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令
第 2 号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_年11月26日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杨 晶
202_年12月7日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分别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管理。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名称。
国家民委机关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立科研项目的,应当委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民委鼓励合作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其他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二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采取招标和委托相结合的方式,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下年度的《国家民委课题指南》,在规定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国家民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可采取委托方式立项。
第九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
(二)一般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且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1年;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鼓励和扶持青年学者(40周岁以下)申报;
(四)申报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或个人的经费有效资助证明。
第十条 申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应填写《国家民委课题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管理办公室。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报资格:
(一)申报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申请人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
(三)项目主持人已承担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且尚未结项的。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立项评审。
(一)初审:管理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的要求对课题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专家组评审: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实行活页匿名评审。专家组2/3以上成员同意立项方为有效,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三)公示: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在国家民委网站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审批:通过公示的拟立项项目,由管理办公室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布立项公告。
第十三条 立项评审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评价判断:
(一)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三)项目主持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人员结构的合理性;
(四)具备相关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五)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如有不当行为,将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由管理办公室向项目主持人发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
立项时间以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协议书》并签字后寄回管理办公室。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进度管理与结项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类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科学类的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1年半。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于当年完成。
第十八条 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开题和课题进展情况实施抽查。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履行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管理。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主持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管理办公室审批:
(一)变更项目主持人;
(二)变更项目名称;
(三)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五)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六)申请项目延期;
(七)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停止拨付经费:
(一)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二)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结束后验收仍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最终研究成果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
(一)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填报《项目鉴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送管理办公室;
(二)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送专家组进行鉴定;
(三)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提出是否通过及相应评级的鉴定意见;
(四)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提出能否结项及相应评级的意见后,报国家民委分管领导审批;
(五)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主持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二条 成果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6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之后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在网上公示,且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事宜,发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一)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与计划任务不符的;
(四)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的;
(五)违反财务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民委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年度规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五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两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仅限用于如下支出: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的咨询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他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点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七)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超过202_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3000元。
管理办公室对直接管理的项目,参照上款标准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可重复提取。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不予鉴定或按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主持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主持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成果应用
第三十一条 项目成果通过鉴定,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公开出版或发表。未通过鉴定的,不能出版或发表。民族问题研究项目成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三十三条 管理办公室可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三十四条 管理办公室可通过要报、内参等形式上报,以及通过举办报告会、推介会等方式,加强对优秀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第六章 产权归属与保密
第三十五条 如无特殊约定,项目成果的著作权属作者本人,成果完成1年内国家民委有权优先使用。成果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_概要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学研究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促进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管理,教育科技司负责其他项目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1.科研项目分为资助经费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两类,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时限,自然科学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点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
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
6.国家民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进行。
第六条 项目申请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在国家民委网站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
2.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人一般应为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如果是聘用职工应与单位签有正式协议,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
(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从事民族工作的处级以下干部,须由两名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推荐。
(6)申请自筹经费项目,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3.项目申请:
(1)申请人需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
(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1)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
(2)有违反学术道德记录者;
(3)正在承担国家民委项目尚未结项者。
第七条 项目评审
1.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2.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
(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
(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
(4)终审:国家民委召开评审会议,审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等事项。
3.评审标准:
(1)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3)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
(4)相关研究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
(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4.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第八条 项目立项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
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
(1)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2)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
(3)中期验收不合格并在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验收仍不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变更项目名称;
(3)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
(4)变更项目研究内容;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申请项目延期;
(7)申请撤销项目。
第十条 项目鉴定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
鉴定程序:
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
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研项目:
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2.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3.第九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
(1)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2)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
(3)剽窃他人成果;(4)与计划任务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
(6)违反财务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国家民委在民族工作经费中,单独设立科研项目专项经费,规模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
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于项目日常管理、检查和专家咨询、评审等专用支出。管理费提取标准为青年项目、应急项目和一般项目202_元,重点项目3000元。
6.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参照第5款标准只能提取一次管理费用,不能重复提取。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2.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六章 出版与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
第二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择优资助部分科研项目成果出版。
第七章 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研究项目规定密级的,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三篇: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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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面向全国,但重点面向全国民委系统及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招标项目坚持布局合理、重点突出、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三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鼓励联合攻关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应用研究项目。支持对民族工作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现实问题研究项目。
第四条 国家民委成立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的统一组织实施与管理。该机构由国家民委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和教育科技司组成,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由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负责管理,其他项目由教育科技司负责管理,对外统一使用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牌子。第二章 项目申请与立项
第五条
项目类型、发布、委托与招标
1.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以及自筹经费项目。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重大项目不超过5年;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重点项目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民族问题研究项目和青年项目一般应当年完成,最长不超过2年。国家民委根据需要可设立应急项目。应急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主要采取委托方式。
2.国家民委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征集选题,制定申报项目指南。每年定期发布《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指南》,并在国家民委网站上公开发布。3.国家民委科研项目以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招标工作,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筛选。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实行合同制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第六条
项目申请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每年第一个季度发布科研项目指南,在规定的期限内受理项目申报。2.申请人资格: 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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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项目申请人应是有关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的正式在职职工,聘用职工与单位要有正式协议,每年在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3)主要申请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长期从事民族工作的司、局级或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
(4)主要申请人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除外),扶持和鼓励中青年学者(39岁以下)申报;(5)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须由两名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3.项目申请:
(1)申请人需填写《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申请书》;
(2)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需按本办法中有关申请人资格的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及信誉保证;
(3)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核。4.凡下列情况不具备申请资格:(1)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者;(2)有违反学术道德记录者;
(3)申请人只能参加一个项目的申报,正在承担国家民委项目尚未结项者,不得申报。第七条 项目评审
1.实行专家匿名评审,每个学科评审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2.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提交专家组评审;(2)专家组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或不予立项意见。(3)初评: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初评意见,报分管委领导。(3)终审:国家民委召开评审会议,审定是否立项及资助额度等事项。3.评审标准:
(1)项目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
(2)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
(3)项目负责人的科研能力及项目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4)相关研究具备的科研条件和研究基础;(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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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评审组织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评审组织者须对评审专家的人选、评审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2)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项目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3)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第八条
项目立项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家民委的终审意见,下发立项通知。
第三章
管理与验收
第九条
进度管理
1.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委托研究合同书》。逾期未签者视为自动放弃。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和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和终结报告制度。3.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如发现以下情况,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可终止项目进行,停止拨付经费:(1)项目申请者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研究;
(2)项目申请者未经国家民委同意擅自公开发表和出版项目内容;(3)中期验收未合格并在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后仍未合格。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2)变更项目名称;(3)变更项目最终成果形式;(4)变更项目研究内容;(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6)申请项目延期;(7)申请撤销项目。第十条
项目鉴定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方可结项。成果鉴定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聘请有关专家具体实施。鉴定程序: 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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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将5份最终成果报送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项目鉴定申请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将最终成果和《项目鉴定申请表》送鉴定专家小组;
3.专家组成员进行鉴定,并在《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提出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鉴定等级意见; 4.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汇总专家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及等级;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者,2年内不得申请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 1.成果鉴定未通过,并在12个月内进行修改仍未通过; 2.在规定时间内和6个月延长期限内没有完成项目; 3.属于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范围。第十二条
验收与结项
1.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发给《国家民委科学研究项目结项证书》。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结项:(1)成果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2)成果未通过专家鉴定;(3)剽窃他人成果;(4)与计划任务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到期仍不能完成;(6)违反财务纪律。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原则
1.科研项目经费由国家民委每年从民族工作经费中单列,经费数额根据需要设定。2.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 来源:中顾法律网 www.teniu.cc 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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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资助经费账单,并有义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直接管理的项目提取管理费用,用于科研和财务部门的项目、财务管理、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等支出费用。管理费提取的标准为青年项目和一般项目不得超过202_元,重大项目不得超过3000元。
第十四条
经费拨付程序
1.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根据核准项目,将项目经费拨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2.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一般分2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首期拨付资助经费的80%;经验收后合格后再拨付20%;未通过验收的,不予拨付。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办法
1.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严禁挪用。
2.依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使用经费,在提交《项目鉴定申请表》时,应同时提交资助经费决算表。不提交者按撤项处理或不予鉴定。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其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继续用于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
第五章
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属国家民委,正式出版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需在醒目位置标明“国家民委科研项目”字样。
第六章
出版与评奖
第十八条
项目一般须经鉴定通过后,在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条件下,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推荐符合要求的项目成果直接进入国家民委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程序。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的,可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评奖活动。第二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需要,资助优秀项目成果出版。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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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国家民委对研究项目规定密级的,项目申请人有义务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国家民委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第四篇:国家民委人才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
国家民委人才科研项目
结项申请书
人才类别:
项目负责人:
项目名称:
所属单位:
填报日期: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制表
二〇二一年七月
一、项目信息简表
人才类别
项目负责人
项目名称
项目经费
批准经费:
万元;学校配套:
万元。
研究类别
(自然科学或者人文社会科学)
所属学科
项目周期
202_年8月——202_年7月
项目周期内取得的代表性成果(限5项)
序号
成果名称
获得日期
成果信息
科研项目
立项日期
项目类别及编号
论文
发表日期
发表刊物及期卷号
著作
出版日期
出版社
研究报告
批示日期
批示或采纳部门
科研获奖
获奖日期
获奖类别
注:1.除创新团队外,所有成果均限为第一完成人。
2.成果类型不限于以上5种。
二、项目执行情况
撰写提纲:
1.研究工作开展情况;2.项目成果情况,包括取得的学术进展;3.以项目为依托,团队和人才培育、成长情况。限2页内。
正式报送时,删除提纲。
三、项目经费决算(社科类)(自科类项目可删除)
单位:万元
支出类别
批准
经费
配套
经费
支出简要说明
1.图书资料费
2.数据采集费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4.设备费
5.专家咨询费
6.劳务费
7.印刷出版费
8.其他支出
9.管理费
10.绩效
合计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财务部门公章
****年**月**日
三、项目经费决算(自科类)(社科类项目可删除)
单位:万元
支出类别
批准
经费
配套
经费
支出简要说明
1.设备费
2.材料费
3.测试化验加工费
4.燃料动力费
5.差旅费
6.会议费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9.劳务费
10.专家咨询费
11.其他支出
12.管理费
13.绩效
合计
项目单位财务部门意见:
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章)
财务部门公章
****年**月**日
四、项目依托单位意见
同意报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五、国家民委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六、项目成果有关附件
第五篇: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岗位工作职责
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学术委员会条例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保证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课题的顺利进行和高质量完成,促进“中心”的科研管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凡经我中心组织申报和同意与其他单位合作申报立项及外单位委托研究立项的科研课题,均在管理范围之内,具体项目如下:
1.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含重点研究基地课题、青年教师基金、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基金、高校古籍整理基金等)。
3.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
4.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5.校科研专项基金项目。
二、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管理
1.研究中心科研人员当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同级同类课题,不得超过2项;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各级各类在研课题总数不得超过3项。
2.纵向课题的申请立项,由中心根据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及时组织中心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议上报。
3.外单位的横向研究任务,由研究中心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
4.申请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评审费、制表费、录盘费等均由研究中心支付。
三、立项课题中期管理
1.对于获准资助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凭有关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书,列入研究中心科研计划。凡列入科研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动、中止或撤销。
2.凡列入科研计划项目,均应填写《计划任务书》,建立科研经费专项使用卡,课题组凭经费卡,依据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办理报、支手续。
3.中心对科研项目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最大支持,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4.在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中心依据计划进度要求,对在研课题进行一次中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校科研处备案。
5.凡因课题负责人工作变动或外出、学习半年以上,不宜继续主持研究工作的项目,由中心会同课题组成员商讨后,提出变更课题负责人意见,并上报课题来源单位经批准后生效。如无适当人选更换,按中止计划或撤销课题处理,课题经费停止使用。
四、立项课题结题管理
1.按计划结题的项目,必须填写《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立项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并提供一套完整的科研成果材料存档备案,同时按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的结题要求进行成果的验收或鉴定。
2.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需要延期的课题,课题组需及时提出书面报告,并报请课题下达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研究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否则按中止或撤销课题处理。
3.对于因故不能完成的课题,课题组要及时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申请中止或撤销课题,并立即停止使用课题经费。
4.对于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又没有申请中止或撤销课题,以及在研究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和本中心有关科研管理办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中心将强行中止撤销课题。停止使用该课题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2_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中心科研工作正常、顺利地进行,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不断提高整体科研水平,现根据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
1.国家、部委、省和厅局等下达的科研任务所拨的研究经费。
2.学校科研基金项目经费和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
3.其他渠道争取到的课题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调研费;图书资料的购置及打字复印费;著作、研究报告、论文的印刷费和版面费;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科研成果评审或鉴定费;必需的劳务酬金等。
2.仪器设备购置、安装费及维修保养费。
3.协作费:指协作承担课题项目的外单位开展研究工作的科研经费。4.管理费。
三、拨款
1.所有科研经费必须进入财务处为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单立的科研经费帐户。2.项目负责人同中心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中心据此分期拨款。
3.中心凭计划任务书核定发放项目经费使用卡,由财务部门凭卡单独立户。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四、使用和审批
1.课题组成员使用经费需经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由中心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调离或外出超过一年时间以上者,经费卡由中心掌管并负责审批使用。
2.论文、著作的审稿费、版面费、印刷费以及出席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务费、差旅费凭发票和会议通知报销。3.特殊情况的非正式票据的报销,由中心负责人审批。4.课题经费一次使用超过1000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批。
5.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1000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审批;万元以上的由中心负责人会同有关部门及领导审批。购置的仪器设备、资料属中心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入库,凭入库单和发票报销,项目完成后交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
6.课题结题,在确认保质保量完成研究计划,并经决算报批后,课题组提取结余经费的40%作为奖励费,根据贡献大小发给从事该项目的研究人员。未完成研究计划或中止、撤销的项目,不得从结余经费中提取奖励经费。余下经费转入中心科研基金,用于中心的科研活动或前期研究。
五、管理与监督
1.科研课题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严格管理和核算,并接受监督部门的执法监察。2.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中心和财务部门编制决算报表,经中心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审计部门按程序进行审计。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卡交回中心。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中如有与各基金来源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各基金管理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2_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科研成果是科研人员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高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的智力资源。为了加强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成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范围
本中心的科研成果包括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及调查、咨询报告等。
二、科研成果评价
1.科研成果评价是指对科研成果质量和水平的判别,评价方法包括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和同行专家通讯评审两种。
2.申请会议鉴定的成果,所在课题组应在一个月之前提出鉴定申请,填写鉴定申请表,附项目有关资料交中心学术委员会,经审核后报相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3.申请函审的成果,课题组负责人或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在20天之前提出申请,并将有关资料交中心学术委员会,经审核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4.鉴定委员会(含通讯评审组)一般应由5-9名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5名),课题组可提出专家建议名单,供中心学术委员会和组织鉴定
部门参考。
三、科研成果登记
1.科研成果鉴定或评审后,填写《科研成果报告表》等有关表格,连同鉴定证书和有关资料报中心,并报校科研处存档备案。
2.中心每年年底对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的各类著作、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等进行一次性收集、登记,编辑中心科研成果公报,并报送校科研处和中心上级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四、科研成果奖励
1.申报各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根据评奖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中心及时组织好申报材料,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有关部门请奖。2.中心对科研成果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实行二次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另定。
五、科研成果所有、使用与保护
1.凡利用本中心的资料、经费、设备或其他条件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不含课题和项目经费)、设备等完成的成果为非职务成果。职务成果的所有权、使用权归中心,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研究者。
2.未经中心同意,中心内外人员不得使用和转让中心的科研成果。中心保护完成科研成果个人的合法权益。完成者享有如下权利:在有关科技成果文件上说明自己是科研成果完成者(署名权和发表权),并以此作为晋升职称、职务及申报奖励的依据;依照学校和中心规定获取劳务报酬和奖金,收益提成及科研工作量核算等。
六、本《办法》由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2_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岗位工作职责
一、研究中心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2.负责聘任副主任以下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4.负责向学校科研处、主管校长和主管部门汇报工作。
二、研究室主任工作职责
1.协助研究中心主任寻找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申请确定过程中,帮助课题负责人进行课题申请工作;协助课题负责人搞好结项及有关事宜。2.负责该研究室所属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3.完成研究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课题组组长工作职责:
1.协助中心主任和研究室主任从事课题组成员的组织、课题的实施与前后课题的交换、协调工作(包括所进行课题有关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交接、检验工作)。
2.对课题组成员的成果进行审核;对课题组成员进行考核。
四、中心主任助理工作职责
1.协助中心正副主任处理中心的日常工作。2.负责办公室、资料室的领导管理工作。3.编印中心的成果简报。
4.完成中心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处理办公室所应承担的各项日常事务。2.负责有关仪器设备维修、保养的联系工作。
六、中心资料室工作人员职责:
1.对本研究领域的图书资料进行编目。
2.对中心图书资料专项经费采购的书刊资料单独登记造册。3.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2_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科研人员聘任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研究人员由专职和兼职两部分人员构成,并以专职人员为主体,实行与研究课题挂钩的聘任制。凡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机构资助科研项目的研究人员,愿意进入本中心从事研究,并经中心主任提名,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批准者,研究中心主任可根据不同情况,聘任其为本中心的专职或兼职研究人员。
第三条 本中心采取人员流动制:无论专职或兼职的研究人员都必须带着研究课题及相关资助进入本中心,课题完成后聘任即自动取消;若课题不能按期完成,除有特殊理由,并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外,从事该课题研究人员的聘任即取消。
第四条 本中心设立三个研究室,每一研究室设主任一名、研究室主任由中心主任任命,报请学校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每个研究室的科研项目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的聘任,由研究室主任征得中心主任同意后(重点课题组长需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核),由中心主任任命。
第六条 专职研究人员每年出国的时间不能超过三个月,不得接受外单位每年三个月以上的兼职(受中心派遣者除外)。凡事假、病假超过六个月或长期出国者(一年或按学校规定为长期出国者),聘任合同即自行取消。
第七条 中心设主任助理一名,其任务是协助中心主任处理中心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办公室、资料室的领导管理工作。第八条 中心正副主任、主任助理、各研究室主任、课题组组长,均由研究人员担任,不脱产。
第九条 中心办公室、资料室设工作人员各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包括有关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联系工作。资料室工作人员负责本中心图书资料的具体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对中心全体成员的考核及奖惩,均严格按照考核与奖励条例及有关合同规定的条款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2_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条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中心的方针大计、评估本中心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决策机构。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及时对国内外每一年的皖南区域研究的进展情况进行回顾,探讨其发展趋势,进而确定皖南区域研究的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的重点研究课题,指导本中心研究工作的开展并检讨已进行的工作。
(二)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尤其是重点课题〉的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含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以确定中心在此期间的成绩、缺点,指出其今后的努力方向;中心负责人应为学术委员会的评估提供充分的材料,并根据此项评估,发扬成绩,改正缺点,以进一步开展今后的工作。
(三)审批中心的重点课题及课题组负责人,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四)评估中心已完成的重点课题成果,以确定其是否已达到了预定的目标,指明其成绩和缺陷,并按“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第,对该成果进行评价。
(五)对中心的一般课题的成果进行抽查,并评定其等级。
(六)审批中心拟举办的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并在会议召开后总结其得失。
第三条 根据上述职责,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在皖南区域研究领域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成员应为省内外该领域内有高深造诣的专家。人数定为5人,其中安徽师范大学的专家为1人。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全体委员推选,中心主任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聘请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有些临时出现的具体问题,则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也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两种方式同样有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但在换届时,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保持工作的延续性。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
202_年8月15日
安徽师范大学皖南历史文化研究中心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包括中心购置、订阅以及交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图书、报刊、文献缩微胶卷、复印资料、光盘,以及中心成员编制的资料索引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包括中心购置的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
第四条 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由中心各研究室主任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购置。资料索引的编制,由中心资料员负责。第五条 中心资料室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资料室应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编目、借收与核查工作。
第六条 中心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各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中心具体人员。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保养与维修。
第七条 本中心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和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