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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16-998256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7 12:03: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2_〕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4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2_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于202_年一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为确保各地如期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2_年第 14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2_年第 20 号)要求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检查验收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制定本行政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标准。

(二)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按照自查验收标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对省级重点挂牌督办的矿区要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整合工作未通过自查验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以适当形式通报自查验收结果。

(四)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后,组织起草自查报告,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验收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制订周密方案,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时间安排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于202_年1月15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并切实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对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验收情况,按照国土资发〔202_〕141号文件要求,于202_年一季度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注:1.通过检查验收标准为60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整合工作不能通过验收:(1)未完成整合任务的矿区数占到整合实施方案中确定整合矿区数的10%以上的;(2)有列入国土资源部202_年第14号和第20号公告的省级挂牌督办整合矿区未完成整合任务的;(3)整合工作存在走过场、假整合现象的;(4)整合工作资料、图件及档案存在造假行为,统计数据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3.对于超额完成任务的,可酌情给予加分,但加分总和不得超过5分。

第二篇: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

查验收的通知

国土资发〔202_〕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4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2_年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于202_年一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为确保各地如期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等十二部门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现就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内容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4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2_〕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2_年第 14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2_年第 20 号)要求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检查验收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检查验收标准(见附件),制定本行政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标准。

(二)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按照自查验收标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全面自查验收。对省级重点挂牌督办的矿区要进行实地检查验收。

(三)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整合工作未通过自查验收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以适当形式通报自查验收结果。

(四)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后,组织起草自查报告,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验收工作,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抽调得力人员,制订周密方案,认真做好自查验收工作。

三、检查验收时间安排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自查验收,于202_年1月15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并切实做好迎接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门对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查验收情况,按照国土资发〔202_〕141号文件要求,于202_年一季度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

附件: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标准

第三篇: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_〕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108号)下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在优化矿山开发布局、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改善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和矿山生态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工作量大,政策性强,难度大,目前各地整合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运作不规范,整合工作不彻底。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矿产开发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调整矿产开发结构、推动产业升级、促进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的有效途径,是适应当前经济形势,实现矿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部署。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构建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进一步优化。按照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科学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合理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趋于合理。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进一步提高。逐步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淘汰落后开采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实施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推动矿产资源进一步向勘查开采技术先进、开发利用水平高、安全生产装备条件优良和矿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的优势企业集聚,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通过进一步推进整合,因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引起的安全隐患逐步减少,废弃物得到妥善有效处置,污染物集中治理并达标排放,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进一步得到防控。

(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长效机制初步建立。逐步建立以规划为龙头,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准入制度为引导,以矿业权计划投放为调节的矿业权管理制度体系;采用科学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共同推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推进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结合国家产业规划、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优化矿产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相衔接。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统筹规划地质找矿与矿产开发,努力推进勘查与开发一体化。

(三)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综合考虑各种效益,在发挥好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矿山安全效益和矿区环境效益。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三、整合范围

(一)国办发〔202_〕108号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低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环境效益较差的矿山。

(二)探矿权整合范围。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

不探”的勘查项目;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四、总体部署和要求

202_年3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要求组织编制和审批整合实施方案,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202_年年底前,按照经批准的进一步推进整合实施方案,全面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建立健全矿产资源管理有关制度,初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长效机制。202_年起,整合工作转入常态化管理。

(一)科学编制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各地在加快推进已确定整合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结合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调查和矿业权实地核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202_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整合实施方案实行分级审批。整合矿区内矿山企业原采矿许可证均为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的,整合实施方案可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其它整合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已经批准的整合实施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与实际情况不符,需要调整整合实施方案的,应尽快组织修订,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合理确定整合主体,鼓励优势企业参与整合。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从资金、技术、管理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制订整合主体标准,明确整合后的矿山建设规模、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指标。要注重运用经济手段推进整合工作,切实保护参与整合的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整合主体标准的前提下,应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整合主体。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均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当地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或者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者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鼓励优势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运用市场方式,实施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三)规范证照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应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对于应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在划定矿区范围后,凭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经审查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持该采矿许可证,须在两年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负责整合工作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协调行动,齐抓共管,进一步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实行限时办结、现场办公、“一条龙”办公等制度,依法为整合后的矿业企业换发相关证照。

(四)实施适度优惠政策,调动参与整合的积极性。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有关地方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已确定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基础上,经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协商,可适度调整其钨、锑、稀土等矿种开采总量指标。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五)创新整合模式,推动矿产开发结构调整。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生产要素,以及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各地要创新整合模式,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整合主体向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高、应用深部找矿技术和难处理矿高效选冶技术的企业倾斜。鼓励有实力的企业突破地区、所有制的限制,以多种方式对矿业企业进行重组,实现规模化开发,进一步提升产业集中度,增强产业竞争力。

(六)健全完善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合理规划重点勘查区和开采区,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完善勘查开采和规划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根据规划合理设置矿业权,原则上

一个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对于同一个矿区有多个探矿权的,探矿权转采矿权时要整合成一个开采主体。探索建立探矿权合理投放机制和采矿权总量控制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有计划投放。对整合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前提下,矿业权投放数量可给予倾斜;对未通过整合验收的地区,调减其新设矿业权投放数量计划指标。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整合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履行整合工作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安全监管监察、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2_〕108号文件的要求,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继续加大对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巩固并不断扩大整顿规范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整合工作中的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确保整合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大力度,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各地要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清理排查矿业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整合工作力度,扎实开展整合工作。要切实抓好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并严格审查,确保整合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学习借鉴一些地方先进整合工作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注重策略,耐心细致地协调各方利益,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企业,无故拖延整合的,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

对借整合名义实施开发建设或非法生产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给予严厉打击。各地要明确省、市、县级整合重点矿区,制定挂牌督办方案,分级对整合重点矿区实行挂牌督办,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各级挂牌督办重点矿区数量原则上不能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确定整合矿区的3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随时掌握挂牌督办整合重点矿区工作进展情况,将督办责任落实到人。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2_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三)加强督导,确保整合工作规范实施。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督导,及时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整合矿区实地检查,确保整合到位,防止走过场、假整合。严禁借整合之机,倒卖矿业权。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要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对在协调确定整合主体、调整各方关系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矿业企业,要建立黑名单并予以曝光。强化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202_年12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自查验收,并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于202_年一季度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整合工作进行抽查。

(四)加强宣传,发挥典型引导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通报、披露整合工作推进不力地区和弄虚作假行为。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召开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能源局 煤矿安监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四篇: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 经贸委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监察厅 财政厅

环保厅 国资委 工商局 安监局 煤监局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坚决依法关闭和停止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违法勘查开发的开采矿山和勘查项目,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浪费资源的开采矿山。

(二)淘汰达不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技术和装备水平落后、环保设施薄弱的开采矿山。

(三)对布局不合理的勘查项目和开采矿山实施重组兼并。

通过推进资源开发整合,促进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更趋合理,探矿权、采矿权数量明显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实现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为海西建设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开发整合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结合全省水泥、石材、煤炭等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结构和布局,鼓励上下游企业联合重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增强产业竞争力。

(二)开发整合与关闭工作相结合。坚持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安全生产相统一,结合全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饰面石材行业综合整治,煤矿及非煤矿山整顿关闭工作,进一步推进开发整合。

(三)坚持一个法人主体和“三统一”。列入整合的勘查区、矿区鼓励以优并差、以大并小,原则上只能保持一个法人主体,勘查区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勘查”,矿区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采”。

(四)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以规划为依据,以资源为基础,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整合工作。

三、整合范围

(一)采矿权整合范围

1.整合的重点矿种

煤、铁、锰、铜、铅、锌、钼、金、钨、锡、稀土、水泥用灰岩、饰面石材、建筑石料以及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矿种。

2.整合的重点矿山

(1)生产规模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的非煤矿山和单井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以下(含)的煤矿;省属国有煤矿与周边的地方小煤矿;布局不合理存在“楼上楼”关系的煤矿。

(2)开采方法和技术装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设计要求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

(3)不符合环保要求,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

(4)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名胜古迹,以及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和闽江、九龙江、敖江、晋江、汀江、龙江、木兰溪、交溪等“六江两溪”干流、一级支流及饮用水源沿岸等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禁采区范围内的矿山。

3.整合的重点矿区

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的矿区,小矿密集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省级整合的重点矿区为:永定、新罗、大田、永安、永春县(市、区)煤矿区,龙岩马坑铁矿区和大田云顶格铁矿区。

各市、县(区)政府要将饰面石材、建筑石料、水泥用灰岩等矿种作为本轮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重点,切实解决矿山数量多、开采规模小、开采矿山布局分散、资源综合利用水平低的问 题。

(二)探矿权整合范围

1.整合的勘查项目

(1)勘查投入达不到勘查实施方案要求、“圈而不探”的勘查项目。

(2)不符合矿区规划或今后不适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勘查项目。

(3)其他需要整合的勘查区及勘查项目。

2.整合的勘查区

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以及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整合的重点勘查区为:浦城、政和、建瓯、尤溪、德化等闽西北构造隆起区;新罗、漳平、永定、大田、上杭等闽西南构造拗陷区。

四、工作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以市、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由县级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总体安排为:

(一)编制整合总体方案(202_年10月至202_年12月)。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市、县(区)政府可根据需要,组织制定辖区内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

(二)制订矿区、勘查区整合实施方案(202_年1月至202_年3月)。各市、县(区)政府在上一轮煤及非煤矿山整合工作基础上,根据《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行整合的勘查区和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勘查区、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其中:

1.涉及由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矿山所在县(市、区)政府在202_年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属于煤炭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属于非煤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2.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于202_年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上报设区市政府审查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

3.勘查区整合实施方案由勘查区所在设区市政府于202_年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三)整合方案实施(202_年3月至202_年12月)。市、县(区)政府根据《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总体方案》和审查批准的矿区(勘查区)整合实施方案,作出整合决定并组织实施,市、县(区)政府对列入整合矿山下达停产指令,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有关证照,确定整合后的勘查开发主体。确定的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整合后的勘查区未重新取得勘查许可证不得进行勘查工作;整合后的矿山未经验收合格,重新换发(变更)其它相关证照后,不得组织生产。在整合工作实施中,县(市、区)政府对确定的停止勘查项目和关闭开采矿山,按要求实施关闭,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四)整合工作检查验收(202_年12月10日至202_年12月30日)。全省各市、县(区)政府在完成本辖区整合工作后要认真进行自查,向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合自查报告。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省整合工作进行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全省整合工作情况后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五、具体要求

各地要按照资源整合的要求,因地制宜,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全面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各项任务。

(一)合理确定整合主体。按照以优并差、以大并小的原则先从整合勘查区、矿区内确定整合主体。对勘查区、矿区内参与整合的企业均无法产生整合主体,或者参与整合的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市、县(区)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 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也可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还可以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社会公开出让矿业权。

(二)严格确定停止勘查项目和关闭开采矿山。县(市、区)政府应将位于禁采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勘查项目、开采矿山列入整合停止勘查和关闭名单,按要求进行关闭,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三)规范证照办理程序。整合主体确定后,整合主体可以依据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整合后符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见附件2)的,依法申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整合主体取得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后,才能开展勘查活动、组织生产。

(四)规范整合行为。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切实推进整合工作,不得实施假整合。整合后的矿区内严禁出现非法挂靠等现象,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

(五)健全完善制度。加快完成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下发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勘查开采、探矿权转采矿权条件,建立矿产资源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管理制度,促进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为了切实加强对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成立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非煤资源、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两个办公室,分别挂靠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经贸委,非煤资源整合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煤炭资源整合 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两个办公室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强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调查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区)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批准的勘查区、矿区实施方案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二)依法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市、县(区)政府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企业,要加大力度使整合工作落实到位;对列入停止勘查的项目和关闭的开采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勘查、关闭到位,有关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关证照;对无故拖延整合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的延续、变更手续;要严防被列入整合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一经发现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对借整合名义实施违法建设生产的矿山企业,省经贸、安监和福建煤监部门要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列入省、市、县整合的重点矿区,市、县(区)政府要制定挂牌督办方案,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2_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三)建立责任机制。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公安、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国有资产、工商、安监、煤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办理有关证照。在整合工作中,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审批煤矿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和整合煤矿的生产设计,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完善生产系统,依法办理 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勘查区、非煤矿区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变更)登记手续。安全生产监察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对整合后矿山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依法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函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福建煤监局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对整合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审批,并依法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福建煤监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函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多渠道、多方式宣传正面典型,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引导作用。附件:1.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整合后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 附件1 福建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志南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副组长:郑新聪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林依标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魏克良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周联清 省经贸委主任

成 员:石建平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马鉴康 省经贸委副主任

施志强 省公安厅副厅长

黄新銮 省财政厅总会计师

何南飞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陈 宁 省环保厅副厅长

林文生 省国资委副主任

黄培惠 省工商局副局长

郭国华 省安监局副局长

丁明干 省煤监局副局长

陈 琪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非煤资源、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两个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何南飞副厅长、省经贸委马鉴康副主任兼任。附件2 整合后勘查许可证颁证条件

一、规划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得位于省、市、县政府公布实施的矿产资源规划所划定的禁勘区、禁采区范围内。

二、设计方案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应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勘查设计方案,并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审通过。

三、环保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 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四、勘查投入要求。整合后探矿权项目每年设计的勘查投入应不低于1万元/Km2。

五、地质勘查单位资格要求。受委托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整合后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

一、规划区位要求。位于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可采区范围内,整合后的矿山不得与其他矿山存在“楼上楼”关系。

二、重新进行地质工作,提交有资质的地勘单位编制并经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评审通过的矿产勘查报告或矿区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三、重新编制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的矿区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设计)。

四、规模要求。矿山开采规模不得低于省定最小开采规模标准,服务年限、生产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相适应。

五、资源利用效率要求。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要达到设计要求,共伴生矿产要制定方案进行综合利用、综合收回,废石(土、碴)、矸石等固体废弃物利用率达到规定标准,鼓励矿山企业延长产业链,进行深加工,提高附加值。

六、环境保护要求。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取得有资质单位编制并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规定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提交林地预审意见。

七、安全生产要求。实行矿山建设安全预评价制度,提交安全预评价备案表,开采技术、开采方法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五篇: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网上备案的通知

原外经贸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境外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备案的通知》(外经贸合发[ 202_ ] 55 号)下发以来,各地方、企业非常重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工作,为政府部门及时掌握全面情况,研究制定政策,协助企业解决问题提供了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备案制度,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决定对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网上备案,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拟在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勘探、开采、加工等经济活动的,需在跟踪筹备阶段即向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办理备案。境外中资控股企业拟从事上述经济活动的,应由境内企业办理备案。

二、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在“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http://fec.mofcom.gov.cn)上建立了“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该系统的功能包括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见附件 1,以下简称“备案表”)的录入、提交、查询,以及工作进展与重要事项报备等,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 2)。

三、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实行专用电子钥匙管理,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在申领专用电子钥匙后即可办理备案,未申领专用电子钥匙的企业不能登陆系统查阅相关资料。专用电子钥匙的具体申领和使用办法请查阅.cn/invest-focus/index.htm 网页所载的《“对外经济合作指南”对外投资业务专用电子钥匙办理流程》。

四、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自收到网上备案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代表两部在线回复意见。对于符合填报要求的备案,企业可以在线打印《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回执》。

五、企业在跟踪筹备阶段无法准确填报备案表的,可以根据已有信息和估计情况先行办理备案。在备案事项明确(如签署合同或协议)之后,企业应及时书面提请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修改备案信息。对于已备案但最终未执行的,商务部和国土资源部可以删除相关备案信息。

六、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是政府和企业沟通信息的重要平台,备案表是企业享受国家相关政策支持和服务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商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督促企业主动办理备案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直接与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和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联系。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外经贸合发[ 202_ ] 55 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已办理备案的企业,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办理备案;此前已对外签订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合同或协议而尚未办理备案的企业,应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补办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表

2.境外矿产资源开发备案系统操作手册

商务部 国土资源部

二 OO 四年七月 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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