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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对验资不实具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编辑:落花无言 识别码:15-1121294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9 10:43: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评估机构对验资不实具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评估机构对验资不实具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丁圣翔

[案 件]

202_年8月27日、11月25日,原告奉新县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与奉新县林旺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林旺记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建设林旺记公司的车间、厂房等工程,工程总价值为1411140.72元。至202_年4月,建筑公司承建的工程基本完工,但林旺记公司仅支付工程款35万元后,一直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70万元。此后,林旺记公司的股东(包括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员工四散离去。建筑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旺记公司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逾期付款银行利息。诉讼中,建筑公司以武汉正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正兴会计师事务所)在为林旺记公司进行验资评估时所出具的投入实物设备340万元的评估报告不实,存在虚假验资行为为由,申请追加正兴会计师事务所为被告,要求其在验资不实的340万元的合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查明:202_年7月18日,郭某、林某(林旺记公司的股东)为申请开办林旺记公司委托正兴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投资的全自动棉花糖淀粉筛粉机300型1台套对行资产评估。正兴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本公司评估师在收集了郭某、林某提供的36份购机器的连号、小额发票及广东汾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下称汾煌公司)出具的一份日期涂改的有货证明后,进行评估工作,作出了武正兴评字[202_]第010A号郭铄根、林树锆投资机器设备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委托资产评估总值为340万元。在此基础上,正兴会计师事务所做出武正兴验字[202_]011A号验资报告,结论为,委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奉新县支行成兴分理处,以实物资产形式出资为人民币壹佰捌拾万元整。202_年7月26日,郭某、林某根据验资报告,注册成立林旺记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裁 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院调查证实销售给林旺记公司机器设备的企业即潮州市西马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无工商登记。且购货的36张发票也不是潮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售的证据证明,林旺记公司注册时,事实上并无价值340万元的机器设备投入。首先,郭某、林某提出的36张连号、小号发票与常理不符。正兴会计师事务所未对36张连号发票进行认真审查,且对发票系小额、连号这一违反常理作法未引起重视;其次,存货证明中证明日期、设备所有人的姓名有明显涂改,不需使用技术手段即可看出涂改前的证明日期是202_年5月10日,先于购买日期202_年6月8日,也就是说机器购买之前,就已经有放在汾煌公司。正兴会计师事务对于委托人郭某、林某提供的上述具有重大瑕疵的存货证明,也没有进行认真审查。再次,正兴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评估评师王某一人所编制的机器设备现场勘查表,未对机器设备品牌、生产厂家、机器编号等重要信息进行了解及记录。据此,正兴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评估师在评估过程中明显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验资不实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林旺记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668867.0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银行利息;林旺记公司对确定的债务无力清偿的部分,由正兴会计师事务所在其验资证明不实的18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一、被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四十二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10

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规定:“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将验资单位的责任确定为过错赔偿责任,并且明确了赔偿顺序和范围。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理论,只有在主观上具有过错的情况下,验资单位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正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正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武正兴[202_]011A号验资报告的虚假验资部分,即奉新县林旺记食品有限公司以实物资产形式出资为人民币180万元整,是建立在仍由其公司注册评估师出具的武正兴评字[202_]第010A号评估报告基础上得出的。正兴会计师事务所在对被告林旺记公司委托评估资产全自动棉花糖淀粉筛粉机300型1台套进行评估时,委托人郭某、林某提供的资产凭证是其购买设备的36份发票及广东汾煌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购置资产存放于其公司的证明,而现有证据证明委托人提供的评估资产凭证是虚假的。在委托人提供虚假凭证的情况下,对虚假的评估资产凭证,如属于会计师事务所限于职权或者专业技术手段的局限无法鉴别其真伪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免责,不需承担民事责任。但纵观本案,委托人郭某、林某提供评

估资产凭证主要是202_年6月8日购买一台套价值340万元全自动棉花糖淀粉筛粉机300型机器设备的36张发票及存货证明,而该发票是销售商开具的36张限额为99000元的连号发票,这种做法有悖常理。其二,广东汾煌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存货证明中证明日期、设备所有人的姓名有明显涂改痕迹,不需使用技术手段即可看出涂改前的证明日期是202_年5月10日,也就是说委托人尚未在销售商处购买该机器设备,该设备就已然存放于广东汾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且证明存放的设备是一批,而不是评估报告的一台套,依一般常理就能识别上述凭证存在重大瑕疵。《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第十二条规定:“评估程序通常包括:(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二)签订业务约定书;(三)编制评估计划;(四)现场调查„„”而正兴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评估师在进行现场调查时,只填写了信息不全的机器设备现场勘查表,对机器生产厂家、品牌、编号等重要信息未进行调查核实,未尽到应尽的执业责任。从注册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和执业应有的谨慎角度看,对委托人提交的漏洞明显、有明显涂改痕迹,较易发现问题的评估凭证未能鉴别出真伪,显然不属于会计师事务所限于职权或者专业技术手段的局限无法鉴别其真伪的情形,而是属于应当发现也能够发现评估资料是虚假的,但却因疏忽大意没有发现,而出具了虚假的评估报告,对此,正兴会计师事务所主观上有过错。由于验资报告是在评估报告基础上产生的,验资单位可以以其无法保证资产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为由提出免责,但本案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均为被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评估不实、验资不实责任亦应由其承担。注册资金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对债务的清偿能力,原告与被告林旺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经济往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林旺记公司注册资金的信赖,正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的行为,使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对债务人被告林旺记公司的信赖基础丧失,并导致被告林旺记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从而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正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虚假验资报告与建筑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在客观上具有因果关

系,正兴会计师事务所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林旺记公司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篇:公证行为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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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行为侵权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当前,因公证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做出了错误的公证行为,侵害了证明对象权益的情况屡有发生。以公证机关为诉讼主体涉诉讼的案件逐年增多。但因我国立法上的滞后,对公证机关不规范的公证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法学界至今仍有争论。在审判实践中,亦争议颇大。有的人认为,公证机关是“国家证明机关”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对其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机关是一种准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行政赔偿;较为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对公证机关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先看一个案例,然后再作具体分析。

被告高某以田某、王某的房屋作抵押向某农业银行借款30万元。在向房屋管理部门某市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高某出示了某县公证处出具的田某、王某同意以房屋作抵押为高某借款提供担保的公证书,房管局为其办理了抵押登记。高某顺利地从银行贷款30万元。抵押贷款到期后,高某偿还了20万元,尚欠1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还。后经银行多次催要,高某先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时间,后下落不明。银行以高某及抵押人田某、王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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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某偿还借款本息,田某、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接到诉状后,田某向法庭提出答辩称,自己从未以房屋抵押为高某借款向银行提供担保。高某的姐姐原与田某之子谈恋爱,但已结束恋爱关系,已不来往了,不知高某是如何将其及其妻子的房证、身份证等证件弄到手办理的公证。公证书上签名及指印绝非其签字和捺印,是伪造的。并要求对指印和签字笔迹进行鉴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公证书上指印和笔迹确非田某本人的签字、捺印。公证处当时的经办人亦承认,在办理公证时,因是熟人带来的,所以违反了法定程序,在没有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公证书。另经查,抵押人王某系高某的外祖母,现已80多岁,其所抵押的房屋也已被拆迁,现下落不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高某采用欺诈手段,违背田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其房产为自己向银行借款作抵押,其行为侵害了田某的合法权益,为无效法律行为,该抵押合同亦归于无效,田某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公证处违规出具了内容虚假的公证文书,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合议庭出现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当事人向公证机关提请复议或由人民法院向其发出司法建议,由公证处依法定程序将公证书撤销,由借款人承担违约或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债权人的选择而定)。

其理由是,根据司法部1994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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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的证明》规定,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对公证书不服应当提请复议。公证文书出现错误,应由当事人提请复议,经法定程序后由公证处自行撤销。在我国至今还没有可对公证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被侵权人—银行对公证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其撤销公证文书并赔偿损失。

其理由是,是否可以对公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理论界虽有争议,但是公证处是“国家证明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力的这一性质,已表明了其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公证处与其他行政机关在体制上虽然存在着区别,公证处没有行政机关那样的隶属关系,彼此独立且无高低之分;公证处行使的是证明权,而非行政管理权限;在法律效力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证书只是具有特殊效力。但“国家证明机关”或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力都表明了一个意思即公证处行使的是“公”的证明权力。“公权力”的概念兼容了“行政权力”,更为广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涉及到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公证机构可以依照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待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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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它与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的影响本质上并无不同,因而可以认为是准行政行为。公证证明行为被视为行政行为或者说准行政行为是符合法理的,与我国法律规定亦无冲突。因而公证行为也就是一种可诉的行政行为。其性质与1996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鉴证机关对经济合同鉴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答复》的精神是一致的。该《答复》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鉴证机关没有严格依法审查合同„,致使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鉴证机关予以赔偿。鉴证机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理,因瑕疵的公证行为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至于提起赔偿的方式,可以单独提起,也可一并提起。《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6月11日下发的法1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98条也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但是根据该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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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该行政机关或者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赔偿费用,从各级政府财政列支。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种观点认为,公证机关由于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出具了有瑕疵的公证文书,应适用民法中的过错原则,可由当事人直接对公证机关提起民事诉讼,让公证处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1、公证行为的本质是公证机关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行为。我国目前尚无《公证法》,根据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公证机关是“国家证明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明权力,其与被证主体之间的行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但与行政行为根本不同的是,公证机关作出的不是针对行政相对人的有行政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而是居于第三方的地位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这种证明的效力从证据学角度看,因其是代表国家,依据“公”的权力,以“公”的身份作出的,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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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证明效力有其法律上的特殊性,优于“私”的证明效力。如对遗嘱继承的证明,两个以上公民所出具的证明的效力要低于公证证明的效力。如果在同一遗嘱继承法律关系中,应依据公证遗嘱确定继承人而非其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可见公证书是具有特殊的证明效力的民事证据之一种。不能将其定性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近期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当前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公证机构改革的重点是尽快把现有行政体制的符合改制条件的公证处改为事业体制。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法人。改革方案第(十三)条“:建立完善公证赔偿制度。公证赔偿实行有限责任,以公证处的资产为限,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公证机构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公证机构应从每年业务收入中提取3%的份额作为赔偿基金,用于理赔。公证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这一规定,使公证处承担责任的方式和能力类似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而非行政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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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损失,应由公证机构进行有限责任的民事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已有了多起公证机关因出具了瑕疵公证文书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例。

3、与之相近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6月26日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此时全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尚未改制,还不是现在的股份制企业化的法人,所以《批复》第一条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性质明确规定为: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这与司法部对公证机关的改革方案是一致的,即事业法人。《批复》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行为定性为:属于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因此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证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所进行的公证行为,也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与该《批复》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在暂无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参照执行。

至于公证机关赔偿案件中公证机关承担责任的方式,在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处理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的方式。《批复》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与案件的合同当事人虽然没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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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接的法律关系,但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司法部的改革方案,公证机关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公证处的自有资产为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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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行政复议的特点 http://s.yingle.com/w/xz/623199.html 以制度建构权

责统一的责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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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概念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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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_抚养费的强制执行怎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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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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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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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能否视为行政复议机关 http://s.yingle.com/w/xz/623185.html

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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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动症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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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案件会有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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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滞纳金跟罚款有无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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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异地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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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行政监察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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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处罚能在网上查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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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要坚持有错必纠 http://s.yingle.com/w/xz/623169.html

 不服评估结果可否提出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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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车辆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车辆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原告徐大成

被告常州市怡康物业有限公司

原告徐大成是常州市怡康花园小区的业主,该小区由被告常州市怡康物业有限公司实施物业管理。202_年4月原告以人民币99000元的价格经常州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号牌为苏D/90770的本田雅阁CD5轿车一辆,原告在怡康花园为该车申请了停车位,并向被告交纳了每月60元的停车费,被告向原告发放怡康物业苏D/90770智能卡一张,用于业主车辆进出管理。202_年4月20日原告发现自己停在小区车位上的车辆不见了,遂向公安部门报警。经查看小区监控录像,发现当天凌晨1时07分左右,有人在30秒左右时间内将原告的车辆开走。4月23日常州市公安局对原告的苏D/90770车辆失窃案立案侦查,至今未有结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99000元。

被告常州市怡康物业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被告对原告车辆的丢失不应承担保管责任。原告所交纳的费用仅是场地占用费,而非保管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管责任,对其因失窃的财产进行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被告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恪尽职守,对物业管理区的公共秩序及物业管理使用的安全尽到了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对于原告车辆的丢失并无过错。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本案原告未将车辆交付给被告保管,双方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然而,原告居住的小区由被告进行物业管理,原告根据被告的管理要求对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向被告交纳了相应的停车费,被告向原告发放了车辆管理卡,被告就应对业主的车辆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本案原告车辆被盗的损害结果,与被告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常州市怡康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大成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评析]

在本案审判过程中,对本案案由是否属于保管合同纠纷,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本案中原告是小区的业主,原告向被告申请了车辆停放车位并交纳了每月60元的停车费,原、被告之间就形成了保管合同,事发当天原告的车辆停放在小区失窃,被告应对原告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本案不属于保管合同纠纷,应属于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是被告所管理的小区业主,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根据被告的管理要求在小区内申请车位并交纳相应的费用,被告应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有负责管理,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未严格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职责,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交付保管物给保管人,并由保管人返还保管物为特征,本案纠纷不符合保管合同的情形。原告向被告申请到车位后,原告在小区内停车取车不需要征得被告同意,原告可以自由支配该车,因此,双方不符合保管合同的条件,该纠纷不属于保管合同纠纷,不能以保管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处理。

那么,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属于何法律关系呢?笔者认为,原告是被告所管理的小区的业主,双方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申请车位、交纳停车费是根据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要求进行的,原告接受了被告的管理,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被告就应在自己承诺的管理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向车主发放车辆管理卡后未对车辆的出入严格管理,对原告的车辆失窃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篇:车辆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车辆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经济发展,机动车辆逐渐成为大众化的交通工具,数量大副增加,事故数量随之上升。交通事故的发生,带给社会的是各方当事人经济利益上的损失。作为经济体制转型特有的产物,车辆挂靠在我国车辆运营管理中广泛出现,并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处理。车辆挂靠,主要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将车辆登记为某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所有,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即目前审判实践中所指的营运挂靠(因政策性规定而必须挂靠或因经营便利而挂靠,如客运公司、货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

对于存在车辆挂靠类型的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体,应如何界定呢?实践中有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挂靠人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主要依据就是,被挂靠单位虽然不是实际车主,1

对车辆实际运行、收益没有主动权,仅仅是登记车主而已,但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由被挂靠单位在收取车辆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既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即时兑现,又未将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扩大,也体现了权利、责任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二,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两种意见在实践中都有所体现并运用,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培训学习中,对全市的此类案件作了统一规定,即统一适用由挂靠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负连带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被挂靠单位收取多少管理费是其与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决定的,很难查清,受害者又难以举证证明,二是判决被挂靠单位在已经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判决被挂靠单位在约定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难以判断,也不容易查清。另外,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保护受害者损失能够得到充分、及时的赔偿到位。挂靠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承担能力毕境有限,由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双方的挂靠合同进行内部追偿,各方利益都得到了保护,并更有利的保证了受害者权益的充分及时保护。

第五篇: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受伤,平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受伤,平台是否应承担

赔偿责任?

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曾涛律师

202_年下半年以来,“共享单车”开始风靡全国,包括摩拜、OFO、小鸣、小蓝等多家共享单车平台相继投入大批单车进入各大一线城市,一时间骑共享单车出行成为了大城市最时尚、绿色环保的出行方式,受到了公众的青睐。伴随着新鲜事物的出现,新的法律问题也开始产生。

据央视报道:202_年3月,北京的一位冯先生租用ofo共享单车,在下坡骑行时摔伤。冯先生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刹车失灵,一气之下将共享单车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这也是共享单车首例索赔案件。冯先生向法院起诉称,今年1月28日21时左右,他从北京地铁八通线中国传媒大学站出站,通过手机扫码租用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运营的ofo共享单车。在骑行不到100米处遇到下坡,结果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他连人带车失控摔倒。

如新闻中所说的情况,骑共享单车因单车故障受伤,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呢?笔者认为,如果确因单车故障致车辆使用人受伤,共享单车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共享单车的运营模式来看,用户在APP上注册之后,交纳押金和租车费后就可享受租车服务,用户与共享单车平台在这一模式中实际上达成了一种租赁合同关系,因履行租赁合同造成用户受伤,可视为违约,而共享单车因故障造成用户受伤,也对用户构成了侵权,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民法的相关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因此,用户若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因单车故障受伤,可以违约或侵权为由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方面。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共享单车平台与用户的租赁协议达成之后,应履行使用户安全完成骑行的义务,安全达成骑行是合同的一部分,也是合同的根本目的,若因共享单车平台提供的单车的故障造成用户未达成安全骑行的目的,即单车平台构成违约,因其违约行为使得用户受伤,用户可要求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共享单车平台提供的单车租赁服务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用户若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因单车故障受伤,可以违约或侵权为由要求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选择以违约或者侵权为由起诉共享单车平台时,需要考虑一定的诉讼技巧:若是以侵权为由起诉,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需要证明单车平台在侵权中存在过错,这一点在取证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成本也偏高,并且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判决平台并不一定承担全部责任的可能性也很大。因此,在考虑以何案由起诉时,应尽量选择以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如此才能保障自身最大权益。

评估机构对验资不实具有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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