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6号文库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五篇范文)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15-1032328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2 11:30:2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学 院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学 号

二 ○ 一 三 年六月 1

摘要

个人所得税从征收以来一直到现在,在我国税收比重中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逐渐暴露出税收征收制度的不规范和执行过程中所体现的税负不公平,同时个人所得中的应税项目。税率和减免政策方面开始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因此建立一套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免征额 税制改革

目 录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01)

(一)概念························(01)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三)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四)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

(一)分类课税模式弊端多 ·················

(二)征管全归属不当 ···················

(三)税收征管不力 ····················

(四)征收模式不公平···················

三、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

(一)扣除费用标准应因地制宜···············

(二)改变税率设置····················

(三)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减除费用标准制度·········

(四)尽快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参考文献 ························

(01)(01)(01)(02)(02)(02)(02)(03)(03)(04)(04)(04)(05)

(05)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法律在新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发展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税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法既具有税法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税率上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第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第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第四,税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四)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可以追溯到1950年,当时由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 曾设置薪金报酬所得税, 但未能开征。1950 年曾对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和其他证券利息所得以及其他利息所得征收开征过利息所得税, 但此税已于1959 年停征。改革开放后, 随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国务院于1980 年后通过《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法律法规开始向个人征收收入所得税。但三个税种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能回避问题,如由于税制和税法不统一, 使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之间的纳税差距加大。因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统一的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94年1月1日,“三税合一”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其后,《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多次完善,如1999 年10 月起对居民 4 储蓄存款开征利息税;202_ 年1月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_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2_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再次修订,又提高到202_元。202_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2_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尽管如此,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被解决,同时中国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也使得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置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全面审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适之处,并找到相应的改进对策。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课税模式弊端多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将应税项目划分为11大项,采用9套税率,有的采用按月征收;有的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的则采用按次征收方式。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纳税人无需申报、源泉扣缴、税务工作量小、课征方便等优点,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缺乏公平性,二是容易诱发逃税和避税行为,导致税款流失。三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办法,即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工薪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内外差距过大,在202_ 年以前,外籍人士减除费用标准为4000 元,是中国公民800 元的5 倍;202_ 年调整为4800 元,为1600 元的3倍,202_ 元的2.4 倍。外籍人士在中国取得收入,其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主要在中国消费,其减除费用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差距不能太大,否则必然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

(二)征管权归属不当

首先,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公平分配的职能应主要属于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征管权归属地方,显然不利于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其次,个人所得税是国际税收涉及的主要税种,归地方征管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最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流动性大,税收来源在地区间纵横交错,将它划归地方,不仅增加地方征管的难度,而且会造成税源流失和地区间税负不公平。

(三)税收征管不力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代扣代缴难落实。近年来全国税务专项检查和国务院开展的财政税务大检查都揭示,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代扣代缴问题严重,一些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或公然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致出现“逢查必有漏”的现象。二是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只要不“自行申报”,又无人检举揭发,就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公民的收入已经打破了单一工资收入制的格局,收入来源已经扩展到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各种形式的福利,甚至是“灰色收入”。这些收入普遍以现金支付,较为分散隐蔽,进一步增加了实施监控的复杂性和难度,尤其是对一些特种行业、高收入的阶层的监控更显薄弱。而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对高收入者通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如果对这部分人群的税收征管失效,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四)征收模式不公平

个人所得税税制包括分类税制、综合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三种模式。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收。这种模式,虽然能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效率,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那些从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会承担相对较轻的税负,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

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偏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如一人每月工资收入3500 元,另一人 则每月有3000 元工资和500 元的劳务报酬,前者需要纳税,而后者则无需纳税。这种模式就会迫使纳税人将收入化整为零,或偷税漏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国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生活费用低廉,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同时,由于当时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布告,缺乏有效的资本和货币市场,国民收入来源有限;加之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和税收征管基础的薄弱,因此采用了比较简单的分项征收和按月计提的税务模式;再有,出于扩大财政收入的比较现实的考虑,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集中在工薪阶层。而今天看来,以上这些特征,与中国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是脱节的,同时与“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距离,因此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扣除费用标准应因地制宜

在工资薪金税目中, 我国目前的扣除标准是2 000元。也就是说, 当月工资低于2 000元不需要缴税, 如果高于2 000元, 仅就超过的部分作为计税依据来缴税, 因此费用扣除2 000元实际是免征额。工资薪金的扣除数实际是人们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生计费, 我们认为用来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生计费是不应该缴税的, 因此应该从当月工资中扣掉。而随着人们普遍经济水平的提高, 维持当月最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越来越高, 扣除数一成不变会使越来越高的生计费也成为个税的计税依据。但是, 目前生计费的扣除存在问题, 依据当前的消费能力2 000 元其实不够每月的日常支出。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尽相同, 维持正常开支所需的生计费也不尽相同。人与人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消费水平都存在很大差距, 在我国实行统一的、定额的扣除额显失公平。比如同样是月薪5 000元, 在北京工作的王某是一位已婚女士, 每月吃饭、租房、抚养孩子这三项费用就会花去6 000元, 工资不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在太原工作的李某是一位单身女士, 吃、住都跟着父母,几乎没有什么花销。对于王某和李某如果不考虑区别, 同样都要扣除2 000 元的生计费来计算每月应缴的个税, 对于王某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这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 最好的办法是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考虑住房、孩子、老人、教育、医疗等多方因素, 设定各自的比例做好计算模型, 把扣除数从简单的具体数额变为能综合考虑各类情况的计算公式, 全国都使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

(二)改变税率设置。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比例税率20% , 另一类是九级和五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所使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就是九级税率, 根据所得额与2 000元的差额的不断增加, 税率按照档次不断提升, 第九级税率达到了45%。这样的税率设计并不合理, 在我们常见的计算中, 最多涉及到第五级, 第六级到第九级的税率几乎无人问津。这样繁琐的税率设置在国际上也是几乎没有的。按照国际惯例,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改革趋势是减少级次, 简化设置。因此不管是符合国际惯例也好, 还是围绕我国国情也好,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首先要降低级次, 另外要降低边际税率。

(三)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减除费用标准制度

目前的个税征收体制,按照个人月收入进行征税,没有考虑赡养系数和家庭人口。这样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很大,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因此,个税体制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每个纳税人家庭情况和个人收入情况,在家庭收入中允许扣除收入者个人和配偶的生计费用、抚养子女、赡养长辈、伤残人士等扣除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当然,抚 7 养子女的费用扣除规定应考虑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和减除费用,不同家庭的人口结构与所处地区等不一样,减除费用不相同,操作难度比较大,可先在部分地区试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向全国。以个人为纳税主体,不区分家庭成员的经济、家庭人口以及经济负担等状况,导致了很大的税收不公平。同样的两口之家,第一家人月入均为202_元,而第二家一人月入3000元,一人月入1000元,而第三家一人月入4000元,同样的家庭总收入,第一家不需要缴纳,第二家需要缴纳75元个税,第三家需缴纳175元。

个人所得税按照家庭征收,避免家庭人口负担差别带来的税负不公,有助于让中产阶层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同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监管。

(四)尽快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不仅由于很大一部分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难度、监管成本,对于纳税人而言也有失公平。如果受条件制约,暂时难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可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连续性、经营性、劳动性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承包所得等综合课税;而对非劳动性所得,如财产租赁、转让,利息、红利所得等分项课税。也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承包经营等所得,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而除此之外的所得,按次或按期计算,源泉扣缴。

参考文献

[1] 王红晓: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设计探讨[ J].涉外税务,202_(7).[2] 郭常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_(5)[3]杨卫华: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的性质与标准[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 [4]刘越:也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J].经济研究参考,202_(44):55-56.[5]王齐祥: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若干思考[J].税务与经济,202_(4):80-82.[6] 马海涛:中国税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 202_年

第二篇: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建议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

摘要

个人所得税从征收以来一直到现在,在我国税收比重中占的份额越来越大。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是,在实践中仍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愈发重要。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逐渐暴露出税收征收制度的不规范和执行过程中所体现的税负不公平,同时个人所得中的应税项目。税率和减免政策方面开始与现实生活不相符。因此建立一套公平合理、行之有效的个人所得税法律体系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免征额 税制改革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的认识

(一)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个人所得税及其相关法律在新中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在发展中不断认识、不断完善的过程。作为税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法既具有税法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征收制;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税率上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申报缴纳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

(三)个人所得税的地位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法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第一,它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第二,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第三,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的作用;第四,税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税法是维护国家利益、促进国家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1(四)个人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实践可以追溯到1950年,当时由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 曾设置薪金报酬所得税, 但未能开征。1950 年曾对个人的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和其他证券利息所得以及其他利息所得征收开征过利息所得税, 但此税已于1959 年停征。改革开放后, 随经济发展,全国人大、国务院于1980 年后通过《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等法律法规开始向个人征收收入所得税。但三个税种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不能回避问题,如由于税制和税法不统一, 使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之间的纳税差距加大。因此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全面改革,将原来按照纳税人类型分别设立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并从纳税人、征税项目、税率、费用扣除等方面加以完善,从而形成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比较完善的、统一的和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94年1月1日,“三税合一”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正式开始实施。其后,《个人所得税法》经过多次完善,如1999 年10 月起对居民储蓄存款开征利息税;202_ 年1月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征收企业所得税改为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_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将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额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202_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再次修订,又提高到202_元。

尽管如此,由于立法之初的经验、条件所限,个人所得税立法与征收等方面很多深层次的问题还没有被解决,同时中国经济快速持续的发展也使得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置后”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有必要全面审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不适之处,并找到相应的改进对策。

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课税模式弊端多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这种模式将应税项目划分为11大项,采用9套税率,有的采用按月征收;有的采用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有的则采用按次征收方式。虽然这种课税模式具有纳税人无需申报、源泉扣缴、税务工作量小、课征方便等优点,但在实际运行中却暴露出不少问题。一是缺乏公平性,二是容易诱发逃税和避税行为,导致税款流失。三是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综合扣除办法,即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自然也就不能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工薪收入减除费用标准内外差距过大,在202_ 年以前,外籍人士减除费用标准为4000 元,是中国公民800 元的5 倍;202_ 年调整为4800 元,为1600 元的3倍,202_ 元的2.4 倍。外籍人士在中国取得收入,其大部分时间居住在中国,主要在中国消费,其减除费用标准可适当高一些,但差距不能太大,否则必然造成税收负担不公平。

(二)征管权归属不当

首先,个人所得税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公平分配的职能应主要属于中央政府而非地方政府。征管权归属地方,显然不利于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其次,个人所得税是国际税收涉及的主要税种,归地方征管不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和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最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流动性大,税收来源在地区间纵横交错,将它划归地方,不仅增加地方征管的难度,而且会造成税源流失和地区间税负不公平。

(三)税收征管不力

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纳税人最多的税种,征管工作量相当大,必须有一套严密的征管制度来保证。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征收方法,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一些问题:一是代扣代缴难落实。近年来全国税务专项检查和国务院开展的财政税务大检查都揭示,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代扣代缴问题严重,一些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作虚假申报,或公然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以致出现“逢查必有漏”的现象。二是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只要不“自行申报”,又无人检举揭发,就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公民的收入已经打破了单一工资收入制的格局,收入来源已经扩展到各种实物、有价证券、各种形式的福利,甚至是“灰色收入”。这些收入普遍以现金支付,较为分散隐蔽,进一步增加了实施监控的复杂性和难度,尤其是对一些特种行业、高收入的阶层的监控更显薄弱。而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应该是对高收入者通过累进税率调节收入,如果对这部分人群的税收征管失效,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将大打折扣。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由于立法时的历史局限性,当时国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生活费用低廉,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起点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同时,由于当时中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布告,缺乏有效的资本和货币市场,国民收入来源有限;加之我国税收制度的不健全和税收征管基础的薄弱,因此采用了比较简单的分项征收和按月计提的税务模式;再有,出于扩大财政收入的比较现实的考虑,在过去的十年中,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集中在工薪阶层。而今天看来,以上这些特征,与中国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是脱节的,同时与“缩小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也有距离,因此对于现行个人所得税进行改

革是十分必要的。

三、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

(一)扣除费用标准应因地制宜

在工资薪金税目中, 我国目前的扣除标准是2 000元。也就是说, 当月工资低于2 000元不需要缴税, 如果高于2 000元, 仅就超过的部分作为计税依据来缴税, 因此费用扣除2 000元实际是免征额。工资薪金的扣除数实际是人们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生计费, 我们认为用来解决基本生活保障的生计费是不应该缴税的, 因此应该从当月工资中扣掉。而随着人们普遍经济水平的提高, 维持当月最基本生活需要的费用越来越高, 扣除数一成不变会使越来越高的生计费也成为个税的计税依据。但是, 目前生计费的扣除存在问题, 依据当前的消费能力2 000 元其实不够每月的日常支出。每个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尽相同, 维持正常开支所需的生计费也不尽相同。人与人之间、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消费水平都存在很大差距, 在我国实行统一的、定额的扣除额显失公平。比如同样是月薪5 000元, 在北京工作的王某是一位已婚女士, 每月吃饭、租房、抚养孩子这三项费用就会花去6 000元, 工资不够维持基本的生活;而在太原工作的李某是一位单身女士, 吃、住都跟着父母,几乎没有什么花销。对于王某和李某如果不考虑区别, 同样都要扣除2 000 元的生计费来计算每月应缴的个税, 对于王某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这不符合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 最好的办法是按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 考虑住房、孩子、老人、教育、医疗等多方因素, 设定各自的比例做好计算模型, 把扣除数从简单的具体数额变为能综合考虑各类情况的计算公式, 全国都使用统一的扣除标准的计算方法。

(二)改变税率设置。

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包括两大类, 一类是比例税率20% , 另一类是九级和五级的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薪金所得中所使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就是九级税率, 根据所得额与2 000元的差额的不断增加, 税率按照档次不断提升, 第九级税率达到了45%。这样的税率设计并不合理, 在我们常见的计算中, 最多涉及到第五级, 第六级到第九级的税率几乎无人问津。这样繁琐的税率设置在国际上也是几乎没有的。按照国际惯例,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改革趋势是减少级次, 简化设置。因此不管是符合国际惯例也好, 还是围绕我国国情也好,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首先要降低级次, 另外要降低边际税率。

(三)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减除费用标准制度

目前的个税征收体制,按照个人月收入进行征税,没有考虑赡养系数和家庭人口。这样人均税收负担差异很大,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因此,个税体制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每个纳税人家庭情况和个人收入情况,在家庭收入中允许扣除收入者个人和配偶的生计费用、抚养子女、赡养长辈、伤残人士等扣除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积极创造条件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当然,抚养子女的费用扣除规定应考虑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目前,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和减除费用,不同家庭的人口结构与所处地区等不一样,减除费用不相同,操作难度比较大,可先在部分地区试点,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推向全国。以个人为纳税主体,不区分家庭成员的经济、家庭人口以及经济负担等状况,导致了很大的税收不公平。同样的两口之家,第一家人月入均为202_元,而第二家一人月入3000元,一人月入1000元,而第三家一人月入4000元,同样的家庭总收入,第一家不需要缴纳,第二家需要缴纳75元个税,第三家需缴纳175元。

个人所得税按照家庭征收,避免家庭人口负担差别带来的税负不公,有助于让中产阶层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同时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收入监管。

(四)尽快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不仅由于很大一部分人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难度、监管成本,对于纳税人而言也有失公平。如果受条件制约,暂时难以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可选择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对连续性、经营性、劳动性所得,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承包所得等综合课税;而对非劳动性所得,如财产租赁、转让,利息、红利所得等分项课税。也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承包经营等所得,参照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按年计算,按月(或次)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而除此之外的所得,按次或按期计算,源泉扣缴。

参考文献

[1] 王红晓: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设计探讨[ J].涉外税务,202_(7).[2] 郭常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 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 202_(5)[3]杨卫华:我国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的性质与标准[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

[4]刘越:也谈个人所得税“起征点”[J].经济研究参考,202_(44):55-56.[5]王齐祥: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若干思考[J].税务与经济,202_(4):80-82.[6] 马海涛:中国税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M] 202_年

第三篇: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作者:未知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2_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2_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和改革必须置于全球税制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要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存在问题

改革

建议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

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

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2_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2_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其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2_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以瑞典为例,该国是典型的福利制国家,十分重视发挥个人所得税均衡所得作用,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资料表明,该国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最高可达到个

人收入的80%。其政策执行的结果一是为社会福利提供了大量资金,公民生老

病死和失业都能得到社会保障;二是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瑞典被很多人认为是即无大富、也无赤贫的福利王国,这不能不说是个人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还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相应采取分项扣除、分项设率、分项征收的模式,以体现对不同形式收入的区别对待政策。美国历届总统都把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研究,通过增减税率,调整课税基础,改革减免额等办法,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刺激和抑制。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减税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减税等,都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例子。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 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 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

3、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而且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国情。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在实际税务稽查中,发现一些代扣代缴义务人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算的情况。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作者:未知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大连、青岛等9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收回问卷2817份。调查结果发现,有一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税

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48.7%。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2_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竟没有一位富豪缴纳 了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出其不足和弊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①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②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

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具体而言,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非专业性、非经常性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现在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原来月综合收入8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当前北京、广州、深圳的费用扣除额分别是1000元、1260元、1600元,因此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至少应该设定在1000元。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同时,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202_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1417.18亿元,但只占全国税收的6.92%,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这说明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建议当前应把以下“六种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控重点:部分经营比较好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新生贵族;部分天赋比较高、能力比较强的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

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大征收对象的管理,构成以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以体现国家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功 能。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①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应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建立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②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2_年已经实行,但是很不完善。每一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个人信用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③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的申报,可就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定,即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然,双向申报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

④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参考文献资料

1.娄仲 张都兴主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2

.李永贵主编:《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2_年版。

4.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5.王传纶主编:《国际

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曾国祥主编:《税收管理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_年版 7.北京泰可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

202_年八月份,在网上曾经出现了一份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草案,之后相关媒体争相报道,引来了一阵个税改革的热议。

8月13日,广州日报发布题为《年终奖个税计税方式将修改 避免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文章,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制定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_年第47号),不仅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修订,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新规将在今年9月1日实施”。

8月13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以《年终奖计税调整 避免“多劳少得”》为题,对“47号公告”进行了报道。

8月14日,新华网发表题为《税务总局明确企业派发红股计税方式》的文章,称“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明确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①

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已基本与国际接轨,但应看到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与国际惯例尚有一定的距离,具体表现在:第一、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不适宜。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之初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且主要采取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这在当时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因为那时我国个人的收入普遍较低,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比较落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均收入的不断增长,纳税主体范围的扩大,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也有了较大提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水平的功能以及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而分类所得税制与这些要求是相背的,它不符合量能课税原则,甚至满足不了宪法上的生存权保障的要求,即对基本生活资料不课税原则。

第二、税率设计与结构的失衡。从各国的税法实践看,大多数国家对综合收

入采用累计税率。而对不列入综合收入计征的专项所得项目,按照所得的性质采取差别比例税率征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受供给学派税收理论的影响,以美国税制改革为开端,西方发达国家相继进行了以降低税率,减少累进级次,扩大税基为主要内容的改革,目前这一趋势已波及到一些发展中国家。而我国目前 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超额累进税率分类太多,过于复杂,连同个人独资和合资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起,实际上包括四大项,而且税率设计也不一致;对工薪所得的税率设计档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比例税率的设计与加成、减征以及费用扣除上配套不严密,产生了税负不公、计算复杂的问题,表现较为突出的是在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上。

第三、税收待遇不公平,费用扣除不合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公平的差别待遇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同为勤劳所得,却实行差别待遇;二是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等非勤劳所得采用了20%的比例税率,前者的最高税率大大高于后者,不但会影响按劳分配原则的实施,且会导致税负不公平;三是对同为非勤劳所得的股息、红利课税,而对国债和金融债券利息免税,有失公平。比如,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扣除两种办法。一类是工资、薪金所得等,采用定额扣除,每月扣除800元;另一类是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等,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这种扣除方法,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费用扣除标准的规定对纳税人的各种负担考虑不充分,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而且,随着教育、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领域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人负担的相关费用也将呈现出明显的差异。而现行税制并没有充分考虑每个人所面临的各种负担,自然就不能将不反映税收负担能力的部分进行合理的扣除,因而也不能真正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而现行对工资收入实行800元的扣除标准已经明显偏低。实际上许多地方已自行将扣除标准提高到了1000元或者1400元甚至高达1600元。这种做法虽为权宜之计,但却破坏了税法稳定性和权威性,应当予以完善。

第四、征管手段较落后。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主要表现在:自行申报

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加之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以现金形式实现,致使税务部门无法对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资料,许多达到征税标准的纳税人可以轻易地逃避纳税义务;二是代扣代缴难以落实。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

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必须履行扣缴义务,并做专项记载以备检查。但在实践中并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的相关规定难以落实。

第四篇: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

08级公管(1)班林尤正10822307011

1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但目前的个税征收办法仍不完善。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从规范费用扣除制度出发,参照以往经验,通过科学测算,健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力争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纳各自相当的税,更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近些年我国经济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也随着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逐步成为各地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之一。但是,国家征得的75%的个人所得税却来自中低收入者,这显然与当初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与202_年1月1日起实施,延续了20多年的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尽管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会造成短期内的个税减收,但从长期来看,个人所得税仍是我国税收增长潜力最大的税种之

一。再者,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将增加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增加社会有效需求,从而拉动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形成税收与经济增长的良性互动, 而且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这体现了国家积极鼓励扩大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趋向。同时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力度。本次调整个人所得税产生了多方面的积极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改革 思考

论文正文:

一、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状况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有所得的人,以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而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国内公民,在华取得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和在中国境内有所住所而再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符合减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历经了三次重要的变化:(1)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2)202_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修改了个人所得税法,将起征点由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3)202_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个税法修正草案,拟将起征点再提高到202_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模式问题

1994年税改时,考虑到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我国当时的税收征管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局限,在征收形式上采取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与之相适应,选择了分类所得税制,对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区分不同项目类别,分别按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按月、按年或按次征收。分类所得税虽然有利于控制税源,也便于征管,但是,其缺陷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在:没有累加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内取得的各种不同来源或不同形式的所得,综合评价其纳税能力,税负难以做到公平合理;人为地将纳税人的所得按性质划分为不同项目类别,分别课税,一方面不同所得间的税负难以求得平衡,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税收漏洞,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取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进行避税,导致税收流失,破坏税收公平。所以将个人所得税改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除股息、利息、红利、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仍然维持现在按次课征外,其余所得综合报税。在征收方式上采取以自行申报为主,源泉扣缴为辅,按月或按次预扣预缴所得税,年终申报,多退少补。

2.费用扣除问题

费用扣除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内容之一,它直接影响着税负水平和税制公平。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不同项目类别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很难设计得公平合理;费用扣除无视纳税人家庭结构的差异,不论有多少人取得收入,有多少人无收入来源而需要抚养、哺养、赡养的,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也有欠公平;在费用扣除上采取内外有别的做法,对于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在每月扣除8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200元的附加扣除,也显然不妥。将来适应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应取消内外有别的做法,充分考虑纳税人不同的家庭结构,按年设计比较公平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另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尚未实行税收指数化,存在着税制过于僵固的问题。通货膨胀是各国经济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而通货膨胀对税制的正常运行和税收政策的运用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货膨胀时期,人们的货币收入会紧跟着通货膨胀程度的加深而上涨。由此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档次爬升”,随着货币收入的增加,纳税人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会被推向更高的纳税档次,政府会因此从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中取走更大的份额,从而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这实际上是一种隐蔽的增税,在西方也称为“通货膨胀税”。二是“扣除不足”,即通货膨胀时期,不能相应地提高以适应价格水平的变化,也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为如果我们有理由认为通货膨胀前的费用扣除标准是正确的,那么通货膨胀发生后,原来的费用扣除标准就肯定是不足的。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实行了税收指数化,即随通货膨胀适时调整费用扣除额和累进税率表中的应税所得额级距。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3.税率问题

现行税制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分别设计了5种税率:9级超额累进税率、5级超累进税率、3级超额累进税率和14%、20%等。各项目间税负不均,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出现劳动所得的税负,超过非劳动所得的现象。与实施分类综合所得税相适应,必须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减轻了工薪阶层的负担

本次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将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翻了一番,不是

立足于调节收入差距,而是立足于给工薪阶层减轻税收负担,增加消费。按有关部门的计算,我国城市居民年消费支出月为1143元,将扣除费用确定为1600元,使中低收入者保证基本支出得到满足后略有结余,这是顺应居民收入提高、生活费用支出加大的合理调整。而在此之前,工薪阶层在基本生活需要未得到满足前就需缴纳所得税,显然是不合理的,不符合发展经济目的“是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一宗旨的。本次个税改革的取向在于减税,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后,相当一部分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将减轻,甚至根本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统计,202_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1737.05亿元,其中65%来自于工薪阶层。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后,有人估算,财政可能因此减少280亿元的收入,也就是说工薪阶层每年可减少280亿元的纳税负担,也就意味工薪阶层增加可支配收入280亿元。根据税收乘数原理,280亿元的减税可形成社会需求1120亿元。据国家税务总局预测: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全国个人所得税的减收部分占到202_年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05亿元的16%左右。

2、加大了高收入者的征收力度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目前所得税种中最能体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种。在降低低收入者税收负担的同时,争取最大限度地利用个人所得税在调整收入差距扩大的作用,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在征管方面研究新措施、引进新手段,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

本次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提出了对富人进行重点征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提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将以前的单项申报改为双项申报,即将原来由纳税人所在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改为高收入者的工作单位和其本人都要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视为违法。条例规定,扣缴义务人都必须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这就形成了对高收入者双重申报、交叉稽核的监管制度,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实施条例中,高收入者也有了明确的定义:“年收入超过12万元以上的个人”。

3、缩小收入差距,降低基尼系数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各地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存在一定差距,全国统一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促进地区间的公平。如果对高收入地区实行高费用扣除标准,低收入地区实行低费用扣除标准,反而将加剧地区间的不平衡,这将与个税本来的调节意义背道而驰。目前,各地实行统一的纳税标准,对收入较低的西部地区将产生很大益处,西部相当部分中低收入阶层将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该地区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减轻,有利于鼓励消费,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己显出其不足和弊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营业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2、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对适应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3、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4、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种主要税种。但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交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

参考文献:

[1]张昭力《财政法制纵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2_年版.[2]张正军《个人所得税实务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3]刘剑文《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202_年版.[4]刘佐《关于中国税制改革发展趋势的思考》(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报告》202_年12月).

第五篇:个人所得税改革

个人所得税改革新视点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决定》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民众都在关注改革对自己切身利益的影响。

决定中提出“要完善税收制度,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此,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林双林的解读是,未来将把工薪、股息财产所得和其他收入综合在一起征税,这将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在17日举办的“朗润·格政”解读三中全会的改革政策论坛中,林双林教授指出,《决定》对个人所得税的新提法是个税改革具体化的体现。

我国现行的个税制度是一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即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进行分类,采取“分别征收、各个清缴”的征管方式取得个税收入。

对此,林双林的评价是,当前的征税体制比较简单容易,征税成本也低,但并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解收入分配的作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体制改革意味着今后我国的税收体制更加合理。个人所得税除了为政府筹措财政收入,其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

“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即把工薪、股息财产所得和其他收入综合在一块征税,形式上类似于日本实行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模式。对于综合征收的部分,应把所有收入进行加总制定统一的税率,而分类的部分则单独制定税率,如日本在利息征收上制定了单独的15%税率。”林双林说,个人所得税征收在实施调整后也要注意信息申报和退税等问题。

《决定》还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确保参保人权益,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坚持精算平衡原则。”

对此,林双林解释说,我国现在实行的是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养老保障体系,企业的缴费比例为工资总额的20%左右,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月基础养老金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

林双林指出,我国当前不同收入程度的居民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差别比较大,是缴得多领得多。这样导致的实际结果是,收入高的最后拿到的养老金多,收入低的拿到的养老金少,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在美国,收入比较高的教授退休后,一年可领取3万美元的基础养老金,而普通收入群体可能领取的是两万美元的养老金,差距较小。

尽管每个人的贡献有所差别,但在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上应逐渐缩小差距,以此调节收入分配。当前各地社会统筹账户的使用情况不一,有些地方政府尚有盈余,而东北、上海地区已经出现了空缺,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账户管理,用有盈余的账户对空缺账户进行补给,将有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可持续。

浅析中国个人所得税与改革建议(五篇范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