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生产企业办事程序及申报材料
生产企业办事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到工商局进行名称预核
二、监督所办理许可证
申报材料:
申请表一份;
2.从业人员特殊岗位证件复印件(1人1证,未办理的在稽查科及时办理);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负责人的)。
5.生产许可承诺通知书;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周边环境平面图(标明功能分布、设施及生产设备的设置布局图);
7.工艺流程、配方(生产加工业);
8.生产许可检验报告书;
9.有相应的制度、上墙。
三、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1.个体工商户在企业所在地工商所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在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
申报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一份;
2、全体股东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一份;
3、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一份;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托、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一份(股东会决议);
7、公司法定*****人任职文件一份;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9、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一份;
10、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批准文件。
四、雕刻公章
五、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代码证书申报表(加盖公章)一份。、六、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二篇: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
浙江省名牌产品申报办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总局12号令)、《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以及《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浙江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管理工作。
二、服务范围
本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自愿申请认定名牌产品的企业及其产品。
三、申报条件
1、浙江名牌产品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2、中国名牌产品
符合当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要求。
四、服务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在自愿申报浙江名牌的基础上,到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或登陆相关网站下载《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在当年3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a)《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
b)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c)上企业资产损益表和申报名牌产品的销售额证明;
d)省和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如有);
e)计量体系合格(确认)证明;
f)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如有)证明;
g)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证明;
h)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证明(如有);
i)强制性管理产品取得的证书;
j)符合清洁生产的证明;
k)企业主要用户名单(单独装订)。
2、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填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4月底前统一报送认定办;对不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及评价
1、认定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对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选名单,在6月底前将初选名单内的申报材料分送省级综合部门和相应的专
业评审组。
2、省级相关综合(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中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专业评审组按照评价细则对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等进行专业评价,提出浙江名牌的建议名单,在6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和建议名单送认定办。
3、认定办汇总分析评价意见和建议名单,必要时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在8月底前向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提出当浙江名牌产品的初选名单。
4、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采用全体会议方式,对认定办提交的初选名单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产生审核确定的初选名单。
(三)征求社会意见
审核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意见。
(四)认定和公告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对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在9月份对认定的当浙江名牌产品进行公告,并授予“浙江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六)跟踪管理
1、浙江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的,自愿申请复评。
2、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对浙江名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认定办负责跟踪管理的日常工作。
3、浙江名牌产品申请企业在每年1月底前向认定办和所在地的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浙江名牌产品的上一发展情况,填报《浙江名牌产品发展跟踪情况表》。浙江名牌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在国家监督抽查或出口检验中出现不合格等,企业应及时向认定办和所在地的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4、对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可以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浙江名牌产品称号。
5、浙江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及时报告认定办和所在地的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持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等变更证明、原浙江名牌产品证书到认定办申请证书变更。
(七)组织受理中国名牌产品的申报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通知和当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目录,认定办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指导企业填报《中国名牌产品申请书》,审查企业的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
(八)工作质量检查
1、自查:根据浙江名牌产品的申报、评价、汇总、报送、跟踪等流程,分阶段按照质量分目标考核要求进行自查。
2、处领导检查:分阶段按质量分目标考核办法进行工作检查。
3、顾客评价:在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示及名牌产品跟踪中征求意见;在平时的工作中收集顾客意见。
五、服务纪律
严格遵守科学、公开、公正、公平,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六、受理部门: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篇:纯净水生产企业办事程序及申报材料
纯净水生产企业办事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到工商局进行名称预核
二、卫生监督所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
申报材料:
申请表一份;
2.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1人1证,未办理的在稽查科及时办理);
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法人、负责人的)。
5.卫生许可承诺通知书;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周边环境平面图(标明功能分布、卫生设施及生产设备的设置布局图);
7.工艺流程、配方(生产加工业);
8.卫生检验报告书;
9.有相应的卫生制度、上墙。
三、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1.个体工商户在企业所在地工商所办理;
2.有限责任公司在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办理
申报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一份;
2、全体股东指定*****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一份;
3、公司章程原件一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一份;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托、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原件一份(股东会决议);
7、公司法定*****人任职文件一份;
8、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9、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一份;
10、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批准文件。
四、雕刻公章
五、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代码证书申报表(加盖公章)一份。、六、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税务登记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七、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证
申报材料:1.《水许可申请书》一份;
2、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水资源论证报告一份;
3、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一份。
八、质监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程序:县初审——市里审查检验——报国家审批申报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
3、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4、企业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5、企业负责人(法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6、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二份;
7、企业生产艺业流程图二份;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一份;
9、企业标准文本一份;
10、HA*****体系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第四篇: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办事程序
1、所出资企业部分国有资产处置
(1)、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国有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如下资料:
A、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B、近期财务报告
C、资产处置意向书
D、可行性报告及其他价值凭证和权属证明。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处置申请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置意见。属于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由市国资委提出处置申请,上报市政府批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中介机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资产评估程序进行核准或备案。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进行公开拍卖。
(4)、拟处置部分资产的企业填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予以审批。
2、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
(1)、企业国有产权均在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2)、企业国有产权在不同国资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划转双方分别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送国有产权划转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市国资委审核并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批准。
(3)、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财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的登记等手续。
A、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B、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C、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D、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持有的;
E、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3、企业改制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有关问题请示(处置方案)、国企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筹备改制的批复、资产评估核准和资产损失核销批复、专项审计报告、延伸审计报告及批复、国有资本结构调整方案、新设立企业章程、职代会决议、银行债权保全证明、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职工安置费用批复以及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2)、市国资委审核资产处置资料,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主任批示或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市国资委下发处置文件。
第五篇:企业员工落户办事程序
企业员工落户办事程序
发布日期:2006-08-02
1、投资企业骨干员工落户(1)条件: 在思明区、湖里区实际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扣除地方各项附加费和减、免、退税款,下同),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10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50万元)或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2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在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以及海沧区实际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5万元以上,兴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的实际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从1995起连续三年年实际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迁入3人户口(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企业骨干均可,由企业自定)。每增加实际投资金额达50万元(高科技企业及科研单位30万元),年实际纳税额每增加10万元以上的,迁入名额增加1人。
符合投资落户条件办理企业骨干户口,企业骨干本人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学历、年龄要求: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含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或初级职称,本市急需的高级技工,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③必须在企业服务满三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且继续签订五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依照上述规定,在按实际投资金额标准入户或按实际纳税额标准入户中,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标准办理落户。
(2)提供材料:
①《厦门市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一式两份;
属于重点工业企业还需填写《重点工业企业骨干员工落户汇总表》一份及市经发局有关证明材料; ②企业证明;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④近期企业验资报告或市地(国)税部门出具的企业缴税证明;
需按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投资或纳税条件办理户口的,还需提供市科技局出示的企业属高科技型企业、科学研究单位证明。
⑤骨干员工的身份证、学历、职称等证件; 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⑦续签的劳动合同; ⑧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注:①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企业的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各一套。
②办理投资企业骨干员工落户必须由企业人事干部办理。(3)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凭上述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后,凭《厦门市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及公安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4)办理时限:对材料完整者,承办人受理后一般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2、小城镇落户(1)条件:
在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以及海沧区镇、街道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所在镇、街道常住户口:
①在城镇务工满3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
②继续签订3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③在区政府或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驻地镇或街道落户的人员还必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2)提供材料: ①《厦门市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一式两份; 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③员工的身份证、学历等证件; ④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⑤续签的劳动合同;
⑥拟落户在区政府所在地者还须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
注:①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企业的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各一套。
(3)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凭上述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后,凭《厦门市企业员工落户审核表》及公安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4)办理时限:对材料完整者,承办人受理后一般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租住私房不能算有合法固定住所。
注:我处周一至周五上午受理上述各项承办事项,办理相关手续,下午办理成建制调动、成批落户等相关业务,不对外办公。
承办处室:劳动工资处 联系电话:5325827
“小城镇落户”有关问题解答
1、本市以外人员在岛外工作,落户岛外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在岛外工作满三年,并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2)继续签订三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3)落户在区政府驻地镇或街道的还必须有合法固定住所。
2、继续签订三年以上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是指什么样的合同? 答:上述劳动合同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起始日期为办理落户当年;(2)合同期限为三年(含三年)以上或者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合同须经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3、申请落户在区政府驻地镇或街道要求有合法固定住所是指什么?租住私房能否算合法固定住所?
答: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居民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的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租住私房不能算有合法固定住所。
4、工作单位在岛内(思明区、湖里区),能否办理小城镇落户? 答:工作单位在岛内(思明区、湖里区),只能办理投资企业骨干员工落户,不能办理小城镇落户。但如果单位注册地在岛内,在岛外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供岛外营业执照)且员工实际工作地点在岛外的,可以按小城镇落户条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