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学生不允许信教责任书
关于学生不允许信教、不进清真寺责任书
尊敬的家长:
寒假放假在即,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使您的孩子健康快乐的成长,度过一个愉悦的假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教育等政策的有关规定,我校和在校学生及家长特签订以下责任书:
1、学生必须接受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家长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及无神论教育。
2、学生不允许信教,不允许参与任何宗教活动、迷信活动、非法活动。
3、学生不准穿戴带有宗教色彩的服饰,不准传阅非法读物或宗教宣传品。
4、学生不准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准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话。
5、学生不准参与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正确认清 “7.5”事件真相,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围观、不参与。
6、学生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准念经、讲经、封斋、做乃麻孜(礼拜)、祈祷、烧香、拜佛、进入地下经文学校,不准随他人或家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
7、家长除自己教育子女之外,还要时常与子女所在班级的教师保持联系,使教师及时了解孩子的思想动态及在校外的表现情况,配合学校、教师做好子女的思想教育工作。
8、家长要对子女做好交通安全和防火、防灾安全教育,出行要注意安全。
9、如有违反以上条款,学校将对学生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一切后果由家长本人承担。
10、父母是孩子的直接监护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学生若有违反上述条款任何行为,学校除对其学生进行处理外,还将向其父母所在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的处理。
尊敬的家长同志,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帮助自己的子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民族观、宗教观,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与学校携手并肩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努力把孩子培养成为二十一世纪合格的接班人。
谢谢您对学校的关心和支持!
班主任签名:责任人家长签名:
年级班学生签名:
中共伊宁县多浪农场中学支部委员会
多浪农场中学
2013年1月10日
第二篇:龙街小学2018年秋季学期关于教师不允许信教责任书
龙街小学2018年秋季学期关于教师不信仰
宗教责任书
为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总书记关于维护国家稳定和坚持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教育方针,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抵制宗教渗透,维护社会和校园稳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有关规定,学校和教职工特签定以下责任书:
1、每位教师必须熟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能体现在教学中。
2、教职员工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的站在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的第一线,做好与“三股势力”针锋相对的思想斗争。
3、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在教育教学中大力宣传马克思主义“五观”教育;
4、教职员工无论何时何地念经、讲经、封斋、做乃麻孜、祈祷、烧香、拜佛均视为参加宗教活动;
5、教职员工不允许向他人宣传宗教教义,不允许安排或纵容子女参加任何宗教活动,知道其他教职工或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应该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6、不准做不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事,不准说不利于民族团结祖国统一的话,不准穿戴有宗教色彩的服饰;
7、教职员工不准阅读、书写、印发、销售、张贴、保管宗教语录、宗教书刊及宗教宣传品,不准收听宗教广播;
8、教职员工不准向宗教场所捐款、捐物,也不能接受宗教教职人员赠送的礼品;
9、教职员工若有违反以上条款任何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人民教师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神圣使命,在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大是大非问题上要做出表率。让我们大家齐心协力,坚决抵制民族分裂思想的渗透,筑牢抵御思想渗透防线,巩固社会主义的教育阵地。
龙街小学(公章): 教师签名:
2018年 月 日
第三篇:不允许作废文档
尊敬的平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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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航司暑期废票规定如下:
第四篇:不允许学生犯错误的老师不是好老师
不允许学生犯错误的老师不是好老师
摘要:
学习其实就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对学生来说知识就像走进一个充满神秘的黑洞,要想走出这个黑洞,就要迈出步子往前探索,在探索的过程中虽然也会迷路,也会跌倒,也会失败,但也有走出黑洞的希望。因此学习就是从犯错误的教训中获得精彩体验,从而获得真知。在学习过程中,老师允许学生犯错,耐心地对待学生的错误,允许学生张扬个性,发展特长。反之,不允许学生犯错误的老师就不是好老师。
关键词:探索;发现;创造性;好奇心;信心;兴趣;总结;容错 学习就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允许犯错误
自从我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以来,至今已有11年,在从教过程中,对于学生犯错误也有很多感悟,我们大家都知道:学校是师生共同学习、共同探讨知识的地方,在素质教育大力提倡的今天,我们老师的很多教育思想、教育观点和教育方法都得与时俱进,很多老观点、老方法都要改进。那么教师就要明白什么是学习?学习是其实就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对学生来说知识就像走进一个充满神秘的黑洞,要想走出这个黑洞,就要迈出步子往前探索,在探索的过程中虽然也会迷路,也会跌倒,也会失败,但也走出黑洞的有希望。因此学习就是从犯错误的教训中获得精彩体验,从而获得真知。在学习过程中,老师允许学生犯错,耐心地对待学生的错误,是每个老师都必须修炼的。
如果每个教师都明白了这个道理,就明白了什么是真正的学习,真正的学习不是死记一些知识,而是从错误中学会探索、学会发现、学会总结、1
学会创造。否则,不允许学生犯错误,就会扼杀学生的好奇心、探索的兴趣和信心,就会扼杀学生的创造性,这样,学生必然沦为看客、路人。创新的伴侣就是错误,拒绝错误就是拒绝创新。有人总结:有三种人不犯错误,一是神,神是万能的,岂能犯错;二是不作为者,即所谓“不做者不错,多做者多错”。三是看客,在一边看热闹的人,他们会有错?但这三种人都不是当今社会想要的人才,神是人们想象的,不存在的,而后两者是没有作为的。也是现在教育不想要的,我们要的是有信心、耐挫折能力强的、有创新精神的人。
“容错”不是纵容,也不是对犯错的宽容,而是一种信任
现在教育上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就是有的老师不允许学生犯错误,为了追求一种完美的结果,而忽视了必要的过程。一看到学生犯错误心里就不能容忍,或用刻薄的语言训斥,或面孔冷冰冰的指责。没有耐心倾听,也容不得学生申诉,像狂风暴雨一样,这样做的结果,势必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学校就是这样一个允许学生犯错的场所,每个学生都可以尝试错误,从错误中学会正确。记者采访中国运载火箭研究院院长吴雁生,记者问这位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历史上最年轻的院长取得成功的秘诀是什么,给我特别深的印象的是,他说航天事业的发展为我们这一代提供了机遇,一个容错、友好支持的环境,更能让我们快速成长„„看到这里我记住了一个词——容错,从这位科学家嘴里说出的这个词,这是一个科学家成功后的感受,是一个科学家对曾经引领他们前进、帮助他们成长、促进他们成功的前辈科学家的感激。容错,不是纵容,不是对犯错的宽容,而是来自于一个长辈对晚辈成长的如父爱的殷殷期待,是一种充分信任的空间和氛围。想到这里,我不禁在心里涌起强烈的反思。自己作为一名人师,我们给学生们在努力营造很舒适的心理氛围吗?我们的授课能不能容错,是不是让学生在愉悦的心情里而不是在战战兢兢里的心情里度过?有的老师认为,如果课堂上和颜悦色,则会让学生觉得很自由,就会放肆,把控不好课堂纪律,因而无法完成教学任务。这个主要是在纪律方面;但也见过一些做法很极端的老师,总是为学生在课堂上答错了题大发雷霆,回到办公室里对同事们诉苦,说:我讲了N遍那个猪还是听不懂。他在埋怨学生的时候也没想想:是不是自己没讲透,操之过急吧?是不是知识量太多或这个学生的理解能力有点差,还消化不够呢?不管是何种原因,学生能够把自己不能理解的地方表达出来、错在了课堂上就是好事,这至少反映了教与学的环节中确实存在着不达标的地方,给了我们弥补的机会。这主要是在学习知识方面。试问:你如果不让学生错在课堂上,让他因为压力不敢把错表达出来,那么让他错在什么地方呢?错在生活里、错在工作实践里吗?那样的话就是因为授业不良学业不精导致了后果了,那时损失就不好挽救了。我在课堂上课的时候,经常鼓励学生,让他们把自己想法表达出来,可是看到他们怕错的样子,我耐心的再次鼓励,也只有几个人回答,课后问其原因,大部分同学都是怕答错了,一方面挨老师骂,另一方面自己没面子。我又说,我不是说我不会骂你们吗?他们说不是因为你,而是一种习惯了。真是替学生们的反应感到悲哀,我们现在的素质教育,难道就是这种?作为老师还是应该宽容一些,允许学生错在课堂上,让他们敢于在课堂上把问题都暴露出来,老师来及时纠错,学生没了思想上和知识上的误区,这才算完成了教学任务。老师应该把自己当成治疗学
生知识和行为“病”的良医。
老师不能容错会铸成大错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老师其实就是一堂课的导演,而课堂就是学生的表演舞台,让学生在课堂里把自己的思想、心情、才情都充分的表现出来,老师的引导变成激发学生灵感的催化剂,宽容学生,鼓舞学生,让学生把在课堂里的学习变成一种主观需要和享受,那我们老师就成功了。这样老师教得轻松了,学生也学得主动了。在陈旧的教学模式里,教师是满堂灌,整个课堂里只有一个声音,那就是老师的声音;只有一个思想,那就是老师的思想。学生本来有思想的,但他们的思想的位置被老师侵占了。教师一蹴而就的思想过强,缺少耐心,仍把自己当作教学里的主体,忽视了学生的主体位置,认为自己授课完了,教学任务就完成了,把学生知识能力的发展漠视了。同时可以说不能容错是教师缺少自信的体现,如果学生为了把这个问题彻底弄懂,打破沙锅问到底,问到了老师的知识面外那可掉了老师的面子。课堂里需要学生的错,需要学生对老师的怀疑,只有这样学生的思想才会有所创新而不局限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有了老师的纠错才会把学生带入一个新的思想境界之中。老师更要容错,用容错来鼓励学生的思维,开拓学生的思维。
老师要在课堂里积极营造学生合作探究自主学习的气氛,让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能够摸索,能够自主获得知识,能够有自己的个性和主张,可以申诉,可以质疑。学生会因为得到了老师的尊重而更加充满自信,会更加的热情洋溢,投入到知识的海洋里。如果教师不能宽容,学生就会不管自己的思想对与错,不敢把自己的思想表达出来,他们就会在一言堂的话
语霸权下养成畏畏缩缩,唯命是从的个性。我们经常在向学生宣传自由民主的精神,要求学生做一个个性独立的人、能够开拓创新的人、具有远见的能够独立分辨事理的人,但我们不能容错,学生只好不懂装懂,知识没能悟透,个性又被无情扼杀,这是多么可悲的结局。容错,是一门引导的艺术,是一种优美的人格,愿我们所有为人尊者、为人师者都有这种精神——容错。
第五篇:关于教师和学生不能信教的有关政策法规解释
关于教师和学生不能信教的有关政策法规解释
一、关于宗教不得干预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都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解释:按以上规定,组织、引导、支持、允许、纵容学生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必然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执行,影响教育事业的发展。因此其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不得强迫公民信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二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都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参加宗教活动或不参加宗教活动的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解释:上述规定中的信教自由,既包括信仰的自由也包括不信仰的自由。就公民中的成年人而言,由于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信与不信的选择在于其个人,但就中小学生、未成年人而言由于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作为家长或者其他法律监护人,应当为其提供健康成长的环境条件,由家长安排、纵容、支持其参加地下讲经点、参加内地经文班学习、参加各类听经讲经活动、封斋等行为带有强迫其信教性质,因此,这一行为违反信教自由的规定,属非法行为。
三、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准私人擅自开办经文学校,经文班或带培宗教学徒。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规定: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解释:根据以上规定要求,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确保国家教育制度的执行,确保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国家教育,特别是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力。干预国家教育,擅自举办经文班点,迫使学生入教等信教行为都是违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原则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另外,《教师法》所赋予人民教师的职责和义务,也要求教师不但不应信仰宗教,而且更不应该向学生宣传宗教,如果信仰特别向学生宣传宗教,本身就直接违背了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四、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要点》要求,要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坚决抵制宗教对学校的渗透和影响,坚决制止教师和学生参与宗教活动及任何非法组织和活动。对违反规定参加宗教活动并履教不改的教师要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五、《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第一条明确规定“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包含了反分裂、反渗透)。
六、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的《教师资格条例》细则中,有关教师资格认定条件首先明确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第32条规定: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人员;第36条规定:已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参加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和非法宗教、邪教活动的,撤销其教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