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两节食用农产品安全整治的工作总结
两节食用农产品安全整治的工作总
结
两节食用农产品安全整治的工作总结
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犯罪行为,保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省食安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保障”两节”饮食用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农业局和县食安办的部署安排,我镇深入开展了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元旦”、”春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保证了节日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双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布署双节期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双节期间食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药检所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社区书记任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严格落实网格化执法监管责任体系,并建立了镇领导包社区社区书记包村的逐级包靠责任制。
二、统一思想,广泛宣传
节前,我镇召开了不同层次,不同部门参加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同时,我镇动用宣传车2辆,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提高了广大群众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意识和监督防范能力,()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三、全面检查,不留死角
(一)开展集中检查行动
我镇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
组针对”双节”期间热销和易出问题的蔬菜、食用菌等食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疏堵结合,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做好食用农产品种植、产地贮存环节技术指导,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绿色防控技术,全力保障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我镇一共开展了5次各部门联合检查,重点对王裒院、西王、王俊、河西以及寺后的大棚蔬菜,高家楼、邢李、田楼、李庄、杜韩及丁家营的韭菜,阿陀、西赵、宅科、王凤及董孟的大姜进行了抽样调查,排查重点区域20余处,检查结果良好,未发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
(二)进行不定期抽检摸排
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镇开展了大范围的摸排抽检行动,采用暗访暗查、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拓宽发现线索的渠道,进行产品抽样检查30余次,抽检结果合格,未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
(三)落实风险隐患排查责任
我镇根据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了具体责任人,确保监督到所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种植户,保证了责任追究制度的全面落实,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并做好事故上报工作。
总之,在双节期间,通过各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全镇没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使广大群众度过了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
营丘镇人民政府
第二篇:两节食用农产品安全整治的工作总结
两节食用农产品安全整治的工作总结
为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犯罪行为,保障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省食安办、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保障“两节”饮食用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农业局和县食安办的部署安排,我镇深入开展了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了“元旦”、“春节”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保证了节日期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双节”期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有力
镇党委、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布署双节期间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双节期间食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工商所、卫生院、药检所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社区书记任成员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严格落实网格化执法监管责任体系,并建立了镇领导包社区社区书记包村的逐级包靠责任制。
二、统一思想,广泛宣传
节前,我镇召开了不同层次,不同部门参加的会议,统一思想认识。同时,我镇动用宣传车2辆,发放宣传资料20000余份,提高了广大群众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意识和监督防范能力,引导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三、全面检查,不留死角
(一)开展集中检查行动
我镇农产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针对“双节”期间热销和易出问题的蔬菜、食用菌等食品,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疏堵结合,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业投入品的行为,做好食用农产品种植、产地贮存环节技术指导,推广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绿色防控技术,全力保障了群众的食品安全。我镇一共开展了5次各部门联合检查,重点对王裒院、西王、王俊、河西以及寺后的大棚蔬菜,高家楼、邢李、田楼、李庄、杜韩及丁家营的韭菜,阿陀、西赵、宅科、王凤及董孟的大姜进行了抽样调查,排查重点区域20余处,检查结果良好,未发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
(二)进行不定期抽检摸排
为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我镇开展了大范围的摸排抽检行动,采用暗访暗查、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拓宽发现线索的渠道,进行产品抽样检查30余次,抽检结果合格,未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问题。
(三)落实风险隐患排查责任
我镇根据网格化监管体系,明确了具体责任人,确保监督到所有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种植户,保证了责任追究制度的全面落实,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及时、有效、妥善处置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并做好事故上报工作。
总之,在双节期间,通过各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全镇没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使广大群众度过了一个安定祥和的节日。
营丘镇人民政府
第三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
市场开办者(甲方):
入场销售者(乙方):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现甲、乙双方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二、乙方不得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对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三、乙方要向甲方主动提供乙方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四、乙方采购食用农产品,应查验供货方合法有效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并向甲方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甲方应当查验并留存乙方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乙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甲方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六、乙方必须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或委托甲方建立),以备查验。
七、甲方协助监管部门不定期对乙方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进行查验;乙方保证记录和凭证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八、甲方对乙方的销售环境和条件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甲方发现乙方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要求乙方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乙方应当立即停止销售。
九、乙方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乙方发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乙方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
十一、乙方对被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对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结果无异议的,或者复检结果确定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要求处理。
十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停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十三、甲方和乙方应将停止销售、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记录相关情况。
十四、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用农产品,乙方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十五、乙方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贮存日期、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贮存场所保存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十六、乙方销售按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 可销售。对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甲方的要求,使用甲方统一制作场内固定摊位公示标牌,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
十七、乙方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以及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包装标签应当按规定标注有关信息。
十八、乙方将本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日期:
日期:
第四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书
编号:
市场开办者(甲方):
场内经营者(乙方):
为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责任书:
第一条
甲方有权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和《山东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标准的规定对乙方的经营活动及其食用农产品进行管理。
第二条
甲方实行主体资格审查备案制度,乙方进场交易应当向甲方提供真实的主体信息或者身份信息。
第三条
乙方应当如实记录入场交易的食用农产品产地信息,并提供下列任意一项证明材料:
1.生产单位或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产地证明,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包括自检合格证明;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有效的认证证书复印件,以及近1年内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3.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4.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出具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不能提供前款1、2任意一项所列证明材料的,必须主动向甲方申请检测,检测合格方可交易;不能提供前款3、4项证明材料的,不得入场交易。
第四条
乙方交易应当使用甲方提供的一票通,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主动向供货方和购货方出具一票通,存根留存备查,保存不少于2年。
第五条
乙方不得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1.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2.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7.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六条
乙方应当保证经营存放环境安全、无毒、无害、清洁,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凡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不得添加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七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和公示检测信息,并根据下列情形采取相应措施,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1.若抽检合格的,准予入场交易;
2.若抽检不合格,甲方有权制止乙方出售和转移,先行封存,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3.若复检结果确认不合格,由甲方负责实施销毁或作退市处理,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防止流向其他市场;
4.对1年内累计3次抽检不合格的经营者,半年内停止入场交易。
第八条
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合格证明、认证证书、检疫合格证、一票通等,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环境、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乙方无农产品产地证明或检测报告,且拒绝抽样检验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经营资格,并作退场处理。
第十条
本责任书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双方已签订入场经营合同,本责任书即为入场经营合同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入场经营合同条款与本责任书条款相抵触,以本责任书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五篇:食用农产品总结
202_年所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提高我辖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所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整治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我所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为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专门制定了工作方案,要求各人按工作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进农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落实,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我所重点检查了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的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建档情况,指导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统一的格式,严格了记录管理,规范了记录内容,对未按规定记录建档的行为责令其改正。全年共出动执法人员27人次,共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3个、大型超市6个,小型农家店38个,暂未发现有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三、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为全面提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使他们全面了解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和生产技术标准,我所充分利用下乡工作期间,加大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场准入主要措施的宣传力度。
四、开展专项整治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促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我所充分发挥各乡镇安全协管员的作用,建立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由事后补偿改变为提前预防,切实做好我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提高我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