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土地初始登记程序
初始土地登记工作程序
一、区(县级市)审批模式
包括增城市、从化市、南沙开发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番禺区、花都区过渡期间农村(城中村)初始土地登记及白云区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受理(1天)
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初始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6、申请登记的宗地图。
收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收件,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交申请人。资料审查不合格的退案。
(二)土地登记的审核(14天)
1、初审(7天)
土地登记收件后移交经办人进行初审,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后送审核,不盖公章;
2、审核(7天)
由科长负责审核,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盖产权地籍科公章;审核不同意发证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送局长审批。
(三)公告(25天)
审核同意发证的以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名义发布审核公告;不同意发证的,不发布公告。
以上公告期限一般为15天。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向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审核(10天)。
(四)批准(10天)
公告期满后,由分管局长批准发证,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批准意见,县级市盖政府发证专用章,区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政府发证专用章;
不同意发证的,分管局长批准后退案。
(五)注册登记,颁发证书(10天)
1、注册登记
批准登记的宗地,在登记发证系统中生成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输出形成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册。
2、缮证
宗地注册登记后,进行缮证。
填写土地证书,证书盖县级市政府发证专用章;
市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写土地证书,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在证书上盖广州市政府发证专用章。
3、颁发证书
缮证后,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通知申请人到受理地点领证。工作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经验无误的,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领取土地证书。
(六)资料归档
土地证书发出后,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登记资料按宗地整理立案、归档(白云区的资料送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归档)。
以上程序属土地初始登记,承诺时间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核发土地证书。
初始登记的地籍调查工作一般在申请登记之前完成,现未列入以上程序。
说明:
依法规划科学规划
番禺、花都及白云区的集体土地登记,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取已盖章的空白证书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填写。
工作流程框图如下:
二、市审批模式
包括市辖白云、天河、黄埔、芳村、海珠、荔湾六区的“城中村”初始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的受理(1天)
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农村(城中村)初始土地登记申请的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3、单位法人代表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6、申请登记的宗地图。
收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收件,开具土地登记收件单交申请人。资料审查不合格的退案。
(二)土地登记的审核(13天)
1、初审(8天)
土地登记收件后转由经办人进行初审,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初审意见,送科长复审,科长填写复审意见后(不同意发证的要提处具体处理意见),盖产权地籍科公章,送审核。
2、审核(5天)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分管局长审核,审核同意登记的,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审核意见,盖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章。不同意登记的,填写审核意见后退案。
(三)公告(26天)
经审核同意发证的,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名义发布公告,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公告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盖章后发布(1天)。
以上公告期限一般为15天。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向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复查申请,由各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审核(10天)。
(四)批准(10天)
公告期满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登记资料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审批表》中填写批准意见,盖广州市政府发证专用章。
(五)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天)
1、注册登记
批准登记的宗地,在登记发证系统中生成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输出形成土地登记簿和土地归户册。
2、缮证
宗地注册登记后,进行缮证。
登记资料移送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由广州市房地产登记所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盖广州市政府发证专用章,证书及登记资料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回。
3、颁发证书
缮证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申请人发出领证通知,通知申请人到受理地点领证。工作人员对领证人提交的领证证明文件进行验证,经验无误的,收回领证人《土地登记收件单》,并由领证人在《土地证书签收簿》上签字,领取土地证书。
(六)资料归档
土地证书发出后,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登记资料按宗地整理立案,送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归档。
以上程序属土地初始登记,承诺时间自受理申请日起,60日内核发土地证书。
初始登记的地籍调查工作一般在申请登记之前完成,现未列入以上程序。
依法规划科学规划
工作流程框图如下
第二篇:初始土地登记申请表
初始土地登记
申请书
申 请 人:通讯地址: 申请日期:
初始土地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1)申请人:填写使用国有土地、集体土地或拥有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名称。(2)通讯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填写中心生活场所;申请人为法人的,填写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城镇填门牌号码,乡村填写乡、村(自然人填到自然村),均需填写邮政编编码。
(3)申请日期:填写到国土管理部门递交申请书的日期。(4)法定代表人:申请人为法人的填写代表人,其它不填写。
(5)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6)主管部门:指直接负责本单位业务或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部门。如县国土局所
所属的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填写:县国土局。个人不填。
(7)权属性质: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
(8)使用权类型:使用权类型是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类的,与土地权属性质相对应。
国有土地使用权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集体土地使用权填写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农用地承包、集体土地入股等。
(9)使用期限:填写政府批准的使用期限(起止日期)。未明确土地使用期限的,本栏不填。(10)土地坐落:指申请登记的土地所在地的名称。
(1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农业用地使用权:填写集体所有土地的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国营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以及集体荒地拍卖后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集体土地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
(12)宗地面积:指单位或个人在城镇、村庄范围内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面积。
(13)建筑物类型及权属:类型填楼房、平房等;权属填申报人认定的建筑物所有权。(14)建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基层占地面积。
(15)共用面积:共用宗中,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土地面积。(16)建筑面积:指申请登记土地范围内建筑总面积。(17)建筑容积率:宗地上的建筑总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18)建筑密度:宗地上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与宗地面积之比。(19)建筑限高:允许建筑物的最高高度。
(20)土地用途:填写宗地的主要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进行调查的,填写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一级类;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进行调查的,填写城镇土地分类中的二级类(未设二级类的填一级类)。
(21)土地等级:国土管理部门评定宗地所处的土地等级。
(22)标定地价:国土管理部门依据基准地价评定、确认的宗地地价。
(23)他项权利:指与宗地条件有关的他项权利或限制条件,如相邻通行权、截水用水权、相邻排水权、采光通风权等相邻权等等。
(24)四至:填写相邻宗地及其权利人名称。
(25)申请登记的土地面积:独用宗地的,填写宗地面积;共用宗地的,填写独用面积与共同分摊面积之和。
(26)独用面积:土地权利人在共同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27)共用分摊面积:共用宗时,各土地权利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28)申请登记的建筑面积:指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土地面积范围内的建筑面积。
(29)申请登记的建筑物占地面积:指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土地面积范围内的建筑占地面积。(30)申请登记的书证依据:填写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如“划拨”、“出让”、“入股”等能证明权源的文件、证明的内容、文号。
(31)附图:指申请登记的宗地草图或房屋平面图。(32)备注:填写需要特殊说明的问题。
第三篇: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一)单位土地初始登记所需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签字
契税减免请示
成交确认书
成交合同
出让金票
宗地图4份
投资合同复印件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
2、划拨(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
3、项目批文;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出让金、契税缴付凭证(复印件);
7、工商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其他证明文件。
(二)个人土地初始登记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
2、划拨(出让)用地批准通知书;
3、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4、身份证明(复印件);
5、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宗地图;
7、公路沿线、集镇需规划意见;
8、其他证明材料。
6、宗地图;
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遗失补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
2、具结书[附遗失声明、公告(见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异议后办理];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单位附工商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继承、赠予登记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
2、变更后房权证(复印件);
3、继承、赠予公证书,法院裁定书;或有国土工作人员在场并签字的鉴证书;
4、土地使用权证;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证明材料。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各一套;
2、房地产转让协议书(需夫妻双方签章);
3、转让方土地使用证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证明;
4、转让双方转(受)让申请(附共有使用权人证明);单位转让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意见;
5、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申请审批表;
7、契税、出让金交付凭证(复印件);
8、需要土地招拍挂需提供招拍挂材料;
9、委托代理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宗地图;
11、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篇:初始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2页)
初始土地登记的基本程序
l、公告、申请
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由村委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由集体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提出申请。
提交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所在区分局领取并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明
a、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b、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或核对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c、事业单位或其它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核对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d、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e、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 身份证明;
f、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即占用土地时的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补偿协议等;属历史遗留问题,完善用地手续的,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土地权属争议已经依法处理完毕的,提交政府做出的生效的土地争议处理决定书或者调解书等);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房产证);、地籍调查
分局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组织地籍调查,制作地籍调查表;、权属审核
分局进行权属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市局审核
分局将登记案卷报市局地籍处,承办人员、处长填写审核意见;.、公告
地籍处审核同意后,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公告;、报批
公告期满,没有人提出异议的,报局领导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签署批准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卡
地籍处根据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卡;、制作土地证书
分局根据土地归户卡填写土地证书,凭土地登记审批表到局办室加盖印章;并将土地登记案卷取回,输入微机,整理归档;、缴费、颁发土地证书
申请人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登记费后,分局将土地证书发送申请人,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签收簿上签字。
第五篇: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
(批准用地建房、拆迁安置用地建房、已领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换领房地产权证)
一、需提交资料
(一)身份证明文件:
1、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中国内地公民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香港、澳门、台湾省的中国公民及外国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所提交的委托书需经公证或认证。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见证或认证。
(二)数字化测量宗地平面图(公寓建筑的一并提交数字化测量单元房产平面图)原件及缩小比例为70%、规格为A5的复印件(复印件的张数等同产权人的人数)。
(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1、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填写提交《私人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2、产权人为非自然人的填写提交《单位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所登记产权属公有资产的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区、镇〈街〉公有资产管理部门加具意见盖章)。
(四)根据不同的业务提供以下资料:
1、批准用地新建房屋办证的需提交
(1)用地来源文件及相应附图:
可以作为用地来源的批准文件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适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关于同意使用土地的批复》、《关于同意征用土地的批复》、《划拨用地通知书》、《违法用地呈批表》、《个人建房使用土地申请表》及其《用地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意拆迁******的批复》、《合宗用地申请表》等。(2)《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3)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及其档案接收证明复印件: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包括《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鉴定报告》并附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的处罚通知书(申领产权证的房地产属个人住宅的不要求提交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2、拆迁安置易地新建房屋领证:
(1)《建房用地批准书》;
(2)《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3)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及其档案接收证明复印件: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包括《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鉴定报告》并附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的处罚通知书(申领产权证的房地产属个人住宅的不要求提交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注:涉及到历史原因的拆迁安置易地新建房屋领证,可能还需按具体的要求提交相关的资料。
3、只领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交:
(1)土地使用证;
(2)《建(构)筑物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
(3)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及其档案接收证明复印件:质量验收证明文件包括《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书》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鉴定报告》并附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出的处罚通知书(申领产权证的房地产属个人住宅的不要求提交质量验收证明文件):
4、只领有《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地产权证的提交:
《房屋所有权证》(86年后批准用地的需提交用地来源文件);
5、更改房地产座落地址或门牌的提供地址证明
以上提交资料无说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说明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校对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房80元/宗,非住房550元/宗(登记费含房地产权证书费一本,每增加一产权共有人加收10元工本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只收取房地产权证书工本费,即10元/产权人。该费用由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收取)档案费:65元/宗(区档案馆房地产档案室收取)。
三、初始登记核准期限: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终审的:20个工作日;
各镇(街)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终审的: 1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