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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 档案工作总结
编辑:天地有情 识别码:15-856385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1 17:17:2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 档案工作总结

武隆县体育中心赛马场工程

档案工作总结

一、工程概况:

武隆县体育中心赛马场工程是由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由锦宸集团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位于武隆县仙女山镇。

本工程为框架结构,下穿道及看台为3F/-1F,基础为独立柱基和人工挖孔桩、机械钻孔桩基础,持力层为中风化灰岩,屋面防水等级为Ⅱ级,抗震设防为6度,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本工程由下穿道及看台、下穿道

一、下穿道

二、马道、停车场、挡墙、道路、西看台、围墙、给水管网、排水管网,安装水、电、气等组成。下穿道及看台室内为白色和浅黄色内墙涂料,室外为浅灰色外墙涂料,楼梯间及设备管道检修防火门安装,门窗为铝合金门窗,门窗玻璃为5+6+5中空透明玻璃,地面为白色地砖,梯步为乳白色地砖,卫生间为乳黄色耐磨防滑地砖,墙砖为白色;屋面为丙烯酸防水涂料,并设40mm厚C20细石砼层,内设φ6.5@200钢筋网片。楼梯为不锈钢栏杆,φ63钢管扶手。室外雨水管采用钢筋砼管和PPR双壁波纹管,污水管采用PPR双壁波纹管,屋面雨水管采用U-PVC塑料管材,防雷采用镀锌扁铁-25×4,引下线利用柱主筋,接地体利用基础钢筋接地。下穿道二地砖为白色,广场砖为白色地砖,黄色砖穿带。

二、材料使用和送检情况:

本工程所有的结构、装饰、安装材料均具有材料出厂合格证及出厂质量检测报告,且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对所有进场重要材料都按

规范要求抽样复检,均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具体情况如下:钢材为重钢、永航、德胜,均具有质保书和检测报告,共计49份,数量为479.55吨;水泥为彭水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325水泥,均具有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共计10份,数量为202_吨;砂有天然砂和机制砂两种,天然砂产地为乌江边,数量为2700吨,机制砂产地为龙宝塘石场,数量为3600吨;碎石产地为仙女山龙宝塘石场,数量为4800吨;烧结普通砖产地为武隆嘉丰建材厂,数量为120万块。除下穿道一基础钻孔桩、剪力墙、梁、板、柱使用商品混凝土外,其余部位混凝土均为自拌;防水材料采用丙烯酸防水涂料;给排水及电气材料均具有出厂质量证明及相关的检验报告。

钢筋焊接试件49组,机械连接试件15组,混凝土抗压试件198组,混凝土抗弯拉试件16组,砂浆抗压试件31组,岩芯报告13组,片石1组,基础桩检测报告3组,均达到合格。

三、工程档案资料:

本工程自开工以来,在公司档案部门的支持和业主、监理单位的配合监督下,我项目部建立、健全了档案归档管理制度并及时将归档制度上墙,以便现场管理人员能进行及时的学习和准确填写档案资料,在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形成过程中,监理单位和业主的相关人员不定时的对其进行了检查和监督。从而对我部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监督指导作用。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我部按照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购买相机及工程档案技术资料等用具,以便对工程的实物能及时进行拍摄,并随时做好工程的各

项隐检工作;在主体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还对主要结构的隐检(如钢筋隐检等)进行了多次摄像,以便能真实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做好了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与工程实物同步且相符的原则。在平时的施工中得到了监理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使工程档案资料及隐检能与工程的施工同步进行,特别是对工程主要的原材料进场检验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把关,所有进场材料都进行了见证取样和送检,从而使工程在施工中杜绝了不合格产品的使用,也保证了工程的结构安全性。

本工程档案工作人员保证了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随施工进度同步收集整理、签证及时并填写和完善了相应的汇总表。经公司技术档案部门的相关人员查看后报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监人员的审查,以及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鉴定后,均认为该工程的技术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档案内容真实准确、装订规范,符合城建档案的相关规定要求。为此,我们认为该工程的档案资料满足城建档案的相关要求,自评等级达到合格标准。

综上所述,该工程是完全能达到设计要求的使用年限和功能的,我们认为:武隆县体育中心赛马场工程质量合格,结构安全可靠,达到了设计和规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在施工期间承蒙建设单位、监理、地勘、设计院、质量监督站等相关部门的领导、行家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借此我们表示衷心感谢!

锦宸集团有限公司

202_年12月30日

第二篇: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局档案工作总结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局档案工作总结

202_年,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区档案局的精心指导下,我局档案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观念,发扬求真务实精神,较好地完成了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充分认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

档案工作是一项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的工作。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不可再生的特殊资源。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工作网络,形成了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亲自抓,办公室具体负责、各职能科室协助的四级档案管理网络,切实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经费保障,加大对档案工作的投入力度

一是在办公用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专门挤出办公房设立了文书档案室、人事档案室;二是积极争取资金改善档案硬件设施,购置档案柜20余节;三是购买安装世纪科怡档案室管理系统,对所有须归档的文件材料经整理后,全部输

三、积极参加档案培训,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为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我局落实档案专职人员,积极参加市档案局举办的档案培训入计算机管理,极大地提高了检索速度和档案的质量。

班,购买了《档案工作法规文件与业务知识汇编》、《归档文件整理规则汇编》等重要工具书,认真学习有关档案方面的知识,勇于创新,注重工作实效,对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严格要求,认真开展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

我局收集的文件材料严格按照《档案文件整理规则》和《綦江区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办法(试行)》(綦档发〔202_〕5号)通知要求整理、立卷、归档。“永久”档案5盒189件,“30年”档案9盒252件,“10年”档案35盒647件。在归档过程中,我局档案所有文件归档目录、盒内文件目录、盒底备考表、文件资料汇编等全部使用计算机打印;文件、材料的归档全部使用专用档案盒,文件不易被腐蚀、变质,有利于档案的保存。

五、工作中的不足和今后打算

(一)加强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员档案意识。由于对档案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缺乏全员档案意识,部分干部职工对档案工作意识仍不够重视,认为档案工作是软任务、软指标,既费时费力又费钱,各科室形成的文件材料,各自存放,特别是一些专业档案和照片档案易散落在各个办公室,收集、整理它们也就特别难,造成档案收集完整率、归档率低。今后,我们将着力加强档案法制宣传,不断强化档案意识,减少私自占有而使档案遗失,防止工作调动而引起的档案丢失,为立卷部门做好档案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二)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档案现代化管理。随着时

代的发展,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档案现代化管理,有效发挥档案的信息功能。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三)加大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自身档案知识修养,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档案局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档案方面的知识,勇于创新,注重工作实效。积极主动为现实工作提供参考、借鉴、凭证。同时积极对档案信息资源加以开发,使之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重庆市綦江区商务局202_年9月25日

第三篇: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档案管理,有效地为社区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城市社区代表会议规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社区党群组织、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委会在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居民自治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地区社区建设内容,统一规划,统一检查,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

第四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明确领导负责,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保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规章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将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社区档案室,配备专门的档案柜、架和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设备。

第六条社区居委会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实行社区档案集中统一管理。

第七条 社区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收集齐全、完整,用纸规范,文件制作材料适宜长期保存。

第八条 社区档案的整理,按照市和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每个社区为一个立档单位,所形成的档案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街道(镇)名称加社区名称组成。

(二)社区档案主要有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

文书档案主要分为党群工作类、民主自治类、综合管理类、文明工作类、社区服务类、安全稳定类、社区环境类(归档范围详见附件《重庆市社区文书档案归档范围》),按照《重庆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进行整理,保管期限参照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中形成的审批材料、报表归入文书档案整理,入户调查材料按照《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

会计档案分为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其他四大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和《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渝档发〔1999〕56号)进行整理。

第九条 社区档案室应编制各门类档案检索工具,建立全宗卷和统计台账。有条件的社区可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十条 社区档案室应积极提供档案利用,做好借阅登记,注意收集利用效果,为社区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社区调整、合并、撤销时,应将档案及时移交给有关社区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档案遗失。

第十二条 社区档案的鉴定、销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社区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社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202_年12月17日发布的《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重庆市社区文书档案归档范围

一、党群工作类

1.社区党组织成立、换届选举、任免、分工的请示、批复、通知;

2.社区党组织会议记录、纪要;

3.社区党组织工作计划、总结,党员名册,统计年报;

4.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党员转正、民主评议、表彰、奖励、处分的请示、批复、通知;

5.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存根、交纳党费清单;

6.社区工会、共青团、妇委会、老协、残协等工作计划、总结、名册、会议记录、纪要、开展重大活动的文件材料,交纳会费清单;

7.上级党委、群团机关印发的有关党群工作的文件材料;

8.社区党群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形成的照片。

二、民主自治类

1.社区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社区成员会议、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居委会会议规则、会议记录、纪要;

2.社区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居规民约;

3.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罢免、补选的方案,选举公告,选举工作报告、总结,选民、候选人名单、选票,选举工作中形成的照片;

4.社区干部职务任免、分工、奖惩的决定、请示、批复,居民小组组长名册及报酬福利规定;

5.社区成员代表评议社区居委会工作、干部民主评议形成的文件材料及居民反馈意见、处理结果。

三、综合管理类

1.社区设立、撤销、合并、更名、人员配置及区域变化形成的文件材料,社区居委会历史沿革、大事记,财产、物资、档案交接手续;

2.社区居委会工作计划、总结、目标责任书,各类统计年报表;

3.社区自愿者组织机构、人员名单;社区与驻区单位共驻共建文件材料;

4.社区工作简报,新闻报道的剪报;

5.社区开展重大活动形成的照片。

四、文明工作类

1.社区精神文明工作计划、总结,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楼院、五好家庭、文明市民等活动的计划、总结、简报、照片、申报及审批材料;

2.社区教育工作、市民学校、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通知、名单、规章制度、会议记录、简报、照片;

3.社区科普工作的方案、活动记录、简报、照片;

4.社区文化工作的方案、活动记录、简报、照片;

5.社区体育工作方案、活动记录、名单、简报、照片、获奖证书、奖杯;

6.上级机关印发的关于社区精神文明、教育、科普、文化、体育工作的文件材料。

五、社区服务类

1.社区服务站组建、管理制度、服务队伍名册、工作计划、总结;

2.优抚、救助、救灾、殡葬等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款物发放清单;

3.社保、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医疗求助调查、申报材料、统计报表、名册、台账;

4.失业、就业再就业工作登记、申报、统计报表、名册、台账;

6.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统计年报、名册,计划生育指标、生二孩的申请、审批材料;

7.社区卫生、健康教育、防疫、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制度、计划、总结、简报、照片;

8.上级机关印发的关于民政、社保、低保、计划生育、卫生工作的文件材料。

六、安全稳定类

1.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总结、简报、目标责任书,统计报表;

2.社区治安巡防队、安全工作制度、人员名单,治安、安全检查、巡查记录;

3.协调、排查、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及信访的记录、报告、总结;

4.重点部位、重点人口监控记录、台账;矫正、帮教工作制度、方案、名单、简报;

5.普法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援助、调解工作形成的计划、总结、活动记录、简报、照片;

6.社区消防工作制度、方案、名单、简报;

7.上级机关印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法制、信访、司法工作文件材料。

七、社区环境类

1.社区环境卫生工作计划、总结、会议记录、简报;

2.上级机关印发的关于社区市政管理、市容整治、绿化、环境卫生工作的文件材料。

第四篇:重庆市企业档案目标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工作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领导。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推动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见附件一)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自愿申报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

第五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等级。“一级”为我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最高等级。

第六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三个等级分别采用不同的标准,标准分均为100分,达到90分即为合格。

第七条 重庆市档案局负责市属和中央在渝的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评审及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一级的评审。区县(自治县)档案局负责区县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二级、三级的评审。

主管部门负责下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审查。

第八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申报原则上从低到高,逐级进行。需越级申报的,须经重庆市档案局同意。凡没有获得最高等级的,经过一年的完善和提高后,可申报更高等级。

第九条 申报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对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相应等级进行自查,自查合格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向重庆市档案局或所在区县(自治县)档案局报送评审申请、自查报告和•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表‣(见附件二)等材料。

第十条 评审工作程序包括申报单位汇报、评审组现场评审、宣布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一般3至7人。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证书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应在评审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申报表‣报重庆市档案局备案。第十四条 重庆市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由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复查,复查工作由原评审单位组织,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十五条 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是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水平的标志,是评选档案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档案局将定期对评审合格和复查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评审合格的单位应根据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档案部门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不按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标准‣开展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而造成档案损失的单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办法‣(渝档发„202_‟36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重府令第38号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类别和不同载体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以产生城市建设档案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网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重庆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所设置的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接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重视和支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证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各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第八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归档或者占为己有。

第九条

从事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应遵循城市建设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结合自身业务,配备专人,建立专门制度,按照城市建设档案归档的内容,做好收集、整理、建档和保管利用工作,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

第十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单位从事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档案专业培训,保持相对稳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办毕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重点接收并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以及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除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三峡库区城市移民迁建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加强下列档案的接收管理:(一)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二)市区(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下同)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编制规划的法定依据资料;

(三)勘察测绘档案(包括地质勘察资料,城市控制测量成果资料,地形测量成果资料,编绘图)和地下管网普查图等;

(四)市级城市建设管理业务技术、科研档案和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建设工程档案;(五)市区重要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六)其他具有长期或永久性保存价值的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加强本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管理,定期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管理目录。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因工作需要调阅城市建设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予配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六)项规定的档案,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按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建立。其归档范围按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形成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后,按以下规定报送:

(一)属于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的建设工程档案,须经档案专项验收合格,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个月内报送完毕;

(二)归档的工程档案,至少应有两套,一套报送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一套留建设单位;(三)报送的工程档案应完整、准确,符合归档要求;

(四)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编制,必须做到图物相符,加盖有经审查签字的“竣工图”章;(五)工程档案的组卷按工程建设程序分类、分专业、分部位进行有顺序的排列装订,文字材料在前,图纸在后,每卷净厚度不超过3厘米,且案卷要素完备并使用城市建设档案馆监制的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撤销单位的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应向其主管机关或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于当年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上一年形成的城市规划档案和勘测档案;各项工程规划审批档案,可在规划管理部门保存5年后再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市政、公用、房地产(产权产籍除外)、园林、环保等城市建设业务技术档案,每年三季度前由各主管部门将上一年形成的档案汇总整理后,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科学保管,编制检索工具,逐步实现管理现代化。对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档案,应采用声像等先进技术予以备份保存。

第十八条

对已到期的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重新整理后立卷保存;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由经办人造具清册,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进行销毁,同时上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室)应建立健全档案接收、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利用等管理制度,保证档案安全、保密。

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档案利用工作,为查档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作好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宣传工作,定期将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建设档案馆(室)通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参加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未达合格等级的工程,该工程不得批准竣工综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中有下列突出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二)提供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做出较大贡献的;(三)将个人收藏的珍贵城市建设档案献给国家的;(四)在非常情况下抢救城市建设档案有功的;(五)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各级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人员配置参照《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编制标准》执行,业务经费在当地城市维护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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