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监督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和制度安排,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如何准确把握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遵循,做到不越权,不失职,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一个新问题。特别是地方人大,如何理解和认识,是做好新时期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具体工作实践中,县级人大监督工作须遵循以下五条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坚持党的方针、政策,保证党的重大决策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监督法》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和维护党的领导,是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始终不渝遵循的政治原则。
2.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一条规定,重申了民主集中制是一切国家机关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各级人大是由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它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全部活动、包括监督工作的特点。从广义上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把开展监督活动、作出相关决议建立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的基础之上。从狭义上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必须坚持集体行使权力,对列入议程的议题,在民主评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需要作决议时,每个组成人员都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
3.坚持依法办事。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既有制约、监督,又有支持、促进,是寓支持、促进于制约、监督之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分工合作、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我国的这种政体有利于各个国家机关各司其职,既能充分发扬民主,避免权力过分集中,使国家的政治生活充满活力;又能使国家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提高工作效率,集中力量办大事。《监督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这一条规定,一是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严格按法定的权限办事;二是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程序,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办事,“一府两院”接受监督也应当遵守相应的程序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制原则。
4.坚持不直接处理问题。人大在行使监督权,开展监督工作时,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促使“一府两院”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不能直接代行“一府两院”的工作。比如,对于那些即使是明显错误的违法判决,人大也不能直接宣布其无效或进行改判,而是通过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事,纠正错误。不直接处理问题是人大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但决不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事情,对于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对于严重违法行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要管,而且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直至问题的最终解决,取得扎实的效果。在具体工作中,地方人大不仅要通过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等发现问题,还要综合运用询问、质询等各种有效手段督促解决问题,必要时要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撤消罢免等强制性的监督手段,保证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增强监督的实效。
5.坚持公开。《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同时要向社会公开,使人大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具体工作中,落实这一原则,县(区)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是要依法公开。依照《监督法》和监督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的职责,在公开的同时,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即该公开的一律公开,不该公开的要尽保密的责任。公开工作不做好就是失职,严重的属于违法。二是要及时公开。当今是信息时代,一定要在有效时间里将人大监督工作信息公布于社会,否则将降低或消弭信息价值。三是要全面公开。向社会公布人大监督工作各重要环节的有效信息,让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了解人大监督计划、监督过程和监督结果,知悉人大监督工作程序,保证公布的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