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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精选五篇]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14-972944 5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3 17:31: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_〕2605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2_〕537号),为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保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筹资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当年新农合筹资标准5%左右的比例(202_年不低于筹资标准5%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2_〕36号)规定,在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或当年统筹基金中划出用于购买大病保险的资金。

二、统筹层次

202_年,每个设区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历年累计结余基金较多的设区市可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202_年,覆盖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新农合的参合人。

(二)保障范围

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再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1、起付线。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起付线下降50%,起付线每参合年度内只扣减一次。

2、合规医疗费用。以设区市为单位,按参合人住院治疗的流向,分为市内和市外二类。

(1)市内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合人在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作为合规医疗费用,设区市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2)市外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合人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可报费用作为合规医疗费用。

(3)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具体如下:

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因病情需要选用的超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外的抗排斥药物(含进口药品),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门诊一代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伊马替尼,耐药患者的二代尼洛替尼或达沙替尼,开展了慈善援助项目的药品每年不超过3个月治疗所需的药品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三)保障水平

新农合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参合患者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补偿政策继续执行),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0元至5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70%。

大病保险年封顶线不低于25万元。

四、招投标管理

(一)招标管理

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的新农合大病保险招投文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过政府招标择优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县(市、区)不得另行招标选择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原则上各设区市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招标择优选择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为平稳试点,各设区市要在已经承办了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通过政府招标选定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

(二)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承办大病保险的省级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总公司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2、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相关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3、省级分公司取得江西保监局认可的承办大病保险资质;

4、省级分公司及所辖承办地区的分支机构近三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5、具有良好市场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因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引发的群众性事件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负面新闻报道;

6、具备覆盖统筹地区的、功能完备的专项服务网络:

(1)在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统筹地区设立了大病保险专门组织架构,负责大病保险相关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宣传、日常咨询投诉、业务支持等,并能够与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合署办公;

(2)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风险管控制度,能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政策性风险、过度医疗、骗保欺诈等经营风险和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风险等;

(3)建立了独立核算的大病保险财务管理体系;(4)建立了与医保、医疗机构互通的集费用审核与结算、医疗行为监督和管理、参保人信息采集等功能于一体的大病保险信息平台。

(三)投标管理

1、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省级分公司自愿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或授权所在地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参加招标,省级分公司必须派员全程参与。

2、在同一设区市,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只能一家子公司(即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下属省级分公司参加投标。

3、在同一设区市,不得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联合投标,不得一家中标后与其他公司联合经营。

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经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并由总公司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

五、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

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应以省级分公司为主体与设区市招标人统一签订大病保险合同;县(市、区)不得与保险公司另行签订大病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年一签,原则上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

保险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发生管理运行费用的具体内容。商业保险机构在市级、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合署办公,需承担必要的水费、电费、房租等支出,并应在合同中明确费用标准。

在合同执行期间,在每一保险年度续保时,应根据本地医疗费用自然增长和上年度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二)保费的交付

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应与设区市招标人在大病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投保人于大病保险合同签订一个月内,以合同签订当月参保人数为基数,按年、足额、一次性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保费。目前,保费暂由大病保险试点县(市、区)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实行新农合设区市级统筹后,由设区市直接向商业保险机构统一划转。年内新增参保人员,投保人应及时申报名单,按统一标准划转保费。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风险调节机制

1、商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大病保险业务成本核算管理,严格区分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列支经营大病保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商业保险机构人力及服务成本基础上,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各设区市可针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盈利额度超过盈利率控制线以上的部分需向新农合基金返还资金,或者结转至下一年度支付大病医疗费用及政策性亏损;发生政策性亏损的,在下一年度予以调整。

(四)违约责任

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商业保险机构不得因本身经营原因,单方终止履行大病保险合同。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严重损害参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承办服务

(一)承办和管理力量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配备承办和管理力量,包括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人员,具体标准如下:每市市级专职人员不少于8名,每县(市、区)县级专职人员不少于6名,每县(市、区)乡级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所辖乡镇数的50%。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市级、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用合署办公的形式,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大病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专业服务窗口,派出驻院代表,实行驻点巡查或流动巡查,开展医疗费用管控和住院衔接等各项服务工作。

(二)理赔结算

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新农合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实时互联互通,实行大病报销即时结算。原则上,单次住院符合起付规定的应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市内多次住院累计费用符合起付规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部补偿到位;对市外异地就医患者,自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服务。

(三)财务管理

1、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大病保险专项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保证大病保险财务核算封闭运行。

2、商业保险机构应切实加强大病保险资金管理,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及赔款账户,推动大病保险业务非现金给付,保障大病保险资金安全。

七、监督管理

(一)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

卫生部门作为新农合主管部门和招标人,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服务相关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情况的管理。保监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审计部门做好大病保险审计工作。

(二)医疗费用控制

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密切配合,注重医疗过程管控,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参合人的就医行为的监督,防止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三)信息公开制度

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和赔款账户的运行情况、费用列支情况应当接受政府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公开透明运行,并按月向卫生、财政部门提交大病保险运行情况报告。各设区市要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年度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篇: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赣卫农卫字〔202_〕25号

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www.teniu.cc 202_年10月16日 来源: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2_〕537号)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202_年10月15日

附件: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_‟2605号)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赣发改社会„202_‟537号),为进一步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保证大病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筹资标准

按照统筹地区当年新农合筹资标准5%左右的比例(202_年不低于筹资标准5%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计生委 保监会关于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财务列支办法的通知》(财社„202_‟36号)规定,在新农合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或当年统筹基金中划出用于购买大病保险的资金。

二、统筹层次

202_年,每个设区市至少选择一个县(市、区)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历年累计结余基金较多的设区市可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202_年,覆盖全省所有开展新农合县(市、区)。

三、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新农合的参合人。

(二)保障范围

参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再由大病保险给予保障。

1、起付线。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合人,起付线下降50%,起付线每参合内只扣减一次。

2、合规医疗费用。以设区市为单位,按参合人住院治疗的流向,分为市内和市外二类。

(1)市内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合人在市、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作为合规医疗费用,设区市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

(2)市外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合人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期间发生的可报费用作为合规医疗费用。

(3)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的门诊大病、重大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具体如下:

恶性肿瘤放化疗、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在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因病情需要选用的超出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外的抗排斥药物(含进口药品),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患者门诊一代酪氨酸激酶抑制剂伊马替尼,耐药患者的二代尼洛替尼或达沙替尼,开展了慈善援助项目的药品每年不超过3个月治疗所需的药品费用,纳入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三)保障水平

新农合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参合患者按现行新农合政策补偿后(农村居民重大疾病救治补偿政策继续执行),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减起付线金额后,0元至5

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60%;10万元以上部分,补偿比例不低于70%。

大病保险年封顶线不低于25万元。

四、招投标管理

(一)招标管理

设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市的新农合大病保险招投文件;由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过政府招标择优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县(市、区)不得另行招标选择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原则上各设区市按照有关规定统一招标择优选择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为平稳试点,各设区市要在已经承办了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中,通过政府招标选定一家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新农合大病保险。

(二)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

承办大病保险的省级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总公司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

2、总公司批准同意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相关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3、省级分公司取得江西保监局认可的承办大病保险资质;

4、省级分公司及所辖承办地区的分支机构近三年内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5、具有良好市场信誉,近三年内未发生因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而引发的群众性事件或社会影响恶劣的负面新闻报道;

6、具备覆盖统筹地区的、功能完备的专项服务网络:(1)在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统筹地区设立了大病保险专门组织架构,负责大病保险相关工作人员管理、政策宣传、日常咨询投诉、业务支持等,并能够与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

构合署办公;

(2)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风险管控制度,能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政策性风险、过度医疗、骗保欺诈等经营风险和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风险等;

(3)建立了独立核算的大病保险财务管理体系;

(4)建立了与医保、医疗机构互通的集费用审核与结算、医疗行为监督和管理、参保人信息采集等功能于一体的大病保险信息平台。

(三)投标管理

1、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省级分公司自愿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或授权所在地市分公司(中心支公司)以省级分公司名义参加招标,省级分公司必须派员全程参与。

2、在同一设区市,同一保险集团公司只能一家子公司(即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下属省级分公司参加投标。

3、在同一设区市,不得两家或两家以上省级分公司联合投标,不得一家中标后与其他公司联合经营。

4、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应经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同意,并由总公司出具精算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和相应授权书。

五、合同管理

(一)合同签订

商业保险机构中标后,应以省级分公司为主体与设区市招标人统一签订大病保险合同;县(市、区)不得与保险公司另行签订大病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一年一签,原则上合作期限不低于3年。

保险合同要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商业保险机构承

办大病保险业务发生管理运行费用的具体内容。商业保险机构在市级、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合署办公,需承担必要的水费、电费、房租等支出,并应在合同中明确费用标准。

在合同执行期间,在每一保险续保时,应根据本地医疗费用自然增长和上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订。

(二)保费的交付

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应与设区市招标人在大病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由投保人于大病保险合同签订一个月内,以合同签订当月参保人数为基数,按年、足额、一次性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保费。目前,保费暂由大病保险试点县(市、区)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实行新农合设区市级统筹后,由设区市直接向商业保险机构统一划转。年内新增参保人员,投保人应及时申报名单,按统一标准划转保费。

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风险调节机制

1、商业保险机构应加强大病保险业务成本核算管理,严格区分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合理认定费用归属对象,据实列支经营大病保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2、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商业保险机构人力及服务成本基础上,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各设区市可针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盈利额度超过盈利率控制线以上的部分需向新农合基金返还资金,或者结转至下一支付大病医疗费用及政策性亏损;发生政策性亏损的,在下一予以调整。

(四)违约责任

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商业保险机构不得因本身经营原因,单方终止履行大病保险合同。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严重损害参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六、承办服务

(一)承办和管理力量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应按规定配备承办和管理力量,包括大病保险经办服务和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人员,具体标准如下:每市市级专职人员不少于8名,每县(市、区)县级专职人员不少于6名,每县(市、区)乡级专职或兼职人员不少于所辖乡镇数的50%。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与市级、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采用合署办公的形式,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大病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专业服务窗口,派出驻院代表,实行驻点巡查或流动巡查,开展医疗费用管控和住院衔接等各项服务工作。

(二)理赔结算

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新农合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实时互联互通,实行大病报销即时结算。原则上,单次住院符合起付规定的应提供即时结算服务;市内多次住院累计费用符合起付规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全部补偿到位;对市外异地就医患者,自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服务。

(三)财务管理

1、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大病保险业务,应当建立大病保险专项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单独管

理,保证大病保险财务核算封闭运行。

2、商业保险机构应切实加强大病保险资金管理,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设立独立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及赔款账户,推动大病保险业务非现金给付,保障大病保险资金安全。

七、监督管理

(一)大病保险运行的监管

卫生部门作为新农合主管部门和招标人, 通过日常抽查、建立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按合同要求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参合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外泄和滥用,对违法违约行为及时处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服务相关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情况的管理。保监部门做好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加强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审计部门做好大病保险审计工作。

(二)医疗费用控制

商业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医疗保险机制的作用,与卫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密切配合,注重医疗过程管控,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参合人的就医行为的监督,防止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保障医疗服务质量。

(三)信息公开制度

商业保险机构大病保险保费账户和赔款账户的运行情况、费用列支情况应当接受政府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公开透明运行,并按月向卫生、财政部门提交大病保险运行情况报告。各设区市要将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协议,以及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支付流程、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篇: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202_年底,我市出台了《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市卫生局与中国人寿大连市分公司签署了202_年大连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协议,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障制度,提高参合农民医疗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参合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为得大病农民再添“保险”。

《大连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参加新农合的参合农民,202_年内单次或累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金额超过1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50%比例赔付,暂不设封顶线。今后具体起付线及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述标准。保障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连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启动首为202_年1月1日0时至202_年12月31日24时。对202_年内符合上述标准的患者进行追溯性补偿。

特点:1.无需参合农民额外缴纳费用。根据该方案,202_年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15元。有结余的地区从结余资金中划出,没有结余的地区从本提高筹资标准时统筹解决。

2.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大病保险是利用部分新农合基金,为所有参合者建立的一项补充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是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对剩余合规医疗费进行补偿。

3.简化报销手续。对202_年追溯性补偿的参合农民,办理大病补偿需要携带的材料有:参合农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参合证原件;用于保险公司划拨的大病保险补助金的工、农、建、邮政储蓄银行之一的银行卡;其他保险公司所需材料。

4.理赔主体。各地区通过新农合统筹基金向中国人寿大连分公司购买新农合大病保险,由该公司对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条件的参合农民开展具体理赔工作。

202_年我市将根据去年补偿情况,利用新农合基金,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实现与省、市、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互联互通,与新农合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共享新农合大病保险信息。

第四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

赵佳瑛

(护理学院

10护理2班)

美国的爱默生曾说“健康是人生第一财富”。的确,没有健康,就没有人的全面发展,就没有全面小康。9亿农民的“看病难”、“因病致贫”、“困病返贫”的问题深深牵动着中央领导的心。1996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卫生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现在许多农村发展合作医疗,深得人心,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和“德政””。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而不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就无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也谈不上现代化社会的完全建立。为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善乡村卫生医疗条件,积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对贫困农民的医疗救助。202_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开始在全国陆续推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为了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情况,我上网查询了一些资料得知一些情况。大体状况如下:

在我们对某某市某某镇的某某村,某某村,某某村等四个村的234份问卷调查中,调查者的学历,年龄: 表1:

文化程度: 小学以下

小学

初中

高中

高中以上 人数(人)

136

比例(%)

9.4

25.5

58.1

36.7

11.9 表2:

年龄(岁)

18岁以下

18-40

40-60

60-90 人数(人)

142

162

比例(%)

5.3

36.9

47.3

11.7

某某镇是某某市一个经济较为发达的乡镇,依靠农作物作为主要收入的家庭只有相当少的一部分。在调查问卷中问及农民的家庭202_总收入,在8000元以下的占有54%,8001-10000元的占有14.9%,10000元以上的占有31%,而家庭医疗费用的支出每年在400元以下的占有44%,401-800元的占有34.9%,每年医药费用支出在800元以上的占有20.6%。近几年,农民的收入有了不少的增加,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收入增加的同时,农民医疗费用的支出也有了很大幅度的增加。这是我们在问卷调查中,农民普遍反应的问题。据资料显示,1990年至1999年,全国农民的平均收入从686元增加到了2240元,增加了3.32倍。但农民看病的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也分别由10.9元、47元增加到了79元和289元。也就是说农民在收入仅增长3.32倍的情况下,门诊费和住院费的费用分别增长了4.4倍和3.7倍。这意味着农民住一次院差不多要花去全年的收入,医疗费用的支出增加过快,增幅过大,致使许多农民生病后不去医院就诊,需要住院的不去住院,贫病交加。在调查中大多数人对推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持满意态度。但仍有不足:

一:保障水平低

“新农合”是以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显示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救助农民的疾病医疗费用的而门诊、跌打损伤等不在该保险范围内,这项规定使得农民实际受益没有预想的那么大。

二:“新农合”的宣传不到位

现有的宣传多集中在表面好处上,没有树立起农民的风险意识,也没有体现出重点,没有对那些不参加的农民进行调查,使得宣传大多停留在形式上。许多农民并不真正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他们仅从自己短期得失的角度考虑,由于自己身体好,生病住院的概率低,没有必要花那个冤枉钱。还有一些农民认为它跟以前的义务教育保证金一样,最后被政府骗走了,认为是把自己的保险金拿去补偿别人了。宣传也没有把具体的理赔标准发给农民,使得他们在理赔时,看到那么多药费不能理赔一些农民有被欺骗上当的感觉。

三:“新农合”的程序过于繁琐

:①从调查中可以看出农民虽然知道这项政策,但对于政策的相关内容却不是很了解。②农民从医疗保险中获得补偿时,必须经过三级政府机构的审批核查。

对此,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 》 等相关文件。同时,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2_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从202_年起,将调整相关政策,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2)明确扩大试点的目标和要求

(3)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支持力度

(4)不断完善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

(5)合理制定和调整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方案

(6)加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

(7)进一步解决好贫困农民的看病就医问题

(8)加强农村医疗服务监管

(9)继续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

(10)加快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1)加强农村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2)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

搞好合作医疗,有利于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有利于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是实现小康和现代化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施的初级阶段,虽然我们遇到了许多困难,但我们只要提高对合作医疗的认识,正确的对待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用事实来打消农民心中的疑虑与困惑,相信这项为农民服务的政策必将深入民心。从而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向前发展。

指导老师:杨聪敏

第五篇:浅议江西省南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情况范文

浅议江西省南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情况

【摘 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是政府实施的“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新农合作从202_年在全国试点以来,在各地都获得了不错的成效,南昌县作为江西省首批7个新农合试点县(市)之一。本文通过对南昌县新农合制度现状进行说明,来对该地区的政策完善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基金筹集

一、南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概述

从202_年8月1日实施至202_年底,全县累计参合人数432.6万,共筹集资金33645.97万元;共补助58.8万人次,补助资金30345.88万元,补助超万元3427人次。其中,202_年住院补助62720万人次,补助金额8360.46万元,次均补助1333元,补助万元以上1293人,达5万元封顶线20人,达6万元特大病封顶线5人。

二、南昌县新农合政策基本调查

(1)制度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方案和制度,主要有:《南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该方案是指导全县新农合的一个主要制度;《南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检查目录》,用以指导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的医疗检查和用药;《南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报支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明确了工作人员审核要求和参合农民住院补助应注意的有关事项。(2)新农合方案设定。南昌县新农合政策于202_年9月至202_年1月先后进行了多次调整:一是提高省市、县、乡级补助比例,分别达45%、70%、85%。二是提高住院补助封顶线,由最初的1.5万元先后提高至2万、3万、5万元,特大病封顶线为6万元。三是将七种门诊治疗费用按住院费用补助,封顶线由300元提高至1000元,202_年提高至3000元;四是202_年用药目录与省里城市用药目录接轨,增加可报药品69种。五是开展门诊统筹,将农民参合自缴资金中的15元纳入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在本乡镇定点卫生院、定点村卫生所门诊费用的补助,家庭成员可以共享。(3)基金筹集状况(见下表1)。

三、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自愿”参合与提高参合率的矛盾。按政策规定,农民参加新农合以自愿为前提。所以,宣传这个永恒的主题仍要贯穿新农合每一个环节,以提高农民参合的自觉性和主动性。(2)个人“出资”与增强保障程度的相违。新农合需要农民个人一年一度缴款参加,才能获得其保障,这就产生了既要农民先出钱,后要让农民得到更大实惠的局面。(3)基金管理“零成本”与政府管理成本加大的反差。新农合规定“零成本”管理,也就是进入基金专户的钱不允许用以办公。这就造成了“县办县管”的县级财政负担增加,甚至于乡级财政每年都要为此承担相当的资金压力。(4)医药费用增长与增加参合农民受益的对立。药品价格“虚高”、医疗费用逐年增长,给参合农民带来的医疗经济负担更重。新农合的宗旨,是为了缓解农民因病致贫返贫。因此,医院要合理的降低医疗收费,新农合要进一步优化方案,让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最大化。

四、政策完善建议

(1)延长新农合运行周期。新农合一年一个运行周期太短,建议改为两年一周期,以减少重复,节约资金,保持政策稳定。(2)成立专门的医疗保障局,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以及医疗救助等统一纳入一个职能机构管理。这样既可以实现公民医疗保障待遇同等,也可以减少多部门行政干扰,降低成本,节简人力、物力、财力。(3)将新农合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尽快立法,将参加新农合作为公民履行法律、法规应尽的义务,促进这项工作的持久和稳定。(4)加强对上级医疗机构的监管。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医疗机构落实新农合政策、合理控制医药费用增长进行有效调控和监管。

参 考 文 献

[1]《南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第七次修改)的通知》[Z].202_

[2]闫志,周静.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现状调查分析[J].实用全科医学.202_

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精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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