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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16-1022867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04 23:46: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国土资源管理就是要以“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为核心。要达到这一目的,就要严格控制和严厉打击各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难度大,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调查取证工作难,暴力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国土资源违法行

为调查取证工作中,当事人往往不配合调查机关进行调查,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强制手段。在查处大要案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的人身安全经常受到威胁。例如:笔者所在的县局在查处一煤矿非法转让采矿权的案件,在听证过程中,有人当面威胁执法人员;在查处我县城区一居民非法开发房地产一案,没收该居民房产时,该居民开始是采取找人拉关系,被执法监察人员毫不留情的拒绝后,就采取打威胁电话、实行恐吓、在办公室纠缠等手段对我局分管执法监察的副局长进行威胁。象这样事例还很多,严重影响执法监察人员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开展工作。

二、查处重大违法案件地方政府干扰大:在查处重大或招商引资违法案件过程中,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较大,少数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机构编制和财政权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国土资源局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执法中就难免出现尴尬的地位。

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过于原则,较难操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虽然几经修改,但仍没有赋予国土资源部门任何强制执行权。《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的机关有权制止。”但对有什么权力?如何制止?法律无明文规定,因此很难实施。法律赋予我们的强制权十分有限,即使个别条款有执行权,都不便于操作。例如:《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无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取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提供电、火工产品。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真正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只能责令停止开采,而通知停电、停供火工产品的只能是同级人民政府。操作性不强!

四、履行依法行政的经费保障不足:在当前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只管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钱、财、物都是由地方政府管理,能真正用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上的费用相当有限。再加上市级国土资源执法支队虽然已提升为副处级单位,县级国土资源执法大队提升为副科级单位,但都无单独的核算体系,且执法监察的交通工具极为落后,从而对预防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五、执法监察人员待遇在同类执法单位中偏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最辛苦、最得罪人,常年处在国土资源管理最不好干的第一线工作,还要经常下到最危险的矿井等地实地勘察。虽然要以“执法为龙头,全面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全面到位”口号提得响,但涉及到具体问题时往往走样。全国各地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大部分都有一定的经济目标任务,真正用于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方面少。测绘人员和征地拆迁有外勤补助,监察室人员有监察津贴,连信访人员仅对信访案件进行分类或转批,每月都有80元信访津贴,而具体处理落实每件信访案件和违法案件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却什么也没有。国土资源部最近出台了真正具体落实的执法人员连一分钱的津贴也没有,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至于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办案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的政策,既无标准,又不具有操作性。

建立长期有效的国土资源监察体制,必须分析新形式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在各地实行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上,建立起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能独立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权,具有高度影响力、约束力、管制力的现代执法监察体制。结合我们基层工作实际,提几点解决问题难点的建议:

一、建立国土、公安和监察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林业、税务、海关等部门早就引入公安机制,使这些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与手段大大的加强。事实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对抗性上,都不亚于这些部门。现阶段,公安部门介入对有效制止毁坏耕地、违法用地、非法采矿等行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就现行体制,目前笔者所在的县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虽然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也付出很大的代价(每年要给公安部门提供5万元的办案费用,对派出的干警还要支付工资补助),不便开展工作。同时,与监察部门联合执法,可以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火工产品供应制度:在矿山企业进行生产的过程中,需要采购炸药的,必须由国土部门签署意见,公安部门才能发放炸药,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这样有利于制止乱挖滥采行为。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公安厅联合发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篇:统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统计执法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统计越来越让社会公众所知晓,这与多年来的统计宣传和统计执法分不开的,各级领导已逐渐意识到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准确可靠的数据才能有助于决策的科学性。基层统计数据是资料的基础来源,其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基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如果不能确保基层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就可能导致决策上的失误,甚至引起统计工作秩序混乱,以致影响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因此,加强基层统计执法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工作水平,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统计执法面临的现状

(一)经济成份多元,统计对象“私有”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社会经济成分多元化,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民营经济已涉足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这部分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薄弱,统计法律意识较为淡漠。

(二)统计风险宽泛,统计客体复杂化。统计工作的客体日益增多,数据采集、加工、发布、使用等环节众多,社会公众对一些重要数据质疑不断,统计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潜在风险愈来愈大。

(三)法制工作滞后,执法力度“疲软”化。有的部门和单位无视法律的权威性,使得贯彻实施统计法的群众基础、社会基础十分脆弱。一是统计执法起步较晚,力量薄弱。统计执法队伍与执法工作量之间的矛盾日益明显。二是统计部门在同级政府部门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这自然是统计执法的一道难于突破的“铁壁”。

二、统计执法检查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执法的外部环境不够理想,统计法的宣传力度深度有待加强。有的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对统计法律了解甚少,对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有抵触情绪,有的拒绝检查,有的只提供统计报表不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有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认为只有工商税务食品卫生部门才可以检查,有的不知道上报统计数字不真实、不完整还要罚款,此类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

(二)对统计工作的认识不足,统计执法工作信心有待增强。基层统计部门的同志认为统计工作只要搞好汇总上报即可,统计数字质量不是我们搞统计的人所能左右的,有的在统计执法中受到挫折就放弃了统计执法工作,对上级布臵的统计执法大检查也只是被动地应付,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

(三)统计执法检查的相应知识缺乏,统计办案能力有待提高。由于依法行政逐步规范,维权意识逐渐增强,统计执法要求越来越高,目前,在基层专门从事统计执法的人员少之甚少,大部分统计执法人员是身兼多职,大多只是临时执法办案,只是尽力查出问题,并做了笔录,掌握了一部分证据,但对《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以外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行政法律法规不甚了解,致使后面的工作无从下手。

(四)满足于一年一度的大检查,统计执法经常化制度有待建立。有的基层统计执法人员认为搞好每年一次的定期检查就可以了,平时主要是搞好统计工作,没有把统计执法工作放在议事日程,不认为统计执法是统计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的平时不注意收集整理保存基层单位的违法证据,执法检查时证据不充分,陷入被动局面。有的地方对统计执法检查员的培训太少,动员全部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够。

三、统计执法对策

(一)加大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首先,统计部门要把法制工作、法制宣传列为重点工作之一。确定专职人员抓法制宣传工作。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宣传《统计法》。

(二)加大执法队伍的建设力度。首先要积极加强统计队伍的硬软件建设,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执法。其次要从基础抓起,强练内功,抓统计人员道德素质,抓业务本领,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办案纪律,做到依法办案。

(三)坚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统计数据质量大检查,提高对统计数字的重视。政府统计部门每年至少要搞一次统计数据质量大检查或重点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四)要借用各种大型普查和专项调查,把统计法律法规贯穿进去。有针对性地宜传,既要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执行统计法的典型,又要对统计违法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并向社会公示。从而营造一个依法治统,依法兴统的社会氛围。

第三篇: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当前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土地观念偏差。一些基层地方政府在政绩观、发展观和利益观上出现偏差,一味地追求经济发展指标,把发展工业作为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成为首选。造成土地卫片执法违法用地比例偏高,整改难度大。

(二)基层自然资源执法手段偏软。目前,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人员相对不足、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不高,也是自然资源违法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动态巡查不到位,一些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难以发现。另外,自然资源部门在对违法占地作出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权强行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此类申请,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没有去执行。

二、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加强自然资源部门与苏木、乡、镇建立自然资源资源执法与城乡规划执法协作机制,强化现场制止效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管理责任机制,在具体工作中可建立案情通报、协同处理等机制。自然资源部门与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进行处理,双管齐下,确保现场制止违法的效果。

(二)加强自然资源与公安部门结合,建立自然资源与公安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自然资源执法效率。建议设立公安、自然资源联合执法机制,由政府统筹协调、宏观调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取证难、执行难和现场制止难的问题。农村土地违法行为具有突发性、随机性、季节性等特征,联合办案可增强办案的时效性,克服自然资源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案件移送难等问题。

(三)加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继续加大力度多渠道、全方位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宣传,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通过电视台、网站等媒介平台,结合开展“地球日”、“土地日”等有利时机,宣讲扫黑除恶知识,保持高压态势,提高宣传发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通过公开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宣传专项斗争取得战果,增加群众积极举报身边涉黑涉恶线索的信心,持续推进自然资源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四)加强日常预防,建立巡查制度和监管网络。要认真贯彻违法用地以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制订相应的自然资源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建立旗、苏木(乡镇)、村三级动态巡查机制,形成三级自然资源监察网络,将违法案件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加大动态巡查力度,早发现早处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并且建立土地信访工作快速反应机制。对重访、集体访和越级上访案件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要求”的包案处理责任制,上下联动,重点处理,及时化解矛盾。光靠土地部门自身的工作是远远不够的,特别在农村,土地违法案件点多面广,发现和查处起来都很困难,要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设立农村土地执法信息员,使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成为土地执法的责任人,构建起法制宣传、举报监督、调查处理的协调联动执法体系,更有效地将土地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篇: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道路交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近几年来,我区交通系统在打击非法经营,保护合法经营者及旅客、货主利益,规范运输市场秩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最近在调研时发现,与形势发展的要求相比,当前道路交通行政执法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从依法治运的高度认真地研究和改进。

一、存在问题

(一)道路运输法制建设急需加强和完善

1、立法不统一,法规、规章之间冲突时有出现。目前我区道路交通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5号令)。前者属地方法规,后者为部门规章,两者同一位阶,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法》第86条第2项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所以,当两个执法依据的条款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时,执法人员便无所适从,若报请国务院提出意见的话,则难以保障行政执法的效率。

2、有的规定不合时宜。譬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未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机构核准,擅自购置营运车辆的,每车处以车价3%以上5%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不少运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只要业户把车买来后再申请办证,一律按车价的3%至5%给予行政处罚。我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因为当事人买车后在没有办理营运手续之前是不能从事营运的,根本构不成对运输市场的危害,所以罚款理由不成立。该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不合时宜,没有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有的规定不完善,难以有效监管当事人规避法律的行动。以营运证的发放为例,按交通部《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2_]439号)的规定,道路运输证应由车籍地的交通部门核发,但现实中却有许多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地和车籍地不一致,以至于许多报废车、拼装车都拿到了道路运输证。究其原因就是有的运管部门为了多收点费用而滥发证。其他运管部门明知当事人是一种故意规避现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但也无可奈何,因为当事人持有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交通部的通知并未明文规定如何处理此类问题,而且通知其法律效力低于部门规章,也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4、有的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差。以货运为例,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1986年12月29日发布的《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提供劳 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前者属运政执法检查对象,后者则不在此列。”但现实生活中的运输要区分是营业性运输还是非营业性运输非常困难,因为不少运输者往往把运费打入成本,表面上并没有直接收取运费,加之车辆流动性大,车辆的产权所有者、委托经营者、雇佣帮工者处于脱节分离状态,更增加了查处操作的难度。结算方式的多样化,使得执法过程中要取证确认其是否发生“运费与货款并计”相当困难。如购物送货上门,带车为别人打工等情况,其收费是很隐蔽的。

(二)行政执法行为欠规范

1、调查取证方面。主要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在稽查时,不告知调查的理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有的执法人员对被询问人采用暗示、引诱或欺骗的手段;有的执法人员所做的部分笔录不够规范、完整,不能反映出当时的真实情况,降低了笔录的可信度。

2、强制措施方面。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超出范围,采取暂扣运输车辆的强制措施。

3、处罚程序方面。《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 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但实际操作时,有的执法人员在开具证据保存清单时,往往跳过此程序,使行政负责人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另外,行政处罚有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只采用一般程序,虽然通过层层把关可以避免工作中的疏漏,但客观上使一些可以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章行为程序复杂化,影响了办事效率,增加了被处罚对象的成本。而且执法机关稽查部门和违章处理部门没有分开,出现了同一个部门既查又罚的现象,难以实现有效监督。

4、处罚对象的认定方面。当车辆出现违章行为时,处罚的对象是车辆所有者、经营者,还是驾驶员﹖应当由谁来陈述、申辩、接受处罚﹖类似这样的问题使执法人员很难把握。

(三)执法环境日益严峻

运输管理对象不肯配合、拒检冲卡、暴力抗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危及到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也使得运政执法工作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四)执法队伍人员数量不足,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1、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据统计,除内勤人员外,每天能上路检查的人员很少,被处罚车辆只占违法车辆的10%左右,大量违法车辆的逃避,使一些司机产生侥幸心理,认为 被抓住是偶然的,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越来越多的司机采取超载超限运输的形式。

2、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主要表现为:一是缺少交通管理和交通执法的研究型人才。交通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交通执法工作者熟悉交通的实际工作,而且还要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管理学的知识,了解社会综合情况和国家的总体政策,才能发现交通执法中存在的深层次的矛盾,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以供领导参考。而我们的一些法律工作者由于法学理论知识薄弱,缺少宏观分析能力,遇到问题和难点,不是积极想办法解决,而是埋怨上级机关或推给领导,未能履行好法律工作者的职责。

二是缺少综合型的法律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建立有限政府,弱化行政权利成为社会发展的趋势。这就需要我们交通法律工作者不仅掌握交通行政法律知识,还要掌握民事法律知识、诉讼法律知识,具有应急应变的能力。我们一些法律专职工作者由于缺少综合法律知识,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是法律知识基础薄弱,甚至不懂一些法律常识性知识,比如,有一些法制工作人员不知道以上、以下、以外法律含义和区别是什么,想当然乱加运用;还有的同志乱用法律术语,造成不好的影响。法律专业工作者缺少法律常识,不仅经常在交通执法工作犯一些原则性的错误,而且影响到整个交通执法的形象。其二是诉讼 法律知识欠缺。一半以上的人不会写起诉书、答辩状,遇到行政诉讼案件,就甩给律师去做。其三是应急处理能力差。法律专业工作者,特别是法制科长的法律综合素质较低,是交通执法工作的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对策思路

(一)呼唤尽快出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理》相配套的实施细则。

现行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仅仅是些部门规章、地方法规。这些法规、规章立法层次低,调整范围小,约束力不强,明显滞后于日益开放、活跃的道路运输市场发展。而且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和地方色彩,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建立统一开放的全国运输市场的精神相悖。况且《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部门规章不得再设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理》自202_年实施以来,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没出台,操作性很差。

(二)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建立高素质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1、首先要从进入制度上严格把关。今后凡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必须通过当地的公务员考试,从源头上遏制用人上的腐败。其次,用好的制度选好人、用好人。要在执法队伍中建立“能者上、庸者下”竞争机制,把我们的执法队伍打造成一支万马奔腾、充满活力的执法队伍。再次,要建立错 案追究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坚决把危害执法队伍形象的“害群之马”清理出去。

2、建立定期执法培训制度。把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从根本扭转执法队伍存在的问题。

(三)理顺执法体系,改善交通行政执法环境。1、变多头管理为综合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遵循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同一部门承担的原则,跳出部门职权之争的狭隘圈子,建立起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尽快结束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中职权交叉、部门扯皮、互相制肘的局面。

2、转换执法人员身份。目前执法机构尚属受政府交通部门委托进行执法的事业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进行执法,也就是说,道路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必须以交通行政机关的名义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执法,否则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法。要使执法人员也像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的执法人员那样具有法定授权,而不是委托授权,解决的办法是抓住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换的契机,争取将执法机构列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序列,将执法人员转换成为政府公务员身份。

3、加强部门联动,设立运政警察机构。运政执法难,甚至出现暴力抗法行为,问题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有限,缺乏震慑力。据了解,许多国家都有专门负责道路运输管理 的警察机构,连我国台湾省也有公路警察机构。另一个办法,也可参照深圳等地的做法,成立运政公安中队,业务上受各地公安局指导,工作上由交通局统一安排;重庆则采取将公安交警、运政、路政执法合而为一的办法,实践中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广州市在整治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过程中就是靠与公安、城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打掉了许多盘踞多年的“黑站点”、“黑票点”。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仍是现阶段加强运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手段之一。

(四)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要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要严格执行“违章稽查部门和处理部门相分离”,“罚缴相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2、对行政处罚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应由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第二天到本单位违章处理部门备案。

3、执法人员要慎用强制措施,不得随意扩大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并且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

4、对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的认定上,要区分单位所属车辆和私人所有车辆。对单位所属车辆违章时,如司机属职 务行为则应处罚单位,如属个人行为则应处罚司机。对私人所有车辆,有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车辆处罚的对象应是道路运输证上所载明的经营者,因无从业资格证处罚驾驶员的除外,无道路运输证的违章车辆,处罚的对象是此次营运的预期受益者或实际受益者。

第五篇: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问题与对策分析

一、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从多年公安执法实践来看,我市总的形势是好的,但从局部来讲问题仍然不少,特别是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在一些方面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

一是受理立案不规范。受工作考评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不依法及时受理群众报案,行政案件该受理不受理,刑事案件该立案不立案,不破不立、破了也不立的情况大量存在。

二是调查取证不规范。调查取证不规范是影响办案质量的最主要原因。从历年执法质量考评和案件抽评情况来看,多数不规范的案件中均能反映出民警重口供、轻物证,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办案,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的思想,办案民警该履行的程序不履行,该调取的证据不调取。在市局对202_年上半年全部27起命案卷宗考评中,最高分97分,最低分60分,80分以下的10起,占总数37%,主要原因是现场证据收集、提取、固定、保管不规范,应当查证的事实、情节没有查证或查清,应当提取、扣押、送检物证、痕迹而没有提取、扣押、送检。同时,取证不规范问题也反映在行政案件中,202_年至今年6月,全市公安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66 起,撤销8起,全部是因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是量裁处理不规范。从近年来行政案件集中抽评情况来看,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在行政执法中相当普遍,在量罚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多数公安机关未考虑同类案件处理的平衡性,处罚的随意性很大,在同一地区、同类案件中,难以找出一个量裁的基准,导致处罚结果与违法的情节、后果严重不相符。执法结果不公正既是群众反映最大的问题,也是影响法律严肃性和执法公信力的最主要原因。一些派出所为完成指标,把本应由派出所裁决的案件上升为公安局裁决的案件,人为提高处罚标准,造成执法不公,侵害被处罚人的权益。

四是服务管理不规范。从服务和管理方面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窗口单位“四难”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办事程序烦琐、办事时间拖沓,群众对“事难办”的反映仍然很大。据林州市公安局调查,在办理“二代证”过程中,一些急于外出务工的群众为尽快办理身份证,步行数十里山路赶到派出所排队等候,可照完相、填完表后,拿到身份证往往还要等上几个月。第二是监督检查不规范,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在治安巡查、监督检查过程中,还存在态度粗暴、方法简单等问题,执法扰民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

从调研情况来看,上述“四个不规范”在各级公安机关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是执法规范化建设中需要着力整改和规范的重点。

二、公安机关执法中问题的原因分析

经过多年教育培训、整改规范,全市公安民警的执法观念有了很大改变,执法素质有了很大改善,执法形象有了很大改观,但当前公安机关执法活动中还存在的诸多不规范,充分说明教育培训、整改规范还不够到位。从对部分县区和局机关各警种的情况分析来看,尽管不同地区、不同个体产生执法问题的原因各异,但总体上可以从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两个方面加以剖析。

内在原因。主要是执法者个体的原因,即“人”的问题,主要是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的观念、素质和责任心问题。一是执法观念不强。“二十公”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执法为民”的执法指导思想,但执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充分说明,在一些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中,“执法为民”思想还未真正入脑入心、落地生根,还仅仅停留在口号上、纸面上,未真正见诸行动、付之实践。在调研过程中,各地公安机关普遍认为,多数执法部门和民警执法办案只是为了完成工作考评,完成工作任务,自身利益考虑较多,群众感受考虑得少。二是执法能力不强。一些公安民警主动学习不够、接受培训不够,该掌握的法律知识未掌握,该具备的执法意识不具备,凭习惯办事、凭情绪办案等情况时有发生,不会办案、不会取证,不会做群众工作,较低的执法能力与较高的执法要求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从近年来的案件抽评情况来看,一些民警连最简单的笔录都不会作,该问的不问,该记的不记,错漏百出。三是责任意识不强。基层公安机关领导和法制部门普遍认为,取证不规范的主要原因还是责任心问题,很多调查取证工作不是不会做,而是不愿做细,不愿做深,不愿做好,导致事后难以弥补,在当事人翻供后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撑而只能不予处罚或者撤案处理。敬业精神不强是影响执法质量的重要因素。

外部原因。当前执法活动确实受到外部环境干扰,比如指派公安机关参与非警务活动、舆论导向一边倒等,但这些因素不是主要原因,关键还是制度因素。一是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语言、执法动作、执法程序不统一,尤其是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行政案件量裁标准不统一,是执法随意性大的重要原因。由于“规定动作”、“刚性动作”不到位,一些公安机关和民警搞“自选动作”、“弹性动作”,既给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提供了空间,也给追究这些违法违纪行为带来了难度。二是执法制度不完善。随着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力度不断加大,执法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随着执法环境和执法要求的变化,一些执法管理制度、执法监督制度已明显滞后,难以适应变化了的形势,造成执法流程不严密,执法监督不到位。三是执法责任不落实。早在 202_ 年,省厅即出台了《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随后市局也出台了《安阳市公安局执法责任制规定》,但这两个规定在多数地方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一些公安机关和部门对民警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执法责任没落到实处,板子举得高落得轻,执法过错没有得到真正追究,违法行为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一些民警头脑里没有一个“怕”字。

三、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路

针对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既要“治本”,更要“治标”,既要“综合施策,对症下药”,更要“用重药、动真格”。对一些屡治屡犯、屡改屡犯的执法问题,必须重拳出击,该问责的严格问责,该处理的严肃处理,使民警不敢再犯,力争用一年的时间,首先解决好“治标”问题,在此基础上,争取用二至三年的时间,加强教育培训,完善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使民警不能再犯,解决好“治本”问题。推进我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重点要做到五个明确:

(一)要明确站位。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明确站位问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执法规范化建设一定要找准站位,不能就规范谈规范,就规范抓规范,必须把执法规范化建设置于当前经济社会的大背景之下,在抓巩固、促深化,继续解决好执法的合法性,促进执法标准化、程序化的基础上,要把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在执法的合理性上,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把执法为民的思想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理念落实到每一个执法活动之中,体现在每一个执法结果之中,融法、理、情于一体,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要明确思路。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既不能一蹴而就,也难以一劳永逸,既要立足当前,也要着眼长远,既要考虑短期效应,也要坚持长期作战。

(三)要明确目标。结合全市公安机关的执法现状,在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总体上要解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能力不适应、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管理不到位、执法责任不落实五个方面的问题。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基本实现“执法思想端正、执法主体合格、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质量提升、执法效果良好”的总目标。

(四)要明确重点。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要突出以下重点:一是重点地区。要把长期存在执法问题的地区作为重点,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促使这些地区的执法工作逐步进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二是重点警种。在规范全警执法行为的同时,要把重点放在治安、户政、巡警、刑侦、出入境、交警、消防和派出所等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与群众人身财产直接关联的警种上,规范公共服务、巡逻盘查、现场处置、当场处罚等行为。三是重点对象。分领导和民警两个层次分别进行规范。在领导层面,重点是承担组织指挥、签字审批的基层科所队领导;在民警层面,重点是具体承担执法执勤任务的一线民警,尤其是近年来新进公安机关的民警。四是重点问题。当前,要抓住受理立案不规范、现场处置不规范、调查取证不规范、量裁处理不规范、服务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尤其是立案不实、处理不公、态度不好等直接影响警民关系的重点问题,围绕执法方式、执法态度、执法艺术等环节,抓紧整改,尽快规范,力争在短期内见成效。(五)要明确措施。一是示范带动。分城区、治安复杂地区、农村地区三个层面和执勤巡逻、公共服务两类警种分别确定示范单位,总结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二是重点联系。市、县公安机关领导各联系一至二个基层所队,负责检查督促联系单位执法规范化建设。三是分类指导。根据各地公安机关的执法实际情况,区分机关、基层,区分地区、警种进行分类指导,避免一刀切、一样齐。四是专项督导。市、县公安机关建立督导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工作。

下一步,如何推进我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我们认为重点要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正确的执法思想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是做好执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要通过强化教育引导民警。通过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大学习大讨论”和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切实教育民警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克服特权思想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不断强化法治观念、人权观念、证据观念、程序观念、监督观念,使执法为民思想渗透到执法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各项执法活动之中。二要通过严肃警纪约束民警。切实加强人民警察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法管理,严肃执法纪律,约束民警严守执法规范,严禁发生执法问题。三要通过案件查处警示民警。加大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惩处害群之马,警示广大民警,真正使全体民警在思想上有所触动,在行动上尊重法律、敬畏法律、捍卫法律。

(二)强化制度建设,实现科学管理,建立公安执法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关健在于制定完善各项执法制度,把执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具体为明确的程序规定,体现到每个执法环节,使民警执法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一要建立完善执法执勤工作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和各部门、各警种要针对当前执法活动中最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抓紧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和执法标准,完善防止随意执法的各种管理制度,明确各执法岗位的职责要求,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上、制度上、规范上的保障和支持,切实从源头上遏制执法的随意性。二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执法,谁负责”、“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对有重大执法过错,需要追究责任的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追究。

(三)解决突出问题,规范执法行为,确保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一要认真开展专项整改活动。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市政法系统“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重点整改交通安全检查和赌博案件办理当中的乱收滥罚问题;伤害案件的处理不公引起行政复议和上诉问题;行政拘留不执行、以罚代拘问题;不按程序办案,询问未成年人不通知家属、拘留不告知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违规收取保证金,保而不审,降格处理等五个方面突出问题。三要认真开展案件评查。重点对近三年来中央、省委、省厅交办的非正常信访案件;刑拘不捕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撤销的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众反映强烈、影响重大的瑕疵案件开展评查。四要深入开展 “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 创建活动。下大力气培育、创建、表彰一批不同层次的执法示范单位,打造一批执法优秀品牌。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最大限度地发挥执法示范单位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激发基层公安机关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四)强化执法监督,推行网上办案,增强公安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一要不断完善执法监督体系。进一步整合内部监督力量,改进执法监督方式,实行监督关口前移,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和同步监督转变,增强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二要深入推进执法质量考评。把执法质量的高低纳入对执法单位和民警个人工作绩效的考评,不断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标准、范围,实行平时考评、阶段考评与考评相结合,实现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动态化、经常化,并将考评结果与经济利益、职务升降紧密挂钩。三要积极推行警务公开。不断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和执法文书,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要积极推行执法告知、治安案件公开调解、劳教案件公开聆询、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公开认定、疑难信访案件公开听证等制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保证执法公平、公正。四要大力推行网上办案。加强执法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大投入,积极推行执法办案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把信息化手段渗透到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以信息化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质量。

国土资源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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