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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办法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16-998589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17 17:12:21 来源:网络

第一篇: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办法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国家引导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引导资金是指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或国债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等的补助性资金,目的是调动地方和企业发展服务业的积极性,引导多渠道资金对服务业的投入。

第三条国家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和新兴行业,促进服务业的市场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重点支持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按年度确定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

第五条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对相关建设项目进行一次性投资补助,补助标准一般控制在项目总投资额的10%以内。

第六条各省(区、市)应设立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与国家引导资金配套使用。使用国家引导资金的地方,东部地区要按照1:2以上的比例,中西部地区要按照1:1以上的比例同时安排地方引导资金。

第七条国家引导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

1.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国家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结合本地区服务业发展的现状,编制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含相关重点项目),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审核、批复。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的批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负责审批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报告。

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国家引导资金申请进行审批,下达国家引导资金投资计划。

第八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重点行业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市场前景及对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作用的分析,发展思路和主要措施,主要任务和发展目标等。同时,在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中遴选出若干重点建设项目,并附建设项目表,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及筹措方案等。

第九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发展规划,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国家引导资金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国家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国家引导资金项目基本情况,总投资规模,地方配套资金及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建设项目表。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申请国家引导资金数额、地方配套引导资金数额、自有资金数额、银行贷款的数额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十条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项目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3.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地方配套资金、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一般能在当年启动,并在1—2年内建设完成;

4.项目完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国家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国家引导资金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协调处理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并负责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组织竣工验收,将中期评估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三条国家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国家引导资金;暂停所在省(区、市)下一年度申请国家引导资金资格。

第十四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公布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篇: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政策名称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一、政策依据

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2_]3号)

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

(一)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

1.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3.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三、申请条件

1.鼓励本市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服务业引导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

2.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的金融服务、航运物流、现代商贸、文化创意、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支柱服务业,科技服务、设计产业、电子商务、数字出版、专业服务、节能环保等新兴服务业和教育与培训、医疗保健、体育产业、家庭服务等社会服务业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

3.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4.支持与本市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主要任务密切相关的服务业项目。

5.支持能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贸易、资金等服务支撑、完善服务业发展环境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6.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前期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7.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对经评选认定的创新型新兴服务业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支持方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单位另行制定。

8.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这些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四、申请流程/申请途径

评审小组每年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当年的申报重点和具体申报要求。各区(县)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负责本区(县)引导资金申报工作,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筛选

五、提交材料

申请引导资金的各区(县)有关部门须提交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承诺区(县)财政对申请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配套。同时,须提供以下主要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项目申请表;

(三)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

(四)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提供相关息单;

(六)规划类项目,还须提供有关合同、协议和相关支付凭证;(七)

规定报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篇:淮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淮安市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

(202_年10月)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淮政发【202_】242号)、《关于印发淮安市服务业发展提速计划的通知》(淮政发【202_】243号)和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市政府设立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用以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为加强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2_年起,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2_万元作为引导资金,并视服务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逐年递增。引导资金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提出引导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组织专家对申报引导资金的项目开展评审、论证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引导资金安排计划,对引导资金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

踪管理和监督,提出拨付意见,向市政府汇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市发改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计划、项目评审论证标准、下达资金计划等,办理引导资金的拨付,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配合市发改委做好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扶持地区范围包括各县(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淮安工业园区。

第七条

引导资金围绕服务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需提升壮大的新兴领域,主要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省级、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

(二)服务业集聚区公共平台建设项目和其它重大服务业公共平台项目;

(三)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的资金配套;

(四)符合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其它重点项目。

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和省要求配套的项目除外),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八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投资和经营项目给予一定资金的资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每申报一

次,一般在每年的10月组织申报。

(一)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网上发布和发文的形式,发布引导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

(二)符合条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引导资金申请表,连同有关材料通过县(区)发改委、财政局或行业主管部门逐级申报;

(三)各县(区)发改委负责本区域内申报项目的扎口工作,并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现代服务业的基本特征,与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密切相关,体现新的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

(三)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能够提升制造业和服务业水平,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市场容量和就业;

(四)申报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已完成各项前期审批手续并已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淮安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具有资质的投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建设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进度安排、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目前进度等);

(二)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审批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有权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能评批复;

(七)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前一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和其它相关财务资料(复印件);

(八)其他所需资料。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市发改委受理申请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在完成申报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后,对初选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组以评审或评议方式,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引导资金的扶持项目及额度安排,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联合下达扶持项目的资金安排计划。

第六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凡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均纳入市发改委服务业重点项目考核,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各县(区)发改

委或有关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引导资金项目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六条 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要求通过县(区)发改委或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市发改委、财政局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县(区)发改委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效果每年要进行分析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和财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每年组织力量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形成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作为下引导资金安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于当年尚未安排的引导资金,结转下一继续安排。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引导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引导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或移作它用。一旦发现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发改委、财政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资金,并可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特别是引导资金重点扶持内容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引导资金的,一经查实,市发改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申报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引导资金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发改委、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承担引导资金咨询评估和审计任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篇:202_年山东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202_年山东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项目名称:申报单位:联 系 人:联系电话:

申 请 报 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

第五篇: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2_]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泰安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泰发〔202_〕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市级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自202_年起设立,数额为上全市GDP的万分之一。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研究确定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集中扶持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大企业、大集团、市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项目及服务业品牌培育,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奖励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单位和个人,国家、省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市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或当年享受过市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服务业领域和项目(国家、省引导资金扶持项目除外),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六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引导资金采取以下三种使用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或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项目开工建设拨付补助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时间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等因素计算确定,贴息率不超过一年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

(三)奖励。兑现市政府确定的服务业发展特别贡献奖。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扶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联合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项目由企业或市直有关部门直接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第八条 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或基本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或已经启动,在规划期内建成;

(三)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能够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带动作用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四)对县(市、区)政府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或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承担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泰安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按规定向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其他所需资料。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文件;

(二)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请报告及其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审批或预审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六)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七)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改建、扩建项目);

(八)其他所需资料。



第四章 审批下达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论证。重点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投资概算、投资效益等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组的咨询、评估意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扶持项目和资金数额,并下达引导资金扶持项目投资计划;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每季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和重

大事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将申请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和财政局将申请报告审查汇总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属企业直接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逐级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引导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

(四)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工建设或竣工的; 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均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受理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承担相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泰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2_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2_年11月16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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