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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书
编辑:诗酒琴音 识别码:15-540361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6-23 15:08: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书

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书

本人与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企业因此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我已知悉,现予以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签名:用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书

就业困难人员对用人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确认书

本人与 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企业因此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我已知悉,现予以确认。

就业困难人员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篇:关于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

关于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落实情况

淄博市人大内务司委员会

主任你好,得知你们要对我市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的情况进行调研。我提点看法,国家,省,我市,均有对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但没有落实好政策,再好的政策不执行,无异于纸上谈兵。

1问;为啥得不到落实执行?

2问;我市无就业困难人员,还是就业困难人员不需要补助?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虽然看得见,却常常摸不着。“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如镜中花、水中月,看上去很美,让人心动,却没有人拿过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就业困难人员法定权利,法定权益变为“空头支票”,是较明显的滥用职权或行政不作为。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指,为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减轻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压力,或为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鼓励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上述个人或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后实行先缴后补,给予一定费用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淄政发〔2008〕60号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持有《特困证》的人员(以下统称就业困难人员),要予以重点扶持。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给予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补贴以及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照淄财社[2006]9号文件执行。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内所缴纳费用不超过6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项目为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要求;尽快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012年6月16日

第四篇: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二○○九年四月十日)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就业困难人员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8〕20号文件的规定认定。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所涉及的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企业(单位)或个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确认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个人的资格及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期限、标准和金额,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期限。

1、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可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3、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个人缴纳部分,仍应由个人负担,由用人单位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代扣代缴。

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企业(单位)应为所招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之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所在统筹地区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执行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其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050”以上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12%,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6%;“4050”以下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8%,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缴费基数的3%。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 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第八条 企业(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填写《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6、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7、加盖印章的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居民身份证》

8、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发生

1、企业(单位)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复印件;

变化时,应及时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动手续:

2、企业(单位)新增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3、其他原因引起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增加或减少的。

第十条 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有单位依托的,由单位比照企业有关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没有单位依托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缴费申报,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代收代缴,并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比照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手续。第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后,可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经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核实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认定。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第十二条 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可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凭《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上季度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发证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对纳入补贴范围对象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便民利民原则,可以采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用先缴后补的办法,支持有条件的险种采用同缴同补的办法。

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每季终了后1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上季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企业(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单位)的资格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定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比照上述规定办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提前与招理。

用的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要追回用人单位因招用该对象而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经办机构对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和补贴的金额进行登记造册,并附相关原始资料或加盖印章的原始资料复印件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劳动保障部门自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就业困难人员数量、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认定,在《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财政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部门签署审核意见的《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复核后,在15个工作日内由就业补助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申请者本人银行账户;采用同缴同补办法的险种,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收入户。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开设服务窗口、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设立咨询电话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和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简化工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的统计工作,并作程序,方便参保企业(单位)和个人。

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逐级汇总上报,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上报至省劳动保障厅。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发现不符合补贴条件非法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应责令其改正并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篇:北京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流程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流程

一、文件依据

(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

(二)《关于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58号)。

二、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二、三产业工作,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可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招用条件:本办法所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一)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村劳动力;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劳动力;

(四)“零就业家庭”中的农村劳动力;

(五)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六)因地区资源枯竭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七)因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八)经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农村劳动力。

用人单位凭《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识别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

四、补贴标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20%;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贴9%;

(三)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补贴1%。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五、享受期限

2009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且补贴享受不足三年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直至累计三年期满;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享受已满三年的,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2009年4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招用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京劳社就发[2009]1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5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享受补贴。

六、申请补贴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关于***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请示》样本(见附件1)

2、《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及电子版;

3、《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三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注册资金的出资人交存入资银行凭证复印件,改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5、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6、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续订书复印件;

7、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生效至申请当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8、《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见附件4);

9、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张上报。

(二)再次申领

劳动合同一年期满的次月起六十日内,用人单位可凭下列材料领取上剩余及本首付的岗位补贴,同时申领上社会保险补贴:

1、《关于***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领补贴的请示》样本(见附件5);

2、连贯记录补贴申请享受情况的《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及电子版;

2、《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6);

3、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上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申请本首付岗位补贴的,还须提供本至申请当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4、上《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附件:

1、《关于***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请示》样本

2、《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3、《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

4、《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证明》;

5、《关于***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领补贴的请示》样本

6、《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批表》。

7、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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