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房地产企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稽查案例
房地产企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稽查案例
2009-7-29 17:21【大 中 小】【打印】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类型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所属税务机关:蚌埠市某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该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61726727.41元,应缴所得税1482084.98元,已缴纳所得税1482084.98元;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110338523.99,应缴所得税6360417.41元,已缴纳所得税6360417.79元。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
检查人员通过对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的学习,熟悉掌握该行业税收政策以及财务核算上的特点,借鉴以往该行业易存在的问题及容易被忽视的一些核算方面的涉税问题,有针对性地拟出对该企业的检查提纲,并在查前分析和初步检查的基础上调整、补充稽查内容,尽量减少稽查的盲目性,提高工作效率。
(二)检查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通过省局网站综合数据查询系统调取该企业的税务登记、税种鉴定、发票购买、使用、结存等情况,及所查年度的纳税申报情况,财务核算报表等系列涉税资料。采取从企业财务报表到总账、明细账、每月各税具体计算申报等详细逆查方法,逐月核对,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派出人员配合进一步外调取证,使案件检查和取证同时进行,保证了检查时间充裕。
(三)检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
1.房地产企业大都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查处时受到政府干预较大;
2.房地产企业的主要成本是建安成本,而目前建安企业基本上只是管理单位,真正的施工单位基本都是个体包工头,基本上无账或账证不健全,其成本根本不实或无法核实,从而造成建安成本不实,进而造成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实。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1.隐匿收入
检查人员通过对该企业财务报表的审查,发现该企业2006年度财务报表上挂有“递延税款”,检查人员对此有疑问,因为“递延税款”贷方反映的是企业尚未转销的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检查人员又进一步看到其下一级科目是“所得税”,而相对应的会计科目却是“其他应收款”,再检查“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现竟是收取的房款,于是向企业财务人员询问,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交代这部分是企业2006年1-6月收到销售存量房款25312364.90元,未结转销售收入,所提所得税挂“递延税款”,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应补缴所得税5774801.71元。
2.虚增成本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应付账款明细账核实时,发现应付账款借方有较大余额,随即就该科目核算的具体内容询问财务核算人员,在财务人员的配合下,稽查人员搞清了该企业由于没有及时进行竣工结算,导致企业不能按期结转工程成本而少计应纳税所得额,偷企业所得税。企业核算内容:
(1)付款
借:预付账款80万元贷:银行存款80万元
(2)竣工
借:预付账款20万元贷:应付账款20万元
(3)结转
借:房屋开发100万元贷:预付账款100万元借:开发产品——存量房100万元贷:房屋开发——某小区100万元
(4)决算(建安发票金额90万元,支付施工余款)借:应付账款10万元贷:银行存款10万元
至此,该企业应付账款核算的借方余额应是平时多计的房屋开发成本,而企业未能及时调账。
应调整成本:应付账款贷方余额数应全部调增当年计税利润。
3.取得票、货不一致发票入账。
检查人员通过对企业凭证的检查,将一个年度的入账发票(普票)分类筛选,通过省局网站综合数据查询系统逐票比对,结果发现该企业存在购票方与销货方不一致情形。经请示领导同意,随即派出人员到涉案地区取证,经外调取证证实了这一问题。
取得加盖公章为安徽振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钢筋加工厂普通发票5份,金额203879.63元(2006年12月133#凭证),经合肥市国税局出具的证明显示,未发售给该单位上述发票,此发票系安徽永良商贸公司购买。应剔除成本,调增当年计税利润203879.63元。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六款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上述问题1补缴所得税5774801.71元,同时对其未进行纳税申报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上述问题2补缴所得税33000元,定性偷税,处50%罚款1.65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之规定,上述问题3应补缴所得税:67280.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企业以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入账,未进行纳税调整,造成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处以一倍罚款计67280.28元。补税罚款合计5968862.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四、案件分析
(一)查处本案的认识及体会
1.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所致。虽然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在一部分纳税人头脑中没有真正形成,“查出来我倒霉,查不出我赚着”的思想还有一定市场。不法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不惜以身试法,利用外借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大肆偷税。
2.税务部门的监控力度需进一步加大。对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时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让纳税人加盖购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这也导致个别户领购的普通发票未加盖购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为普通发票外借埋下了隐患。
3.普通发票管理滞后。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研究制定了不少制度和办法,实施了金税工程,建立了全国协查系统。但对普通发票的管理措施还相对滞后,没有建立一套适用性的管理办法。用以前的老办法无法查出上述问题。
(二)工作建议
针对目前企业存在的普通发票违章情况,建议征管部门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企业的管理: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使纳税人对普通发票的认识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重视;
2.强化日常稽核,特别是对非增值税企业如房地产、建筑运输等行业取得的普通发票重点进行审核;
3.充分利用网上数据信息,加强对企业相关资料的评估和比对,以发现疑点和线索,给税务稽查提供案源;
4.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定期定额户的发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不定期对其抽查和审核,发现超定额,及时调整,发现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及时查处;
5.加大处罚力度,对企业明知不能入账而入账的行为,要严查重罚,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增强其对入账普通发票加强审核和把关的意识,堵住外借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
第二篇:上市公司虚增收入案例分析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年论文
目录
摘要
一、引言·······································································································································1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1
三、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2
四、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手段···································································································2
五、针对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3
(一)银广夏案例分析···········································································································3
(二)引起银广夏事件的真正原因分析···············································································3
六、银广夏案例的启示和意义分析···························································································4 参考文献及资料来源···················································································································
5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摘要:虚增收入是企业实现财务欺诈的惯用伎俩。当今社会,因虚增收入引发的财务欺诈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资本市场中各种创新财务操作使今天的财务欺诈越来越难被及时发现,导致欺诈骗局重复出现。本文将着重通过对银广夏的案例分析,阐述虚增收入的目的和方法,从而找出相关防范对策并提出相应建议,目的在于为广大投资者尽量避免落入财务陷阱提供参考。
关键词:虚增收入 财务欺诈 防范
一、引言
企业作为整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润不只是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反映,也是企业外部环境条件的综合反映;其利润数据的真实程度不仅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近年来,企业会计报表造假问题一直是国内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除因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或失误造成企业盈亏核算不实外,还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特别是通过虚增销售收入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尤为突出。
本文通过对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侧有关收入的确认条件入手,从而揭露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及手段,并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找出其防范对策,从而达到净化资本市场的目的。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
商品实施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分析可知,虚假捏造销售合同进而虚增销售收入的企
业显然违反了上述收入的确认条件。这些上市公司无视会计法规以及会计准侧的存在,是对会计法规以及会计准侧的践踏。相关部门必须予以严厉惩治,从而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一)保证上市融资或再融资。
对于未上市企业而言,初次上市必须有三年盈利,而一旦成功上市就能在一夜之间募集数以亿计的资金,这种巨大的诱惑使得不少未上市企业为了成功上市而不惜虚增业绩和资产。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为了符合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时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6%的再融资标准,他们往往需要通过虚增利润来实现。
(二)避免被摘牌。
为了便于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对部分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实行了ST等处理。上市公司一旦被贴上ST等标签,就意味着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同时也丧失了在股票市场上再融资的权利。为了避免被退市,公司不得不求助于虚增收入的手段。
(三)企业为了获取银行信用达到贷款的指标标准而虚增收入和利润。金融单位发放贷款必然会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考核一些主要财务指标,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而不愿向效益不好,资信状况差的企业提供贷款。企业为了达到银行规定的指标就会粉饰财务报表,为获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而蓄意提高收入、虚增利润。
四、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手段
(一)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因为是虚构收入,所以货款是收不回来的,只能将货款挂在“应收账款”中,通过坏账准备的提取等方法处理。
(二)伪造购销合同、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虚增收入。形式上核算齐全,实际上根本没有业务发生,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三)企业为了虚构销售收入,将产品从此仓库发运至另一仓库或者公开仓库,凭出库单及运输单据作为销售收入入账,而实际上商品只是从此仓库移入另一仓库,销售根本没有发生,从而虚构收入虚增利润。
(四)关联方虚假交易,这是众多企业进行虚增收入的首选手段。
五、针对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一)银广夏案例分析
银广夏自1998—2000年虚构利润分别为1176万元、17782万元和5670万元,共计76262万元。其中,1999年虚构的利润为1.78亿元,2000年虚构的利润为5.67亿元。
根据银广夏以前财务报表披露,天津广夏1999和2000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产品2.2亿元人民币和7.2亿人民币。1999年,银广夏利润的75%来自于天津广夏;到了2000年,这个比例更大。而根据天津海关有关方面证实:天津广夏1999出口额为482万美元,2000出口额仅为3万美元。在天津广夏虚假行为暴光后,经初步自查,银广夏已承认了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夏确实存在产品、产量、出口数量、结汇金额及财务数据不实等严重问题。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与银广夏披露的信息存在巨大悬殊。天津广夏这一虚假行为,致使银广夏1999年、2000年共计虚构高额利润达7.45亿元,创造了该行业的盈利奇迹。事实上,扣除银广夏虚增的利润,该公司1999年和2000年实际上已连续两年亏损。
据资料查证,银广夏的主要造假手段是通过伪造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出口报关单,伪造免税文件,伪造金融票据来虚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虚构巨额利润的目的。
(二)引起银广夏事件的真正原因分析
银广夏事件的发生对国内资本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对于本就不完善的中国资本市场更是雪上加霜。频频出现的舞弊案件打击了投资信心,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银广夏事件不是偶然因素引起的,该论文前部分阐述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只是浅层原因,所以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至关重要。
通过对银广夏事件的不断分析,以及就最近的万福生科造假案例的研究,从而总结出致使上市公司造假的真正原因如下:
1.公司股东对经营者的失控
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东(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可能全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对经营者失控是公司制国家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银广夏也不例外。由于银广夏是上市公司,广大的中小股东不可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就为控股股东和经营者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可能。银广夏控股股东和经营者正是利用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失控散布大量虚假信
息,虚增利润,达到为其牟利的目的。
在银广夏案件中,银广夏伪造会计信息之所以得逞,就是因为两权分离下股东和经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相对较高,信息严重匮乏,这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条件,可以说只要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所产生出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存在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2.银广夏违规作假使财务报告舞弊,其获得的违规收益大而遭受的处罚小,这也是其上市公司违规作假引发严重财务报告舞弊的根本原因。
六、银广夏案例的启示和意义分析
通过对银广夏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到如下解决对策:
(一)加大证监会处罚权限。
从案例分析来看,增加对财务报告舞弊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然而,由于现行法规和条例赋予证监会的处罚力度过低。因此,建议通过相关法案的修改,使证监会对舞弊的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加大。
(二)设置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
根据以上资料可知,银广夏事件造假的真正动机是粉饰财务报表,从而避免经营状况恶化,致使不被证监会警告或勒令退市,从而继续保有在股市上“圈钱”的机会。他们这样做,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成千上万的中小股民的漠视。其产生该行为的原因之一,是中小股民对已投资的上市公司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关注,从而给上市公司的经营层提供了造假的可能。鉴于此,我们应该赋予独立第三方的审计机构监督上市公司的权利,且该机构不受上市公司的制约,直接对证监会负责。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
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及以后的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引致了2002年萨班斯法案公布实施,其中法案中第404条款要求在美国证监会备案的上市公司必须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向证监会(SEC)提交的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为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证监会(SEC)的做法,也制定一套相关法案,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
参考文献及资料来源:
[1]企业会计准侧讲解2010.财政部会计司编.[2]林江河.关于银广夏会计舞弊案例的思考.财税科技,2006.12.[3]丁红燕.中国资本市场重大审计失败案例研究.山东社会科技,2008.[4]康巧凤.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现代径济信息.[5]曹昌.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中国经济周刊.
第三篇:上市公司虚增收入案例分析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年论文
目 录
摘 要
一、引言·······································································································································1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1
三、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2
四、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手段···································································································2
五、针对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3
(一)银广夏案例分析···········································································································3
(二)引起银广夏事件的真正原因分析···············································································3
六、银广夏案例的启示和意义分析···························································································4 参考文献及资料来源···················································································································5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年论文
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摘要:虚增收入是企业实现财务欺诈的惯用伎俩。当今社会,因虚增收入引发的财务欺诈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的现象屡见不鲜。资本市场中各种创新财务操作使今天的财务欺诈越来越难被及时发现,导致欺诈骗局重复出现。本文将着重通过对银广夏的案例分析,阐述虚增收入的目的和方法,从而找出相关防范对策并提出相应建议,目的在于为广大投资者尽量避免落入财务陷阱提供参考。
关键词:虚增收入 财务欺诈 防范
一、引言
企业作为整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利润不只是自身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反映,也是企业外部环境条件的综合反映;其利润数据的真实程度不仅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近年来,企业会计报表造假问题一直是国内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究其原因,除因企业会计人员素质低下或失误造成企业盈亏核算不实外,还存在人为操纵利润的情况,特别是通过虚增销售收入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尤为突出。
本文通过对2006年颁布的会计准侧有关收入的确认条件入手,从而揭露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及手段,并通过真实案例的分析,找出其防范对策,从而达到净化资本市场的目的。
二、虚增收入所涉及到的会计准侧和会计问题
企业销售商品时,能否确认收入,关键要看该销售是否能同时符合或满足以下五个条件,对于能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商品销售,应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反之则不能予以确认。在具体分析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通过对收入确认条件的分析可知,虚假捏造销售合同进而虚增销售收入的企 1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年论文
业显然违反了上述收入的确认条件。这些上市公司无视会计法规以及会计准侧的存在,是对会计法规以及会计准侧的践踏。相关部门必须予以严厉惩治,从而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三、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
(一)保证上市融资或再融资。
对于未上市企业而言,初次上市必须有三年盈利,而一旦成功上市就能在一夜之间募集数以亿计的资金,这种巨大的诱惑使得不少未上市企业为了成功上市而不惜虚增业绩和资产。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为了符合证监会规定的配股时净资产收益率必须达到6%的再融资标准,他们往往需要通过虚增利润来实现。
(二)避免被摘牌。
为了便于对上市公司的管理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对部分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实行了ST等处理。上市公司一旦被贴上ST等标签,就意味着公司在经营、管理、财务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同时也丧失了在股票市场上再融资的权利。为了避免被退市,公司不得不求助于虚增收入的手段。
(三)企业为了获取银行信用达到贷款的指标标准而虚增收入和利润。金融单位发放贷款必然会从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考核一些主要财务指标,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而不愿向效益不好,资信状况差的企业提供贷款。企业为了达到银行规定的指标就会粉饰财务报表,为获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而蓄意提高收入、虚增利润。
四、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手段
(一)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因为是虚构收入,所以货款是收不回来的,只能将货款挂在“应收账款”中,通过坏账准备的提取等方法处理。
(二)伪造购销合同、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金融票据,虚增收入。形式上核算齐全,实际上根本没有业务发生,从而达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目的
(三)企业为了虚构销售收入,将产品从此仓库发运至另一仓库或者公开仓库,凭出库单及运输单据作为销售收入入账,而实际上商品只是从此仓库移入另一仓库,销售根本没有发生,从而虚构收入虚增利润。
(四)关联方虚假交易,这是众多企业进行虚增收入的首选手段。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年论文
五、针对虚增收入的案例分析
(一)银广夏案例分析
银广夏自1998—2000年虚构利润分别为1176万元、17782万元和5670万元,共计76262万元。其中,1999年虚构的利润为1.78亿元,2000年虚构的利润为5.67亿元。
根据银广夏以前财务报表披露,天津广夏1999和2000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产品2.2亿元人民币和7.2亿人民币。1999年,银广夏利润的75%来自于天津广夏;到了2000年,这个比例更大。而根据天津海关有关方面证实:天津广夏1999出口额为482万美元,2000出口额仅为3万美元。在天津广夏虚假行为暴光后,经初步自查,银广夏已承认了其全资子公司天津广夏确实存在产品、产量、出口数量、结汇金额及财务数据不实等严重问题。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事实与银广夏披露的信息存在巨大悬殊。天津广夏这一虚假行为,致使银广夏1999年、2000年共计虚构高额利润达7.45亿元,创造了该行业的盈利奇迹。事实上,扣除银广夏虚增的利润,该公司1999年和2000年实际上已连续两年亏损。
据资料查证,银广夏的主要造假手段是通过伪造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伪造出口报关单,伪造免税文件,伪造金融票据来虚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虚构巨额利润的目的。
(二)引起银广夏事件的真正原因分析
银广夏事件的发生对国内资本市场造成了巨大冲击,对于本就不完善的中国资本市场更是雪上加霜。频频出现的舞弊案件打击了投资信心,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正常运行。银广夏事件不是偶然因素引起的,该论文前部分阐述上市公司虚增收入的目的,只是浅层原因,所以分析其深层次的原因至关重要。
通过对银广夏事件的不断分析,以及就最近的万福生科造假案例的研究,从而总结出致使上市公司造假的真正原因如下:
1.公司股东对经营者的失控
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股东(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不可能全部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股东对经营者失控是公司制国家普遍面临的一个难题,银广夏也不例外。由于银广夏是上市公司,广大的中小股东不可能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就为控股股东和经营者滥用权利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提供了可能。银广夏控股股东和经营者正是利用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失控散布大量虚假信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年论文
息,虚增利润,达到为其牟利的目的。
在银广夏案件中,银广夏伪造会计信息之所以得逞,就是因为两权分离下股东和经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由于监督成本相对较高,信息严重匮乏,这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条件,可以说只要存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立所产生出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存在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
2.银广夏违规作假使财务报告舞弊,其获得的违规收益大而遭受的处罚小,这也是其上市公司违规作假引发严重财务报告舞弊的根本原因。
六、银广夏案例的启示和意义分析
通过对银广夏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找到如下解决对策:
(一)加大证监会处罚权限。
从案例分析来看,增加对财务报告舞弊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概率。然而,由于现行法规和条例赋予证监会的处罚力度过低。因此,建议通过相关法案的修改,使证监会对舞弊的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加大。
(二)设置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
根据以上资料可知,银广夏事件造假的真正动机是粉饰财务报表,从而避免经营状况恶化,致使不被证监会警告或勒令退市,从而继续保有在股市上“圈钱”的机会。他们这样做,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更是对成千上万的中小股民的漠视。其产生该行为的原因之一,是中小股民对已投资的上市公司缺乏应有的监督和关注,从而给上市公司的经营层提供了造假的可能。鉴于此,我们应该赋予独立第三方的审计机构监督上市公司的权利,且该机构不受上市公司的制约,直接对证监会负责。这样,可以大大提高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
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及以后的公司财务舞弊案件,引致了2002年萨班斯法案公布实施,其中法案中第404条款要求在美国证监会备案的上市公司必须提交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作为向证监会(SEC)提交的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为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证监会(SEC)的做法,也制定一套相关法案,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
石家庄铁道大学学年论文
参考文献及资料来源:
[1]企业会计准侧讲解2010.财政部会计司编.[2]林江河.关于银广夏会计舞弊案例的思考.财税科技,2006.12.[3]丁红燕.中国资本市场重大审计失败案例研究.山东社会科技,2008.[4]康巧凤.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现代径济信息.[5]曹昌.万福生科财务造假.中国经济周刊.
第四篇:企业隐匿收入的共性
企业隐匿收入的共性
近年来,企业界的账务掩饰技术、偷税的技术手段已经相当诡密完善。近期,有的基层单位来电反映,目前发现利用“其他应付款”核算借款等异常现象相当普遍,且涉及到各行各业,数额大,隐匿收入偷税的可疑性大,咨询应对办法。就此,本人结合多年来从事反偷税工作的经验,围绕企业收入隐匿(主要针对企业利用挂往来账隐匿收入的偷税方式)的共性、收入隐匿偷税在实务中运用的具体方式及反偷税的方法浅谈点滴,供基层地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一、收入隐匿的共性
收入隐匿有全额隐匿与部分隐匿两种。通常情况下,隐匿收入都有一个共性,就是收入款项以现金或通过老板等个人银行卡结算。
就工业企业来说,某项收入全额隐匿必然会做到:企业账面没有做与该笔收入有关的生产记录(即报税收入多,账面生产的就多,销售隐匿掉,生产也要隐匿掉)。这是一个账务作假的系统工程。操作难度较大,因为关于产量的问题,材料采购,生产制造可以在账面上不体现,但发生的水电费,企业固定资产(如厂房规模是不好隐匿的),这些规模可能会间接地反映企业的生产能力,再加上不好隐匿但又可能与产量有一定比例关系的费用(如水电费等)的佐证,那收入的掩饰就是很困难的事情。如果账面已做生产库存,企业出售后客户不要发票,款项又不通过银行结算,这时企业的处理方法要么自行申报纳税,要么虚开发票给其他需要发票的企业,两种情况都要申报纳税,但前者合法而后者违法。
就商业企业及房地产企业来说,收入隐匿必然会做到: 一是收入款项以现金或通过老板等个人银行卡结算,不通过企业的开户银行结算,因为通过开户银行结算款项,而又不对该笔收入申报纳税,账务上不好处理,企业的风险大;
二是与该笔收入有关的进出货(商品)信息自始至终均未在企业的账面上体现(即企业账面没有或故意除掉与该笔货物相当的进出货记录及相关佐证,如差旅费、运杂费、应酬费)。如账面上有进货记录,但销售后因客户不要发票,款项又不通过银行结算,如不申报纳税,企业账上的库存就越挂越大,形成虚假库存,对企业来说是一个账务负担,如遇税务机关查账盘点账实不符,必然会暴露。通常情况下,企业会有两种办法处理:一是以不开发票的销售额名义自行主动申报纳税,当然在申报时有可能以减少单价的方式少申报部分收入;二是把这部分发票开给有需要发票的企业做账(即赚取发票税点,让别人给自己交税,又解决账务包袱,具体操作时,为了做得像一点,有的还通过银行过过账,取现金扣点税再通过个人卡转还给买票方,这样账同上又有收入,又有开发票,又有申报税款,但由于与受票方没有真实的业务来往,这构成了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就施工企业来说,收入隐匿必然会做到:与工程成本相关的支出项目在账面上不要体现,与工程收入有关的一切项目都通过账外循环(即从施工企业的账面上根本就看不到这个工程项目);只隐匿部分成本或不隐匿成本,而把这个项目的工程成本部分或全部拆散移花接木用于别的工程项目上,以达到偷税的目的。
就咨询服务企业来说,收入隐匿必然会做到:与该收入相关的费用支出账面不作记录,与该收入项目有关的一切都通过账外循环,与该收入相关的费用支出,部分或全部拆散后移花接列入其他项目收入的费用支出,从而达到偷漏营业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就目前情况看,企业采取的收入隐匿方式及隐蔽程度高的收支同隐(账外账)偷税方式几乎同存。在收支同隐法下,其费用一般情况未进行隐匿,但其成本同步隐匿的。目前,在工业企业通过成本变动法加大产品成本,虚减产品产量的情况下,就未完全同步进行隐匿;在商业企业采用进价加成法加大商品的采购价格,并虚减商品的采购数量时,也未完全同步进行隐匿;饮食娱乐业、房地产行业目前也有采取收支同隐方式偷税的发展趋势,应引起我们注意。
二、收入隐匿偷税在实务中运用的具体方式
结合现实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下面就企业利用往来账进行收入隐匿在实务中有关的运行方式,略列举如下:
1、有些企业将随同价款收取的代收代付款项、代垫款项等不记入“营业收入”账户,而是直接挂在往来账(如“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从而偷逃营业税;
2、有的施工企业将取得的工程收入及因提前完工所取得的“工程质量奖”、“提前竣工奖”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未结转收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时,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核算各项工程成本,贷方结余数未结转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3、房地产行业中,有的巧立名目截留预收购房款,仅把一部分预收购房款作收入申报纳税,而把大部分预收购房款挂往来账户(如其他应付款等),推迟了营业税纳税时间,并造成利润减少,少缴企业所得税;有的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开发产品时,除合同规定的价格收费外,另外收取发展商及住房基金、配套费、办证费、装修费、手续费、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收费,都不作经营收入入账,而作为“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户入账,偷逃营业税;有的房地产公司将土地补偿收入,以合作项目公司转来往来款项的名义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反映,常年挂账不结转;有的房地产企业将销售房屋给职工取得的购房款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有的房地产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挂记“其他应付款”未扣缴个人所得。
4、有的房屋中介公司收取的部分中介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未及时结转营业收入。
有的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审计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5、有的餐饮企业多头开设银行账户,将收入挂“其他应付款”,在银行间转来转去,而不列转为营业收入,瞒天过海,或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再以借款的形式转入企业账户,用以购买原材料、发放工资等,从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6、有的饮食企业将实现的收益直接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如企业将投资收益直接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年终时用于职工福利开支。
7、有的住宿(旅店)企业将营业收入及附设的其他服务(如为顾客提供洗衣服务、长途电话、代购火车票、飞机票等的手续费收入、附设的游戏机室的收入)长期挂“其他应付款”用作职工工资、奖金开支,隐匿营业收入。
8、有的代理、仓储、服务企业将实现的经营收入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隐匿收入。
9、有的广告企业将已收取的委托方的广告款挂在“其他应付款”账户,待扣减实际支付的广告发布费的余额后才作为代理广告业务收入来申报,造成漏缴营业税。
10、有的关联公司以转让定价办法,通过提高收费标准来达到调节两公司之间利润水平,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比如关联交易采取票货分离路线法(货物由A到D,发票由A开到B,再由B开给C,最后再从C开到D,层层转移价格,层层截留利润,再加上其他财务运作进行整合避税),隐匿本级收入;
11、有的工业、商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包装物已归还或没收逾期包装物押金的情况下,仍长期挂“其他应付款”账,不转入收入处理,偷逃税款。
12、有的加工企业收到承包款未计入当期收益,贷记其他应付款隐匿收入。
在上述的运作方式中,有部分企业通过由非财务人员收取部份应税收入,建立账外现金收支账,收取的货款存在另外开立的个人储蓄存折,未开票未申报纳税。当账外收取的销售收入资金从个人储蓄折子流入到财务上时,企业财务处理为向出资人个人借款,堂而皇之地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反偷税的方法
针对企业利用往来账进行收入隐匿的运行方式,我们可采取如下对应办法开展反偷税。
1、通过对会计报表审查的办法寻找偷税疑点。在对负债表中的“其他应付款”项目进行分析审查时,若发现应付款数额大,则应注意结合财务费用支付情况进行跟踪分析,比如审查房地产企业报表时,若发现“其他应付款”数额大,则可这样想象,到底有哪些单位和个人喜欢借款给房地产商而又不需要付利息的。自然会想到:一是购房购地的人;二是办理商品房按揭的银行;三是预交售房订金的买主。这三种情形中的售房订金、购房购地款、甚至银行按揭,都有可能转入其他应付款隐匿。在分析时,我们还要结合对“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以及结合《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期初、期末数进行分析,如出现“主营业务利润率”指标异常、或“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账款”红字和“预收账款”期末大幅度增长等情况,判断其存在少计收入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核查。
2、以企业所得税税负分析审查为起点、以往来账分析为结合点,跟踪分析核查。
首先从利润开始,进而追踪到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支项目、纳税调整项目等指标。在利润的构成因素中,毛利率的高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最大,企业有没有偷税,在收入正常的情况下,首先要看其毛利率是不是正常,与相同企业相同产品相比是否太低,如果太低,则企业可能运用成本变动进行虚增成本,还有可能伴随收入隐匿的情形,查账人员要对其成本运用项目进行审查,如果是商业企业的毛利率太低,则企业有可能运用进价加成进行偷税,进价加成同时还会伴随着收入隐匿账外经营、此时,检查人员应关注其采购价格和企业的规模;其次要对其费用进行认定,如果毛利率正常,但大部分毛利被期间费用侵蚀掉,造成账面微利或亏损,那么要对其期间费用进行审查认定,以确认其是否存在虚列费用问题。如果毛利率正常,费用发生又真实可靠,但企业的毛利被期间费用侵蚀掉而出现亏损,那么要对认定企业是否存在收入隐匿的可能,因为企业发生的费用通常都与一定的收入相匹配,如果收入隐匿、成本按做账收入的比例搭配,而发生的费用不予隐匿,其必然结果是出现亏损或微利,这里应重点结合“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深层次的核查。审查“其他应付款”的贷方发生额,核查往来账户的每笔发生额,特别对大笔发生额必须跟踪核查原始凭证。并结合“产成品”账户进行。对“产成品”账户核查时,可运用用“量差”分析法,审查发出产品的去向。具体方法上可用“产成品”账户贷方合计数,减去“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的借方数,再减去“待处理财产损益”账户的盘亏数,其量差即为产品的应销量,然后用应销量与“产品销售收入”账户中记录的已销量对照,如果应销量大于已销量,其量差的去向不是被非生产项目所领用,就是以货抵债、以货易货、馈赠他人或者将产品用于长期投资等。通过调阅记账凭证,核查其账户的对应关系,迅速发现企业的偷税问题,减少核查工作量。
3、在核查中,可采取账证检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实地检查和外部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施工企业,必要时可通过到建设单位基建现场察看了承建工程项目的规模和进展情况,并结合核实“其它应付款”科目和工程结算单及有关收入凭证,分析工程收入与工程规模是否相符。有无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坐支工程收入,用于相关支出,从而查实施工单位隐匿工程收入进行偷逃税款的违法事实。对房地产企业,必要时可通过外围取证办法。一是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查证工程承建单位、工程报建、合同等情况;从房地产开发的按揭银行,寻找有关商品房按揭合同核对“短期借款”核算的每笔款项是否与银行汇到公司账上的按揭款相符。对多头开户的餐饮业,检查时可从资金流向入手,通过银行配合外围取证的方式,追查其隐匿收入的账户,查清所隐匿的收入。
4、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进行审查。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是各种避税手段中较为常见的手法之一,特别是在税率存在差异、一方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关联企业间往往通过转让定价调节关联方之间的利润水平来达到节税的目的。对此,我国税收征管法做了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征管法》第三十六条)。在检查关联企业“其他应付款”科目时,可通过外围取证的办法查证转让定价少缴税款行为。
上述列举的方法,主要应对的是收入隐匿的一般偷税手段,对于收支同隐(设账外帐)的偷税手段,单独采取上述方法是难以奏效的。收支同隐是一种隐蔽性很强的偷税手段,企业对外账的会计处理均通过财务掩饰,这种外账无论总体税负还是各种税负指标均良好正常,往往通过财务报表分析也找不出任何不合理的地方,也就是说在常规监管纳税评估和计算机选案是难以发现其偷税疑点的,其偷税事实不容易被怀疑,除非被人举报,或是税务人员下户调查时被发现。对此,要突破企业设置的内账(账外账),应对企业账外经营行为,比较有效的办法万变不离其宗,通过发挥管理员的日常检查职能作用,运用“企业规模调查”(指企业的生产规模、资产规模和营运规模,具体指企业的固定资产规模(指房屋、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等)、存货规模(原材料、包装物、在产品、产成品规模)、用工规模(用工人数、用工档次)、资本规模、负债规模、研发规模)的方法,取得企业总体规模的第一手材资料,以此对企业真实规模状况来估算或审定出企业的大致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用估算出企业的大致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与企业实际纳税申报数据和公开的财务报表进行比对,从而对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一个初步的大致的判断。通过运用“企业规模调查”的方法,对相关迹象抽丝剥茧、去伪存真,以还原其本来面目,发现问题及时密切稽查部门联合行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突破账外账偷税行为的查处,才能真正有效地打击偷税行为、开拓地税征管、稽查工作新局面。
第五篇:房地产企业稽查要点
房地产企业稽查要点
一、营业税
1、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额确认是否正确,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并入营业额申报纳税。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是否按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申报纳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银行按揭款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4、以房换地、以地换房或其他合作建房行为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5、拍卖、被拍卖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是否申报纳税。
6、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投资方是否申报纳税。
7、采用“还本”方式销售不动产时,是否是按减除“还本”支出后的收入申报纳税。
8、将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是否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9、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是否并入营业额中申报纳税。
10、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价格是否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
11、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申报纳税。
12、是否与包销商签订包销合同,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有无将包销、代销商品房手续费支出直接从营业额中抵减的情况。
13、是否存在“代建房”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代建房”的三个条件。
14、关联企业间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价格是否合理。
15、有无将折扣额另开发票,而在营业额中扣除的问题。
16、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17、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取得固定收入,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承担风险的,是否按“租赁业”申报纳税。
18、开发商聘请境外企业进行设计、施工、监理、销售策划、代销包销等业务,如这些境外企业在境内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开发商有否代境外企业扣缴有关营业税。
19、涉及营业税的其他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检查要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以后用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是否根据收入来源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下列原则分别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是否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是否在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发生下列行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和利润:
(1)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3)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4)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5)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
3、代建工程、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是否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
4、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约的材料、下脚料、残料留归企业所有的,是否按公允价确认收入。
5、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是否计收入。
6、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如代客装修、清洁等取得的收入是否作其他业务收入。
7、有无将折扣额另开发票,而在收入中扣除的问题。有无将收入长期挂往来账不入账现象。
8、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是否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9、是否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预)缴纳企业所得税。
10、涉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其他问题。
(二)税前扣除项目检查要点:
1、是否准确区分期间费用和成本、开发产品建造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有无人为加大投资概算,是否虚列、重列有关的成本、费用。
2、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是否将成本对象完工后实际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当期销售成本。
3、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同一企业有多个房产开发项目,其发生的成本、费用能否划分清楚,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与费用时是否与收入相匹配,有无其他未结转收入项目的成本、费用;有无多计开发产品单位工程成本和已售商品房面积。
4、为开发产品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提的维修基金余额是否作纳税调整。
5、是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成本对象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损毁是否作为财产损失直接税前扣除。
6、是否将未结转销售收入的预收款所涉及到的营业税等一并结转到当期销售税金,有否重复列支税金。
7、“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坏帐准备金”、“业务招待费”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扩大扣除比例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8、贿赂等非法支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9、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
10、按会计制度计提的各项准备金是否作纳税调整。
11、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是否按月人均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工资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工资计提是否符合“两低于”原则,是否实际发放,未实际发放部分是否已调增应税所得。
12、纳税人计提的以前应提未提、应计未计的费用及补缴以前的税金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13、捐赠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接受的捐赠是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未按规定转作本企业经营性资产以及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是否也计提了折旧。
15、为房地产开发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是否计入有关房地产的成本。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16、有否将购建“固定资产”等资本性支出在直接在税前扣除。
17、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益清理后的净收益是否按规定结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未报批的,是否按规定作纳税调减。
18、税前扣除项目的各项凭证是否合法,是否有虚列成本现象。
19、成本、费用能否准确核算,与税务机关已确定的征收方式是否相符合。
20、其他税前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
三、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结算前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采取分期收款销售方法取得的预收款项)是否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竣工结算后是否按规定期限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清算。
2、申报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额是否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
3、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其他问题
四、房产税
1、有否将生产经营用房产、出租房产与免税的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2、自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3、自行建造的应税房产交付使用后,有否长期挂“在建工程”账,既不办理竣工结算,也未申报缴纳房产税。有否将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下水管、电梯等)从房产原值剥离出来,少缴房产税。
4、闲置未用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5、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后,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部分是否按规定增加房屋原值,缴纳了房产税。
6、企业将房产、车库、仓库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是否按租金缴纳房产税。
7、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计缴房产税。
8、涉及房产税的其他问题。
五、土地使用税
1、在开发建设期间,为开发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在项目完工后,对未出售部分的商品房占用的土地是否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开发的土地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其他问题。
六、印花税
1、各类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账簿等是否按规定贴花。
2、购销合同是否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足额缴纳。
3、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是否按规定贴花。
4、各类未履行的合同,是否按规定贴花。
5、涉及印花税的其他问题。
七、个人所得税
1、对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是否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是否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相混淆,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从“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账户中提取支付的工资、奖金是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4、通过“应付福利费”账户发放的人人有份的实物和现金,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或劳动分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6、支付给董事的董事费,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股息、红利、利息时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单位为职工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否将支付额换算成含税收入后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是否按规定缴纳(代扣)个人所得税。
10、纳税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内既未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是否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11、有无奖励职工汽车、住房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12、有无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未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13、将代扣代缴税款长期挂账而不申报缴纳。
14、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