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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单丢失处理流程
编辑:前尘往事 识别码:15-805502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1 11:26:30 来源:网络

第一篇:核销单丢失处理流程

核销单丢失处理流程

1、电子口岸挂失

2、带上银行打印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水单),报关单核销联,打印一份情况说明,如“我公司从**海关出口了一批商品,出口日期为*年*月*日,申报日期为*年*月*日。报关单号为****************,核销单号码为*********,商品编号为**********,商口名称为**,数量为**千克,单价为**美元,FOB价格为***美元,运往**港口。由于货贷公司不慎将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特此申请补办核销单及网上挂失,十分感谢!“等。越详细越好。盖上公章,法人章,去浦东外管局11号窗口处向那位先生索取一张“出口核销单遗失、作废、注销、申报表”,此表一式三联,将单位名称,单位编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上那个编码),核销单号码,等内容填好后,交给11号柜台。他会退两联给企业,其中一联企业留存,另一联用作核销,因为是非正常核销,银行水单,及报关单核销联,及刚才所述的申报表全都被外管局收掉,永远不再退回来。

3、带上上述的申报表,外管局出具的那份核销清单,报关单退税联,外销发票,电子口岸打印那份遗失的那份核销单,再打印一份情况说明,与上述情况说明类似,不过,这份情况说明是写给税务的,这些资料复印三份(原件自己留存),每一份都要盖公章,每一份都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写上自己的名字,最好也盖上法人章。然后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里,点击“向导”,找到“单证申报向导”一步步做下去,与出口退税申报有些类似,特别要注意的是,其中有一个税务编号一定要写,可写为“2007070001”等形式。做好预申报,正式申报盘片。带上所有的资料,去税务所找专管员预审,专管员预审后,让他在情况说明上写上“情况属实”等字样,并签字,盖章。然后找税务局(税务所的上一级单位),找到负责这方面的人,让其正式审核。他审核后,会出具一份未退税证明。

4、再打印一份情况说明,这次的内容与上述相同,只不过,这次写申请补办核销单,带上税务出具的未退税证明,再带上那份《出口核销单遗失、作废、注销、申报表》去外管局9号窗口,他会出具一份“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就可以了,将其视同核销单一样去办理退税申报。

我所在的地区为上海,其他地区我就不太清楚了,上述内容仅作参考。谢谢,大家一起讨论

第二篇:核销单流程

核销单申领、使用、核销程序(我司采取的是批次核销)——网上申领核销单(中国电子口岸17999网),根据需要填写申领的份数。——填写“出口企业领用核销单申请表”并加盖公章。——拿企业条形章并附相关合同(多准备几份),到外管局申领纸质核销单(我自己当时领核销单的程序是要带企业出具的一份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写明是企业委托我办理核销相关事宜并要出具我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在外管局留存)

——取回纸质核销单后盖公章及条形章,并在17999网上备案(领用时在企业自制的登记本上登记,以方便日后查询)。

——将核销单寄给货代或报关行报关。

——报关后,报关单、核销单寄回我司,且货款到银行后,持报关单和核销单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在银行核销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第一联客户留存联和第五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银行核销完后十天左右,填写“企业批次核销报表”(外管局处领),并持报关单、核销单、结汇水单(第一联和第五联)到外管局核销。(银行核销完十天左右再到外管局核销是因为银行核销的数据可能要晚几天外管局才能收到)

(注:填写《企业批次核销报表》一式贰份,并加盖公章,核销时将核销单及对应的报关单按核销单顺序号排列放在一起;将水单(第五联核销专用联)按结汇日期先后顺序排列放在一起。)。

①“核销单号”:按核销单号顺序填写; ②“贸易方式”:按照企业出口贸易方式填写。③“出口币种总价(USD)”:按报关单和核销单上的金额填写,如报关单与核销单金额不一致时,按报关单的金额填写。

④“核销专用联号码”:按银行结汇水单上的22位申报号码填写,且按结汇日期的先后顺序填写

⑤“核销币种总价(USD)”:按外汇水单上的“外汇金额”填写。

另:在“出口币种总价”空白栏内填写所有结汇水单上的国外扣费合计数(即:“出口币种总价USD”与“核销币种总价USD”的差额即为“国外扣费”)

——外管局核销完后,在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联、退税专用联)、银行结汇水单第五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加盖“出口收汇已核销章”,连同企业批次核销报表一份全部退回企业。

——企业将已核销完的核销单退税联(出口退税专用)撕下与报关单退税联、银行结汇水单第五联拿到国税局办理退税;余下的批次核销报表、核销单存根和收汇核销联、报关单收汇核销联、银行结汇水单第一联(客户留存)全部存档五年。

网友回答:

这个资料在几年前是非常好,而且是细致的资料。但现在有点过时了

1、——报关后,报关单、核销单寄回我司,且货款到银行后,持报关单和核销单到银行办理核销手续(在银行核销后银行出具结汇水单第一联客户留存联和第五联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到银行是办理结汇手续,现在基本上不需要报关单和核销单了。

2、报关单、核销单退回后,应该在电子口岸交单

3、后面讲的到外管局的核销,现在大部份地方都改成网上核销了 4、17999网其实是说电子口岸现在已经是95199了 网友回答:

5、关于档案管理,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八十二条 外汇局、银行、出口单位应当对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出口核销业务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管理,除按规定需长期保存的,其他核销档案均保存3年备查。对出口收汇核销项下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当保存10 年。

(一)外汇局应当保存的核销档案资料

1、对于手工补录入电子数据的,留存相应的纸质凭证;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表(外汇局留存联);

3、核销备查业务项下的资料;

4、差额核销资料;

5、银行提供的核销专用联格式、印模;

6、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等相关文件时审核的资料及所出具证明的外汇局留存联;

7、注销业务项下应留存的核销单;

8、外汇局认为必须留存的其他资料。

(二)银行应当保存的资料

1、“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

2、“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补办核准件”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三)出口单位应当保存的资料

1、外汇局退回的核销凭证,其中对于分次使用的核销专用联,出口单位在第一次凭该核销专用联办理核销后,将该核销专用联原件留存归档,以后凭该核销专用联复印件办理核销及存档。

2、出口收汇核销清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报表(出口单位留存联);

3、其他应当保存的资料。

网友回答:

弱弱的问一句 报关单也是在外管局申领的吗? 可以跟核销单一起领回来把 那一般能领多少份呢? 网友回答:

报关单是从海关买的,没有大的限制,你想买10张也可以,买一本100张也行。

网友回答:

那报关单 核销单腿会后是现在网上交单呢 还是先去银行领取水单呢?

网友回答:

银行领取水单,是要你有外汇回来的时候,银行才可以给你出水单的。不是你报关单、核销单回来凭这些就可以领水单的网友回答:

O 那就是我要先在网上交单了,谢谢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现在不享有退税,那我是不是去外汇局核销完了就OK了 还要去国税局吗

网友回答:

对,核销完了就没有什么要做的了

第三篇:核销单的流程

核销单的流程:

1: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2:企业凭操作员IC卡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3:企业凭核销单发票箱单报关出口; 4:出口后大概1个月左右海关退回核销单;

5:企业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银行给出2联单据:第一联企业留存联,第五联收汇核销专用联→外汇局核销用);

6:企业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到税务局办理退税。“出口外汇核销单”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核销单附有存根)。

一、开户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第四篇:核销单操作流程

核销单操作流程

2007-11-21 13:45

核销单的操作流程

一、出口核销业务流程?

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

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

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 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

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登记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

三、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

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

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

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

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

四、什么是“出口收汇系统”? “出口收汇系统”有什么作用?

“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单领取、使用等各项信息进行综合查询,使

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及退税业务更加方便快捷。

五、出口收汇系统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

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

六、如何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七、出口核销单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

八、报关前是否需进行核销单的备案?

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九、企业已经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在出口口岸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

十、出口后如何办理交单?

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

十一、出口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手续?

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

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

十二、出口单位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核销凭证:

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报告表、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

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

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

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

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

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

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

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

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

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

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16、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

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

十三、外汇局根据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哪几种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

1、逐笔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2、批次核销: 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

3、自动核销: 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

十四、符合哪些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外汇局按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

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

2、上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

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

十五、自动核销单位如何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哪些情况下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

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

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

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

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

十六、企业收汇后如何办理核销?

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

十七、出口收汇核销单遗失后应怎么办?

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十八、企业如遇到新版出口核销单或报关单无电子底帐数据或纸质单证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等情况如何处理?

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第五篇: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应如何补办

出口收汇核销单丢失应如何补办

2010-05-12 来源: 作者: 参与讨论:会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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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应该如何补办?

【解答】

根据《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要求:出口企业已办理收汇核销手续,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 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对于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 经税务机关核准同意延期申报的在核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申请补办;

· 远期收汇的,出口企业需在超过预计收汇日期的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1份

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

3.出口发票复印件;

4.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核销单丢失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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