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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论证制度
编辑:雪域冰心 识别码:16-1098446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0 11:54:1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审批论证制度

平湖街道办事处行政审批论证制度

1.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我街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评估论证。有关处室要按照优化发展环境、减少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的要求,对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我街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逐项进行评估论证,一是对不符合我街实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行政许可项目,可以提出停止执行的建议。二是对能够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或日常监管的事项,可以提出予以调整的建议。三是对能够移交行业组织、中介机构或社会团体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可以提出改变管理方式的建议。

2.对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设定、目前尚在执行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审核和评估论证。有关处室要逐项说明项目名称、设定依据的具体规定、实施程序和目前的审批实施情况等内容,并将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复印件,一并报街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篇:行政审批

首批取消下放71项行政审批

据新华社电 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昨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第一批先行取消和下放71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重点是投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

会议指出,这是深化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重要一步,必须精心组织实施,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及时公布,接受各方监督。对取消审批的事项,要相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下一步,各部门要加大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力度,加快进度,科学评估,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各级政府要把该放的事坚决放开,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以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第三篇: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制度8.13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科

5.承诺文明服务。做到举止端庄,谈吐文明,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待人礼貌,服务周到。

6.承诺廉洁服务。做到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坚决杜绝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严访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发生。

第四条 服务承诺制的监督管理

1.制定和严格落实责任制,委领导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3.定期总结讲评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奖惩,鼓励先进,遏止不良现象。

4.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违诺事件。行政相对人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或举报:

(1)投诉电话:0895—4825940(2)投诉地址:市昌都大厦市发改委综合科。第五条 对违反服务承诺制的,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科室及负责人。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知。

第八条 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2.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3.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办结时限的;

4.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告知行政相对人的。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委告知的时间到本委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工作人员按期办结。

第七条 本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机关内设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委综合科负责解释。

项实施行政审批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

2.经办人提出的意见或方案错误,领导应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经办人和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经办人员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其责任:

1.申请人弄虚作假,致使经办人员按工作常规无法做出正确判断的。

2.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经办人员无法操作且已尽到解释说明责任的。

3.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责任追究情形发生的。第七条 追究责任按照下列方式单处或并处:①责令做出书面检查。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向行政相对人赔礼道歉。④书面告诫。⑤调离工作岗位。⑥责令引咎辞职。⑦党纪政纪处分。⑧辞退。

第八条 一年内违反规定超过3次,取消该考核评优资格;经办人员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书面告诫,并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或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可从轻追究责任。

第九条 委纪检监察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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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关于关于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情况的报

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等

单位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_]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意见,现将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检查情况的报告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办公室 202_年12月)

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许可,促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_〕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监委<关于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进行监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_〕32号)的要求,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和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办公室共同组织有关人员组成4个检查组,于202_年10月10日至11月10日历时1个月,对全省11个市和省直48个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了检查。

为了搞好这次检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2_〕74号),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和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办公室共同制定了检查方案。检查组成员由省监委、省政府法制办等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同时邀请省人大、省政协和有关新闻单位的同志参与。这次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自查报告、询问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档案和资料、现场检查、调查行政管理相对人等方式,对被检查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情况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并及时对被检查单位进行了反馈。

通过检查,我们认为,我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初见成效。

一、主要成绩

我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主要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成绩: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各市、省直各部门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都比较重视。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开展以来,各市、省直各部门都把其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创优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一件大事来抓。全省11个市和省直46个部门都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以及领导组办公室。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组长由市长或者厅局长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监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或者第一副厅局长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或者厅局的法制机构。各市、省直各部门的两个领导组办公室都制定了比较详细的实施方案,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大同市政府先后10余次召开专门会议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行研究安排。朔州市委书记、市长、纪委书记为该市政务大厅建设先后召开各种专门会议44次,确保了政务大厅“进得来,稳得住,提得高”。由于各级领导重视,思想统一,责任明确,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学习宣传形式多样。

各市、省直各部门中心组都组织了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太原市、省财政厅等单位邀请中央部委和高等院校的专家专门讲授行政许可法。省广播电视局将山西大学教授讲授行政许可法的讲座制作了光盘供全系统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学习。省工商局在学习培训中做到“四有”,即有计划、有教材、有师资、有检查,先后举办相关培训班148次,参加人数达16998人次,举办主题调研22次,研讨会65次,开展相关的督促检查活动31次。吕梁市政府举办了行政许可法有奖知识竞赛,同时在《吕梁日报》、吕梁人民广播电台开辟专栏以专家访谈、专稿等形式宣传行政许可法。孝义市委组织全市副科级以上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1400多

人举行了行政许可法报告会,市委书记主持会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等部门举办了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我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主题演讲。长治市、晋城市、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等单位的一把手撰写文章谈学习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体会。202_年5月14日,全省行政许可法宣传高潮日期间,全省共有28900多人上街进行了宣传,其中,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同志上街宣传的约1200多人;印制散发传单440多万份,张贴、悬挂标语6380多幅,展板7160块,施放气球840个,出动宣传车760台,锣鼓秧歌队112支,咨询解答人数约23万多人。

(三)清理工作初见成效。

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是贯彻实施好行政许可法的一个十分重要、关键的环节。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市、省直各部门专门召开动员会议,进行部署,明确了“谁起草、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为基础,根据全省统一部署,认真细致地进行了清理上报。太原市对全市的行政许可项目、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项目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按照领导组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容、标准,经过各单位自审、领导组办公室初审、复审、领导组审定等程序,做到了不留死角、不漏单位,清理工作搞得扎实有效。太原市于202_年4月19日对全市自行设定的8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太原日报》公告予以废止。太原市人大常委会于202_年7月6日对19件太原市地方性法规涉及的42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太原日报》公布停止执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自行设定的14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告的形式在各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自202_年7月1日起予以废止。省工商局在清理项目过程中,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并理顺了各级执法主体机关。

(四)政务大厅运行良好。

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清理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要求及有悖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许可及审批项目是手段,而真正的目的在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此,各市、省直各部门努力克服条件差、经费紧张、人员少等诸多困难,相继建立了政务大厅、审批大厅、审批窗口、便民服务中心等各类集中办事窗口,对保留的许可类项目、非许可类项目、便民服务类项目全部纳入大厅办理,实行“一门受理”、“一条龙”服务。各市普遍建立了政务大厅,省直42个有审批职能的部门有32个设立了行政审批窗口,80%的县也设立了便民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的管理上,各单位和部门坚持传统与现代结合、静态与动态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等运作模式,注重抓质量、抓效率、抓创新,不仅走出了一条政务大厅建设的创新之路、发展之路,而且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转变观念、改进作风,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太原市政务大厅纳入审批收费项目172项,办理审批事项已达34000件,时限内办结率达100%;大同市政务大厅在审批工作中强调“全、快、减、短”四字,办事时限比原来压缩了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受到了群众的好评;省林业厅审批窗口,对一般审批事务实行内转外不转,重大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评估,在服务

上实行“五个一”,即一张笑脸相迎、一声热情问候、一把椅子让座、一杯热茶暖心、一个满意答复,不仅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而且受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赞誉;襄垣县政务大厅考勤采用先进的电脑指纹签到系统及人员监督卡;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还建立了网上政务大厅,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为发展“电子政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五)配套制度逐步完善。

建立有效的配套制度和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保证。近年来,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十分注重制度创新,不断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目前,省直机关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市级政务大厅和县级便民服务中心普遍建立健全了审批责任制、公示制、听证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对审批责任人制定了首问责任制、办事限时制和廉政考核制。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式办文暂行制度》、《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工作守则》,省工商局严格执行审批项目公示制,将与行政审批和办事服务相关的5大类80种事项全部在电子触摸屏上公开查询,严格规范审批监督,建立审批服务质量电子评价系统,为工作考评和改进服务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太原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太原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和《太原市政务大厅联合审批实施办法》、阳泉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基本建设和企业注册并联审批的意见》、运城市出台了《关于对违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网上审批有关规定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忻州市进一步完善了政务大厅内部监督、所在单位对口监督、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五项监督制度。通过制度创新,有效地保障了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

各市、省直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把建章立制作为下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转变工作作风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

大同市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政务大厅建设等各项制度20余项。忻州市实行“五监结合制”,即大厅内部监督制度、各单位内部监督制度、群众监督制度、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制度和新闻舆论监督制度等五项监督制度相结合,从源头上有效地预防和制止了腐败行为的产生,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部门的作风转变了,门槛低了甚至没了,行政机关与群众之间的距离拉近了,办事的程序简化了、方便了,群众的支持率高了。

二、存在问题

通过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是:

(一)学习宣传缺乏深度广度。

从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情况来看,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省、市好于县、乡;二是执法任务大的单位好于执法任务小的单位;三是垂直管理的部门好于地方管理的部门。大多数县级政府的领导忙于事务,没有很好地坐下来学习行政许可法。个别县政府的领导还没有学习过行政许可法。一些部门从事行政许可工作

一线的同志没有进行过学习培训,对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工作一知半解。至今仍有一些领导和部分基层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的同志还不知道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区别,不知道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的区别等。

(二)清理工作不够全面彻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及省人民政府文件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对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主体、条件、期限、程序和收费7个方面进行清理。检查中发现,部分市和省直部门侧重了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而忽视了其他内容的清理,特别是忽视了行政许可主体和收费的清理。例如,根据《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食盐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县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发放工作。但是,目前全省119个县(市、区)的食盐零售许可证全部是由盐业公司核发。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检查中发现,一些部门在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过程中所收费的依据还是省财政、物价部门下发的文件。此外,在行政许可清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在同一系统各单位对行政许可项目数量的统计悬殊过大、标准不一等问题。

(三)政务大厅需要进一步规范。

省直部门政务大厅及窗口的建设发展不平衡,多数厅局积极建设并有效运行,个别厅局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忻州、阳泉、吕梁、临汾、晋城、长治、晋中等7个市尚未落实“增设1名副秘书长任政务大厅管理中心主任”。有的县以缺乏资金、设备等为由,至今还没有设立政务大厅。县级政务大厅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较差,有的甚至不知道本部门审批的依据是什么。有的政务大厅的规章制度和配套文书是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前制作的,其内容与行政许可法有较大的差距。

(四)配套制度法律文书需要健全。

从省、市、县三级部门来看,有的部门没有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有的使用的还是以前的制度,没有与行政许可法接轨;有的虽然制定了新的配套制度,但操作性差。行政许可文书和非许可审批文书建立不规范或没有建立。有的在政务大厅或窗口无示范样本,没有办事指南,有的办事指南没有放在醒目的地方,有的只设置了触摸屏,没有纸质载体。

(五)政府职能转变需要强化。

贯彻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把市场的职能交给市场,把中介组织的职能交给中介组织,群众能办好的政府不要干预,能事后监督的事前不要审批等,要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百姓。但从我们检查的情况来看,政府转变职能的效果尚不明显,社会中介组织没有明显增加应有的职能。

(六)体制改革需要深化。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又一深层次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必然涉及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如部门职能的调整,机构的合并、职权的重新配置等。目前,我省还没有涉及到此类深层次的问题。全省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尚需进一步深入。

三、意见和建议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政府改革与创新的突破口,涉及体制机制制度的重大变革,涉及管理理念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为此,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按照管理社会化、职能服务化、监督经常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断探索现代政府管理的新模式,切实提高各级政府科学管理、依法行政的水平,切实提升全体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努力建设廉洁、高效、勤政、务实、法治、服务型政府。结合本次检查情况,特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学习、培训的力度。省直各部门,各市、县政府要继续深入学习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知识。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大厅的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建议202_年上半年对县长、副县长进行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二)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规范工作。

1、建议省人民政府组织省审改办和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组办公室尽快研究并公布行政许可项目;

2、对许可、非许可审批项目逐项认定,确保清理后的项目和实施主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3、建议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共同组织对我省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收费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特别是年检)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并及时予以公布;

4、建议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对我省行政许可证的材质、规格和式样以及工本费进行规范;

5、建议省财政厅将省级行政许可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进一步加强政务大厅建设。要求省直已建“窗口”的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督促少数未建立“窗口”的部门尽快建成。未落实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大厅主任的市要尽快落实。未建立审批大厅的县(市、区)尽快建立,进入大厅的许可类项目、非许可类项目、便民服务项目、收费项目要公开、公示,做到法无规定不许可,法无规定不收费。各类大厅、窗口都要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对窗口人员的素质培养。加强对政务大厅建设的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合理整合资源,增加联办窗口事项,增加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真正使各类大厅成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效载体和平台,成为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配套制度和文书。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和文书研讨会,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配套制度的建立和有关文书的制作进行探讨。建议202_年适当的时候下发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配套制度指导性意见和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式样,以指导全省贯彻行政许可法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

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2_年01月26日 实施日期:202_年01月26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第五篇:保山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和创新行政审批制度,提高行政服务效能,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方便群众,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我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单位和组织。各县、区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我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按照“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加强监督、便民利民”的方针,坚持简化行政审批环节与强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包括二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内容告知申请人;

(二)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作出审批时限的承诺;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审批要求作出的承诺;

告知和承诺通过签订“告知承诺书”进行。第五条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主要内容:

1.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规定;

2.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行业规范规定的该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要求、标准;

3.申请人应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目录;

4.行政机关办理程序、审批方式和审批承诺时限; 5.是否需要申请人作出承诺;

6.申请人获得行政许可后须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 7.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内容;

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上述内容,并提供申报材料填写说明及示范样本。

(二)行政审批机关承诺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格的承诺文件和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场或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颁发有关行政许可证件或办理行政批文。

(三)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应承诺在要求的时限内达到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2.申请人应承诺所作的陈述及填报的表格、相关材料真实、合法,是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

3.申请人承诺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并接受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若承诺不实或违背承诺,愿意接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的处罚;

4.申请人在确认行政机关提出的承诺条件下,自己需作出的承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由负责人作出,是合伙经济组织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作出;自然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作出的承诺,须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凡具有以下情形的,均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一)审批时用形式审查方式,批准后事中必须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二)申请人可以判断是否能达到行政审批事项应符合或达到的条件、标准的;

(三)不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第七条 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可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

(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宜施行告知承诺方式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国家、省明文规定严格控制审批的;

(三)须由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四)审批过程中受技术检验、检测、检疫等问题限制的;

(五)申请人不同意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第八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及符合规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制作签署并颁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二)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但不能当场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依据告知书中告知的审批方式,在审批承诺时限内进行办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有关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对不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告知申请人以其他相应审批方式办理。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免费向申请人提供按规范格式编制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十条 行政审批机关核发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批文后,应对申请人在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是否符合或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监督核查,并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依法进行现场勘察、项目审查、资值评估等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或者未达到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的,应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撤销行政许可;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对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应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相应处理。第十一条 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行政机关应告知而未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不适时、不准确,导致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告知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未全面理解或理解偏离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第十二条 我市凡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依法审批,严格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有关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全过程监督。对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投资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告知承诺书(样式)

保山市(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文编号)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保山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就 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告知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内容选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二、许可条件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同类型的行政审批条件确定内容)

三、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内容由各机关确定)

(二)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和承诺文件后,符合条件的,在承诺时间内颁发或下达(许可证件名称或行政审批批文名称)。请申请人到(行政审批机关所在地名称)领取上述证件或批文。

四、行政管理要求(内容由各机关确定)

五、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证件颁发或行政审批批文下达后,本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要求,在适当的时间内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对核查情况予以记录签字并归档。

(二)申请人有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将依法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1.从事生产经营、制造销售产品的,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2.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3.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

4.外地的被许可人来我市区域内实施的违法行为,将其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

5.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行政许可人、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6.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在设计、建造、安装、使用中有存在问题有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改正;

以上情形凡符合其中之一的请在项目前打“√”。

(三)可能导致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行为: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四)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以前未申请延续的; 2.赋予特定资格的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申请人未获得行政许可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取得审批许可的生产经营事项和活动。

六、其他

(一)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二份由本机关存档,一份交申请人;

(二)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按以下方式联系: 本机关的办公地址:

分管领导: 联系方式: 经办人员: 联系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 本机关承诺如下:

自收到申请提交的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和承诺文书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 个工作日以内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批文。

保山市×××(委、办、局)

(公 章)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自然人填写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企业或其他组织填写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住所/地址/生产经营场地: 项目行业类型: 项目总投资额: 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联系电话: 传 真: 网 址:

本申请人申请从事 的行政许可,现 作以下承诺:

1.本申请人对行政机关的告知承诺书的内容已经知晓和理解;

2.申请人若取得行政许可,愿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的规定要求,并接受行政许可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3.申请人在未达到许可条件和未取得行政许可准许前,不从事申请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4.申请人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承诺系申请人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

承诺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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