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生管理与安全协议书
为了强化校规校纪,加强学校依法治校力度,更好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增强学生的法纪观念和自律、自护的安全意识,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及其家长)与学校各自的责任,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甲:****学校。乙:监护人****学校部级班学生的家长),双方共同协商,就以下事宜达成共识并切实遵行。
一、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学生在校期间有义务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全面学习,全面发展,奋发向上。
二、学生应爱国爱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服从学校管理。
三、学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政策对学生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管理。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学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校方免责: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不能避免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的侵害造成的;
(三)、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损害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识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害或者可能性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五)、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六)、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七)、未成年人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八)、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九)、在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中午自行离校发生的;
(十)、因家庭问题的诱因而引起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其它伤害的;
(十一)、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十二)、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十三)、构成犯罪或由于犯罪行为侵害的;
(十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十五)、学生自杀、自伤的;
(十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学校维护学生合法的合法权益。因学校重大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损失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处理的过程中学生和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
六、学校有义务协助学生(及其监护人)处理因非校方原因的意外事件中学生的损失事宜。对由此发生的医疗、抢救、交通等临时性费用,学生及其家长有义务支付和补偿。
七、学生家长(监护人)有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篇:学生管理与安全协议书
学生管理与安全协议书
为了强化校规校纪,加强学校依法治校力度,更好地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增强学生的法纪观念和自律、自护的安全意识,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及其家长)与学校各自的责任,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以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精神,双方共同协商,就以下事宜达成共识并切实遵行。
一、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学生在校期间有义务刻苦钻研,勤奋学习,全面学习,全面发展,奋发向上。
二、学生应爱国爱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服从学校管理。
三、学校根据国家颁布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政策对学生实施全方位的教育管理。
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或学生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校方免责: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不能避免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的侵害造成的;
(三)、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损害或造 1
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四)、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识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害或者可能性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五)、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六)、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七)、未成年人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八)、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九)、在学生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自行离校发生的;
(十)、因家庭问题的诱因而引起或学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其它伤害的;
(十一)、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十二)、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十三)、构成犯罪或由于犯罪行为侵害的;
(十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十五)、学生自杀、自伤的,(十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五、学校维护学生合法的合法权益。
因学校重大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损失的,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加以解决,处理的过程中学生和学生家长应积极配合。
六、学校有义务协助学生(及其监护人)处理因非校方原因的意外事件中学生的损失事宜。对由此发生的医疗、抢救、交通等临时性费用,学生及其家长有义务支付和补偿。
七、学生家长(监护人)有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八、非走读不住校的学生,应当与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亲友共同居住,监护人承担该学生离校后以及非行课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等相关责任,教育学生不得参与非法出版组织,不得迟到、早退、旷课、酗酒、赌博、私自下河堰池塘洗澡、打架斗殴、拉帮结派、出入网吧等到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学校杜绝外出租住房屋,自行租住房发生一切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九、学生参加学校组织或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组织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同上该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禁止组织有可能发生危险和意外的活动。
十、学生非因学校事务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十一、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包括微机课、实操课、实训课,应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关纪律。因学生违规违纪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十二、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疾(伤)病、意外性伤病须立即抢救治疗而家长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时,视为监护人委托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其民事代理人,在抢救等到有关文书上签字,其法律后果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生出现突发性疾(伤)病、意外性伤病时要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并及时通知其家长。
十三、本协议适用于丹寨县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在籍学制年的学生。
十四、本协议一式二份。分别由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各执一份,签章后即行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五、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本协议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校(盖章):班主任(签字):
学生(签字):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
第三篇:学生管理与安全责任协议书
学生管理与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结合幼师班实际情况,特与学生及家长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l、学生的监护人为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知识能力的教育培养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2、严禁打架斗殴,学生因打架斗殴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失)的,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自身原因造成伤害的,由本人负责。
3、通校学生凭出入证进出校门,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住校生原则上只能在规定时间才可出校,苦(若)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学校严禁学生翻越校园围墙或从其他非校门处出入学校,凡翻越学校围墙或从非校门处出入学校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课间、中午休息和虽在校内但是由学生之间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学生在校内“疯打闹”。如果不听从教育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节假日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4、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知道后及时通知了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5、严禁学生熄灯后在寝室、教室点蜡烛.否则,发生损害事件,交司法机关处理或由学生自己负责。
6、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未经学校允许在校外食宿和购买零食吃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按有关要求和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主要责任。
7、幼师班学生由于学习特长需要,在正常上课或上自习期间需请假在外上课的,需要家长或监护人亲自请假并负责请假期间学生的一切人身安全责任,出现问题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每期签字一次,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班主任(签字)
家长签字(盖章)
年月日
第四篇: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
同心路初级中学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安全教育一体化网络,进一步明确安全责任,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签定本安全管理协议书:
一、学生监护人安全管理职责
l、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除法律有规定时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外,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依法履行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式管理和保护工作。
2、学生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致害人承担相应责任;
4、监护人应如实向学校告知学生的特异体质(如特定疾病、先天性疾病或过敏史等),学习期间学生的身体、行为、情绪等方面有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应及时将情况告知学校,监护人未告知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监护人应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学生实施家庭暴力。
6、监护人应经常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要求学生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作息制度,防止学生脱离学校和家庭的监护,有效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7、住校生每周的到校、放学路途交通安全由家长负责,走读生每天的上学路途安全由家长负责,晚自习要求家长接送。
二、学生安全自律要求
1、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相应责任。
2、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3、学校严禁学生打架斗殴、玩火。玩电线、玩烟花爆竹、玩刀具等有危险性的器物,因此发生伤害事故的,一般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教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
4、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提供食宿和饮用水,对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有关标准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追究提供食宿方相应责任。
5、严禁学生私自到山塘、水库、河沟等地洗澡,严禁到河边滑冰等,造成意外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6、严禁未满14岁的学生骑自行车、搭乘摩的,严禁学生搭乘“三无车辆”,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因此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三、附则
1、安全事故发生后,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先由学校与监护人调解。
2、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本校学习期间。
3、本协议书解释权归同心路初级中学。
班主任(签字): 学生监护人(签字):
2010 年 9月30 日 说明:
一、本协议书供学校与在校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定,也可用于学校与教师(班主任)签定,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二、本协议签定后由学校统一管理,以班为单位装订成册备查,学校每学期开学时应及时与新入学的学生签定此安全协议书,对中途转入的学生,在转入对学校应立即与其签定本协议书。
同心路初级中学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
保障学生在校安全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的重要环节。家长与学校密切合作,共建民主、和谐的教学环境,共同关注青少年的成长,才能使学校教育发挥最大的效能,才能更好的构建安全和谐育人环境,进而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建立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学校与家长协商拟定学生安全协议如下:
一、学校方面: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县主管部门关于中、小学安全教育的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作用,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教育,保证学校工作和谐、健康、持续发展。
2.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建立健全安全措施,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
3.严禁教职员工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学校要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
4.要求班主任履行对本班学生思想、学习、身心、安全教育方面的管理责任。学生未到校上课,或中途离校、逃寝,班主任要与家长及时沟通,未尽其责,追究班主任责任。
5.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后应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限入保的)。
6.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学生事故的,由教职工负责。
二、家长方面:(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
1、学生的监护人为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家长应知晓并承担以下教育管理或相关责任。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应与学校、班主任及时沟通联系,学生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以及行为情绪有异常情况,随时通告班主任。了解掌握学生在校、退(归)校时间。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自身造成伤害的,由本人负责。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般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3)损害事件不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直接所致;(4)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损害。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教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上学、放学、离校、返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课间、中午休息和虽在校内但是由学生之间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学生在校内“疯打闹”如果不听从教育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节假日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工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自己造成意外伤害的,由学生承担责任;他人造成伤害的应由他人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知道后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违者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鞭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家长应教会学生常识性交通安全知识、生活(就餐、休息等)安全常识、公共场所安全常识。
11.校外住宿学生,在住宿期间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2.学校应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并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又不属学生故意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生故意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或监护人负责;他人故意造成的,由他人负责。
13.严禁学生私自到河塘、沟堰等处洗澡,学生违反规定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14.学校不提倡学生骑自行车、摩托车上学,学生确需骑车上学的,家长必须知情并负责孩子的骑车安全。
15.家长应督促孩子按时上学、上课,放学及时回家。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家长要及时向老师请假;学生无故擅自缺课,老师会及时告知家长。在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以及学生上学、放学路上的安全请家长自行负责。
16.禁止孩子进入网吧,不登录不健康的网站,不在网络上查看色情、淫秽的内容。
三、事故责任:(依据《学生伤害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2号令)
1、学生或者未成年人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4)未成年人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职责的。
2、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
(2)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在学校活动中出现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3)学生自杀自伤的
(4)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5)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3、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外发生的;家长自愿组织的早晚自习,节假日上课。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4、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本人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家长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易爆物品、玩锐刃钝器物,打闹、打架,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方负责。
6、学生到校后严禁私自外出,外出需班主任(同家长联系确认)签写请假条后方可外出。因学生私自外出校园(包括住宿的学生晚上私自外出、学生逃课等)造成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规定学生不准站在窗台上从事擦窗户之类的带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准学生爬墙、爬树、爬窗户、不准攀登高层建筑物,住宿生晚上就寝后不准私自外出。学生因违反规定造成的伤害学校不负责任。
8、学校要求学生不携带贵重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笔记本电脑、手机、更不得佩带金银首饰等),现金等贵重物品应放在贴身处,学生不听劝告造成丢失的学校协助查询,无赔偿责任。
9、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规定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长有权向学校管理工作提出质疑、建议,共同切磋适合学生特点,贴近学生实际的管理教育方式。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甲方(盖章):同心路初级中学
班主任(签字):
乙方: 班 学生
监护人(签字):
第五篇: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精选)
霞光中心小学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落实“人生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肩负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甲方被监护人的安全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父母或者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家时,甲方负有完全管理责任,应制止其在危险地段活动;制止玩火,玩电,游泳,滑冰及从事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其外出遇见有不安全因素时,应有成年人随同。
2、甲方要经常教育和保护被监护人校外路段的安全。每天要按时接送被监护人上下学;对未满12周岁的被监护人应制止其骑自行车上学。
3、甲方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教育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应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应该及时告知乙方或学校。
4、甲方应管理好家庭危险品,严防被监护人接触或带入校内。
5、甲方树立季节性的安全防范意识。夏秋两季谨防被监护人食用施过农药的蔬菜瓜果,以防中毒事件的发生。春冬两季取暖注意防煤气中毒(尤其是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被监护人适时加减衣服。
6、甲方知道监护人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履行监护职责并且及时告知乙方和学校。
7、甲方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不做危及他人的行为。
8、甲方积极配合学校和乙方做好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9、甲方要自觉对被监护人进行人身保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10、凡因不能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造成被监护人安全事故的,除人为因素外,甲方完全承担事故责任。不得无理牵扯教师和学生,给学校和教师推卸责任。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对甲方的被监护人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2、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预防和消除教育环境中的安全隐患。3、积极宣传保险知识和政策,动员甲方给被监护人加入人身保险。
4、按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作息时间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5、在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和制止。
6、发现甲方的被监护人擅自离校等与其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甲方。7、甲方的被监护人在校时出现意外情况,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三监护人在校时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教师及时协调,不能协调处理时,将遵照〈〈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决。
甲方责任人(签章)联系电话:
乙方责任人(签章)联系电话:
年月日
霞光中心小学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落实“人生安全,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肩负起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甲方被监护人的安全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父母或者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家时,甲方负有完全管理责任,应制止其在危险地段活动;制止玩火,玩电,游泳,滑冰及从事其他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其外出遇见有不安全因素时,应有成年人随同。
2、甲方要经常教育和保护被监护人校外路段的安全。每天要按时接送被监护人上下学;对未满12周岁的被监护人应制止其骑自行车上学。
3、甲方应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教育被监护人,被监护人应特殊情况不能到校,应该及时告知乙方或学校。
4、甲方应管理好家庭危险品,严防被监护人接触或带入校内。
5、甲方树立季节性的安全防范意识。夏秋两季谨防被监护人食用施过农药的蔬菜瓜果,以防中毒事件的发生。春冬两季取暖注意防煤气中毒(尤其是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被监护人适时加减衣服。
6、甲方知道监护人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履行监护职责并且及时告知乙方和学校。
7、甲方教育学生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不做危及他人的行为。
8、甲方积极配合学校和乙方做好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9、甲方要自觉对被监护人进行人身保险,否则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
10、凡因不能履行上述责任和义务造成被监护人安全事故的,除人为因素外,甲方完全承担事故责任。不得无理牵扯教师和学生,给学校和教师推卸责任。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对甲方的被监护人实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2、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预防和消除教育环境中的安全隐患。3、积极宣传保险知识和政策,动员甲方给被监护人加入人身保险。
4、按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作息时间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教育教学职责。5、在学校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进行必要的管理,告戒和制止。
6、发现甲方的被监护人擅自离校等与其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及时告知甲方。7、甲方的被监护人在校时出现意外情况,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告知甲方。三监护人在校时发生意外事故,学校教师及时协调,不能协调处理时,将遵照〈〈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决。
甲方责任人(签章)联系电话:
乙方责任人(签章)联系电话: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