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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_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学习心得
编辑:浅唱梦痕 识别码:16-1143995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8 17:51:48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2_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学习心得

7月颁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准确理解其立法精神,结合实际着力细化、补充和探索相关的制度规范,是我们贯彻执行好《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推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基础和关键

所在。

一、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挑战

近几年来,重庆市国有企业蓬勃发展,至11月,全市国有资产总量由的1700亿元增至8867亿元,名列全国第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与此同时,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政规定问题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违纪违法,走上犯罪道路。比如,有的对中央清理规范投资入股行为有抵触思想,步伐缓慢,拖了全市的后腿;有的在经营管理中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好,不愿接受监督,维护出资人权益意识不强,甚至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有的职务消费奢侈,职工群众意见很大等。重庆市地产集团原董事长王斌受贿170多万元、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开发投资公司原董事长梁晓琦受贿1589万元等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成为国企领导人员腐败的典型案例。

二、落实好《若干规定》的思路

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就是制度设计、制度执行和制度监督缺乏刚性。因此,如何进一步认清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积极适应重庆国有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着力针对操作层面的制度规范存在的疏漏和缺失,有序展开和推进细化、补充和探索试验的工作,对于我们切实贯彻落实好《若干规定》,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巩固国有经济企稳回升的发展势头具有重要意义。

重庆细化、补充和探索制度规范的基本思路是:在全面、准确、充分理解《若干规定》原文精神的基础上,对比较原则和抽象的条文,采取外延列举的方式进行细化阐释,对需要落实的条文,进一步明晰责任主体和增强落实措施;针对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实行的是管人、管事与管资产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的实际,重点明确市国资委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职责;顺应国有企业改革构建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趋势,把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管纳入法人治理结构框架内进行,重点加强对相关制度的完善性和执行力的监督,充分尊重企业的法人治理权,充分授权企业进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

三、五个方面细化、补充和探索相关的制度规范

遵循这一基本思路,我们认为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应着力从以下五个方面细化、补充和探索相关的制度规范。

(一)进一步明晰责任主体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而执行的关键在于明晰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好《若干规定》的前提是划分责任主体。从有利于整体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出发,可将责任主体划分为领导主体、组织协调主体、监督监察主体和执行主体。领导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组织协调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监察主体,是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执行主体,是国有企业。党委、政府加强领导,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国有企业具体施行,这就能够从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上保障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细化补充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进一步具体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是贯彻执行好《若干规定》的核心内容。在这方面,应着力把握好“三重一大”、重大捐赠赞助、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兼职管理、职务消费、任职和公务回避、同类经营企业、关联关系、业务关系、利用婚丧嫁娶敛财等重点内容,并作列举式细化。比如,对“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可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对央企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予以列举。重大决策事项,可从企业的重大战略管理事项、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重要奖惩事项、反腐倡廉建设重要事项、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及职代会审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等八个方面进行列举;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可从年度投(融)资计划、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重大或者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和企业产品配套及资源外包重大项目安排等五个方面进行列举;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可从大额度资金使用计划、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包括对外担保、期货投资、资金拆借、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几个环节予以细

第二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学习体会

学习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规定体会

福建海峡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林茂苍

本人自202_年12月23日到公司报到,202_年元旦后正式上班。上班以来,我参加最多的会议是建设局纪检组和监察室组织的相关反腐倡廉和党课学习,看到最多的文件也是主管局各种廉政建设的规定和制度,让我深深感到主管局对加强本系统廉政建设的决心和信心。这次参加中央两办出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的学习,使我认识到这个规定是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入开展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步骤。建设系统为了进一步规范下属国有企业从业人员,也相继制定出许多廉洁自律规定,如建设项目招投标规定,接待费规定,用车规定,人事考核规定等,所有这些从业行为规范和不准,都是针对在下属中不断有贪污腐败、收受贿赂的案件发生,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为了规范企业领导人员的从业要求而对企业领导人员从业廉洁性提出的一种责任要求、一种行为规范,是在企业内部建立一种监督机制,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爱护和保护措施。通过学习,我觉得作为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时常反思自己,经常用规范和不准检查对照自己,并从以下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从部门或单位角度我认为:

一、一个部门或单位要做好廉政建设首先必须确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我觉得建设局纪检组在这个方面做的很好。从多次参加会议中我感受到局纪检组和监察室在反腐倡廉的建设中具备了高瞻远瞩的眼光,为有效防止腐败发生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一个部门或单位要做好廉政建设,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我经常阅读的局党组、纪检组下发许多的反腐倡廉文件规定和本公司制度的许多规章制度,用制度有效地制约了腐败机会的发生。

三、要不断总结廉政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宣传和树立优秀党员干部的光辉形象,经常敲响腐败下场的警钟,对在职干部都会起到学习和警示的作用。

从个人角度我认为: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提高自己的思想和精神境界。我经常参加局纪检组和监察室组织的各种廉政建设为内容的学习,使我意识到,作为企业领导人员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学习对一个领导人员来说是很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可不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淘冶人的情操。一个人经常不学习头脑很容易产生麻木,逐渐丧失警惕性,从而可能向犯罪迈出第一步。所以政治理论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作为一个领导人员更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二、要端正职业道德思想,增强道德观念。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企业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见利就图,有乐就亨,这种人最

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企业。我们作为一名企业领导人员,能干到领导岗位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不要把领导岗位当作捞钱的本钱,为一时的贪欲而毁了自己。所以一定要端正好从业道德思想,要有道德廉耻观念,严守职业道德底线,在人生上要淡泊名利,在从容面对一切;在工作上要向上对得起领导向下对得起员工,尽心尽力为企业发展干好本职工作。

三、要知足常乐,保持平衡心态。作为企业的一名领导人员,个人的收入在企业中属于中上以上的,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知足者为乐,不要一味去攀比虚荣、奢华,欲望是没有止境的。不要老把报酬看得很重。人活着不能一直欲望金钱、一味追求虚荣和奢华,这样会为了一时贪欲而断送前程,连累家庭、老婆孩子。要知足常乐,俗话说:为人不贪一身轻松。

四、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作为企业的领导人员如果自己都不正,如何去讲别人、去管别人、去监督别人?所以要把本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企业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上级关于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自己的言行去带动全体员工共同把企业的防腐倡廉建设好。

第三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1、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打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3、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4、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或进行其它经营活动。

5、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6、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7、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领导班子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度捐赠、赞助事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及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1、个人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2、在职或离职后接管、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型利益。

3、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取请托人财务。

4、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获取出资人应得收益。

5、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7、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据为己有或私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投资入股。

2、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3、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4、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5、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来往。

6、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7、离职或退休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义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8、其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超出报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2、将工作职责以外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3、在特定关系人呢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4、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5、用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

6、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更换小汽车、商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

7、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8、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及奢侈浪费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其他利益。

2、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借机敛财。

3、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4、用公费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5、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6、漠视职工正当要求,损害职工合法利益。

7、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对照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廉洁文化知识读本 八个坚持

八个反对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反对照搬照抄、本本主义;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

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坚持民主集中制

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

坚持党的纪律

反对自由主义; 坚持艰苦奋斗

反对享乐主义; 坚持清正廉洁

反对以权谋私; 坚持任人唯贤

反对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四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7)

(中办发 〔 2009 〕 26 号2009 年 7 月 1 日)

一、填空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2、国有企业应当依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建立健全(),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国有企业()、()、()为本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情况作为 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和()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4、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报告。

5、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6、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和(),配偶、子女从 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8、国有企业应当结合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建立领导人员()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和()的相关行为。

9、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10、履行国有资产出 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 应当依法开展各项(),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建立健全()和()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 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调离岗位、()、()处理。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应当()。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 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选择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的适用对象不包括()。

A 国有独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B 国有控股企业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C 国有独资金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D 国有企业职工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包括()。

A 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B 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

C 国务院D 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3、下列什么单位不能根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制定实施办法?()

A国务院国资委B各省、自 治区C 各市(地、州、盟)D直辖市

4、下列什么单位不能制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的补充规定?()

A 中国银监会B 中国石油总公司C 中国保监会D 中国工商银行

三、简答题

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哪些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

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

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哪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 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 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 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 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 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哪些行为?答: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 小汽车、公

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 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一、填空题

1、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

2、公司章程监督制约机制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3、述职述廉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

4、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职工代表大会

5、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

6、职务消费职务消费

7、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购置不动产情况

8、从业承诺离职和退休后的9、薪酬管理

10、审计监督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纪检监察审计监督

11、警示谈话降职免职

12、警示谈话降职免职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13、责令清退经济赔偿

二、选择题

1D2C3C4B

202_年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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