.《微型企业创业审核决定通知书》原件(由微企科直接交工商所)7.银行出具的进账证明(自己应出资部分的存单)复印件。营业执照在辖区工商所办理。

(九)办理营业执照后还应办理的手续

需刻公章、办理组织代码证、国税证税证等,在区行政审批中心等办理。然后将临时账户转为基本账户。企业在取得《开户许可证》满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后,方可向银行申请取款。

(十)财政扶持资金划拨及使用 申请人在办理完以上手续后,将开户银行及账号报辖区工商所,然后工商所将企业名单报区微企办,区微企办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财政资本金补助划拨到微型企业账户上。申请人应按规定做账,在用完自有资金后,方可向辖区工商所申请使用财政补助金。区微企办地址:涪陵区太极大道57号四环工商局四楼 电话:72805268 72807591 7287590

第二篇:请教申请微型企业补助条件和流程

请教申请微型企业补助条件和流程

(一)微型企业的定义及组织形式

雇员(含创业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二)扶持对象及其条件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三)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

结合我区实际,扶持发展的重点产业为:围绕大中专院校发展文化创意、信息技术、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围绕三大工业园区和乡镇街道中小企业创业园发展相关配套产业;围绕农村发展种植养殖业、农村经纪人、农产品加工业;围绕城镇发展第三产业。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按照渝府发〔202_〕66号文件规定,发展微型企业采取“1+3”模式,即“创业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

区政府按市财政拨付额1︰1比例等额安排区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对文化创意、信息技术、科技、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类企业的创业者给予资本金50%补助;对加工(除农产品加工外)、制造、批发类企业的创业者给予资本金40%补助;其它类型企业的创业者给予资本金30%补助。资本金补助额与吸纳就业人员数量挂钩,对常年吸纳10名以上(含10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100%;对常年吸纳5(含5名)—10名(不含10 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90%;对常年吸纳5名以下(不含5 名)就业者的给予资本金补助额的80%。

(三)税收扶持政策

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其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地方留存部分,以获得的资本金补助金额等额为限,实行先征后返。

第二章 创业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且居住在涪陵区行政区域内;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条 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户口簿;

(四)居住证明;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推荐意见。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提交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第八条 工商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商所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相关前置许可等注册登记手续,相关部门的前置许可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申请审批资料移送区微企办。

工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的审查和资料的移送工作。第三章 创业培训

第九条 区微企办收到工商所报送的申请审批资料后,应当对申请人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已经接受创业培训或具有相关创业知识的申请人可不参加。市微企办和市人力社保局联合下发我区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计划,由区微企办和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实施。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培训,由市微企办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认定的我区培训机构进行定点培训。

第十一条 符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相关规定的,由区财政部门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

培训补贴由微型企业创业培训机构向区微企办提出申请,微企办牵头与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送区财政局复核,由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第十二条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的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及答辩等内容的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当出具结业鉴定意见。

第四章 创业审核

第十三条 创业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请人向区微企办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后,区微企办审核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提交由区工商、财政、税务、教育、人力社保、科技、金融、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审核小组集中会审。审核小组原则上于10个工作日内会审1次,并审定财政资本金补助比例。

第十四条 创业审核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培训机构结业鉴定意见;

(二)拟创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

(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

(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

(五)市场预测;

(六)营销策略;

(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

(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

(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

(十)创业投融资计划;

(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区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示。第十六条 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

第十七条 区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

第十九条 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微企办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区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

第二十条 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的办理。

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三篇:创办微型企业流程

创办微型企业流程

1.选好创业项目、有经营场所并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后,在互联网上登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www.teniu.cc/网站,找到“微型企业预申请”模块,按照网页提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2.工商所进行网上预审查,预审查通过后申请人提交相应纸质资料,并对是否符合九类人群条件、有在办企业、是否具备经营场所等必要的经营条件进行确认后上报到县微企办储备库。

3.县微企办根据工商所上报的储备库名单确定拟培训名单,并送县微企领导小组组长审查同意;工商所按审查同意名单通知创业者到所核微企名称(核公司名到行政审批大厅工商窗口),公安窗口刻公章、财务章。

4.创业者领取核名通知书后,经营项目不需前置审批的,直接到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银行在垫江县内的网点(不要跨区县)开设临时账户;经营项目需要前置审批的,先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后再到上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同时等待微企办安排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期五天)和准备办理执照所需资料。5.微企办组织评审单位召开会审会议,确定政府扶持资金数额。

6.申请人将自己应缴纳的出资数额存入企业临时账户中,并将进账单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交到工商局微企科,同时到工商所完善登记表格签字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7.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直接办理营业执照;有限公司性质的企业还需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交到工商局企业科,再办理并领取营业执照。

8.领取营业执照后,到行政审批大厅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窗口办理税务登记证。最后到开户银行将临时账户转为基本账户。(注:免收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费)

9.企业登记并开业经营后,当地财政部门以评审确定的金额将政府扶持资金划入企业基本账户。

10.企业账户里自已出的那部分资金由企业自由支取作为企业运行资金,支取财政那部分资金需先经微企办审核批准后才能支取。

预申请须知

一、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

(二)属于“九类人群”;

(三)具有创业能力;

(四)无在办企业;

(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如:具有明确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应独立,不得与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共用)。

二、“九类人群”指: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以及区县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

三、申请创办农林牧渔业类的微型企业,申请人应先填报 《农林牧渔业类微型企业初审实地检查表》,经创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地检检查符合条件并签署意见后进行网上申请。(点击表名可下载)

四、同等条件下,从事以下行业的可优先发展:新型工业、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和生态农业等市级重点扶持发展产业。

五、申请人应如实、准确填写申请内容,并保持通讯畅通,预审查结果将通过网络和手机短信进行通知。

六、通过预审查的,应在5日内将相应纸质申请材料递送拟创业所在地工商所。申请材料与预审查内容一致的,由工商所受理创业申请。

七、申请人因未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网上申请,虽然初审通过,但最终未被受理或修改申请资料后仍未被受理的,申请人应重新进行网上预申请。

八、未通过预审查的,将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

九、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如遇任何问题可向拟创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咨询和投诉。

第四篇:微型企业申办流程

一、办理微型企业营业执照

(一)创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创业申请具有本市户籍的“九类人群”创业者选好创业项目,有经营场所并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带上户口簿、身份证、属于“九类人群”身份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领取并填写《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工商所对申请人是否属于“九类人群”身份、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书式审查,签署同意推荐意见后录入微企工作平台,报区(县)微企办审查并安排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商所进行书式审查的初审环节,原则上结果应当立等可取。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并带上投资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预核微企名称或到登记窗口核准微企名称,准备登记资料。如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如畜禽养殖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申请人应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许可证明手续。工商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原则上是否准予预先核准的结果应当立等可取

二、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申请人根据区(县)微企办的通知参加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为期5天),培训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寸免冠彩照2张。培训结束时,申请人应提交创业投资计划书。(区)县微企办在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单位召开会审会议或书式联合会签方式,确定是否给予扶持和财政扶持资金数额并公示3天。公示期不影响流程进度,创业者可在公示期内办理后面的步骤。

(三)申办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开设临时账户,自投资金到帐 申办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人选择创业所在地辖区内(不要跨区县)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三峡银行、农业银行这四家银行的任一网点开设临时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该账户。开设临时帐户需带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投资者)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所有股东(投资者)私章,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银行仅对微型企业自投资金出具验资询证函,验资机构只需对微型企业的自投资金

到位情况进行审验。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业,不用开设临时帐户。

(四)办理营业执照 培训合格并通过创业评审的申请人将办理营业执照的登记资料(详见附件《微型企业办理营业执照需提交资料清单》)交到企业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手续齐备的,登记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营业执照。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各区县工商局按照经审验的自投资金加上经评审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之和核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总额应与其初始申报的注册资本额一致。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

业,各区县工商局按照全体合伙人或投资人申请的出资额(含财政补助资金)核定资金数额。

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办理的其他事项领取营业执照之后,申请人到公安部门刻公章、财务章,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所有手续办好后,申办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微型企业到开户银行将临时账户转为基本账户;申办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微型企业,凭营业执照等证件开设企业基本账户并将自投资金存入该账户。

三、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资金报帐申领企业登记并开业经营1个月后,各区县工商局应集中将新设立的微型企业名单、评审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比例报送当地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对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同比例按报账制方式予以拨付,即微型企业发生了房租、经营场所装修、加盟、机器设备购置、采购货品、员工工资等方面的支出后,持相关凭据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微型企业基本账户,报账总额以评审会确定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为限。

第五篇:微型企业年检流程

微型企业年检流程

(202_年1月1日前成立所有企业)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年检时间)

登录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或http://202.98.60.122/gsweb/default.htm)------在线办事------内资企业登记年检------网上办事平台用户登录(注册用户名[建议用企业注册号]和密码[建议用111111],成功注册后重新登录)------网上年检------年检申报----填写注册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下一步----登记事项(前面部分填是,后4项填否[涉及前置许可的只有3项])----备案事项(全部填是)-----对外投资情况(直接点下一步)----填写资产负责表(202_年成立的企业年初数为0,202_年成立的有年初数,必须定按表填写)---经营情况(投产开业,其他项按表填写)----经营情况续(必须如实填写)----股东情况(如实填写,没有的填0)----党建情况(如实填写)----党员情况(如有党员可在录入后点保存,可多次重复录入,每次必须保存)---委托代理人信息(委托谁办理年检就填谁)----提交

工商所网上预审查-----通过后有短信通知、也可进度查询(预审通过后在网上打印告知书及年检表格)----纸质件交辖区工商所(告知书、年检表格[盖公章]、资金负责表[盖公章]、损益表[盖公章]、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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