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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贿罪 》
编辑:雨声轻语 识别码:16-1014694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9 17:44: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行贿罪 》

行贿罪

第389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390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属于主观目的。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时,即使具有事后索回财物的意思,也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

2.“不正当利益”: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3.“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1)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彼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2)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3)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4.共犯类型: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

(1)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

(2)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

(3)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5.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不属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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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枪支犯罪》

枪支犯罪

一、罪名总结 1.重点罪名

(1)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2)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2.普通罪名

(1)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2)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3)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4)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5)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6)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意味着一旦实施就既遂,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

2.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

3.认识错误: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普通盗窃罪既遂,但如果事后持有,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本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总结: 1.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的区分:数量大小,储存是大量,持有是少量。

2.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3.非法携带,是指将枪支置于现实控制之下,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既可以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也可以是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2.行为分类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非法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4.罪数: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要实施犯罪,而出租、出借的,与他人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202_-2-58】.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解析:AB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或者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特别注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只要出租、出借就构成本罪;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出租、出借枪支,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本题中,甲是警察,属于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故,甲将公务用枪私自送给乙把玩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A项正确。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结合题意,乙属于不符合配备枪支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B项正确。

盗窃枪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题中,丙偷取枪支,不是为了非法占有枪支,而是为了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不符合盗窃枪支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枪支罪。C项错误。

立功的主体是犯罪分子,即依法被采取枪支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丙显然不属于犯罪分子,所以,其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不属于立功。D项错误。

五、丢失枪支不报罪

1.含义: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不作为犯。

2.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本罪不包括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还包括单位。

3.主观:故意,但对造成严重后果,不要求有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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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标准 1.一个数额犯(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 2.两个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1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144条);

3.两个具体危险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第145条)。

4.四个侵害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7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第148条)。

罪数问题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余八个具体罪名的关系

(1)第149条第1款:生产、销售八个具体罪名的产品,不构成该罪的,如果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例如,王某生产、销售劣药,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但销售金额超过了5万元。王某的行为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第149条第2款:如果行为同时构成八个具体罪名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处罚较重的罪论处。这是法条竞合的特别规定。对于法条竞合,原则上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在这里是重法优于轻法。

通过比较法定刑得知:只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刑轻。如果行为构成这两罪,同时也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就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余六个罪名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发生竞合,定六个具体罪名。

2.本节九个罪名与其他罪名关系

(1)实施本节九个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论处。这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的体现。

(2)实施本节九个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3)共犯问题:明知他人在实施本节九个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或者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

三、单位可以构成本节规定犯罪

第150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数额犯)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1.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成立本罪。

司法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的销售金额(5万元)3倍以上的(即15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2.本罪与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同时触犯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用赝品或毫无价值的假冒产品欺骗他人财物的,定诈骗罪。无商品交易、虚拟商品交易骗取他人财物的,定诈骗罪。

二、(抽象危险犯)

1、生产、销售假药罪

(1)第141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成立本罪。

(2)这里的假药包括:第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第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因此,不含标明的成分,即使材料本身对人体无害,但会贻误病情的,仍属于假药。例如,用面粉制作速效救心丸,属于假药。(也即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就构成犯罪,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1)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成立本罪。本罪是抽象危险犯(也即行为犯),只要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注意:这两个罪名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后者属于一般法条,只有不能定具体罪名时,才考虑定后者。

(3)销售者为了杀害特定人而故意向其出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定故意杀人罪。

【202_-2-56】刘某专营散酒收售,农村小卖部为其供应对象。刘某从他人处得知某村办酒厂生产的散酒价格低廉,虽掺有少量有毒物质,但不会致命,遂大量购进并转销给多家小卖部出售,结果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造成饮用者中毒的直接责任人是某村办酒厂,应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某不清楚酒的有毒成份,可不负刑事责任

B.对刘某应当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C.应当对构成犯罪者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D.村办酒厂和刘某构成共同犯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及其处罚。

在本案中,某村办酒厂生产、销售有毒散酒,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仍然加以销售,也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罪故意不要求认识到有毒成分,只要求认识到是有毒有害食品即可)。但村办酒厂与刘某不成立共犯,双方没有共谋,分别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实行犯。AD选项说法错误,B选项说法正确。

此外,行为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导致许多饮者中毒甚至双眼失明,属于“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情形,应该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即“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C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BC。

三、具体危险犯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成立本罪。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成立本罪。

四、实害犯

1、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成立本罪。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147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成立本罪。

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146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本罪。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成立本罪。

【202_-2-58】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未经批准进口一批药品销售给医院。虽该药品质量合格,甲的行为仍构成销售假药罪

B.甲大量使用禁用农药种植大豆。甲的行为属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C.甲将纯净水掺入到工业酒精中,冒充白酒销售。甲的行为不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甲利用“地沟油”大量生产“食用油”后销售。因不能查明“地沟油”的具体毒害成分,对甲的行为不能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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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主要记住公式:

填空记忆:首先考虑:只要是将公款供自然人使用的,都认定归个人使用。

(谁)→(以谁名义)→(为谁谋取利益)“个人”多的话就是“归个人使用”

注明:()里填“单位”或“个人”。

以下理解即可:

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其中“个人决定”相对于单位决定而言,凡不属于单位决定的就是“个人决定”。其中的“个人利益”,包括不正当利益与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具

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为单位少数人谋取利益的,也属于“谋取个人利益”。

【202_-2-31】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

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

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

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

答案:AB。

【202_-2-64】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企业使用

B.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某私营企业使用

C.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D.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使用,未谋取个人利益的答案:ABCD

【202_-2-20】下列哪一情形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A.国家工作人员甲,将公款借给其弟炒股

B.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原工作过的国有企业使用

C.某县工商局长甲,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公司使用

D.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国有事业单位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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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202_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方法

202_司法考试刑法如何备考

202_司法考试刑法如何备考?刑法学的学习在基础阶段异常重要,也往往成为能否通过司考的举足轻重的基石。为此,独角兽司法考网的老师特地为大家总结了以下内容,以便于大家备战202_。

第一,最后复习的重点不应放在刑法上,而应腾出尽量多的时间投入卷

一、刑诉法、民诉法等需要记忆且短时间较易拿分的学科上;短时间内欲再大幅度提高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理论性强的学科并非易事。

第二,虽然不建议大家在刑法上投入大量时间,但仍建议适度关注刑法,时间安排个人以为二三天即可:如安排一天时间看看真题(想必此前都至少做过一遍)以及做过的自认为质量还可以的测试题、模拟题,主要看自己做错的题目,因为诸不知错误是有惯性的,若此时不强化和及时纠正,考场上仍会犯同样的毛病!再安排一天时间看看此前的授课提纲,尤其自己的笔记地方,因为这些需要适度独角兽司法考网的Q1971736835咨询强化记忆。若参加最后阶段的突破(即预测、冲刺)班,那就跟着老师用一天时间在预测的基础上再巩固一遍!

第三,最后一段时间,总体而言,刑法的复习主要侧重一些记忆性的重要考点,如看看总则部分的刑罚论部分、分则中主要看看除财产犯罪、人身权利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之外其他部分可考性罪名,如经济犯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主要考点,因为这些地方若考查,考的很简单,就是法条本身内容的考察,远比盗窃抢劫等容易拿分。如果手头上有刑法串讲提纲,可重点看看已经总结归纳的考点,如包容犯、转化犯、牵连犯、对合关系、若干有规律的类罪总结以及最后一个查漏补缺的专题。最后,不论是你是否参加辅导班,务必给自己制定一份复习计划!总的思路是保强补弱,计划尽量落实到天!计划也应尽量客观合理适度。晚上睡觉时躺在床上回顾一下今天的计划完成的如何?当你将所复习的内容象放电影一样过了一遍时,其实又复习强法律教谕罔化了一遍。诸不知这还极大增加了你的自信心,且自己不会觉得慌乱。最后时刻,信心尤为重要!

最后还有一句话:最后时刻,千万不要被满天飞的小道消息所转移注意力、所蒙蔽!关注各种各样的信息其实是不自信的表现!尽量减少上网时间,以我为主!希望大家最后一个月“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看司考书”!祝愿大家顺利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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