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婚姻法
近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轩然大波,随即多地出现的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等热潮,更是让新解释陷入舆论漩涡。支持者认为“把财产的事说清楚,婚姻更纯粹”,反对的人则觉得它“撕碎了家庭温情脉脉的面纱,破坏了夫妻感情”,更有网友调侃称着实“愁坏了丈母娘”。
“流水的媳妇铁打的房” 婚姻法新解释有意偏袒男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明文涉及房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若一方有隐藏、转移、挥霍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等行为,夫妻不离婚也可分割财产。
在遵循“男方买房女方陪嫁”传统习俗的中国社会,这一规定被一些媒体解读为“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儿”、“婆婆高兴丈母娘失落”,从而引发强烈争议。
目前,多地已出现适用该解释的首案,其中以“南京离婚第一案”最引人关注。网友纷纷对案件中“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提出强烈质疑,认为婚姻法新解释在“逼人变坏”。
作家陆琪认为,依照这个解释,婚姻中出轨的男性离婚成本变低,可以肆无忌惮地选择离婚,甚至拿房产去取悦小三,而原配们却只能在背负多年房贷后净身出户。这对于在婚姻中付出更多、需要赡养老人并生养、教育孩子的女方来说,太过不公平。
很多持类似观点的网友也认为,新解释“偏向”男士,保护了强者,“对女的太刻薄”,甚至认为“会造成离婚率上升”。
有学者认为,中国现在学习国际惯例,保护个人财产,却似乎忽略了男女有别。新法在主观上要求“男女平等”,却不能忽视客观存在的不平等因素,社会中的女性处于弱势地位。法律理应对弱势者有更为完备的保护,才真正能体现公平。
有法官特别提出,农村离婚案适用婚姻法新解释对女方不公。在农村,女方出嫁后老家拆迁的房子也很难分到,而离婚后,房子又归男方所有,女方回娘家也没有房子,还要带孩子。“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对这类案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情况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
专家厘清坊间诸多误读 “女方净身出户”说法失之偏颇
围绕婚姻法新解释的各种争议,很多人担心,这是否意味着未来一旦离婚,女方极有可能“净身出户”?
对此,法律专家澄清,婚姻法新解释实际上旨在保护双方个人财产,房产登记一方的离婚成本也并未因此降低。
“整个《解释(三)》里都说到的都是夫妻双方的问题,财产分割也是关乎双方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表示,婚前个人财产,男女双方都各归个人所有,是根据婚姻的基本理论来定的,合法财产应受到保护。按照婚内共同财产的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婚前一方出资购置的房产并不能算作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法律优先推定为共同财产还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引玲则表示,“未登记方也有一半的财产权利,但争议往往在于房产怎么分割,房屋所有权归谁。现在就有这样一个界限,如果是婚前首付,拿到房产证的话,就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另一方就只能是一个还贷行为,一个债权关系。”
在赔偿水平上,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前,由于没有规定可以对房屋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法院一般只判决返还婚后还贷本金的一半,补偿数额非常低。而依据新规,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明确参与分割。也就是说,女方白白承担多年贷款的情形不仅不存在,反而可以获得更合理的补偿。
对于各界关注的原配与“小三”的攻防战,刘引玲称,新解释不会造成“老公出轨老婆净身出户”的情形。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订之后就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指出无过错方可以向有过错方请求赔偿。
新解释或催生财产公证、房产加名热潮 家庭伦理面临考验
随着该解释的实施,出现了一些让人咋舌的现象:一名婆婆听到新司法解释高兴得跳起来,说房子是她的,让儿媳滚出去;很多丈母娘要求在女婿或准女婿的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多地夫妻财产公证业务火爆„„有网友调侃:“新的司法解释就是让没结婚的人想清楚再结,结婚了的人想想怎么离,离婚的人想还好我早离了。”
婚姻法解释三会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媒体调查显示,50.5%的人担心,解释三中关于房产归属的规定,会破坏中国传统婚姻家庭作为伦理共同体的本质。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不论过去还是现在,家庭财产制一直是中国人生活的基本方式。家是一个不可分的概念,家产属于家这个整体。而解释三将资本主义个人财产原则引入中国婚姻实践中,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比如,婚前购房时房产证上的名字到底应该怎么写,婚后房产证上的名字要不要改、怎么改,这些都会成为家庭纠纷的导火索。结果可能导致亲人间相互算计的局面,这样一来,破坏的就不仅是婚姻,还有人心。
有网友看过婚姻法新解释后直言,再美好的爱情,一旦步入婚姻殿堂,就必须面对财产清算的残酷现实,这会让很多人在结婚之前就对婚姻失去安全感。结婚似乎变成了父母子女一起合伙开公司,人们越来越关心自己财产的投资与收益问题。
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的看法。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撰文指出,婚姻法及其解释并不伤害婚姻伦理。对传统伦理,既要尊重,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父母赠与子女房产的归属,首先要看赠与人的意愿,而不是看它是否符合哪条“传统伦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仍是最主要的原则,父母赠与子女房产有其特殊性,应尊重赠与人意愿。
新解释或改变国人婚恋观 爱情将何去何从?
当下,随着房价一路飙升,社会上追求物质风气日盛,年轻人将房子作为结婚的重要指标,也因此出现了“傍大款”、“嫁富二代”等扭曲的婚恋观。
婚姻法新解释出台后,民众不断发问:是否谁付首付,离婚后房产就归谁?新的司法解释又将对当下流行的婚恋观产生何种影响?能否让婚姻还原为“爱情”的本真?
由于新解释对婚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认定做了明晰,于是有网友感叹:“新婚姻法是在呼唤真爱啊!”“爱情因为婚姻法新解释而变得更加纯粹。”也有观点认为,这些新规定有效打击了骗婚,打击了“傍大款”、“傍富二代”的现象。
有学者指出,新规定是在提倡一种比较积极的婚恋观念。有了这样一个司法解释,恐怕以后在谈婚论嫁时,很多新人会更注重情感。婚姻应该以爱情和感情为基础,而不应该把物质因素看得过重。现在法律层面上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但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不应对婚姻法新解释寄予这么高的希望。因为房子在婚姻中占了这么大比重,是由房价高等许多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可能仅靠一条司法解释就能解决得了。很多人恍然惊觉,依赖婚姻而存在的房子是如此的不安全。一些女性原本择偶主要条件之一是对方有房子,如今需要在房子前面增添附加条件:产权证上须有自己的名字。
对于感情深厚的夫妻,婚姻法新解释或许只是一段小插曲。而对于未婚男女,尤其是追求纯粹、纯净爱情的人们,则不得不面对房产证的巨大考验了。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举例说明,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罗列军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三》相当于明确了这点。
〔新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去需要办
理公证。
〔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解读〕“记得《解释二》出台过规定,为结婚目的,由一方父母购置的房产,除有特别约定外,可视为对子女的赠与。现在《解释三》,等于进一步明确了,结婚后由父母出钱买房到底算不算共同财产的问题。”罗列军说,这点也跟《婚姻法》有了比较大的变化,“以前是说,婚姻存续间取得的财产,包括来自一方或双方的父母,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以后,个人财产的范围有了明显扩大,比如女方父母出钱买的房,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那么这套房就明确是女儿一方所有,非夫妻共同财产。”他直言,这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所以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特别是80后冲动性婚姻增多,若再免除其经济顾虑,值得商榷。”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解读〕举例说明,假设女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7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4万,贷款56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26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4万系女方个人财产,26万未偿还贷款则为女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女方能分到房子,26万的债务由她个人继续偿还,男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女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罗列军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三》相当于明确了这点。
〔新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一方要赠与房产给另一方,是去需要办理公证。
〔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解读〕作为处理婚姻财产分割的资深专家、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罗列军向记者介绍,他通读高院最新出的《解释三》,感觉这点最具“颠覆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过多起这样的官司。”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一规定与《物权法》冲突了。”罗列军说,现
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一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三人的权利。“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第二篇:浅谈新婚姻法
浅谈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让处于劣势的女方丧失了原本有的权利。这是一个建立在无性别差异上的所谓的公证法律。自然引起了女人的不满。对于女人来说,不满和抱怨是没有用的。还是想想如何调整心态吧。
首先,别再做傍大款的梦,大款的不动产也不属于你。
婚嫁市场上,无数女人找老公就
要看男人的硬件,无非就是房子车子票子。其中,有没有房子成为了女人和女人他妈考虑的重要指标,甚至有了“房价上涨是因为丈母娘的刚性需求”的话。
如今,这一切都成为美梦了。是的,如果交往的男人有房子的确是不错的,最好还是有不少不动产的大款。如今,新《婚姻法》摆在这里,男人有房有钱固然好,但那不属于你。
所以,年轻的女孩子们,尤其是渴望通过找男人一步到位的女孩子们,可要谨慎了,也不要再幻想了,除非你们真的白头到老,不涉及到财产分割,那就没有问题。
其次,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那就签婚前协议和婚前公证。
女人实在想要保证自己的权益,也不是没有办法的。那就是公证。比如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签一个婚前协议,内容:“双方亦可约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倒可以避过这个新条款。
婚前协议或者婚前公证,这是一道关卡。无数情侣在此面前会现原型,一定有很多情侣在此关卡上却步了。女人有要求,男人会犹豫。双方未达成共识,那感情可能随时灰飞烟灭。多么恐怖!
对于女人来说,这也不是容易的事情。你要说服对方签约或者公证,要对方很爱你才成。同时,双方都要务实主义,做好最坏的打算,即“丑话说在前面。”这样,免得有天分手时还不至于大打出手。
第三 谨防老公婚外恋,届时人老珠黄,连个窝都没有。
新《婚姻法》不得不让女人要注意,那就是一旦老公有了婚外恋并离婚,如果房子是男人结婚前买的,如果月供妻子有付出,得到了部分赔偿。那么这时候离婚的女人仍然会很惨,人老珠黄,说不定还带个孩子,最后连个窝都没有。怎一个惨字了得!
第四 给女强人吃了定心丸。
新《婚姻法》保障了婚前买房的权益,婚前买房的男人居多,不过婚前买房的女人比例也在扩大。尤其是一些女强人也不可小觑。这个权益,其实也是保证了女强人的权益,至少,结婚后少了被骗财骗色的危险。
第五,女人最好还是自己去创造。
新《婚姻法》对女性的保护已经不复存在。社会已经逼迫得女人不得不自己创造,不得不自己去奋斗。不管是现实案例,还是法律依据,都已经逼迫女人成为一个大女人。所以说,大女人是逼出来的。到时,还有谁愿意去做家庭主妇呢?
第三篇: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3、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4、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5、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新婚姻法告诉女人"三做三不做:
三做:
1、忘记自己是个女人,忘记自己要照顾老公、生小孩照顾小孩,全身心忘我的投入工作中去,争取事业上有长足发展。不然哪天老公有了漂亮小三,自己被扫地出门露宿街头。
2、一定要买房,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有钱还是借钱。请记住,一定要让自己父母给自己买。
3、对方买了房,别拿钱来装修和买车,也别拿钱来
共同生活,否则成了为他人投资理财做保障。三不做:
1、别嫁给贷款买房的男人,以后一起按揭还款,离婚时只能分到少部分钱,房子升值没你的份儿!
2、公婆给老公买房,儿媳就不应赡养公婆,房子没你的份,养他们不如自己好吃好喝。
3、对方父母如果没退休工资、没医保。坚决不嫁,他们用养老的钱给儿子买房,却要小两口来养他们,以后房子没你的事,这买卖也太划算了。
附一现实的笑话:“一对男女买房100万,男方首付30万,婚后还贷几年后女方居家教子。10年后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女方得到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开,40岁一枝花的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我始终相信出轨的男人比骗财产的女人多,家庭里面女人奉献的比男人多,这种婚姻法让人心寒,结婚真的是女人的坟墓。还不如恋爱一辈子。
那么,新婚姻法维护的到底是什么?这在很大程度上滋长了男人可以对婚姻不负责任,特别是对有房子的男人来说,无论他娶了谁,这个女性在他房子里面
只是暂住,当他有一天看这个女性不顺眼的时候,他可以跟这个女性离婚并把这个女性赶出去,并且这个男人即使包小三玩腻了甩掉就行,反正不用出银子补偿。众所周知,中国自古有男方买房结婚的传统和习俗,所以很多女性指望着嫁个有房的男人停止自己的漂泊,安心的过相夫教子的日子。新婚姻法让女性的梦破灭了,那么出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考量,很多女性的思想势必要与时俱进,不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就不结婚,从而男性要为结婚付出的代价更高,婆媳矛盾将更大,为什么呢?因为婆婆是誓死捍卫儿子的财产,顽强抵抗过户行为的。这样的局面将促使剩男数量直追剩女数量。
第四篇:新婚姻法法定年龄
新婚姻法法定年龄
新婚姻法法定年龄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只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才能行使结婚的权利。人的身体和智力发育必须成熟了才能履行婚姻义务,才能承担家庭和社会的责任。
在我国,农村男女结婚都较早,一般一到法定结婚年龄就结婚了,但是在城市里有大量的大龄未婚男女青年,他们虽然已经到达法定结婚年龄,但是都并不急于结婚,大部分原因是结婚的经济条件还不成熟。鉴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口增长较快,有人建议将结婚年龄提高到男25周岁、女23周岁,甚至有人建议将男女结婚年龄都提高到25周岁或者28周岁,这些建议让那些家里有适龄结婚孩子的父母亲们所难以接受。
新婚姻法法定年龄的规定符合婚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要求,只有具备合适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才适合结婚,同时,新婚姻法法定年龄的规定也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国情的。
第五篇:2011年新婚姻法
网友falwfnidtf上传分享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内容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除非书面约定,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里对房产的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说明,“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应公证
想离婚的男男女女最苦恼什么?法院长期不判,财产纠缠不清,尽管形同路人,还要一起过日子,因此有人说:办离婚真累。新《婚姻法》将帮助想离婚的男女从此窘境中解脱出来。这部法律规定,结
婚前,男女双方应当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
据统计,从1979年到1999年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99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而这些离婚案中绝大部分都有财产纠纷。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是“共同财产”与“约定财产”的解释已经不能满足公民维护个人财产权益的要求,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改。婚姻法学专家还提出应当规定“夫妻财产告知义务”,使男女双方互相掌握彼此的收入,包括隐形收入。对于离婚的判决,新《婚姻法》也将有较大变化,它将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给当事人留出更广泛的回旋空间。有专家建议,如果夫妻某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法院将不再像过去那样进行调解。夫妻关系作为特殊的人际关系,当双方矛盾发展到不可调和的程度时,法院如果进行调解,从法学意义上说,这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关于离婚条件,也将作出新的认定。以往我们将感情破裂和夫妻分居时间的长短作为判定离婚的主要标准。
现行《婚姻法》对夫妻分居时间的限定过长,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新《婚姻法》将把夫妻的分居时间限定在18个月。也就是说,当你与不再相爱的人分居一年半之后,如果你提出分手,法院没理由不准。但是,针对目前离婚率持续偏高的状况,47.6%的人认为新的《婚姻法》应当进一步严格限制离婚。离婚到底谁说了算,还要等新《婚姻法》出台后才明了。
新婚姻法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
问:我1995 年结婚,现因夫妻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我在1994 年用自己的钱买了一套房子,我妻子提出该房子为共有财产,要一人一半,请问法律对此有何规定?读者大明
答:如果你们事先对房子的权属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根据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即你婚前取得的房屋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你妻子无权要求房子一人一半。
新婚姻法关于婚前财产的规定
众所周知,婚前个人财产特别是婚前房产,如果没有约定,过去的司法解释曾有婚姻关系存续八年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因而导致有些夫妻在婚前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以明确各自婚前财产的处理。
新婚姻法生效后,规定婚前财产如果要作为“共同财产”,双方必须约定。这就实际上肯定、明确了婚前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因此,新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因为婚姻的存续转化为共同财产。这实际上就取消了“婚姻存续八年,婚前个人财产(房产)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新婚姻法对婚前个人财产的规定
婚前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双方对财产又明确的约定。但是一些特定的财产是属于个人独有的,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转业费就属于个人独有的财产,不做为共同财产。最高院93年的司法解释转业费10年以上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应当已经失效。
“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在双方结婚8年后即作为共有财产”的说法早已成为过去。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法律已明确地对夫妻双方婚前个人财产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一方的婚前财产均属于个人财产,不会因结婚而逐渐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为婚前财产权属办理公证,已没有必要。
比如,婚前个人按揭买下的房产,即使婚后共同还贷,按照新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分割时当然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由所有者按照份额予以退还。房产增值的部分,当然由所有者享有。这应当是原则。法官当然也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困难的一方判决所有者予以帮助、补偿。但是这并不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