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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份工作小结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5-866367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09 17:43: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份工作小结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份工作小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份工作小结202_-12-07 14:36:07第1文秘网第1公文网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卫电[202_]10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合肥市、县(区)、各部门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继续开展全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现将四月份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市工作进展情况:

全市四月份(截止4月20日),共出动执法人员492人次,出动车辆119台次,共检查医疗机构199户次,检查并取缔

无证行医63户,收缴药品77箱,器械27件。

(一)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合肥市卫生监督机构二〇〇六年打击非法行医实施方案》,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1、开展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整治工作。合肥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打击“医托”专项整治的内容,确定202_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专项集中整治活动,同时根据各部门职责进行了工作分工。2.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县区行”宣传周活动。4月10日至14日,市卫生监督所印制了“认清‘黑诊所’的七大特征”,“看病须到正轨医疗机构”等宣传单4万份等;市卫生监督所组成2个宣传组和1个督查组,分赴各县区进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宣传。各县区

在辖区内进行巡回宣传。各县区当场受理、及时处理市民有关举报投诉,使全市各县区打击非法行医专项工作做到声势不减、力度不减,宣传周期间,全市共悬挂“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周活动”34条,制作展板8块,散发“打非打击非法行医宣传周活动”宣传单1万余份,接受200多群众“关于打击非法行医知识”咨询。

3、落实省打击非法行医督查组来我市督查后的反馈意见:根据省打击非法行医督查组在我市暗访后提出的反馈意见,市打非医办下达了督办函责成相关县区进行了查处。

(二)切实做好举报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

四月份共接群众举报投诉85件(包括上级督办案件),其中主要是无证行医(占),所有举报投诉线索都已受理并进行了调查处理。根据省打非医监『202_』90号对庐阳杏花镇中心卫生院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正在执行中。

(三)宣传教育工作 继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四月份在网站刊登各类动态信息等16篇,编发专项行动工作简报2期,专项行动新闻报道3篇。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无证行医打击缺乏有效手段。

医疗机构人员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情况存在。

部分医疗机构有出租科室现象。个别医疗机构有雇用“医托”手段。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开展“开展严厉打击“医托”专项整治工作”工作。维护我市医疗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继续做好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按时完成上级督办案件,切实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份工作小结

第二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2_]21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梧州军分区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梧州支队后勤部关于印发《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梧卫法监[202_]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在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项目”,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医疗机构聘用无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计生、科技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广告法》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并将处理情况适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药品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医疗机构非法配制制剂、使用假劣药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清理整顿药店非法坐堂行医和非法义诊活动。

四、组织机构及主要任务

(一)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县卫生局局长

成员:县卫生局副局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县监察局副局长

县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县科技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副局长

(二)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县卫生局法监股副股长

副主任:县卫生局医政股股长

县卫生局基妇股

股长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公室副主任

县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县人口计生委科技股股长

县科技局技术交流股股长

县工商局商标广告股股长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综合业务股股长

成员:

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专项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整顿规范组、宣传教育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4个专门小组。根据《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梧卫法监[202_]35号)具体要求,各负其责地开展各项工作。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_年6月)为动员部署阶段。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202_年6月—202_年5月)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本县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自8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执法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分别于202_年9月、12月15日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

第三阶段(202_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2_年6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表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府主管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切实把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电话:

第三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2_]21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梧州军分区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梧州支队后勤部关于印发《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梧卫法监[202_]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在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项目”,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医疗机构聘用无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计生、科技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广告法》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并将处理情况适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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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照《药品法》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医疗机构非法配制制剂、使用假劣药案件,并将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清理整顿药店非法坐堂行医和非法义诊活动。

四、组织机构及主要任务

(一)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二)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上报、交流等日常工作。

专项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整顿规范组、宣传教育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组4个专门小组。根据《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梧卫法监[202_]35号)具体要求,各负其责地开展各项工作。

五、实施步骤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2_年6月)为动员部署阶段。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202_年6月—202_年5月)组织实施阶段。按照专项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落实专项行动工作,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本县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自8月开始,要及时将有关执法信息编发简报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月25日前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案件查办、责任追究情况等);分别于202_年9月、12月15日以前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汇总表(见表1、2、3)随同阶段性总结一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统一汇总上报自治区。

第三阶段(202_年6月)为总结检查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并于202_年6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包括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措施、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和汇表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完成专项行动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政府主管部门领导要亲自挂帅,设立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加强领导,切实把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专项行动责任。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和沟通制度、案件移送制度等。形成部门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

(三)突出重点,狠抓专项行动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着力解决当地医疗服务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和单位、对存在严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地区和部门领导,监察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市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的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查处结果。对不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和不及时报告情况的,将严肃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参与。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科普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要加大曝光力度,及时将专项行动进展、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等进行通报,震慑不法分子。要营造强大声势,动员全社会共同监督。县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设立电话:

第四篇:江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江 西 省 打 击 非 法 行 医 专 项 行 动

第9期

江 西 省 打 击 非 法 行 医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五年十月九日

我省大力整治医疗市场 全面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工作

我省在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抓住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契机,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江西省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加强民营医院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示范诊所、示范门诊部”创建活动的通知》和《关于要求诊所、门诊部类医疗机构公示有关医疗服务信息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完善工作制度,强化整治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市场的监管,把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引入深处。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新余市重拳打击非法牙科诊所

近日,新余市卫生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口计生委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六部门抽调了30名精兵强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兵分两路对辖区内的无证行医窝点进行联合突击执法检查,一举端掉了24家“黑诊所”。其中,非法牙科诊所6家。本次行动中发现,这些牙科诊所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多数从业人员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行医条件非常简陋,执业场所多为不到10平方米的小房间。室内生活用品和医疗器械、药品杂乱混放,没有基本的对口腔诊疗器械进行消毒的设备和设施,更达不到对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的要求,其中有一家诊所使用的诊疗器械已经生锈。对上述非法牙科诊所,检查人员当即进行了取缔,并没收其用于非法诊疗的药品6箱、牙钻6台、牙科座椅6张及若干医疗器械。

景德镇市积极组织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景德镇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以来,根据《江西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打击非法行医四个方面:一是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二是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人流术、引产术、肝病治疗等;三是严肃查处医生未经注册擅 自行医行为;四是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并公布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举报电话:0798—8509861。截止到日前,该市已查处黑诊所18家,规范有证医疗机构53家,清退非卫生技术人员36人,没收药品器械和罚款近52000余元,向有关单位移送案件8起。

主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报:胡振鹏副省长、郑克强副秘书长、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省整规办、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卫生局

第五篇: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2_]21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口计生委、科技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梧州军分区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梧州支队后勤部关于印发《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梧卫法监[202_]1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梧州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在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项目”,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医疗机构聘用无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计生、科技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广告法》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医疗广告案件,并将处理情况适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月份工作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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