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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五篇
编辑:枫叶飘零 识别码:15-211873 6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3-26 20:19: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黎建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1月版,214页

第四十二条【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本条的内容说明了本法否定工伤事故中的第三人赔偿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双重赔偿”。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最终责任人在于该第三人,最终的赔偿义务落脚点亦在该第三人身上。

其实,早在本法颁布之前,围绕着《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一直存在着反对双重赔偿和支持双重赔偿的两种声音。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似乎可以得出司法实务部门支持双重赔偿的做法。

具体来说,反对双重赔偿的理由是不能让当事人在同一事件中基于损害而获利,赔偿必须不能大于损害,秉承着损失多少赔多少的思路进行处理。支持双重赔偿的理由,则是双重赔偿是源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者具有双重的主体身份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和人身侵权中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论证思路。

不过,无论反对还是支持双重赔偿,似乎都存在不尽合理的地方。如果反对双重赔偿,则相当于免除了一方的责任,但到底免除哪方的责任具有正当性呢?免除第三人的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有纵容违法行为的嫌疑;免除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有悖于工伤保险基金设立的初衷,况且免除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如果支持双重赔偿,则对于工伤职工的同一项费用就重复赔偿了两次。两相取舍,权衡利弊之后,本法作出了选择,即否定工伤事故中的第三人赔偿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双重赔偿”,不支持双重赔偿。对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当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针对本条的内容,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第一,必须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也就是说,第三人的行为

与职工的工伤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多见于第三人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情形。第二,必须是工伤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基于侵权法基本原理,工伤职工的生命、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此种情况下,就面临着工伤劳动者医疗费用支付的问题,很可能由于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而无人支付医疗费用导致工伤劳动者的医疗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四,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先行支付。这是使追偿成为现实可能的必要条件。只有当工伤保险基金已经实际进行支付后,才能向最终责任人第三人追偿。追偿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追究制裁或者说不放纵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还在于弥补由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而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对前者而言,如果工伤保险基金不向第三人追偿,无异于鼓励纵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使原本应当承担责任的第三人免于民事赔偿等责任,由此可能会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甚至社会的动荡不安。对于后者而言,第三人实质上为最终责任人,工伤基金的支付使得基金遭受相应损失,当缺口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可能对真正需要救治的患者无法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而影响救治,即造成患者对第三人行为买单的后果。基于此,本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追偿权,以对第三人做出负面评价,保障

基金的充盈及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例]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存在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可能性

某地有家纺织企业,其会计李某在一次下班回家的路上跟当地一个小混混方某起了争执,方某于是怀恨在心,总是想报复一下这家纺织企业的会计李某。2010年3月18日,方某纠集了当地几个小混混,要他们跟自己一起去教训一下李某。结果这几个小混混刚到纺织企业大门口时,就被纺织企业的门卫胡某拦下来了。门卫胡某经盘问认为这几个人是来无理取闹的,于是不允许他们进入。争吵中,几个小混混把纺织企业的门卫胡某打伤,之后有路人报警,这几个小混混才纷纷作鸟兽散,逃到外地。后来,方某等人被警抓获归案,但是经查方某等人无力支付门卫胡某的工伤医疗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此本案中纺织企业的门卫胡某构成工伤是无异议的。但问题是,方某等当地几个小混混已经逃往外地,找寻不见,后来虽然被警察抓获归案,但是经查方某等人无力支付相应的工伤医疗费用,而门卫胡某又急等着治疗。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来看,“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

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所以,纺织企业的门卫胡某的工伤医疗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来解决治疗和康复的问题。接下来,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方某等当地几个小混混进行追偿,一方面用来弥补由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而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当然,此种损失最终能否弥补则是另一个问题),另一方面是对方某等侵权责任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黎建飞简介:

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劳动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境外就业专家组顾问,中国社会保障论坛特聘专家。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保险法、海商法研究所主任。已出版《立法学》、《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劳动法热点事例评说》、《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残疾人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完善》、《劳动合同法辅导读本》、《社会保障法》等数项著译。多次参与有关部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立法的研讨活动,提出修改意见并发表相关专题文章。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记者 徐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日前,人力资源科和社保局在商业区和人员密集场所开展了《社会保险法》宣传日活动,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活动中,人力资源科和社保局20余名工作人员就居民群众关心的各种社保待遇、社保标准、有关法律责任和权益维护等问题进行详细解答。《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法,它涵盖了与劳动者相关的五种基本保险细则,将社会保险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全体人民特别是劳动者获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多方面基本保障的权利。活动现场,共向过往职工群众发放《社会保险法》单行本500册、宣传资料2000余份。通过开展《社会保险法》宣传日活动,使广大职工群众对《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社会保险法》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重点宣传,为引导职工群众知悉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义务,增强全社会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2010年10月28日 23:13新华社【大 中 小】 【打印】 共有评论2条 新华社北京10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 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12全文查看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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