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13年申请独生子女费用通知
2013年洪洞一中独生子女费用申请通知
申请独生子女费用的教师请于6月18日之前到办公楼文印室领取申请表,一、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本人为非农业户口;
2、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
3、本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全额财政供养人员;
4、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未生育或未抱
(收)养子女;
5、独生子女未满16周岁。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发放条件者,每人每月发放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至子女满16周岁为止。
三、申报程序
1、本人申报。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一寸照片两张。
(1)全家三口户口簿(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本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3)本人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优质生育服务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节育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注:共6类证件,并提供复印件两份
另:2012年申请过的教师须交优质生育服务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本人身份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计生局统一年审。
以上所需东西请于24日上午交回办公室关亚静处,过期不候,年审的未交教师计生局将停发费用。
2013年6月17日
第二篇:独生子女费用解析2011
·HR论坛·也谈独生子女费
何永强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也有近5年的时间,大家对这个《规定》的关注程度大部分也仅仅停留在晚婚晚育的假期天数、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工资发放、假期天数等方面。随着2011年6月1日,上海市政府公布了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1〕24号),新修订后的《规定》犹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大家关注的焦点就在政府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亦称“独生子女费”)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及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都做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尤其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由原先的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提高的比例达到110%,提高幅度之大在无论是劳动者之中还是在用人单位之中都为之感到不小的“震动”。
“以前独生子女费每月才2.5元,谁会为了2.5元去和公司要呢?现在每月提高到30元,一年下来夫妻两人也是一笔不小的收获,当然要向公司去要了。”这样的心声代表着新《规定》实施后很多年轻父母的想法。“无用人单位的可以由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有用人单位的却要我们用人单位来承担,这似乎有些说不过去吧。”一些用人单位有这样“想不通”的想法也是情有可原。30元虽然不是大数额,但是突然“平白无故”多出这样一笔支出成本,尤其对于一些年轻员工占公司人员多数比例的公司来说,一年下来确实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支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会为此纠结不清。其实在2001年12月,国家就以立法的形式将独生子女奖励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误区一:私企、外企可以不发放独生子女费
一直以来,对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福利制度,用人单位都能依法执行,比如法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法定假期、法定带薪年休假等等。但是对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用人单位往往在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在很多人的眼里,以前国营企业确实有很多的职工福利,它即包括了职工食堂、职工宿舍、厂办幼儿园、浴室等,也包括了诸如副食品价格补贴、探
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等等。由于这些福利制度产生的时间都较早,而那时国家企业形态都以国有企业为主,所以即使在以各种形态并存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职工福利仍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私企、外企等非公企业。同时,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福利不是工资,工资是必须足额按时发放,而福利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因此可发可不发。
职工福利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具备集体福利事业,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方便、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虽然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进行了主辅分离的改革,国家社会福利制度也逐步得以完善,但是改革之后的职工福利依然存在,而且变得更加切合实际,与职工利益戚戚相关。《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一规定并没有区分企业的性质,显然适用于所有的企业。2006年7月施行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就已明确了将独生子女费和晚婚晚育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等内容一同列入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文件中。晚婚晚育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因为没有涉及到经济利益,所以执行起来还是比较顺畅。旧《规定》中独生子女费只有每月2.5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此都不会太在意,而现在调整到30元,势必会造成劳动者追要,用人单位搪塞的情景。因此,此次新修订的《规定》再一次明确重申了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费的规定。因此,不论是什么性质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符合《规定》的职工发放独生子女费。
误区
二、独生子女费已经包含在月工资中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麻烦,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双方约定的工资中已包含所有的福利费”等字样;一些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单上,也会有“补贴”、“津贴”或“福利费”等一栏项目,但是劳动者对这些津贴或福利费等到底包含了哪些内容却一头雾水。不管是在合同中约定福利费已包含于工资中或是在工资单上体现福利费等项目,这些做法显然已经将独生子女费列入员工工资性收入中,且作为工资总额扣除个人所得税。
国家统计局1990年11月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五条十四项规定了,独生子女费不列入工资总额。1994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上也明确规定了,独生子女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将独生子女费作为税后福利发放,而且单独列明,即避免给员工造成新的税负,同时也让员工拿得明明白白。
误区
三、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费从2011年6月份开始发放
市政府于2011年6月1日颁布了《规定》,并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会根据以往一般法律没有溯及力的经验,想当然地认为既然新规于6月1日颁布,就肯定自6月1日起实行,6月1日前独生子女费差额不予补发。
所谓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后,对它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违反新的法律法规的事实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目前,各国法律一般都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原因在于,法律是预测行为后果的标准,人们只能根据行为时已经生效的法律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达到自己行为的目的;如果根据行为时并不生效的法律评价人的行为,就侵犯了行为人对法律的信赖利益,法律也失去了对行为的指导、评价功能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功能。
我国民法也采取民法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的原则。但是在原则上确认民事法律没有溯及力的同时,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作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新修订的《规定》虽然也规定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但同时又规定了“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如果之前用人单位没有发放过独生子女费的,则从现在起不仅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员工发放该费用,而且要补发自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独生子女费,标准为每月30元。如果用人单位之前都是以每月2.5元标准发放的,除自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元之外,2011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差额部分也要补足。
误区
四、补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前的独生子女费都可以补领
由于旧规规定了独生子女费为每月2.5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注程度较低,因此很多年轻父母在生育之后也没有及时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规调整了独生子女费之后,很多没有办理《光荣证》的父母都扎堆到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补办《光荣证》。《光荣证》补办好了,劳动者就持证向用人单位要求补发之前的独生子女费。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前提条件都做了限制,即“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持有《独生子女光荣证》,包括《规定》实施前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是领取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硬性指标,是领取相关待遇的凭证。因为没有及时办理《光荣证》导致无法凭证享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险待遇,那是个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法规也从未规定过权利享受人可以补回自己已放弃的权利。上海市人口计生委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解释,“2011年1月
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很显然,享受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起始时间是“自领证之日起”。
每人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费虽是小数,但用人单位也应当牢记“勿以善小而不为”的古话,关怀员工从点滴小事做起
第三篇:关于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
清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关于做好2012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绝
女户子女保健费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2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绝女户子女保健费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要对当年出生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女户进行细致、认真、准确的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带以下资料上报县局审核。
1、独生子女所需资料:
(1)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原件;
(4)《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手册》。
2、双女绝女户所需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原件;
(2)两个女孩的户口簿或出生证明;
(3)绝育证明。
二、对已领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绝女户子女保健费的进行年审,对子女数增加、子女超龄、户口迁出等原因不能继续领取保健费的,向县局申报退出,如在审核中出现弄虚作假的追究计
生办主任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具体审核时间安排:
2012年9月17日石盘、解家沟、街道办
2012年9月18日双庙、高杰村、玉家河镇
2012年9月19日石咀驿、老舍古、李家塔
2012年9月20日折家坪、下廿里铺、郝家也
2012年9月21日宽州、乐堂堡、店则沟
各乡镇(办事处)如不按以上时间安排审核的,将不予审核。
附表一: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汇总表;
附表二:清涧县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象登记表; 附表三:清涧县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增对象登记表; 附表四:清涧县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出对象登记表; 附表五:清涧县农村双女绝育户对象登记表;
附表六:清涧县农村双女绝育户新增对象登记表;
附表七:清涧县农村双女绝育户退出对象登记表。
(注:附表一、三、四、六、七纸质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附表二、五只上报电子版)
清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0一二年九月十日
第四篇:独生子女申请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
说明:
1、婚姻状况填写初婚、再婚、离婚或丧偶。
2、本表由独生子女父母申请,持证人一寸半身照片一张,经双方单位或社区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核准,此表由办理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存档备查。
3、本表需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潦草涂改。
附件二:
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的规定,经查实,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特此证明
杭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科(办)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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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根联
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证明
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批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的规定,经查实,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
特此证明
杭州市区、县(市)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科(办)
年月日
第五篇:独生子女补贴申请
证明
兹有我单位职工,姓名:李明,于1978年8月20日与罗莉结婚(初婚),生有一子,姓名:李辉,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是独生子女。
李明同志于2013年11月退休。在2006年10月公司改制下岗时没有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
特此证明
广东省公司201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