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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强化行政问责制度202_.3.20
编辑:空山幽谷 识别码:16-1141954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9-16 23:37:43 来源:网络

第一篇:必须强化行政问责制度202_.3.20

尽快落实63号文件,把党的关怀送到河北省国企退休教师手中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张庆黎主任:

河北省张庆伟省长:

你好。我是唐钢教育中心国企退休老教师杨新成。我多次向河北省省长信箱反映尽快落实63号文件,至今了无音信。再次反映我们国企退休教师的迫切心情,希望能得到满意的回复。谢谢。以下是我的文章:

1.河北省唐山市至今还在“摸底”上周旋,其意就是不

作为,就是有侵占给国企退休教师补贴资金之嫌

胡锦涛总书记说得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该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利,怎样对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执政者的地位。希望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一定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通知》的要求上来”。

202_年5月23日国务院四部委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2_〕63号通知),前后拖了10个月了,面对地方政府政府如此不作为,无人问责,无人承担责任。难怪河北省唐山市主管官员对63号文件规定的时限不以为然。依法治国,难就难在“守法”,如果听任执法者置法律于不顾,或者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必将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中央文件” 遭遇令不行,禁不止,已是司空见惯。

必须“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如果对所有失职、渎职的官员都能追究,而且是严肃追究责任,则国务院四部委下发的国资发分配(202_)63号文件何愁不能依法 如期实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略何愁不能大振乾坤?

大家知道:202_年5月23日国务院四部委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2_〕63号通知),是贯彻教师法,使国企退休教师与政府公办退休教师待遇尽量缩小。提高国企退休教师待遇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劳作一辈子的国企退休教师晚年的关怀和尊重,是一件民生大事。为什么河北省唐山市的主管部门这么不作为呢?我们怀疑:

一、河北省唐山市有侵占给国企退休教师补贴资金之嫌;如果没有把党和国家给国企退休教师提高生活补贴的资金挪作他用,那么有什么理由迟迟不作为,仅仅停留在摸底而已呢。

二、国企的人事部门保留国企教师的档案(国企教师一般都是国家干部),查查档案、查查教师资格证书、查查职称;到国企办学学校查查国企教师的教学档案; 还要公示......这些工作下来,一个人是不是国企退休教师还需要如何去证明呀。

关键是河北省唐山市主管部门不作为。难怪老百姓有意见。今天我打电话问了问学校办事人员,告诉我没信儿,只是摸底,也没有时间限制。一语道破天机,就是对落实63号文件,敷衍了事,如果说他们1

做为了?那就是他们让底下学校摸底呢。

从江泽民同志到胡锦涛同志,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警告,我们一定要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保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以德修身,以德立信。党的各级组织则必须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推进反腐倡廉 工作,健全机制,用制度管人。

简言之:我们一定要以德治国、依法(教师法也是法)治国。河北省唐山市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保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以德修身,以德立信。党的各级组织则必须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健全机制,用制度管人。连有国务院四部委下发的国资发分配(202_)63文件,妥善落实河北省国企退休教师生活补贴这样可操作的工作做起来都如此困难(从202_.5.23国资委下文到今天整整10个月了),更别说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解决民生问题了。

对于河北省唐山市何时妥善解决河北省唐山市的国企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我们只好拭目以待了。唐钢教育中心国企退休老教师:杨老师于202_.3.22

2.河北省唐山市至今还在“摸底”上周旋,其意就是不

作为,就是有侵占给国企退休教师补贴资金之嫌

胡锦涛总书记说得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该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利,怎样对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执政者的地位。希望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一定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通知》的要求上来”。河北省唐山市至今还在“摸底”上周旋,其意就是不作为,就是有

侵占给国企退休教师补贴资金之嫌

202_年5月23日国务院四部委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2_〕63号通知),前后拖了10个月了,面对地方政府政府如此不作为,无人问责,无人承担责任。难怪河北省唐山市主管官员对63号文件规定的时限不以为然。依法治国,难就难在“守法”,如果听任执法者置法律于不顾,或者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必将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中央文件”遭遇令不行,禁不止,已是司空见惯。必须“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如果对所有失职、渎职的官员都能追究,而且是严肃追究责任,则国务院四部委下发的国资发分配

(202_)63号文件何愁不能依法如期实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略何愁不能大振乾坤?

大家知道:202_年5月23日国务院四部委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2_〕63号通知),是贯彻教师法,使国企退休教师与政府公办退休教师待遇尽量缩小。提高国企退休教师待遇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劳作一辈子的国企退休教师晚年的关怀和尊重,是一件民生大事。为什么河北省唐山市的主管部门这么不作为呢?我们怀疑:

一、河北省唐山市有侵占给国企退休教师补贴资金之嫌;如果没有把党和国家给国企退休教师提高生活补贴的资金挪作他用,那么有什么理由迟迟不作为,仅仅停留在摸底而已呢。

二、国企的人事部门保留国企教师的档案(国企教师一般都是国家干部),查查档案、查查教师资格证书、查查职称;到国企办学学校查查国企教师的教学档案;还要公示......这些工作下来,一个人是不是国企退休教师还需要如何去证明呀。关键是河北省唐山市主管部门不作为。难怪老百姓有意见。今天我打电话问了问学校办事人员,告诉我没信儿,只是摸底,也没有时间限制。一语道破天机,就是对落实63号文件,敷衍了事,如果说他们做为了?那就是他们让底下学校摸底呢。连有国务院四部委下发的国资发分配(202_)63文件,妥善落实河北省国企退休教师生活补贴这样可操作的工作做起来都如此困难(从202_.5.23国资委下文到今天整整10个月了),更别说发挥主观能动性去解决民生问题了。对于河北省唐山市何时妥善解决河北省唐山市的国企退休教师的生活补贴我们只 好拭目以待了。

附件:

国企办学主角是国企教师。国企职业教育的教师中绝大部分是大专院校派遣,国家人事部门分配到国企任教的。或从普通中小学抽调优秀骨干教师到职教任教,这些教师献身于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他们的人事档案可以作证。他们的编制是教师,不是工人,国家为他们颁发的《教师证》可以作证。据有关资料报道,“国企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一般都高于当地中小学”。他们的贡献,特别是职教教师的贡献,更有理由受到国家的认可和称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企办学,国企教师在中国教育史中的地位。如今许多教师年事已高,理应享受《教师法》赋予的尊严与待遇。”-----仗义执言的好委员,我们拥护您!王东林委员:提高国企退休教师待遇

注: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文化研究所所长王东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全国大部分国有企业办学机构长期没有执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导致国企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偏低,与其他政府办学校教师相差2至3倍。“目前国企中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退休教师待遇一直没有与政府办学的教师等同起来,仍执行企业职工的退休工资待遇”,全国政协委员、江西师范大学文化研究所所长王东林在今年两会上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202_年以来,除四川、广西等地全面解决了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外,全国大部分省(市)均未能解决国企中职幼教教师的待遇问题。

“国有企业职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6万多名教师,是一个具有共性的社会问题。这些教师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呕心沥血,奉献了青春和智慧,如今许多教师年事已高,理应享受《教师法》赋予的尊严与待遇。”王东林委员为此建议,依据《教师法》,尽快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全面解决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意见;根据转制前后实际情况,立足长效机制,将国企退休教师移交政府管理,由各级政府财政支付国有企业退休教师与政府办学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鉴于目前国有企业退休教师已进入社会化管理,养老金部分仍由原渠道(社保)负担。

转自 人民政协网.cn 日期:202_-03-11 02:28

3.全国两会开过去了,落实民生问题——妥善解决国企退休

教师待遇问题,如果像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那样提高补贴标准就好办了!

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_年5月23日联合下发(国资发分配{202_}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补贴发放等项工作”要“确保在202_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奇怪的是,多地均称:“没有接到文件”,因而迟迟不见动静。于是,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8月8日全国视频讲话中指出:“从现在起,距离教师节只有一个月的时间了,各地务必要在教师节前将工作部署到位,尽快启动落实。工作任务重的地区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完成各项工作。”并强调,一定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通知》的要求上来”。

202_年5月23日国务院四部委下发《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2_〕63号通知),前后拖了9个多月了,面对地方政府如此不作为,无人问责,无人承担责任。难怪各地官员对63号文件规定的时限不以为然。依法治国,难就难在“守法”,如果听任执法者置法律于不顾,或者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必将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中央文件”遭遇令不行,禁不止,已是司空见惯。

必须“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如果对所有失职渎职的官员都能追究,而且是严肃追究责任,则63号文件何愁不能依法如期实施?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方略何愁不能大振乾坤?

胡总书记说得好:“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每一个党员干部都应该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利,怎样对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执政者的地位。希望越来越多的政府官员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一定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高度,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和《通知》的要求上来”。

从江泽民到胡锦涛,党和国家领导人反复警告,我们一定要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是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保证。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以德修身,以德立信。党的各级组织则必须对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健全机制,用制度管人。

今天,202_.3.20,全国两会开过去了,落实民生问题——妥善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如果像给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那样有明细补贴标准表来提高国企退休教师补贴标准就好办了!(见202_年第三期《老人世界》P58)(略)

第二篇:行政问责制度

XX医院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纪行政,根据医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问责的原则

有责必问的原则;逐级问责的原则;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体现政策的原则;从严治理,违者必究的原则。

二、问责的对象

各科室主任、副主任、负责人、科室主管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的主体

(一)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医院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医院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医院要求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医院和卫生厅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4.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

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以上问责方式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应从重处理。

(三)问责程序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纪检监察室初步核实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医院领导班子或者纪委书记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纪检监察室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纪检监察室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院领导班子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时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向医院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

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行政问责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被问责人。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三篇: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为切实强化行政责任、规范行政权力、推进依法行政,库车县地震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地震局的实施细则。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州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我局成立以屈红刚副局长为组长,阿依古丽、欧家理、许燕为成员的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职责: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加强领导,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组长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个成员负责人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省、州政府的要求,认真在机关内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一办法三制度”,把思想统一到省、州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实施“一办法三制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质、按时完成。提高管理处的形象和公信力,为建设服务型的管理处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问责

(一)问责对象

地震局正副局长及其他干部职工和实施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即: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管的;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的。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处领导班子和局领导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5.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总是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6.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

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对下级部门和企业的请示汇报和反映解决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有上述行为发生的坚决实行问责。

(三)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6)项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问责情形: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从重处理的情形: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

4、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问责程序:

1、地震局领导班子及处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3、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4、新闻媒体的报道;

5、其他渠道反映的。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初步核实的干部职员员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地震局局长或者副局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其他成员及有关部门组成县地震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管理处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地震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

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震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四篇:行政问责制度

行政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促进行政负责人依法行政、恪尽职守,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州、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立案

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省监察厅进行初步核实。

(一)省委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省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六)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新闻媒体的报道;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一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第十二条 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组成省政府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省管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五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

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六条 被问责的行政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省政府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省监察厅具体承办,省人事厅、省审计厅、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的问责办法,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3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三项制度”。

一、服务承诺制

(一)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各级行政机关建立服务承诺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三)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他的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提出服务程序和时限承诺。

(四)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项目的部门,要向社会和公众公示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让公众了解本机关(或经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单位)的职能状况。

(五)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在制定明确的服务标准的基础上,将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及备案事项,采取发布公告、互联网上公布、建立电子触摸屏、印发办事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结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六)各级行政机关要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办事和来访,应做到举止文明、服务到位。

(七)各级行政机关应该履行8项工作承诺: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冷落;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二、首问责任制

(一)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机关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部门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制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各部门应当根据业务职能确定责任内容,实行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的姓名、单位、时间、咨询或办理事项、办理结果等进行登记,以备查询和考核。

(三)首问责任制适用于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直接服务于社会的窗口单位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公示姓名、职务、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和投诉方式,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身份,接受监督。

(四)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能办理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五)咨询或办理事项属于本单位相关处、科、室的职责,首问接待人应及时引荐到相关处、科、室办理;若经办人(业务受理人)不在,首问接待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接待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给经办人(业务受理人)。

(六)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首问接待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七)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应认真负责回答;属于本部门其他处、科、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地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三、限时办结制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和要求处理行政事项的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遵循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须认真对待和办理各种限时办结的行政事项。

(三)限时办结范围包含:各类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和备案事项;社会保障、社会救济、生产安全、救灾赈济、来信来访、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需要及时办理的事项。

(四)对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举报和投诉的答复,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办理时限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分类确定办理时限,向上级机关报备,并向社会公告。能够缩短时间、当场办理的,应当及时办理。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

(五)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作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六)各级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事项,要将各类行政事项的限时办结时间、办事程序和所需材料等,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群众为标准,让办事人员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不得推诿、拖延、扯皮。

(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业务工作要实行AB角制,能够相互补位;提倡工作人员一岗多责,一岗多能,确保各项工作运转正常。因特殊情况离开工作岗位的,要以留言、启事等方式实行告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把“三项制度”作为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树立服务形象、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并作为基本工作内容确立下来。各级机关要联系本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要将“三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工作考核。对于执行效果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执行不

力、甚至违反“三项制度”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对违反“三项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篇: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度

安全监管行政问责制度

一、问责事项

第一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局机关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二)对上级有关部门或局机关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第二条 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涉及本地和部门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专家咨询、法律把关、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涉及安全生产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安全生产整治项目资金安排和行政许可等,不经集体讨论和上报审批的,个人擅自决定的;

(三)违法违规擅自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造成不良后果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职责范围内因决策失误,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和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

第三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私接待报请服务对象进行招待或在服务对象中报销相关费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截留、滞留安全生产罚没款或其他项目款的;(四)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扰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

第四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对服务对象和上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第五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的;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安排的。

第六条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机关政务公开规定,对服务对象隐瞒应公开项目的;(二不配合、不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干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编制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局领导和公众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四)隐瞒事故或案件真相,歪曲事故或案件事实,或瞒案不报的。

第八条 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当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积极采取措施力所能及组织救助的;(二)对下级安监部门和监管服务对象汇报和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不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落实首问责任的;

(四)在行政执法中对监管对象的申辩加重处罚的。

第九条 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工作中,对各种办公费用开支不励行节约,造成较大浪费的;

(二)在公务接待中攀比享受,高消费娱乐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游山玩水,占用公款的。

第十条 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科室或监管对象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闻不问,包庇、袒护、纵容的;

(二)发生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重大不实评估评价问题的;

(三)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指出或督促整改事故隐患,造成检查对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督促责任单位整改或包庇、隐瞒不汇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四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初步调查,需要进一步立案查处的,按职责权限报上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的,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对一般干部,采用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四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所涉县级相关部门、企业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六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领导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第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由局领导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十九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领导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必须强化行政问责制度202_.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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