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物业管理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排查整治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维护最广大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在全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物业管理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个月的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物业管理问题得到有效治理,物业管理行为、业主委员会运行进一步规范,企业服务意识明显增强,物业管理投诉率明显降低,群众的获得感、满意率显著提高,物业管理逐步迈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基本形成监管有力、行业自律、行为规范、运行有序的物业管理秩序。
二、总体责任分工
区住建局负责对整体行动任务进行统筹协调,对本次行动进行宣传动员,联合属地进行排查,收集属地的意见建议和相关反映,及时建立总台账,针对发现的问题联合属地进行整改销号。举报电话:区住建局物业管理科,XX。意见箱:XX@163.com。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负责在属地内开展行动宣传,引导广大居民参与本次行动,积极向属地反馈;对辖区内的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违规行为进行排查;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在区住建局指导下进行整改。
三、排查内容
(一)物业服务企业
1.进驻小区未按规定开展承接查验或承接查验发现问题未整改的。
2.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的。
3.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的。
4.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的。
5.利用停水、停电或停用门禁卡等不当行为逼迫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的。
6.擅自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所作为停放车辆或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的。
7.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8.处理业主合理合法投诉不及时、不到位,导致业主频繁投诉的。
9.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或退出未办理交接手续的。
10.干扰业主委员会开展选聘、解聘物业企业等相关工作的。
(二)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
1.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公布工作经费使用及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
2.业主委员会打着工作交流的旗号参与未经批准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交流中心)活动,并支付“会费”等不正当开支的。
3.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纠纷,未及时得到有效解决的。
4.业主委员会趁选聘物业企业时向企业提出大额资金要求的。
5.业主委员会或委员引进存在利益勾连的物业企业的。
6业主委员会届满后,未及时将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
7.业主委员会利用解聘、续聘及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机非法牟利或勾结物业企业,侵害业主权益的。
8.业主委员会强行驱赶物业公司,非法选聘物业企业或接管小区自行管理的。
9.业主委员会委员不交或少交物业费的。
10.业主委员会委员侵占小区公共财产和公共收益的。
11.业主委员会委员煽动业主闹事造成非法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的。
(三)业主
1.不交纳物业费或恶意欠费的。
2.拉拢、鼓动或怂恿其他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
3.不遵守管理规约和协议,干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正常工作的。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上旬)。
区住建局组织乡镇街道、社区、物业企业召开动员大会,并联合各乡镇街道、社区、物业企业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对本次整治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发动,畅通举报渠道,营造工作氛围。(二)问题排查阶段(4月上旬-4月中旬)。
区住建局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接受属地、广大居民意见,对接社区开展摸排,各乡镇街道、社区通过登门入户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电话抽查等方式在辖区内进行排查,区住建局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和相关反映,及时建立总台账。(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中旬-6月中旬)。
对排查出来的问题,由区住建局指导社区逐一整改,销号管理,对照排查台账完成整改措施等。(四)建章立制阶段(6月下旬)。
认真总结此次整治行动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制定和完善相关物业管理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部门联动。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局相关工作安排,充分认识此次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区住建局、各乡镇街道、社区要及时对接,形成联动,确保工作顺利有效推进。(二)严格监督惩戒。
对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投诉以及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肃查处、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实行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回应社会关切;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投诉举报较多的物业项目,暂停申报省、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已取得省、市物业管理示范项目称号的,严格进行复审。(三)强化整治成效。
完善物业服务企业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并作为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参考;区住建局与街道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建立业委会成员正常退出机制,引导业委会依法履职;加强与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的对接,对恶意拖欠物业费的,依法打击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