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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编辑:琴心剑胆 识别码:16-957696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2 17:47:10 来源:网络

第一篇: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一、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管制度,堵住国有资产流失漏洞

“有规矩才成方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只有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督管理的程序及职责权限,才能建立起一个国有资产的立体防线。为此,必须下大力气抓好制度建设。

1.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基本准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是搞好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依据。作为代表政府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国资委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首先要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对此,我们应该在充分贯彻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宜宾本地国资监管工作的实际,尽快出台《宜宾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一纲领性文件,界定好国资监管工作的监管范围、管理体制和监督事项等,使国资监管工作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2.制定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有很多,可以概括为投资性流失、经营性流失和管理性流失。而在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流失,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形式。合理组织国有资产存量的流动和防止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流失,关键性的问题是要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体系和监管体系,使产权转让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资产重组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即要尽快地制定《宜宾市国有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健全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的法规制度,保障产权交易和资产重组规范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保障国家权益。制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是保证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用好国有资本收益的根本保障。在国有资本的营运活动中,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是行使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实施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有利于对国有资产进行调控、监督和管理,挖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国有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真正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力军作用。宜宾国有资产数量较大,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将直接影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收益权,更好地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应根据宜宾实际,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宜宾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

4.制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是激发经营者积极性,体现企业负责人人力资本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合理而又系统、及时地考核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是正确进行经营决策和经营过程控制的重要方式与基本依据。通过业绩考核的导向、激励作用会极大地调动经营者的主观能动性,使经营者更好地发挥聪明才智,体现自身价值,为国有企业发展改革做出突出的贡献。按照依法考核、分类考核和约束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渡评价相统一、业绩考核与奖惩紧密挂钩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项重要制度保证。

5.制定投融资管理办法,形成科学决策机制。在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中,投融资活动是企业经营、发展的核心。融资是企业资产形成的重要手段,投资是企业资产配置以获取收益的过程。然而,由于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水平低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部分国有企业不经科学论证,盲目、随意、甚至出于自身利益进行重大的投融资,屡屡给企业和国家造成巨大损失。所以国资委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必须管,但国资委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管理既不同于政府部门的审批制,也不同于企业内部的决策行为,必须走法制化的道路。通过建立健全制度,出台《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投融资活动进行监管,以形成科学、规范的投融资决策机制。

6.制定董监事会工作制度,确保监管到位。国资委的定位是“履行出资人职责”,而不是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国资委要真正行使“出资人”的角色,监督管理好国有资产,摆在第一位的就是要建立和完善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国有企业建立董事会,由国资委进行授权,将企业的具体工作交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对企业的管理和经营负责。同时,由国资委向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保障出资者的投资收益、资产增值、资金投入、聘任决策等权益落到实处。这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又是强化国有资产监督并使之保值增值的重要措施。

通过这些比较科学严密的制度上的设计,使国资委的监管工作突出重点,有章可循,杜绝了随意性,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提高国有资本的营运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关键。为确保国有资本安全营运,提高营运效益,实现保值增值,国资委在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营运体系过程中,有必要理清管理思路,转变管理理念,进一步明确管理的重点、策略、方法和目的。

1.管理理念是资产管理向资本管理转变。受计划经济时期管理方式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相当长时期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都局限于具体的资产管理之中。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是市场主体,经营的不是资产而是资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的是出资人的职责,这种职责实质就是资本管理,就是管好、用好所持有的资本,促使其达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这种管理观念的转变有助于将国资委从具体管理企业的“泥沼”中拉出,使之真正成为出资人,有效运营国有资本。

2.管理重点是盘活国有资本。当前,国有资产在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中闲置浪费与严重短缺同时并存,这就造成了一方面国有资产保值难,另一面国有资产增值难。要让国有资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值增值,就是要通过资本运作和资产置换来盘活国有资本,增强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和企业的现金流量,把国有企业中僵化、不能流动的国有资本变为可实现的现金流和资本流,使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由“闲置”向“短缺”转移。而且这种转移既可实现区域间经济发展的合理布局,还可使资金按照市场要求得以优化配置。只有盘活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活”起来才是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这才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

3.管理策略是有进有退。国资管理策略是关键,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必须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工作方针,对国有经济布局有一个统筹考虑、摒弃短视的眼光。坚持有进有退的思想,就是要对国有经济布局进行规划、重组与优化,逐步引导国有资本从适合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退出,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具有竞争优势的行业和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领域集中、向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集中、向国有企业主业集中。不能仅仅守摊子、划圈子,更重要的是摆好棋子,找准关键,使有限的国有资本能够在全市经济的大格局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倍增效应,这样才能不辱使命,有所作为。

4.管理方法是分层负责。宜宾市国有资产面宽量大,涉及领域广泛,如何有效地组织管理是国资监管能否到位的关键。统分结合和分层负责是保证出资人不缺位的有效方法。统,即全市国有资产统一一个出资人执行统一管理。分,即对区县国有资产实行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责,产权变动必须备案的办法;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产权变动必须审批的办法,以充分体现分层负责的职责。对一些规模较大、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企业,由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同时,为了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对外投融资的需要,国资委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部分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相应的出资人的职责,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打造投融资平台。

5.管理目的是保值增值。国家设立国资委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解决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在政府的授权下管好、用好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国资委一切工作的出发点都要围绕这个根本目的,该管理的资产、人和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既要充分尊重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严格依法办事,不干预企业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又要使国有资产经营者和授权管理者尽快适应国资委对国有资产依法处置和管理的职权,从心理上适应委托代理关系,克服失落感和权利约束感,主动、自觉接受监管,努力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点 年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国资办的正确指导下,我县国资办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动力,重点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了清查和核实,对涉及到经营性资产的单位进行了清理摸底,保证了国有资产的完整性,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但是,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我们的工作还有一定差距,有些工作缺乏创新,企业改革遗留问题还未彻底解决,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

年,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认

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突出加快发展这一主线,强化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县委、县政府既定的全县国有企业改革总体目标,着重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作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核实工作,切实做好国有资产帐实相符。我们从五月份开始,将利用一个月时间集中人力对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账务做一次全面核对。先由单位报账员和会计核算中心记帐员根据单位会计帐簿上的固定资产余额数和国资办去年做的资产清查数核对,对新增的固定资产一律要求增加固定资产帐,会计核算中心记帐员对单位填报的固定资产报表在确定无误的情况下加盖公章后再上报国资办备案。六月份国资办组织人力对上报的固定资产新增情况进行个别单位抽查,对报废的固定资产先由单位申报,国资办批准后,方可在会计核算中心调整固

定资产帐,保证固定资产帐簿完整、准确,切实做到固定资产帐实相符。

二、认真做好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根据庆市财资2号文件《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从六月份开始,在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帐实相符的情况下,填报国有资产交权登记表。产权登记表全县用统一的报表上报,对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一律先送产权登记表在会计中心审核,由记帐员加盖帐实相符意见后再上报国资办。国资办依此为各单位颁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依法加强国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出台《县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暂行办法》,使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

四、关心弱势群体生活,做好信访接待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对企业改革后

期遇到的各种突出问题和矛盾,我们参照市国资委和相邻县区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已改制企业负责人生活补贴发放,切实解决改制企业负责人生活待遇问题。

五、集中精力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遗留问题。对已改制尚存遗留问题的企业,要逐个调研,逐个协调,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去解决,彻底解决遗留问题。下决心解决好职工反映强烈的“两金”缴纳与续接、供养人 员生活费发放、债务纠纷处理。认真做好撤并的罗川、月明两乡债务清偿的支付工作。

六、认真做好全县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继续认真抓好资产评估的立项和审核、验证、确认工作。对于按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项目,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七、依法加强国资监管,规范产权转让程序,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规范国有产权转让程序,保证公平交易,严防国有资产在流动中流失。对于转让出售的单位资产,要求按协议及时缴清受让金。对涉及到经营性门店房的行政事业单位,按期催收缴清房租费,以防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

八、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升国资监管队伍本领。营造良好学习氛围。巩固和完善理论学习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锤炼过硬作风。以争创“最佳服务机关”为目标,加强调查研究,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服务与指导并重,求真务实,创新举措,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搞好廉政文化建设,努力将国资办建设成服务型机关、廉洁型机关、创新型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是一项极具探索性的工作,我们面临新的工作任务和新的挑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国资监管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搞好本职工作能力,提高依法办事的本领,扎实工作,履行职责,全面完成全县国资监管工作。

第三篇:基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基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思考

赤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江学孔

作为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是我们的中心任务、强化药品市场监管是我们的基本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我们的根本保证。自成立五年以来,我局在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方面每年均检查发现存在一些新的问题。行政执法是基层药监部门履行职责的主要手段,我们的执法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职能的到位和我们药监部门的形象。因此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药品监督管理水平,将行政执法纳入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促进依法行政、树立药监部门的良好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

(一)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律专业基础知识薄弱。像我们基层药监部门,执法人员大部分来自原基层药检所,少数来自原卫生局药政股、商业或供销部门,真正搞法律专业的人员极少。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在五年的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工作实践中,我们虽然对药品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程序有了较深的了解,但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款适用问题仍然无法做到得心应手,遇到违法事实和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或者遇到违法事实和适用条款比较新颖(相对较陌生)的案件,大家就会犯难、感到棘手,对违法事实的调查也就不能面面俱到,案件定性往往把握不准确、不全面,适用法律条款也就不准确。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一是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导致每个人的学习进度和对法律条款的理解不一;二是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相对较欠缺,对案情和违法事实的调查分析不能把握住其中的重点和关键,从而导致适用条款不准确;三是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学习培训机会较少,结合执法实践的学习和案例分析讨论会更少;四是执法人员不注重法规知识的学习和办案经验的积 1

累,执法办案的实际操作能力不高,平时对法规的学习针对性、实效性不强,不能做到有机结合,从而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二)案件审核制度相对不完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市场监督股的工作人员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我们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相对较晚,现有科室及工作人员相对较少,没有专门的法制科室和相应的法律专业人员,虽然制订了案件审核制度,但是其科学性和实效性不强。

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市场监督股工作人员既负责药械市场的日常监管工作,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甚至案件的定性、分析、合议、审核等工作也基本都由市场监督股负责。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市场监督股工作人员既当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主观性相对较大,案件审核等工作制度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没有专门的法制科室,是我们基层药监部门的根本弊端。

(三)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不讲究科学方法,激励竞争机制缺乏。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善于总结和把握办案技巧,对执法的对象、场合和具体情况不加以认真分析,缺乏思考和正确的判断,一味生搬硬套甚至敷衍塞责。我们基层药监部门成立五年了,仍有少数执法人员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该查什么、下现场应该谈什么、办案应该“立”什么,在心里仍没有一个“谱”?当然,我们的药品监管工作中也缺少激励竞争机制,对举报有功人员有明确的奖励制度,但是对于查处案件有功人员或者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人员,我们药监部门没有明确的奖励制度和相关规定,“吃大锅饭”的思想在我们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在存在,这不利于药品监管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执法检查的力度不够,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不能实施有效监控,有效的机制还未真正走上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审核和执行四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一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乃至过错责任追究还未能依规进行。

二、规范基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由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法规基础知识薄弱,所以需要掌握和熟悉的法律法规很多,如果不学法、不懂法,甚至对法规知识缺乏了解,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就不高。因此,提升药品监督管理水平首先要通过强化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工作入手,除单位组织的各种集体学习培训外,应有计划地选派人员到大专院校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着力培训一支业务精良的药监执法队伍。而更多的要靠执法人员进行自学,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对法规的实际运用能力,增强对法规的理解和把握能力,不仅要掌握法律条文,还要充分理解精神实质和立法目的,可以通过开办《法制园地》、法制专栏和“以案说法”、“案例分析”等方式,增强对行政执法的感性认识,真正做到活学活用。

(二)进一步努力提高办案技巧。针对不同案件的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区别不同的监管对象和监管场合,运用不同的监管策略,增强亲和力,做到文明执法、科学办案。将法、理、情融为一体,克服走过场、走形式、敷衍塞责等行政执法的弊端。平时多学习、勤思考,多探讨疑难问题的对策,互相总结经验、交流执法心得,增强全方位驾驭案件的能力。深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办案能手”评比活动,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

(三)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宗旨意识。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必须要严格依法实施,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执法不依法,必然违法;执法不为民,必然脱离人民,必然违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因此,我们每个执法人员必须增强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摆在首位,执法办案必须依法实施,决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约束,更不能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力徇私枉法,以致产生不廉洁奉公的行为,每一个执法人员必须牵记党的宗旨,自觉守法、依法行政,为严格执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四)进一步推行执法办案“四分离”制度。在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落实立案、调查、核审和执行“四分离”

制度,为执法办案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规范执法行为重点是加强对执法过程的监督制约,通过对案件相关过程的严格把关,及时发现问题,避免不规范执法行为的发生,尤其要把好“四关”。一是立案关,立案要严格审查立案的内容、标准和案件线索或相关的初步调查材料,以必要性的原则和审慎的态度把好立案关,以提高我们立案的准确性、规范我们的执法行为。二是把好程序关,查办案件要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要求进行,坚决按程序办事,以提高我们的办案质量。三是把好行政强制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先经领导审批。要严格实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查制,在审查合法性的同时还要兼顾适度性,尽量减少对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及财物的损害,实施强制措施的程度以达到特定的目的为限,以防止行政强制措施的滥用。四是把好核审关,案件核审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环节,我们要切实发挥核审关的作用,切忌流于形式。核审机构应对办案机构报送的案卷材料从管辖权、违法主体的认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适用的法规条款、处罚种类和幅度、办案程序、处罚决定书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审核,严格把握“违法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书写规范、适用法规条款准确、量罚适当、自由裁量权运用恰当、语句准确”的审核标准,以有效防止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发生,重大复杂的案件,核审机构核审后,报请局机关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讨论后审批。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和切实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落实对被监管对象回访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实行案件评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对不规范的行为所造成的错案要严格追究责任,确保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强化内外监督制约机构,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和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媒体、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多渠道的监督形式,加大监督力度,以切实规范药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篇: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通知

为加强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央、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及国有参股公司、集体企业、已改制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以下两类:

(一)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调拨、置换、转让[含股(债)权],报损、报废、捐赠、对外投资或合作、资产损失核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不涉及资产产权变动的处置。出租、出借、担保(抵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非产权变动资产处置方式。

二、审批权限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含出资创办的企业及公司)的资产处置审批。资产处置由资产占有(或持有)单位提出申请,主管(或授权)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复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账面值5万元以下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的处置(含报废、报损)由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审批。

(二)企业(除财政监管的企业和财政为出资人的投资公司外)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复审后报区政府批准,方可实施。其中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流动资产和自用办公设备的处置(含报废、报损)除外。

三、处置程序及要求

(一)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持区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表A或表B),到区财政局国资办申报后,到指定的公示场所进行公示,必要时应在《晚报》上予以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状况、处置原因、处置依据、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公示时间:从正式公示之日起为期10个工作日。

(二)公示场所在公示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签具国有资产处置公示意见,并送达区财政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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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财政局国资办根据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填报国有资产处置核销申报审批表的情况,按程序审批(本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意见→主管区领导意见→区财政局国资办意见→公示场所意见→区财政局意见→区监察局意见→区主管领导意见)后,下发国有资产处置批文,资产占用(或持有)单位据此调整帐务。

四、处置收入管理

(一)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国家所有,应上缴区级国库;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单位资产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位(部门)综合预算。

(二)国有企业产(股)权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非正常生产经营下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等缴入市区非税收入管理局账户,实行专户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采用公开拍卖、招标投标方式处置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进行。

(二)处置和核销特殊性资产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从年10月1日起施行,年9月1日下发的《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资产处置和核销实行公示的通知》(政办发[ ]65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它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及职责、资产配置、资产清查、资产管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与登记、产权纠纷调处、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国有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七)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八)向县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申报采购、维修保养、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日常管理及监督自查等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工作职能需要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制定。

(二)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资产购置的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统一采购,由县财政局将采购资产进行登记入册后,交付单位使用。

第十二条 经县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和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和临时机构撤销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将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交县财政局统一调剂和处置审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县财政局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帐后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入帐。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收到资产后及时入帐,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财政局备案登记入帐。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专职管理人员,将国有资产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登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务核算、统计报表,由单位会计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建档立卡,帐实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总责。

第十七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务核算,统计报表,固定资产的帐务处理,由乡镇财政所统管会计负责;资产的清查登记,建档立卡,帐实核对等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确定专人负责,乡镇长对本乡镇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总责。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单位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变动和结存等情况,向县财政局报送报表。报表要求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资产变动作出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向县财政局申请批复后,方可改变资产使用性质。县财政局应加强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非经营 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出让;

(五)以其他方式改变资产使用性质的;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转让的,应当报县财政局审批,对形成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 缴入县财政专户管理,纳入单位综合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采取管理与运营相结合的办法,对闲置资产如场地、房屋、铺面、设备、仪器鼓励依法经营,对所取得收益,实行比例返还奖励。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依法使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拔、出售、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 核销等。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由单位提出意见,经有关技术部门鉴定后,按审批权限报送主管部门后,再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车辆及办公设备仪器等资产的处置,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登记核销,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报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202_元(含202_元,以下同)以下或者批量帐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送县财政局备案登记核销;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202_元以上或者批量帐面原值1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帐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帐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处置。县财政局应当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对单位提出的未到使用期限的产品处置,由县财政局收回后调剂使用,对该单位不再配备同类产品。

对非正常损失需报损的资产,由使用单位提供发生情况的报告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审核鉴定报告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县财政局核准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后继续进行。

公务用车过户和报废必须按规定标准。公务用车使用12周年或行驶30万公里以上准予报废、更新。有下列情况之一,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县财政局审核后,可以提前报废、更新:

(一)车辆维修费用累计超过等车价值一半以上;

(二)同款车型厂家已无生产,配件供应困难;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车辆使用成本过高或车辆无法使用。

公务用车报废更新、调剂时,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办理报废更新手续。报废更新的公务用车,必须交县财政局统一调剂或进行公开拍卖,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处置和调配公务用车,拍卖所得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弥补该单位购置更新车辆。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申报单位审核鉴定,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时填报《两当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县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条 县财政局对审核确认的处置事项,下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以下简称《批复书》)。申报单位凭《批复书》,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资金帐目。出售的资产,申报单位凭实际交易价格及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第三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申报单位处置事项下达《批复书》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必备依据和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也是县财政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具有占有权、使 用权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设备等国有资产、房产、交警、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国有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及其他法定方式进行。

第六章 资产评估地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县财政局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所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县财政局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七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财政局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县财政局申请产权登记,并由县财政局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九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总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 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县财政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调解,调解不服的,由司法机关裁定。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财政局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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