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实施细则
一、根据太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扶持创意产业发展的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从事动漫游戏产品开发和制造的企业。
三、持有国家部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动漫游戏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不超过300m2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持有山西省厅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动漫游戏产业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不超过200m2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提供不超过200m2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注册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动漫游戏企业,提供不超过100 m2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1~3年。
四、企业的原创性动画片,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3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多个电视台首播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五、企业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获国家、省级大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获多次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六、经国家出版总署或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原创游戏作品,每款奖励10万元。
七、对企业开发反映山西地方文化题材的原创动漫作品,并正式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播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本细则由太原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鼓励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第一条 为推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已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入驻合肥高新区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并经合肥高新区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小组)认定,纳入我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行业管理名录的企业:
1、从事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作、动漫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平台的开发、动漫游戏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制作,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从事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经营等,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
2、从事软件产品研发和生产,年营业额超过1亿元的企业。
3、从事服务外包的开发、经营,ITO类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BPO类年营业额达到3000万元的企业。
4、2008年12月31日前入驻高新区的企业,以2008年正式年报数据为基准,营业额新增部分达到上述规定,则同样适用本政策范围。
5、享受政策的企业年营业额增加率超过30%,次年方可继续享受政策。
第三条 设立高新区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专项扶持资金。从2010年起五年内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产业入驻基地,租用研发、生产、办公用房300-1000平方米以内的,3年内租金全免。企业购置基地研发、生产、办公用房的,以优惠价出让。
第五条 新入驻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的形式返还给企业。行政性收费全额免收或补助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六条 新入驻企业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20万元以上的,5年内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第七条 入驻企业引进的核心团队的关键人才(须经小组认定,具体标准另见有关规定),在合肥购置住房的,144平方米以内给予购房款总额2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研发(技术、创作)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际、国家、省部级及市一级奖励的企业,经小组核实后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的技术平台建设及产品研发项目。多次获奖的从高奖励。
第九条 企业建立各类技术支撑平台、人才培训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给予总投资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每为高新区企业培训各种技术人才发生的费用,按费用支出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在高新区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额50%以上投资在小组办公室备案的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的形式返还给企业。
第十一条 在高新区设立的担保公司,担保额50%以上服务在小组办公室备案的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企业的,其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以“2免3减半”的形式返还给企业。高新区下属的担保公司优先为基地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二条 从事软件、动漫和服务外包业务,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年营业额超过一亿元的企业,或具有较强原创能力、知名品牌形象、成功赢利模式、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实行重点扶持政策,开辟“绿色通道”,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优惠政策。享受“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企业、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原创动漫作品开发计划通过小组审核(有关审核办法另行公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给予30万至100万的创新扶持资金。手机电影原创作
品开发计划通过小组审核(有关审核办法另行公布),并报高新区管委会同意,给予3万至5万的创新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在我区立项生产的原创影视动画,一经中央、省级、市级电视台播出,并获得国家、省、市奖励的,高新区再给分别给予全额奖金50%、30%、20%的奖励。在多级或多家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企业推出正式运营的3D网络游戏,通过内测、公测,正式运营满1年后,(有关审核办法另行公布)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到300万的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的原创手机电影,预装手机100万部以上,或者下载量达到100万次以上,奖励5至10万元。
第十七条 入驻基地满1年,并符合本政策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的增长情况给予成长性奖励。年增长率在50%、70%、100%、100%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100万、200万和300万的奖励。最高奖励额为300万。
第十八条 上述企业在高新区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0年,企业经营期限不满10年,在高新区所享受的各项优惠、减免和奖励资金将全部追回。
第十九条 本政策实施细则由小组办公室制订,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郑州市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郑州市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动漫企业:
经郑州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郑州市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郑州市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财政资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支持郑州市动漫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和个人,方可申请享受
《意见》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 申报奖励的企业或个人,应当符合《意见》所列明的奖励内容,并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二章 办法的认定及组织实施机构
第五条 郑州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是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动漫产业专项资金的动漫企业进行认定,并负责受理认定企业及个人的资金申报。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在郑州市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并依法纳税的企业;、除动漫培训外的企业需符合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并取得 “ 动漫企业证书 ” 或 “ 重点动漫企业证书 ” ;、经郑州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可,取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认定文件。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指在第六条规定的企业中工作的职工,或郑州市民。
第八条 专项资金资助和扶持的范围包括:动画漫画作品播出演出发行奖励、电视台播出补助、原创动画漫画作品奖励、动漫企业创业资助、贷款贴息、动漫办学奖励、动漫人才奖励、动漫会展补贴、动漫企业产业化奖励、动漫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励、国家级动漫产业发展基
地补助等。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报办法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即可按下述规定提出资助、补贴、奖励、优惠申请:
(一)动漫企业原创动画漫画作品播出、演出、发行奖励、奖励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动漫企业;
原创动画漫画作品需在我市完成最终的生产或创作活动;
原创动画漫画作品需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奖励标准:
凡符合上述条件、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原创动画片,在地方电视台(地市级以上)首播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 1000 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 2000 元标准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在中央台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 2000 元、三维 4000 元标准,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在多个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此外,对在境外主流媒体播出的,按照每分钟二维 3000 元、三维 6000 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另行奖励,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创作、演出的动漫舞台剧目在省内演出的,给予每场 0.5 万元的补助,全年不超过 20 万元;在省外演出的,给予每场 1 万元的补助,全年不超过 30 万元;在海外演出的,给予每场 5 万元的补助,全年不超过 50 万元。获 “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 的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由本市企业研发、出版发行的优秀原创漫画出版物,根据其影响力和市场销售情况,经市动漫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批准,漫画图书可一次性奖励 5—7 万元;对在境外出版原创漫画图书的,可一次性奖励 8—10 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动漫期刊及动漫出版社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另行规定。、需申报资料
动画类: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国家广电总局立项备案文件、发行许可证、作品著作权确认文书、播映计划及播映权转让合同、电视台提供的播出时间表(需电视台盖章)、该片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样片(样片为光盘格式,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简要制作流程及制作软件说明、版号等,以上材料(复印件)除样片外,一式四份(验原件)。
漫画类: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作品著作权确认证书、出版合同、该作品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样书等。以上材料(复印件)除样书外,一式四份(验原件)。
演出: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作品著作权确认文书、所获奖项证书、演出合同,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二)电视台播出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
补助对象:本市市级电视台
补助标准:对本市市级电视台播出我市动漫企业原创的动画作品给予适当补助。、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国家广电总
局立项备案文件、发行许可证、作品著作权确认文书、电视台与动漫企业签订的播出合同、电视台提供的播出时间表(需电视台盖章)、动漫企业收到电视台向动漫企业支付播出费用开具的发票、样片(样片为光盘格式,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简要制作流程及制作软件说明、版号等,以上材料(复印件)除样片外,一式四份(验原件)。
(三)原创动漫作品奖励、动画漫画作品获奖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① 奖励对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动漫企业和第七条规定的个人;
原创动画漫画作品需在我市完成最终的生产或创作活动。
② 奖励标准: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画漫画原创作品,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获国家级、省级、市级重大奖项的动画漫画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被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列入国家重点漫画项目,奖励标准参照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优秀动画片标准执行。获多次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漫画作品不能形成单行本漫画的获奖作品不在此列。
(2)需申报资料
动画类: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国家广电总局立项备案文件、发行许可证、动画样片(样片为光盘格式,需粘贴片名标签、注明集数)、所获奖项证书、该片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千字左右的故事梗概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漫画类: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样稿、所获奖项证书、该作品主要创作人员名单及故事梗概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精品项目奖励
(1)奖励对象和标准
① 奖励对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动漫企业和第七条规定的个人;
原创动画漫画作品需在我市完成最终的生产或创作活动;
经领导小组认定为精品原创动画漫画作品。
② 奖励标准:经领导小组认定,根据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 15% 的资助。期限为一年。
(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动漫企业认定文件、企业营业执照、个人提供身份证、项目获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项目基本情况介绍、企业或个人已实际到位的投资额证明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四)动漫企业创业资助、资助对象和标准
(1)对自带大型动漫原创题材入驻我市的企业,一次给予 20 万元以下创业资金的资助。
(2)我市动漫企业设立或院校、企业合作设立动漫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可分别申请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机构代码证、企业发展计划书,大型原创动漫作品证明文件,申请研发中心资助的需提供国家、省、市认定证明文件,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五)贷款贴息、补贴标准和对象
补贴对象为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符合本办法第六规定的动漫企业。补贴方向为企业为创作生产动漫作品申请金融机构贷款,或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贷款。
补贴标准:一次性贷款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给予 1 年的贷款贴息;一次性贷款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的,给予 2 年的贷款贴息;一次性贷款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 3 年的贷款贴息。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动漫企业认定文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单位上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新成立单位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主合同及附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借据(借款回单)、企业当年已支付利息的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六)动漫办学奖励
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我市高校及动漫人才专业培训机构中择优确定 “ 郑州市优秀动漫人才培训机构 ”,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对社会公布。对确定的优秀动漫人才培训机构每年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年审,优进劣退。、奖励对象和标准
奖励对象为 “ 郑州市优秀动漫人才培训机构 ”
奖励标准:根据培训人数及毕业生在动漫企业的就业情况,给予适当奖励。、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 郑州市优秀动漫人才培训机构 ” 批复文件,毕业生就业合同、企业为毕业生缴纳 “ 三金 ” 的证明,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七)动漫人才奖励、奖励对象和标准
奖励对象为在国际、国内、省级动漫创作大赛中获奖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我市动漫企业员工或我市市民。
奖励标准:凡在国际、国内、省级动漫创作大赛中获奖的,给予适当奖励。
对为我市动漫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级人才奖励办法,由领导小组根据高级人才做出贡献的具体情况确定。、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在国际、国内、省级动漫创作大赛中的获
奖证书,企业员工出具我市企业证明文件,个人出具身份证,个人对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所做贡献的事迹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八)动漫会展资助、举办会展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补贴对象为经批准的由我市动漫企业或团体承办的在国内外产生较大影响的大、中型动漫会展活动。
补贴标准:对由文化部主办、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大型动漫会展活动,连续三年予以资金支持,三年后采取市场化的形式运作。对中型会展活动在展会结束后一次性贴补。
(2)需申报资料
国际性大型动漫会展活动:专项资金申请表、文化部批复文件、活动实施方案、动漫企业认定文件,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中型动漫会展活动:专项资金申请表、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同意举办会展活动的文件、参会单
位情况、会展签约情况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参展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
补贴对象为参加国际著名动漫会展的经领导小组认定的动漫企业。
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展位费用的 50%。
(2)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动漫企业认定文件、展会邀请函、展位费缴款或汇款凭证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九)动漫企业产业化奖励、奖励对象和标准
项目奖励单位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我市动漫企业。
奖励标准:动漫产品年相关收入 300—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按年销售收入的 1% 予以奖励; 2000 万元以上的,超出 2000 万元部分按 2% 奖励,期限不超过 3 年。年服务外包收入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分别再增加 0.5% 的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年境外销售收入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在年服务外包奖励的基础上再增加 0.5%。同一企业同一等级只奖励一次。、需申报资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机构代码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单位当年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新成立单位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或专项审计报告)和有关凭证等,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十)动漫产业发展突出贡献奖励、奖励对象和标准
对在动漫人才培养和引进、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及招商引资等促进我市动漫产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中介机构和人员,市政府每年给予一定奖励。
奖励标准:根据贡献大小奖励每单位(个人)1-5 万元人民币。特殊贡献的单位(个人)奖励标准由领导小组根据贡献大小依具体情况另行确定。、需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请表、专项资金申请书、突出贡献申请书(附突出贡献说明)。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十一)动漫产业基地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
补助对象为动漫产业发展基地、入驻我市动漫产业基地的企业。
补助标准:对国家级动漫基地建设运营企业,给予一定补助,用于基地建设的补贴。对入驻我市动漫产业基地的企业租用的开发、生产和办公用房房租给予减免,具体为注册资金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密度达到 1 万元 / ㎡以上、年销售收入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的,三年房租全免;达不到上述条件的企业,给予第一年房租全免,第二年、第三年房租减半的优惠。上述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给动漫产业基地,补助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执行。、需申报资料
国家动漫基地申报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中央部委关于在我市建设国家动漫产业基地的批复文件、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基地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基地房租补贴:专项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各级文化部门对动漫基地的批复文件、动
漫基地与入驻企业签署的房屋租赁协议、企业缴纳的租金证明、入驻企业的动漫企业认定证书。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验原件)。
第五章 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条 资金申报与受理、专项资金采取申报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资金申报的受理部门。
资金申报时间为每年一次。申报期间为当年 7 月 1 日至第二年的 6 月 30 日。
申报企业和个人根据申报内容于 6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 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资金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企业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凡以相同项目多次申报,恶意套取政府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所有项目的资助资格。
第十一条 资金的审定和拨付
企业和个人的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并于每年 8 月将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领导小组于做出评审意见,向全社会公布,并于 9 月底前向企业和个人拨付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全省动漫产业发展,省财政2010——2012年每年安排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扶优扶强、注重效益、支持原创、奖补结合的原则,公开透明,严格程序,科学评审,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规范会计行为,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文化、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重点支持动漫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支持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和销售;支持与动漫产品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游戏娱乐等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举办或者承办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漫展会。
第五条贴息、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1、贴息
——对动漫企业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生产动漫产品的设备和软件等资产投资以及重要动漫作品生产项目)进行贴息。贷款贴息额为贷款余额的当年利息额,单个项目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2、补助
——对每年经认定的重大原创动漫精品项目实行前期资助,资助标准按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参加由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的动漫游戏产业展会的单位,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举办或者承办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漫展会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另行报批。
——由我省企事业单位创作、演出的动漫舞台剧目在国内或国外演出的,按照演出场次给予补贴。
3、奖励
——对获省级、国家级原创大奖和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含出版物、影视剧、音像制品、舞台剧),分别给予10、20、30万元的奖励,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对经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获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网络游戏每款奖励15万元。
——对省内原创动画片播出给予奖励,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动画片每分钟1000元、三维动画片每分钟2000元标准奖励,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按二维每分钟500元、三维每分钟800元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每部动画片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
——由我省影视动画机构立项且参与制作并在国内院线上映的动画电影,按投资比例奖励票房收入的3%至5%,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或园区称号的单位给予奖励,省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0万元、园区奖励20万元,国家级动漫产业基地奖励15万元,园区奖励30万元,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对从事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绩效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对省内上市动漫企业,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8〕42号)给予奖励。
——对动漫企业获得授权专利参照《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授权专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鄂知办〔2007〕51号)给予奖励。——贴息、补助、奖励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主体须是在湖北省内依法注册、总部设在湖北省、经国家或湖北省认定的动漫企业,省内从事动漫研发的事业单位、自然人。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没有拖欠税款行为,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
2、申报项目应符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我省动漫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具备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规范的市场运营机制,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1、省文化厅定期编制和发布动漫产业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项目经选择进入动漫产业发展项目库,并根据我省动漫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对项目库进行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主要从该项目库中选择确定。
3、项目申报、项目库调整及项目审核工作每年分两次进行。
4、项目申报单位每年5月31日和10月31日前,经各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厅报送申报材料,国家级和省级动漫企业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
5、省文化厅收到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后,会同省财政厅形成初步意见。
第八条专项资金申报资料
1、企事业单位申报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动漫企业认定证书;自然人申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和户口复印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缴税证明复印件。
2、申请项目扶持专项资金须填写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
1)。
3、申报贷款贴息项目,须提供与承贷金融机构签定的项目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项目验收报告。
4、申报精品项目资助,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2),以及项目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情况的有关证明材料(如列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重点项目的批准文件、相关证明等),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5、申报展会补贴,须提供参展、布展等相关文件及费用发票。
6、申报演出补贴,须提供剧目基本情况、主要演职员情况介绍,演出合同等。
7、申报原创奖励,须提供获奖证书和本单位(自然人)开发证明或拥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包括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8、申报上线、播出、发行奖励,须提供作品主要创作人员介绍,作品故事梗概、样书、片花,作品著作权确认证书,出版、播出、发行合同,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或认定证书证明材料以及播出媒体提供的有关证明。
9、申报基地(园区)奖励,须提供国家部委或我省建设国家或省级示范基地(园区)的批复文件、基地(园区)发展规划。
10、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额相关证明材料(如海关报关单、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或合同、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收汇证明等)。
11、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多个单位申报同一项目,内容相同或性质相似可由相关单位联合申报,申报资料中应说明各个单位承担的任务及其申报金额。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列入扶持范围:
1、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未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的;
3、已获省政府投资或其它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4、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专项资金的;
5、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6、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公示及确定
1、省文化厅建立湖北省动漫咨询与论证专家库,专家由动漫行业内专业人士(包括技术、经济、艺术类等)和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省文化厅在每年5月31日和10月31日后从动漫产业发展项目库中选择一批项目、从专家库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审组,由评审组对申报扶持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书面评审意见(评审细则另行制定)。
3、评审结束后,拟贴息、补助和奖励的名单在省文化厅公众网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省文化厅收集公示结果的反馈信息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对贴息、补助和奖励的名单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拨付
1、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厅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并联合行文向项目资助单位下达资金。
2、项目资助单位收到资金文件后应及时向省文化厅报送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接收资金的银行帐号(见附件3),省文化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奖励单位。
3、对于能够实行直接支付的资金可由财政拨付到最终商品和劳务供应商。
4、年末结余专项资金将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项目资金下达之前,项目申报单位要向省文化厅提交项目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和目标内容、项目预算、资金来源、产权归属、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期限、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等。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支出预算确定后,项目申报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支出预算的,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文化厅申报,省文化厅向省财政厅提出是否同意调整的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下达三个月后,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向省文化厅报送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文化厅对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定期对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查,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凡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产品都应在产品相应的位置(如字幕、封面等),标注该项目系湖北省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志(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省财政厅、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五篇: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2号)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9号)的规定,按照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的总体工作部署,文化部现就扶持我国原创动漫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状况和指导思想
(一)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发展很快,国产动漫产品的数量大幅度增长,质量有所提高,一批动漫企业和动漫品牌崭露头角,中国动漫“走出去”步伐加快。同时,我国动漫产业的发展现状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还不相适应,与旺盛的市场需求不相适应,在原创能力、人才培养、技术开发、产业链整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用5至1O年时间实现跻身世界动漫大国和强国行列的目标任重道远。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动漫文化和动漫产业发展的正确方向。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谐文化、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重要意义。加强创作,培育精品,倡导、扶持动漫产业走民族风格和时代特点相结合的原创之路,坚持走技术创新与市场开发相结合的产业发展道路,大幅度提高我国原创动漫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形象和动漫品牌。
(三)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动漫产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合理引导社会资金,完善动漫产业链条。从实际出发,探索多种盈利模式,构建自我良性发展的内生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将动漫产业发展与区域特点有机结合,避免盲目发展,无序竞争。积极创新机制,改进管理,努力消除影响动漫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障碍,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发展局面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
二、扶持民族原创,完善产业链条
(四)实施国产动漫振兴工程。以重点支持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为龙头,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扶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创作、推广和传播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富有中国文化精神、承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饱含时代特点的动漫产品。一是评选国家原创动漫大奖,奖励内容健康、艺术性强、创新度高、深受群众喜爱的原创动漫产品;二是扶持原创动漫作品,每年评估、遴选出若干优秀原创漫画、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作品、动漫舞台剧进行重点扶持;三是扶持原创动漫创作人才,每年扶持若干漫画、网络动漫、手机动漫、动漫舞台剧创作者;四是推广原创动漫作品,以多种形式向社会特别是青少年推介优秀原创动漫作品。努力增强国产动漫的原创制
作能力、衍生产品开发设计能力,培育一批具有活力、专业性强的动漫企业和具有中国风格、国际影响的动漫形象、动漫品牌。
(五)构建相互支撑的动漫产业链。动漫产业链主要包括漫画(图书、报刊)、动画(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环节。漫画创作是产业的基础,影视动漫是产业的主体,动漫舞台剧是产业的延展和提升,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是产业的前锋。此外,还有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衍生产品。全面把握动漫产业各环节的内在联系,以动漫形象为核心,构建产业自我良性发展的内生机制。
(六)支持漫画创作,夯实产业基础。高度重视漫画在动漫产业链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漫画创作的引导,扶持漫画创作与研究的重点刊物,奖励具有突出贡献的漫画创作人员。以美术馆、文化馆、群艺馆、博物馆为依托,展览展示原创漫画精品,推进漫画艺术教育,加强市场推广。
(七)发展动漫舞台剧。鼓励儿童剧、青春剧等艺术形式向动漫化、多媒体化方向延伸。充分发挥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创作主力军的作用,以场次补贴的形式扶持原创动漫舞台剧的演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鼓励动漫舞台剧的创作,打造更多原创动漫演出精品,塑造中国特色动漫演出经典形象。鼓励动漫企业进入演出市场,支持动漫企业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文艺表演团体转企改制,实现动漫形象、动漫品牌的再次推广与提升。依法加强对动漫形象角色扮演(cosplay)类文艺表演团体及其演出活动的管理与规范。
(八)大力发展网络动漫、手机动漫。运用高新技术创新生产方式,培育新兴动漫业态。大力发展以数字化生产、网络化传播为主要特征的网络动漫、手机动漫产业,充分利用数字、网络等核心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的动漫生产和传播模式。积极推动动漫产品通过网络传播,丰富表现形式,拓展传播方式,推进传统动漫产业升级,延伸产业链条。鼓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从事网络动漫业务及开展动漫版权代理,将动漫网站打造成为网络动漫产业发展的重要平台。鼓励点击率高、市场反应好的优秀网络动漫产品向传统渠道拓展延伸。积极引导财政资金、社会资金支持网络动漫相关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推动基于新技术、新平台的动漫制作、传播和消费。高度重视手机动漫产业的发展,办好中国原创手机动漫大赛,不断提高原创手机动漫作品的质量和水平,并将其作为我国动漫产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和提升我国动漫产业国际竞争力的突破口。
三、完善支撑体系,加快平台建设
(九)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发挥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专家委员会的作用,鼓励动漫企业和有关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开展动漫产业基础理论和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整合相关资源,完善研究体系,积极争取国家社科基金支持,拓宽理论研究的支撑领域。文化部文化“创新奖”加大对动漫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奖励力度。发布中国动漫产业发展报告,提供权威信息。
(十)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促进动漫人才职业化。从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基础教育等不同层次全面推进动漫人才培养。发挥文化行政部门的艺术教育与培训资源优势,将动漫人才培养纳入国家文化艺术类人才培养规划,在学科门类、学位设置(包括博士硕士点)、教学研究经费上给予积极支持。以高等职业院校为依托,大力推进动漫人才职业教育。充分调动企业、学校、行业协会等的积极性,开展动漫人才培训。社会艺术考级中增设动漫方面的考级专业。抓好动漫高端人才培养,办好动漫产业发展高级研修班。加快动漫人才培养标准化进程,制定动漫人才培养标准,促进动漫人才职业化。
(十一)培育提升动漫产业发展平台。加强国家动漫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动漫产业园区建设的引导和管理,严格准入标准,制定评估机制,避免资源浪费,防止过热与泛化。充分发挥现有基地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与服务、公共技术平台支撑、龙头企业集约发展、中小型企业孵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功能。办好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等专业性展会,为民族原创动漫产品走向世界搭建展示平台。加强对区域性动漫会展与动漫节庆活动的规划与指导。涉外和国际性动漫会展交易和比赛活动要依照有关规定报文化部审批。
(十二)建设动漫产业公共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公共信息平台包括政策信息发布、产业统计、专家委员会工作交流等功能,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创作生产民族民间动漫素材库,提供政务服务;公共管理平台包括动漫企业认定网上申报及公示系统,是扶持动漫产业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项目管理的工作平台。
(十三)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动漫企业“走出去”。鼓励政府间和民间与国(境)外开展多边和双边的交流与合作,鼓励我国动漫企业以合资、合作、服务加工等多种形式参与国际合作和国际市场竞争。大力扶持原创动漫产品出口,将优秀动漫出口企业产品列入《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鼓励和组织动漫企业参加国际知名展会,支持我国动漫企业开拓海外市场。设立国产动漫产品出口奖励和补贴专项资金,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国际化。
四、改进管理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动漫知识产权。以国产原创动漫形象、动漫品牌及其衍生产品为重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通过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动漫经营活动,保护合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为动漫产业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保护动漫知识产权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五)加强动漫产品内容监管,净化市场环境。依法查处存在暴力、色情、淫秽、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等违法内容的动漫产品。加强对漫画类美术品、动漫舞台剧和网络动漫、手机动漫等进口文化产品的内容审查。有序引进优秀动漫产品,丰富我国动漫品种、门类,提高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审美情趣和欣赏能力。依法查处未经审查的进口动漫产品,坚决抵制不良文化通过动漫产品传播, 为动漫文化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为青少年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环境。(十六)指导动漫行业协会建设。发挥现有各类动漫类学会和协会的作用,以协商、协作、协调为基础,以企业为主体,兼顾学术性和社会性,调整、充实或改造、新建动漫行业协会,整合行政资源和产业资源,形成合力,发挥行业协会联系政府、服务企业、行业自律的作用。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新“三定”方案赋予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准确掌握本地区动漫产业发展状况,全面履行职能,认真贯彻国办发[2006]32号文件,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政策,争取专项经费保障,积极做好动漫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场监管、行业协会指导等方面的工作。有效承担扶持动漫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大力加强办公室自身建设,提高综合协调能力,与各部门密切协作,认真解决本地动漫产业发展中的问题,促进动漫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国办发[2008]79号文件给文化部新增的动漫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等职责,文化部将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另行发布。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