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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焦作市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
编辑:醉人清风 识别码:16-1057716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1 23:53:4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建立焦作市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焦作市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建立焦作市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

焦国土资〔202_〕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分局):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有效遏制国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2O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2_〕204号)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监察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2_〕100号)规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协调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职责和任务主要是总结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和协调解决国土资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就以下事项进行研究和协调:

1.各部门通报各自依职权办理的涉及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总体情况,分析发案特点和趋势,并可以就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2.研究解决在相互协作和案件移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探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解决疑难问题;

4.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中的其他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和召集人,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集一次,特殊情况下,经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可临时召集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召集人负责联系和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议召开的,应提前3日通知召集人,召集人必须按成员单位要求联系和组织。召集人应在召开联席会议10日前书面通知各成员单位参加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5.联席会议参加人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具体承办部门负责人(庭长、处长、队长、科长)、联络员。

二、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协调机制的日常事务,加强工作联系。联络员履行如下职责:

1.根据工作需要和单位领导安排,加强与其他单位联络员的沟通和联系;

2.负责联系本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协作及案件移送工作;

3.具体负责信息通报工作;

4.就本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向其他部门及时进行咨询;

5.负责组织研究、答复其他部门咨询的问题;

6.参加联席会议。

三、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每月10日前,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情况向其他成员单位进行通报:

1.国土资源部门通报本部门受理、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以及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

2.监察机关通报本部门涉及国土资源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3.市人民检察院通报涉及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立案、批准或决定逮捕和起诉的情况;

4.人民法院通报审判国土资源犯罪案件、国土资源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的情况,审查和执行国土资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情况,接受或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的情况;

5.公安机关通报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接收的情况及立案查处的情况;

6.各单位之间通报新颁布施行的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

7.各单位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事项。

四、加强配合,联合执法

1.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都可以根据案情提请其他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单独或共同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根据各自职权依法作出处理。

2.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认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通过国土资源部门通报的案件线索,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要求提前介入,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市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为立案侦查做好准备,防止犯罪证据灭失。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视情节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人员在调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认为难以正常执法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强行制止时,发生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执法的。

4.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和监察机关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检查地方政府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政策的相关情况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

五、规范案件移送工作

1.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国土资源部《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程序的规定》(国土资发〔202_〕175号)出具鉴定结论;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出具鉴定结论。

国土资源部门向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5)其他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

2.公安机关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

3.国土资源部门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应先和公安机关协商,争取达成一致意见。确实无法统一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建议。

4.人民检察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市国土资源局;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

5.国土资源部门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送达国土资源部门。

6.人民检察院接到反映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有关举报、控告时,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必要时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调阅相关材料。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将有关案件材料移交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中的有关人员已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说明不移送案件理由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收到意见书后,应当在3日内书面说明不移送案件的理由。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国土资源部门不移送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门发出《移送案件通知书》,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

7.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国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按照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规定执行。

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所发现的涉嫌国土资源违法犯罪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9.监察机关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土资源部门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进行查处,或者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监察建议。

六、加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执行力度

1.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审查,做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裁定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送达申请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当事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2.人民法院审查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而国土资源部门未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的,应当告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告知后不移送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

3.人民法院依法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生效处罚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应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2)构建和谐社会,化解官民纠纷,加强协调的原则。

(3)涉嫌构成违法犯罪,应当先进行刑事程序原则。

(4)对于国土资源局依法实施的行政管理及合法行政行为,要给予及时有力支持的原则。

4.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并提供必要条件。

5.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工作,确需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附则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解释。

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二篇: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快速反应机制的实施意见

浏阳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快速反应机制的实施意见

工业园分局、机关各科室、各二级机构、各国土资源所:

为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有效遏制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土地监察条例》、《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关于土地违法案件管辖和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2_]102号)以及《长沙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决定建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快速反应管理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保护和有效利用国土资源,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健全“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处理到位”的执法监察工作机制,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使执法程序更加规范,执法责任更加落实,努力实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创新。

二、工作目标以实现反应快速、查处到位、制止有效为目标,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生,降低执法成本,减轻执行难度,减少违法责任人的损失,始终保持打击违法用地和非法采矿的高压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机构

设立全市统一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电话12336,负责举报电话和来访人员的接待、登记和拟处置协调、联络。成立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管理机制领导小组,由书记任顾问,局长任组长,主管执法的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执法监察大队、办公室、法规监察科、矿产资源管理科、资源资产征稽所、地质环境科、用地地产科、地籍测绘科、交易中心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各基层国土资源所成立执法监察中队,由所长兼任中队长,负责辖区内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巡查、制止和查处工作。

四、工作职责

1、中队要加强辖区内巡回检查工作力度,巡查责任人对一级巡查区每星期巡查一次以上,二级巡查区每10天巡查一次以上,三级巡查区每半个月巡查一次以上,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发现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一是指定案件承办人迅速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责令当事人停止 施工;二是向当事人调查了解违法案件情况,制作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勘测笔录及现场勘测平面图(附实拍照片);三是搜集与案件有关的书证、物证、图片、资料;四是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五是将违法案件材料收集整理成册后及时报送执法监察大队;六是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除及时制止和查处外,并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政府报告,建议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打击和取缔。

2、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查证清楚,证据材料收集齐全,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被调查人签名和加按手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按手印。杜绝因案件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程序违法、引用法律、法规错误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

3、为了切实做到防范在前、发现及时、制止有效、处理到位,以减轻执行难度、降低执法成本、减少违法当事人 损失,中队必须加强动态巡回检查,尽量将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将违法建筑墙体高度控制在1米以下,以便强制拆除。下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15天诉期内,中队必须指派专人到达违法现场,做好违法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制止违法当事人继续施工。

4、各中队上报的违法案件,先由执法监察大队进行初审,发现证据收集不全、现场勘测不准等明显错误的,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中队及时调查补证,中队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证据(需要通过仪器测量或其他部门鉴定的时间顺延),并通知中队在1个工作日内现场送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违法当事人要求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口头申请的办案人员要做好笔录,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交法规监察科依法组织听证;程序到位后,由中队草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附案卷材料一起送执法监察大队审查、法规监察科审核。经审查如属有重大影响的违法案件或土地违法面积在20亩以上的案件,由执法监察大队按湘国土资办发[202_]102号文件规定及时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由市局或省厅直接查办或督办.其他确有违法行为的案件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法规监察科审核。中队在查处过程中遇到阻力无法查处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以申请执法监察大队直接查办或督办。

5、执法监察大队对一级巡查区每月要检查一次以上,二、三级巡查区每二个月要抽查一次。同时,负责对上级交办、督办和部门、科室转办案件的查处,要求在接到案件3个工作日内安排承办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5个工作日内案件调查取证基本到位,并送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草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分管的副大队长审查后,报法规监察科审核。

6、法规监察科负责审查案件材料,依法按程序组织听证和会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时通知案件承办人补齐或纠正。在确认案件材料准确无误,并报局领导审批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案件承办人制定正式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违法当事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对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在送达《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违法当事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案件承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资料移送到法规监察科,法规监察科要在领导批示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强制执行申请送交人民法院或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强拆。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在集体会审形成统一意见后,由法规监察科在2 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

五、责任追究

1、中队负责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确保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15%;不出现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的现象;如发现违法行为已造成违法事实,而未发现、未制止、未查处的,每出现一起单位年终考核扣0.5分,巡查第一责任人扣奖金300元/起,第二责任人扣发奖金200元/起,出现3起以上的(含本数)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出现6起以上的(含本数)或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15%的,中队长和辖区巡查责任人年终考核时将定为基本称职。

2、中队对辖区内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现率要求达到90%以上、制止率和查处率要求达到100%,结案率要求达到90%以上,处罚标准以省厅和长沙市局规定的标准为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下降5个百分点的,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下降10个百分点的,中队长和辖区巡查责任人年终考核时将定为基本称职。

3、执法监察大队对督办、交办和转办案件的制止率和查处率要求都要达到100%,结案率要达到90%以上,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下降5个百分点的,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下降10个百分点的,辖区责任人、分管副大队长和大队长年终考核时将定为基本称职。

2、法规监察科和执法监察大队未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查、审核、报送、移送的,每拖延1个工作日扣1分,拖延 3个工作日以上的(含本数)将给予承办人员200元/次和负责人的100元/次的经济处罚;发生2次以上的(含本数)或严重延误造成违法事实形成的,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发生3次以上拖延的(含本数),承办人员和负责人年终考核时将定为基本称职。

3、罚没款收缴后按辖区进行核算,执法监察大队在中队辖区办理案件的罚没款按7/3分成分别计入大队和中队的目标任务,各中队在辖区办理案件的罚没款按7/3分成分别计入中队和大队的目标任务;所有罚没款原则上要求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按照罚缴分离的原则依法收缴,对不按规定收缴导致行政诉讼或投诉的,出现一次,取消单位年终评先资格;出现3次以上的(含本数),收款人和单位负责人年终考核时将定为基本称职。

4、执法监察大队转到各中队的群众电话举报或信件举报的违法案件,查处时间以到现场做谈话笔录开始计算,严重延而误造成违法事实形成的或造成举报人进京赴省上访的,有关人员在年终考核时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5、对有案不查,压案不报,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浏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以上实施意见自202_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五日

第三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

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鞑楸ǜ媛淇钣沙邪烊饲┟蚋钦拢瓷夏辍⒃隆⑷铡?

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组织听证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分别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

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立案予以撤销。

第四篇: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202_年10月24日)

为巩固我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成果,坚决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建立预防和治理违法建设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违法建设“发现得了、拆除得掉、控制得住”,根据《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使查处违法建设“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查处”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行轨道。对已发生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区别性质、情节,依法予以查处;对正在发生的违法建设,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拆除,杜绝违法建设增量,最终实现全县无违法建设的目标。

二、违法建设的认定

违法建设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违法建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工程位置、功能、层数、标高、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和建筑造型以及其他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其他违反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进行的建设。

三、工作职责

村(居、社区):村(居、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居、社区)委员会主任为辖区第一责任人,村(居、社区)包组干部为具体责任人,村民组长为直接责任人。村(居、社区)应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盲点的原则,将所辖区域进行网格化划分,确定网格责任人,接受群众举报和监督,网格责任人要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本网格内的违法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为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辖区内产生的违法建设及时发现、及时拆除。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已发生的违法建设,根据不同性质、情节依法予以查处;接受群众举报,并及时登记、核实,拿出具体处理意见;对群众自拆、责任主体单位拆除确有困难的,在责任主体单位组织强拆时,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予以支持配合。

县规划局:从严进行规划审批,切实做好批后管理,加强对批后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接受群众举报并进行登记、核实,及时将发现的违法建设情况函告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需要界定的违法建设及时进行界定。

县国土资源局:严格履行用地审核审批程序,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房、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立案查处,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县房地产管理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颁发房产证;在拆迁时,坚持对违法建设按“不予补偿”原则进行裁决。

县工商局:对在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不得颁发营业执照;对已领发营业执照的,尽快给予撤销。

县建设局:违法建设的雨、污排水不得接入市政公共网络;对违法建设不得供水,已供水的在接到相关部门的停水通知后要立即停水。

肥东供电公司:对违法建设不得供电,已供电的要解除合同,尽快停电。县公安局:做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治安保障工作,集中警力维护强拆现场秩序,保证拆违工作的顺利开展,及时有力地打击暴力抗法行为。

县法院、检察院:在查处违法建设中,对涉嫌犯罪的,要快速立案侦查、审结,从重、从快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县信访局:对查处违法建设中的信访问题要耐心解释、说服并做好化解工作。县委宣传部:要督促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监督作用,对违法建设要及时曝光,始终保持查处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

四、工作措施

(一)适时召开查处违法建设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全县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各乡镇、开发园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并通过授权、委托等形式赋予相关乡镇、开发园区规划监察权和行政执法权。

(二)乡镇(开发园区)、村(居、社区)在辖区内实行网格化管理责任制,严格按照“全覆盖”要求,对辖区进行网格化划分,不留空白区域。对网格进行定人员、定责任、定标准管理,责任人负责及时发现、制止、上报责任区内的违法建设。对瞒报、拒报从而导致新的违法建设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的,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撤职或解聘。

(三)违法建设拆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助、支持,县直其他相关部门全力配合。拆除的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同时,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公开曝光。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居)组干部参与违法建设或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阻挠、干涉执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相关责任单位在接到责任人报告后,应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没有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违法建设发生的,或发现违法建设未及时拆除产生社会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县规划局应当及时将规划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鼓励群众举报违法建设。新闻媒体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建设要及时曝光。举报电话: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7758609,县长热线12345。

(七)严格奖惩。实行目标管理,把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纳入县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县政府每年与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签订责任书,年终考核兑现奖惩。乡镇、开发园区与村(居、社区)签订责任书,实行考评。

第五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1、立案。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为有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并且需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定作为国土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程序性活动。

立案的条件:①有明确的行为人,即法人或自然人;②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于自己管辖的。

立案的程序:①审查立案材料,包括信函、笔录或者检查报告等;②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③主管领导批准;④批准立案后,通知违法当事人。

2、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程序性活动。

调查的准备工作:①及时指派办案人员,不得少于2人;②办案人员熟悉材料,审查案情,确认违法当事人,制定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包括违法当事人。

调查方法和要求:①向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违法的有关材料,并要求他们做出说明;②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现场勘测;③委托其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

3、审理。审理是对调查终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程序。

审查内容:一是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审查、核对,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手续是否完备、合法;二是对案件进行分析,确定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5、听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理,同样涉及听证程序。

需要听证的,应先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6、处理。处理是指在调查取证、经过审理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危害程度作出正确判断,决定给予法律制裁的程序性活动。

处理的方式:①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②提请当事人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处理;③提请公安机关处理;④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处理的方法:①撤销立案;②行政处罚;③行政处分;④治安管理处罚;⑤刑事处罚。

7、送达。送达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定方式,将案件处理文书送交当事人的行为。需要送达的文书包括:①《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③《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⑤《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8、执行。执行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实现其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所从事的程序性活动。

执行方式。一种是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另一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结案是指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后,将整个工作过程中的材料综合整理、立卷归档的活动。

关于建立焦作市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协调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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