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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编辑:落花人独立 识别码:16-1061190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4 17:56:0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审计局、市经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定期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完好程度,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并向本级政府报告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

(二)国有企业要按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并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独资企业要落实出资人代表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照《公司法》规定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成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

二、严格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一)国有企业应依法制定重大经营决策管理程序,建立重大经营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要加大对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及对参股企业依法管理的力度,建立投资预警制度,并及时披露或有事项,防止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了解掌握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计划和发展战略规划等经营活动,切实履行好出资人职责。

(二)建立对外投资请示制度。国有企业重大的对外投资行为须请示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经同意后方能进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根据企业规模确定对外投资具体标准。

(三)企业对外投资应严格按《公司法》规定执行。企业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

(四)企业不得因投资而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费用。涉及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五)建立投资效果预测和评价指标体系,实行财务月报告分析制度。投资如果没有达到预期效益或低于本企业资金利润率,主要决策者必须做出书面说明。

(六)严格企业关联交易。国有企业设立与自身主营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及分公司,须书面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子公司及分公司不得擅自变更为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母公司负责人不得兼任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

三、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兼并、收购重组等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一)国有企业改制、兼并、收购重组等行为必须规范。严格实行立项、审批、处置“三分离”,杜绝国有资产审、处不分的现象。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土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变更及抵押等事项的监管。

(二)国有企业改制完成后,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经营处置的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售。国有企业破产,应严格按《破产法》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其中对破产财产的处置也应参照上述办法进行,防止暗箱操作。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产)权的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的收购行为,以及转让国有股(产)权后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股权转让行为,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购国有股(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管理层,不得参与转让国有股(产)权的决策。认购底价或折股价,由按

1照有关规定批准国企改制或转让的单位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监督认购资金到位。

(四)严格企业国有资产核销程序。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同级国资部门审批核销;企业国有资产损失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由财政、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核实损失并提出核销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政府有关人员不得插手指定中介机构对企业改制、会计年报等事项的中介评估和审计,不得授意中介机构人员出具虚假报告。

(六)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质量监督。对涉及企业改制等国有资产重大变更的审计和评估结果应予以公示。对弄虚作假、提供或协助企业提供虚假报告的社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除通报其主管部门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企业不得再聘请该中介机构及其职责人从事涉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中介活动。

四、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追究制度

(一)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报告和审核控制制度及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负责,自觉遵守《会计法》和相关财务法规,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审计部门应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法》赋予的对国有资产监督审计职能,把监督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结合对企业经营绩效的考核,定期开展对国有重点企业及国有经营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真实性审计,把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与对经营者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机地结合起来,实现审计监督关口的前移。

(三)按照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尽快制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国资、审计、监察和司法等部门应加强联系,及时发现和查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对违反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投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或擅自转让、买卖、侵吞、贪污国有资产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202_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本站推荐)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

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_-04-05 10:02:07 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促进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内容,结合市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内部资源重组不断深化,企业发展战略和方向进一步明确,国有资本证券化进一步推进,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内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独立、客观开展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审查和评价企业的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已成为企业监督控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是推动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市属国有企业要从发展壮大首都国有经济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推进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和服务职能,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为宗旨,推动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总体目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效益,将内部审计建设成为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重要工具。

三、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规范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是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基础,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监督、风险控制制度的重要组织保障。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完善公司治理、完备内部控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主管内部审计工作。

全资、控股子企业也应当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二)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在监督、评价、服务的基础上,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服务,工作范围全面覆盖全资、控股子企业和主要业务部门、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应当包括:

1.对本企业及子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2.组织开展企业主要部门负责人、子企业负责人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以三年为一个审计周期,形成滚动运转的长效机制;

3.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子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4.对重要经济合同、经营决策、基本建设等重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

5.定期组织对委托理财、证券及期货投资、担保等高风险业务开展审计;

6.参与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 7.参与企业选择、评估、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等。

(三)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企业应当强化内部审计管理,制定内部审计规划,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规划应当纳入企业战略规划和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工作流程、人员要求等;健全合理高效的工作机制,重点完善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审计问题整改、结果运用和结果公开等制度。

企业应当为内部审计机构参与经营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在财务预算中安排内部审计工作经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参加企业有关经营和财务管理的会议。

每年1月底前,企业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上审计工作总结和本工作计划;企业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印发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着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

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能力。企业要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工作,将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内部审计队伍中。各级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岗位变动,应当报上一级单位备案。

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内部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出现重大审计事项错漏、重大线索遗失和对重大违纪、违法事项不披露的或者未按规定履行审计工作职责的,要追究审计人员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质量考评体系,本着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定期考核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企业应当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证每年必要的培训时间,构建复合型的内部审计队伍。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市国资委将定期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检查,掌握工作动态;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之一。各企业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高度重视内部审计工作,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履行职责,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企业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倾听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综合运用审计成果,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沭食药监发【202_】15号

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增强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药品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范围

全县药品经营企业。

二、整治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严禁药品经营企业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1、药品广告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1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5、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6、店内药品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随意悬挂、张贴药品广告。

7、药品广告中指定广告药品经销单位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查验并留存加盖广告主原印章并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或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件。

8、对于违法药品广告,先行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置。

(二)严禁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销售处方药时,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在岗,且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2、驻店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除乙类非处方药以外的药品。

3、销售处方药品时,处方要经审方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对有调配禁忌或超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和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改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

4、销售处方药,药店要索取处方,不能提供处方的,可抄方销售,并建立处方药销售记录;销售记录必须体现销售日期、品名、规格、单位、数量、产地、批号、用法用量、顾客姓名等内容,驻店药师、调配人员均应签字。

(三)严禁无证上岗

店内必须设置监督台,内容主要有:企业负责人、执业药师以及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姓名、照片、职务,举报投诉电话等。店员上岗期间需着隔离衣、佩胸卡,持有上岗证、健康证。对于无证上岗者,首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并作出相应处罚。

(四)零售药店实行药品分类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并设立标示,乙类非处方药以外的药品不得开架销售

(五)严禁药品经营企业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走“空票”、出租柜台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2_年6月1日—6月5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召开全县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相对人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提高认识,制定措施,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经营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把药品质量安全落到实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_年6月6日—7月31日)

1、自查清理(202_ 年6 月6 日—6 月20 日)。各药品经营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对照方案要求,认真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全面整改。

2、执法检查(202_年6月21 日—7月31 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各药品经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导、检

查,规范各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整改落实(202_年8月1 日—8月20日)。各药品经营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逐一整改,确保整改到位,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卓有成效。

四、组织领导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制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方案要求,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导检查。各药品经营企业要根据整治工作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尽快启动整治工作,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题词: 规 范药 品经 营方 案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202_年5月30日

附件

临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孟凡峰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副组长:

史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

魏立业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

吴兴霞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主任科员,兼办公

室主任

王彬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科科长

杨德方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法规科科长、食品药

品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刘金荣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主任科员,兼食品

药品检验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药品监管科,史

柯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篇: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

沭食药监发【202_】15号

关于规范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增强药品经营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药品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工作范围

全县药品经营企业。

二、整治内容及工作措施

(一)严禁药品经营企业发布违法药品广告

1、药品广告须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2、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它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3、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1

第五篇: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惠府〔202_〕167号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维护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惠州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对各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包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资产、乡镇企业国有(集体)资产。

二、监管主体及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所属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是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管主体,负责所属各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保证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安全,维护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权益;

(二)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三)推进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四)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

(五)指导和协调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六)其他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管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监管内容和方式

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转让、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一)产权登记的管理。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国有(集体)企业应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区)、乡镇两级财政部门办理乡镇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手续。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登记的范围是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二)资产转让的管理。

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必须依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县、区财政部门审批。

(三)资产评估的管理。

乡镇国有(集体)资产转让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县(区)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以评估价为基础进行公开转让。属于企业产权转让的必须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及备案。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应按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执业职责,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资产交易的管理。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乡镇国有(集体)资产(产权)应通过惠州市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挂牌转让,不得以进入拍卖行等其他中介机构转让的方式代替进场交易。单纯的土地、房产、技术等有形、无形资产交易,可在相应的专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拟直接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乡镇企业国有产权的,须报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四、相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各县、区要依据本意见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送市政府和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建立健全本地区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权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乡镇国有(集体)资产(产权)的处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意见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备案、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进场交易等规范程序。

(三)加大力度,强化监管。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共同做好乡镇国有(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县、区财政、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定期对乡镇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应每月向县、区财政部门报送本级国有(集体)资产处置情况。对国有(集体)资产处置问题较多、管理不善的乡镇,由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进行专项监督检查,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规定擅自处置或私分、转移、隐匿乡镇国有(集体)资产,造成乡镇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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