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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编辑:梦里花开 识别码:15-1029351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9 23:55: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二、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一)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本《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本《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次人或授权部门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出资人签署的公司章程(加盖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公章);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7.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8.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2.出资人为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出资人或授权部门加盖公章。

[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发起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创立大会决议应明确董事、监事的姓名,由发起人盖章或签字(自然人发起人)。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字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审批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发起人加盖公章。

[5]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此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该分公司的备案手续。

(二)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字决定规定公司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名称,应当向其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其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其公司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登记权的公司登记机关申报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加盖公章);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其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4]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5.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 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10.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5]实收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职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实收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6]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7]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审议章程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或授权部门的书面决定。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8]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10]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议未能由体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转让股东的说明。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11]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

《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负责人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三)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队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以上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出资人或出资人授权部门的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股东为自然人的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此规范。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2]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此规范。《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四)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裁判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此规范。

《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二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最终版]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

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⑵.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适用本规范。②.网上提交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需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的扫描件(PDF格式)。

企业名称已核调整提交材料规范

⑴.《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⑵.《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已经核准、尚未登记的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事项、延长有效期的适用本规范。②.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③.《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提交材料规范 ⑴.《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⑵.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⑶.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①申请人通过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申请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核准后,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适用本规范。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由申请人在核准申请通过以后自行下载、打印、填写。③已领取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调整已核准项目需要再次领取的,应交回原件;原件丢失或者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交回的,提供由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的有关情况说明;调整后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提供原登记机关未登记书面证明(开具未登记书面证明时,应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交回原登记机关)。④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应当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发生变化,或者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他人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另行委托需另行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表格下载”栏目下载)。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另行委托的,在“委托书”的“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字。

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⑴.《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⑵.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 同时申请组建集团的,提交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同时变更集团名称、简称的,提交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母企业公章)。

⑶.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⑷.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企业申请名称变更、新设集团名称申请、变更申请的适用本规范。

补发核准通知书提交材料规范 ⑴.补发申请书。

⑵.《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注:出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丢失等情况,需要申请补发的适用本规范。补发申请书由申请人自拟,写明补发理由,由全体投资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名称核准与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他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3.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可申请延长三个月。保留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2】预先核准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投资人可以申请延长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一次(三个月),经延期的预先核准的名称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2.预先核准的名称的延期应当在保留期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3】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投资人调整的,需另行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调整后的投资人仍使用原名称的,还需提交由调整前后投资人签名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确认调整前投资人撤回原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的内容;二是确认调整后的投资人使用原名称的内容,并缴回《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新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下列有关证明文件:

◆ 因省政府批准设立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

◆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新设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已设立企业的冠省名称预先核准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 因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因属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或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书;

◆ 因持有驰(著)名商标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证书;

◆ 因产品填补国内(省内)空白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 因列为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重点鼓励扶持行业申请冠省名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 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6】已冠省名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已登记注册的分支机构申请名称中使用“广东”字样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企业集团冠省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企业盖章确认的母公司及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由成员企业出具)。

【8】已冠省名企业集团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2.经母公司盖章确认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注: 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延期、项目调整的,按照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调整申请提交材料规范执行。

第四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派专人递送办理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http://)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2、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3、企业向其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时,适用本规范;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受理了该企业按有关规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送具有名称审批权限的登记机关审批。

4、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5、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

第五篇: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已核调整)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外资企业分支机构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印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注:

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3、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4、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6、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7、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9、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10、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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