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承租人
(全称):
(简称甲方)
出租人
(全称):
(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向
乙方租用合同所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于甲方承建的工程项目上。(本
合同文本所指建筑机械是使用于建筑施工的塔吊、施工升降机、吊篮、混凝土机械、土方机械、道路机械等),双方就有关权利义务达成下
列条款。
第一条:租赁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租赁物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安装高度
附着道数
租赁单价元/月
进退场费用元/台
乙方向甲方提供司机
人,元/人/月,工资由甲方支付。
第二条:租赁机械的交付及使用地点
1、乙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甲方通知的的时间,向甲方移交租赁机械,双方就交付机械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共同进行验收并签署交接清单。
2、租赁机械交付地点及使用地点为: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用期限。
2、租赁期满,甲方继续使用租赁机械,乙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
第四条:租金的计算及支付
1、租金的计算:在机械安装调试合格交付甲方使用之日为启用日期,甲方书面通知停止使用之曰为停用日期,期间连续计费。不足月的尾数日按月租金除以30天乘以尾数日计算。
2、租金的支付:进退场费应在设备检测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租金按月支付,在启用日期的第二个月对应日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机械设备租金结算单)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月租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如需开票,税金由甲方承担。
3、春节期间扣除
天租赁费。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承租机械进出场作业、其他维护作业的协助和便利。
(2)施工机械进场前7天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基础图纸制作基础.
(3)甲方应负责承租机械在施工现场的看护及保证机械的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机械毁损灭失的,应向乙有赔偿。
(4)甲方应负责乙方机械进退场以及安拆时施工现场无障碍,如塔吊前方有建筑物遮挡或因场地等原因造成拆除困难,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5)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如不按时支付租金乙方有权停机,停机后租金正常计算。
(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承租机械转租。
2、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地点提供法律法规规定合格的机械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和数量。
(2)乙方不得出租有下列情形的起重机械:
(一)国家明令陶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3)乙方应当及时提供生产厂家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自检合格证明和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4)乙方应提供技术保障服务,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到达修理现场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5)向甲方就出租机械的使用环境、安全使用要求、操作维护注意事项等提供技术交底。
(6)乙方派出操作人员操作机械的,应服从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维修与保养
1、租赁机械在租赁期间由甲方使用,乙方全程管理。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操作维护租赁机械的,甲方应按机械运营、操作规定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操作、维护、指挥等人员。
2、甲方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租赁机械的操作、维护等技术服务工作。
3、因故障造成租赁机械无法运行,乙方自接到屯话通知时起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乙方自接到维修通知起1日内未能修复的,自第2日起免收租金直至恢复运营日止。但机械故障系因甲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甲方应支付修复停运期间的租金。
第七条:违反合同义务的责任
1、乙方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机械设备或虽提供机械设备,但型号、规格与合同不符合,甲方认为不能适用,乙方未依合同调整的,构成违约。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行使本项解除合同权利的,由乙方赔偿甲方相当于该机械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甲方其他直接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或按甲方通知日期提供机械设备的,每逾期一日,支付甲方逾期损失金
元/日。
3、乙方在合同期间无合理理由停止服务致使机械停工达25天以上的,应支付甲方相当与该机械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认为应当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解除。合同中部分机械租赁关系解除的,其他机械的租赁条款仍然有效。
4、甲方通知机械进场后,又通知取消合同的,赔偿相当于该机械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5、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向乙方支付未付租金的1%逾期支付滞迟金。经乙方催付仍未支付,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行使解除合同权的,由甲方赔偿乙方该机械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甲方擅自改装、添附、拆除附件、改动机械限位的,乙方有权:
(1)要求甲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2)解除合同。乙万行使解除合同权的,甲方赔偿相当于该机械两个月租金水平的违约金。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请求甲方赔偿。
7、甲方违反合同义务将本合同所承租的机械设备对外作抵押、质押、担保、转卖、抵债等有损于乙方物权的任何行为均为严重违约,乙方解除合同,无须征得甲方同意。甲方除应恢复原状外,应当支付不低于本合同总价50%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
第八条:有关事项
1、租赁机械及其附件自合同双方移交日起,其法律风险责任亦随之转移。由接受方承担租赁机械的毁损、灭失责任或其他第三方受损责任。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等需安装调试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的机械,甲方对已经运抵使用现场的机械设备应当妥善保管。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2、在租赁期间机械发生毁损或灭失时,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1)、将租赁机械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更换与毁损机械同等型号、性能的机械;
(3)、甲方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租赁期间,乙方转让出租机械的,不影响本租赁合同的履行,但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4、在租用机械期间,双方就租用机械进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租赁期满,结清费用,本协议自行失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协议签订地法院提出诉讼。
承租人:(甲方公章)
出租人:(乙方公章)
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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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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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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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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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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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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