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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
编辑:落花时节 识别码:15-223934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7 21:23: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0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

200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梯田0.07万亩完成资金14万元

2、集雨节灌0.1万亩完成资金20万元

3、小型水利:新打机井15维修机井3建高位水塔5建沟边上水工程5建蓄水池2打小电井20建提灌站15建自来水管线70.07公里共完成资金77.4万元

14、村组道路48完成资金34万

5、完成其它项目资金42万元

二、增收项目

1、马铃薯

2、中药材

3、苹果0.09万亩,完成资金7万元

4、日光温室

5、蔬菜拱棚

6、牧草0.05万亩完成资金56万元

7、铡草机

8、养牛0.2万头完成资金8.65万元;

9、养羊0.044万只完成资金8.65万元;

10、养猪

12、互助资金

13、扶贫贴息贷款

14、完成其它增收项目资金7.35万元;

三、科技扶贫项目

1、文化卫生培训设施建设2处完成资金8万元;

2、科技培训0.44万人完成资金11万元;

3、劳务技能输转培训

4、“两后生”培训输转

5、村小学建设或维修1所完成资金7万元

6、科技示范引进良种、新品种1种 引进农业适用新技术 示范推广科技项目数 种植业示范推广面积0.006万亩 养殖业示范推广畜禽数、推广

7、完成其它科技项目资金

2002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梯田0.1万亩完成资金21万元

2、集雨节灌0.2万亩完成资金15万元

3、小型水利:新打机井4维修机井1建高位水塔1 建提灌站6 建自来水管线19公里共完成资金99万元

14、村组道路51完成资金40万

5、完成其它项目资金100万元

二、增收项目

3、苹果0.1万亩,完成资金10万元 牧草0.04万亩完成资金4万元

8、养牛0.13万头元建建牛棚0.06万座完成资金20万;

9、完成其它增收项目资金15万元;

三、科技扶贫项目1文化卫生培训设施 建设建村科技文化卫生培训中心2处完成资金8万元、2、科技培训培训农民技术员0.36万人培训扶贫系统和贫困乡村干部0.03(万人)完成资金22万元;

5、村小学建设或维修1所完成资金10万元

6、科技示范引进良种、新品种6种 引进农业适用新技术 示范推广科技项目数2 种植业示范推广面积1.3万亩 养殖业示范推广畜禽数0.03万只、完成资金31万元

200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梯田0.07万亩完成资金14万元

2、集雨节灌0.1万亩完成资金20万元

3、小型水利:新打机井15维修机井3建高位水塔5建沟边上水工程5建蓄水池2打小电井20建提灌站15建自来水管线70.07公里共完成资金77.4万元

14、村组道路48完成资金34万

5、完成其它项目资金42万元

二、增收项目

1、马铃薯

2、中药材

3、苹果0.09万亩,完成资金7万元

4、日光温室

5、蔬菜拱棚

6、牧草0.05万亩完成资金56万元

7、铡草机

8、养牛0.2万头完成资金8.65万元;

9、养羊0.044万只完成资金8.65万元;

10、养猪

12、互助资金

13、扶贫贴息贷款

14、完成其它增收项目资金7.35万元;

三、科技扶贫项目

1、文化卫生培训设施建设2处完成资金8万元;

2、科技培训0.44万人完成资金11万元;

3、劳务技能输转培训

4、“两后生”培训输转

5、村小学建设或维修1所完成资金7万元

6、科技示范引进良种、新品种1种 引进农业适用新技术 示范推广科技项目数 种植业示范推广面积0.006万亩 养殖业示范推广畜禽数、推广

7、完成其它科技项目资金

第二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材料

一、新建项目

1、项目土地、规划、环评。

2、项目可研批复。

3、根据规模大小确定能评。

4、社会风险评估(县区政府出具社会风险评价承诺书)

5、地方配套资金承诺书。

6、供热、燃气等需要建委许可。其他需要许可的行业要有行业主任部门的许可。

二、续建项目

除按新建项目要求外,还需:

1、一期项目中标通知书。

2、项目简介。

3、建设单位法人情况说明书。

三、审计、稽查

还需要财政进帐单。

拨付单。

第三篇:生态园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定稿)

生态园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北京林鑫生苑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2月,目前拥有建筑面积350平方米,合作社内有成员150人,该园的建设旨在以科技促进农业发展,以示范带动农民增收。合作社成立至今,发展势头良好,成功地带动了不老屯地区的经济发展,并解决200左右人的就业。

为进一步延长产业链,拓宽农民致富渠道,现准备增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内容包括在生态园内建设一个占地面积约480平方米的接待中心、五公里的绿色生态走廊和公厕等附属设施建设。该项目位于生态园内,东至学各庄东村口,西和南北三个方位分别至生态园周围。

一、接待中心

生态园以“倡导绿色餐饮,打造品质生活”为经营理念,吸引了大批游客前来观光旅游,目前每年接待游客3000人,年均收入100万元。占地480㎡的接待中心容纳了大批光顾的游客。一方面说明了生态园的经营理念是值得提倡的,另外一方面也暴露了生态园发展过程中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存在的一些不足。

如在园内缺少对生态园的介绍与产品展示、游客食宿服务手续的办理缺乏规范化管理和相应办公地点,因此亟需建设一个接待中心。

生态园的接待中心功能主要包括展示生态园文化特色、服务项目和周遭环境;为游客介绍生态园基本情况和办理相关服务项手续;协调服务过程及时与游客进行沟通;生态园内部各部门协调沟通。

二、绿色生态走廊

生态园内绿化面积达到300多亩,集中于科普教育、生态观光、采摘、垂钓、餐饮、休闲为一体的农业生态旅游观光园。园内观光景点有“同心树”心连心,意寓八方兄弟心连心,共建美好未来。

现拟在生态园原有观光景点基础上增设五公里“绿色生态走廊”走廊高6米,宽5米,东至学各庄东村口,南、西、北至生态园周围。让游客在观光之余,可以在此小憩片刻。

另一方面,绿色生态走廊本身也是生态园内一处景观。将附属设施建设与观赏作用相结合,也是生态园景点建设一个创意点。

三、公厕等附属设施建设

现生态园每年接待游客3000人,由于积极开发旅游资源,提高服务质量,现生态园内旅游业已初具规模,随着人流量增加,园内附属设施显得相对滞后,尤其是厕所卫生条件有待提高,并且现有厕所在人流量大的时候,已经不能满足需求,给游客造成了极大地不便,严重影响生态园在游客心中的地位。

为了根本上解决园内厕所的问题,给游客营造一个卫生、清洁的旅游环境,根据园区内的自然条件,给排水条件,游客人流量的等条件,现拟在生态园东口,占用120平方米左右建新式环保厕所。

第四篇: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管理行为,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根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烟叶〔2007〕32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项目管理要体现资金直补烟农政策和规划立项、资金管理、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以烟草部门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公司)负责全省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各州(市)公司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县(市、区)分公司负责工程具体实施。各州(市)公司其他有关职能参照国家局,省(局)公司制订的实施方案及补充意见执行。

第五条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完善以政府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强化技术力量,对项目建设的各项具体工作予以指导、协调、检查、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省局(公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将不定期对州(市)公司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州(市)公司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人员要全程参与工程建设,同时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协助同级党组(党委)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对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是项目业主方、组织方、施工方对项目进行规划、实施、监督、协调、验收、管护等全过程的管理,以实现项目预期的进度、质量和资金安全。

1、项目组: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是项目的受益者和产权所有者,即业主方。项目组由受益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推选的代表和烟草公司派出的代表共同组成,是项目建设的临时性管理组织机构。负责管理项目区内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烟水工程和烤房新建和改建项目等,项目组代表项目区内受益烟农利益。每个项目组要明确一名非烟草部门人员为项目实施负责人,组织和领导项目组的工作。

2、组织方:指组织项目管理的烟草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项目组的成立、项目审批、勘察设计、质量、资金的监管和检查验收等组织工作。县级烟

草分公司负责人为基础设施建设组织监督负责人。

3、施工方:由烟农或项目组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施工方。烟农是自建工程的施工方,烟农无能力按质按量施工的可委托组织方组织施工,多户受益的集体工程原则上由项目组自行组织施工。如项目组无能力组织工程建设,须由村委会签订委托协议授权组织方以招投标等方式选择施工方。

第八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包括:申报,设计评审,建前公示,审批,立项,设立项目组,签订补贴合同,项目施工,检查验收,档案管理,管护等。

第三章申请、审批

第九条申请。由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自愿向县级烟草分公司提出书面的项目建设和补贴申请。自建工程原则上由烟农提出书面申请,附申请烟农花名册,签字并加按手印;集体工程由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须载明项目基本情况、出资(含投劳折资)安排、运行管护方案等内容,并附受益烟农花名册,签字并加按手印。

第十条公示。申请补贴的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名单和项目内容要在所在乡镇或村级范围内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上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烟草分公司汇总,按相关要求进行工程初步设计和论证,编制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逐级上报,按立项条件及审批权限论证、审批。

项目立项要符合因地制宜、烟农自愿、整村连片推进的原则。所有项目必须在规划的基本烟田范围内,烟水工程可适当兼顾人畜饮水问题,各州(市)规划建设的基本烟田面积不得超过省局(公司)计划分配的面积。

项目设计要坚持科学规划、系统设计的理念,不断优化设计,并充分考虑方便烟农使用和减轻烟农劳动强度,提高规划设计的系统性、科学性和项目布局的合理性。

项目审批采取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章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个县辖区内以乡镇或多个乡镇为单位设立项目区,由县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项目区受益烟农自主推选代表加上项目区内烟叶站负责人组成项目组,项目组中受益烟农代表不得少于3人。项目组成立后要在项目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由县级基础办发文确定。

第十三条签订补贴合同。各州(市)公司为项目补贴合同的主体,授权县级分公司与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签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贴合同》。

第十四条对于项目建设需实行公开工程招标和招标采购方式的,可由相关村委会委托县级烟草分公司,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通过招标投标程序对工程建设进行招投标。

第十五条烟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规划设计、招投标、组织施工、物资采购和工程质量等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管。

第十六条项目组的项目实施负责人和县级烟草部门的项目组织监督负责人共同监管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有关资金管理按照国家局(总公司)及省局(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项目施工。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各州(市)公司要结合本地实际和省局(公司)《基本烟田水利设施工程建设指导意见》(云烟叶〔2006〕120号)制定相关质量标准。

2、烟农自建项目由烟草部门或有关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3、集体建设施工的项目,各州(市)公司及县级分公司要加强质量管理和监督,根据省局(公司)相关规定建立质量监管制度,强化现场签证管理,落实责任制。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组可派员对施工现场、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

第五章检查、验收和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省局(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各地项目建设进行检查,州(市)及县(市、区)烟草部

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后,首先由县级烟草分公司对辖区内项目实行100%验收,并上报州(市)公司提请抽验;州(市)公司对辖区内项目抽查20%以上进行验收,合格后提请省局(公司)复验;省局(公司)复验合格后统一报请国家局验收。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县级烟草分公司要根据国家局和省局(公司)有关规定,建立项目档案,真实、完整、系统、准确地保管各类项目建设资料。凡属应向村委会或其代管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在该项目验收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并妥善保管所移交档案资料的备份资料。

第六章产权和管护

第二十一条产权归属。单个烟农自建项目的产权归属烟农。集体受益项目的产权归属村民小组或村委会。

第二十二条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对项目的运行负有管护责任和义务,由受益主体负责项目管护,集体受益项目要成立用水户协会或管理小组,实行专人负责,有偿服务。根据《云南省基本烟田水利设施建后管护办法(试行)》制定相应管护办法,确定专人负责管护。烟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运行管护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篇: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0-02-24 17:32: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及其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申请、审批、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固定刑场建设标准》、《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规划》等是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最高人民法院按各自职责指导全国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立项、计划、实施和监督检查,省级发展改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级法院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规划布局、项目审批、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项目建设法院负责管理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项目建设法院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责。

第六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主要包括制作项目建设书、开展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阶段。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法院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人民法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和规模必须执行相应的标准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项目建议书应由项目建设法院或项目建设法院委托的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写。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中、基层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首先由项目建设法院报高级人民法院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项目审查意见(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规模、资源合理利用等方面初审)。发展改革部门参考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根据国家规定的分级审批权限负责审、报批。凡高级人民法院初审未通过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审、报批。高级人民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先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报批。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即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文件和项目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

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一般是经过资格审定的规划、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并要有承担相应项目的资质。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由项目建设法院编写。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法院工作实际和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后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各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法院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根据审批权限,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项目评审专家审查后,会同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必须委托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使用。审查单位必须是具有审查资格,且具有审查权限要求的设计咨询机构。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权限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

(一)地方承担的其中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自行承担的项目,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审查;

(二)地方承担的其中中央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评估和审查,批复文件抄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规范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申报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法院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设准备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2)完成施工用水、电、路等工程;(3)组织设备、材料订货;(4)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5)组织施工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法院在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建设资金落实,建设准备工作就绪后,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申请项目开工审批。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实行招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确需邀请招标或采取其他招标方式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一)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仪器、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预算低于本条第二款

(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的法院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法院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法院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不得授意施工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法院应在项目纳入投资计划并下达第一次项目投资计划后及时开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应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法院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项目建设法院要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项目建设法院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各级计划、建设和土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职能分工和审批权限,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项目建设法院和有关单位必须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文件依据是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招标投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签证、洽商文件、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标准、规范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的文件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法院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法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法院必须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中央预算内专项(国债)资金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项目都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帐户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支付。

第三十八条 建设资金的支付范围

(一)工程前期费用。包括工程项目报建费、招投标费、施工合同鉴证费、消防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工程测量勘察费、保证金、规划设计费、可研费、试验费、监理费、质监费、公告费、增容费、工本费等。

(二)土地征用费。是指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建设使用土地条例》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使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补偿费、迁坟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使用管理费。

(三)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法院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它管理性质开支。

项目建设法院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的支付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预付款的数额,建筑工程不超过当年建筑工程量的25%,并按工程进度结算,逐月抵冲工程款,工程竣工时全部扣清。对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预付工程款。

(五)设备款结算。以签订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期限、金额及正式发票支付款项。

(六)工程款结算。支付的工程款加工程预付款之和达到工程预算的80%时,不再支付工程款。待工程交工验收后,进行全面决算。质量保证金按施工合同规定的比例提留,质保期限满,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和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项目建设法院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组织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专项检查。

高级人民法院要定期组织所辖法院地建项目检查。

第四十一条 对于投资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审判综合楼建设;法官学院、固定刑场、诉讼档案馆、信访接待站建设等基本建设以及与其配套的信息网络建设。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包括在一个总体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工程。通常情况下是由若干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或是一个独立的工程所构成。设计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工程,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地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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