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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16-1040067 7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18 11:52:03 来源:网络

第一篇:保监会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附件1

保监会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1 股、收购)保险机

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境内非保险机构在2 境外设立的保险机

构股份转让审批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保险公估机构动用营业保证金,应当符合《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命保险公司总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主要负责人。新任职相关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表样式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下载)。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破产)审批”合并,并执行其审批程序。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破产)审批”合并,并执行其审批程序。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任命保险公司法

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律责任人。新任职法律责任人应当在任职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备案表样式在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下载)。

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设定依据

后续管理措施

保险公司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4 部门、资金运用部

门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公司解散或撤5 销时资产转让协

议、转让方案审批 令第412号)保险公司依法解散6

或被宣布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二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解读《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行政审批改革:坚定步伐再出发

——专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

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周英峰 刘铮)10月10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围绕集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话题,新华社记者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问:这次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个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哪些领域?

答:8月2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214次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审批项目。国务院9月23日印发了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这次取消和调整的314项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

一是投资领域。特别是对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如,发展改革委下放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项目核准”、“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至500万吨煤炭、铁矿石、原油专用泊位项目核准”的审批权限,商务部下放了“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18项涉及外商投资服务业领域的审批项目,证监会取消了“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等项目。

二是社会事业项目。加大了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精简和调整力度。如,教育部取消了“高等学校设立、撤销、调整研究生院审批”、“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卫生部取消了“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新闻出版总署取消了“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三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部取消了“商品粮基地水利工程投资计划审批”,水利部取消了“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税务总局取消了“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林业局取消了“天然林保护工程省级实施方案审批”。

问:202_年10月,我国全面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这些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方面有哪些具体进展?

答:202_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大幅精简了行政审批项目。202_年以来,国务院部门已先后六批取消和调整了2497项行政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9.3%;31个省(区、市)本级取消和调整了3.7万余项审批项目,占原有总数的68.2%。同时,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收费,方便了群众办事,减轻群众和企业负担。

二是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把政府不该管的交给企业、社会和市场,逐步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强化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是推进了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把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始终贯穿于这一改革的各项工作中,做到依法清理审批项目及其设定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四是加强了政府管理创新。结合推进政务公开,各地建立了行政审批相对集中办理的政务中心或政务大厅,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为群众和企业提供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获得群众普遍赞誉。各地区、各部门还积极探索行政审批方式创新,发展电子政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等。

五是促进了廉政建设。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健全了行政职责体系和问责制度,完善了政府系统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遏制了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蔓延,推动了政府反腐倡廉建设。

问: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还存在哪些问题?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行政审批领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依然存在,审批项目仍然较多。一些审批项目被合并或调整为审核、事前备案等,虽然改变了形式,但没有改变审批的实质。一些审批事项程序繁琐、时限长、办事效率低下。

二是对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特别是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随意性大。一些部门和地区利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认定、审定以及准销证、准运证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三是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同时承担审批、执行、监督、评价职能,权力被滥用的风险较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增强针对性,着力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问:下一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和目标是什么?

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向前推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将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国务院决定的贯彻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各部门制定后续监管措施,搞好工作衔接,确保落实到位。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认真落实决定,以及违反决定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等问题,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按照应减必减、该放就放的原则,适时组织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开展新一轮清理,提出取消和调整建议。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三是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编制并公布国务院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严格审核国务院部门拟新设的审批项目,建立健全新设审批项目审核论证机制。逐步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和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动态监管。

四是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社区延伸。推动审批项目较多的国务院部门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

五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入排查审批权力运行中的廉政风险点,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的案件。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2_〕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2_年以来,按照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第六轮集中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第六批取消和调整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进一步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以部门规章、文件等形式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要限期改正。探索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二、积极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新设审批项目必须于法有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以规章、文件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设定和管理办法。

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社会组织管理改革。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抓紧培育相关行业组织,推动行业组织规范、公开、高效、廉洁办事。

四、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继续推进政务中心建设,健全省市县乡四级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并逐步向村和社区延伸。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审批项目较多的部门要建立政务大厅或服务窗口。

五、深入推进行政审批领域防治腐败工作。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加快推广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六、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政府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第三篇: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西宁市人 民政府令第66号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 政审批项目》,已经2004年8月17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凡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一律不得再执行。 

市 长

王小青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

西宁市第四批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42项)

┌──┬─┬─────────────┬──────────────┬────────┐

│ 部 │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 门 │号│ │ │ │

├──┼─┼─────────────┼──────────────┼────────┤

│西宁│ │ │ │ │

│市发│

│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强制性认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认证│ │

│展计│1 │(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国发[202_]16号 │

│划委│ │ │999]1074号)│ │

│员会│ │ │ │ │

├──┼─┼─────────────┼──────────────┼────────┤

│市经│2 │生产性废旧金属专营许可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贸委├─┼─────────────┼──────────────┼────────┤

│(安│ │ │《关于加强我省白酒市场规范管│ │

│全生│ │ │理的意见》省经贸委、省工商局│ │

│产监│3 │白酒销售登记和报检 │、省质监局(青经贸易[202_]53│省政府令第43号 │

│督管│ │ │4号)│ │

│理)│ │ │ │ │

├──┼─┼─────────────┼──────────────┼────────┤

│ │4 │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发[202_]24号 │

│ │ │特行许可 │》(公安部令第16号令)│ │

│ ├─┼─────────────┼──────────────┼────────┤

│ │5 │设立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发[202_]5号 │

│ │ │业及个体工商户备案 │》(公安部令第16号令)│ │

│ ├─┼─────────────┼──────────────┼────────┤

│ │6 │房屋租赁登记核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国发[202_]5号 │

│ │ │ │安部令24号)│ │

│ ├─┼─────────────┼──────────────┼────────┤

│ │7 │公共汽车站和长途车站路线及│《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0条、│省政府令第43号 │

│ │ │站点设立 │第12条(国发[1998]19号)│ │

│ ├─┼─────────────┼──────────────┼────────┤

│ 市 │8 │道路施工占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国发[202_]16号转│

│ │ │ │法》第32条(主席令第8号)│建设部门管理 │

│ ├─┼─────────────┼──────────────┼────────┤

│ │9 │挖掘道路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国发[202_]16号转│

│ 公 │ │ │988]19号)│建设部门管理 │

│ ├─┼─────────────┼──────────────┼────────┤

│ │10│停车场建设审批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国发[1│国发[202_]16号 │

│ │ │ │988]19号)│ │

│ 安 ├─┼─────────────┼──────────────┼────────┤

│ │11│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2_]16号设│

│ │ │ │发[1984]5号)│一年过渡期 │

│ ├─┼─────────────┼──────────────┼────────┤

│ 局 │12│临时存放爆破器材审批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2_]16号设│

│ │ │ │发[1984]5号)│一年过渡期 │

│ ├─┼─────────────┼──────────────┼────────┤

│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国发[202_]16号转│

│ │13│核发 │发[1984]15号)│经贸委、安全生产│

│ │ │ │ │监督管理部门 │

│ ├─┼─────────────┼──────────────┼────────┤

│ │ │ │《公安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 │

│ │ │ │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发[202_]16号转│

│ │14│烟花爆竹定点进货审批 │、国家轻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 │ │ │合作社总社关于加强烟化爆竹安│部门实行安全生产│

│ │ │ │全管理的通知》(公通字[1999]│许可证管理 │

│ │ │ │)102号 │ │

├──┼─┼─────────────┼──────────────┼────────┤

│ │15│创办、撤销农村敬老院审批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2_]16号 │

│ 市 │ │ │民政部令第1号)│ │

│ 民 ├─┼─────────────┼──────────────┼────────┤

│ 政 │ │ │《民政部关于加强城镇建筑物名│ │

│ 局 │16│城建建筑物名称审核 │称管理的通知》(民行函[1996]│国发[202_]16号 │

│ │ │ │252号)│ │

├──┼─┼─────────────┼──────────────┼────────┤

│ 市 │ │ │ │ │

│ 司 │17│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国发[202_]16号 │

│ 法 │ │ │19条(司法部令第59号)│ │

│ 局 │ │ │ │ │

├──┼─┼─────────────┼──────────────┼────────┤

│ │18│用人单位刊播人才招聘信息 │《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人│省政府令第43号 │

│ 市 │ │ │事部[1996]98号)│ │

│ 人 ├─┼─────────────┼──────────────┼────────┤

│ 事 │ │ │《人事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仲│ │

│ 局 │19│人事争议仲裁人员资格 │裁员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省政府令第43号 │

│ │ │ │[1999]第99号)│ │

├──┼─┼─────────────┼──────────────┼────────┤

│市劳│ │ │ │ │

│动和│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 │

│社会│20│城镇劳动就业农民工使用 │城镇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1│省政府令第43号 │

│保障│ │ │990]76号)│ │

│ 局 │ │ │ │ │

├──┼─┼─────────────┼──────────────┼────────┤

│ 市 │21│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审批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发[202_]16号 │

│ 建 │ │ │》(国务院令第116号)│ │

│ 设 ├─┼─────────────┼──────────────┼────────┤

│ 局 │22│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发[202_]16号 │

│ │ │目竣工综合验收 │》(国务院令248号)│ │

├──┼─┼─────────────┼──────────────┼────────┤

│ │23│城市客运交通运营证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线路班车、城市小公共汽车报│《关于小公共汽车报废更的补充│ │

│24│废、更新审批

│(暂行)规定》(宁交字[202_]│ │

│ 市 │ │ │84号)│ │

│ ├─┼─────────────┼──────────────┼────────┤

│ 交 │25│出租汽车在外从事起、讫点均│《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国发[202_]16号 │

│ │ │在该地区的经营活动审批 │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通 ├─┼─────────────┼──────────────┼────────┤

│ │26│出租汽车营业站及相应的停车│《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国发[202_]16号 │

│ 局 │ │场地的关闭或改变用途审批 │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 │

│ ├─┼─────────────┼──────────────┼────────┤

│ │ │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 │

│ │27│在实施专营权管理的线路内经│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国发[202_]16号 │

│营城市公共交通营运业务审批│权管理意见〉的通知(建成[199│ │

│ │ │ │4]329号)》 │ │

├──┼─┼─────────────┼──────────────┼────────┤

│ 市 │ │ │ │ │

│ 农 │28│乡镇企业登记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牧 │ │ │ │ │

│ 局 │ │ │ │ │

├──┼─┼─────────────┼──────────────┼────────┤

│ 市 │ │ │ │ │

│ 水 │29│自建供水管网系统连接与城市│《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国发[202_]16号 │

│ 务 │ │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审批 │158号)│ │

│ 局 │ │ │ │ │

├──┼─┼─────────────┼──────────────┼────────┤

│ │30│个体演员中申领营业性演出经│《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国发[202_]16号 │

│ │ │营许可证 │院令第229号)│ │

│ 市 ├─┼─────────────┼──────────────┼────────┤

│ 文 │31│设立营业性演出场所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国发[202_]16号改│

│ 化 │ │ │院令第229号)│为告知性备案 │

│ 局 ├─┼─────────────┼──────────────┼────────┤

│ │32│文化经营许可证 │《青海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第│省政府令第43号 │

│ │ │ │10条(政府令14号)│ │

├──┼─┼─────────────┼──────────────┼────────┤

│ 市 │ │ │ │ │

│ 卫 │33│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发[202_]16号 │

│ 生 │ │许可 │ │ │

│ 局 │ │ │ │ │

├──┼─┼─────────────┼──────────────┼────────┤

│市人│34│米非司酮药物终止早期妊娠应│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口与│ │用 │ │ │

│计划├─┼─────────────┼──────────────┼────────┤

│生育│ │ │ │ │

│委员│35│避孕药具零售经营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会 │ │ │ │ │

├──┼─┼─────────────┼──────────────┼────────┤

│市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

│方税│36│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 │几个业务知识问题的通知》(国│国发[202_]16号 │

│务局│ │ │税发[1994]250号)│ │

├──┼─┼─────────────┼──────────────┼────────┤

│ │37│污染物达标排放合格证 │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市环│38│废多氯联苯电力电容器暂储存│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境保│ │、转移、处理 │ │ │

│护局├─┼─────────────┼──────────────┼────────┤

│ │39│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无依据 │省政府令第43号 │

│ │ │记 │ │ │

├──┼─┼─────────────┼──────────────┼────────┤

│ │40│临时性广告经营资格审批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国发[202_]16号 │

│ 市 │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 │

│ 工 ├─┼─────────────┼──────────────┼────────┤

│ 商 │ │ │《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 │

│ 局 │41│店堂牌匾广告登记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1号)19│国发[202_]16号 │

│ │ │ │96.12.3 │ │

├──┼─┼─────────────┼──────────────┼────────┤

│ 市 │ │ │西宁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占用城市道路有市│

│ 城 │42│集贸市场的设置审批 │设置集贸市场设置审批管理有关│政设施管理部门报│

│ 管 │ │ │事宜的通知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局 │ │ │ │ │

└──┴─┴─────────────┴──────────────┴────────┘

西宁市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6项)

┌─┬─┬────────────┬──────────────┬────────┐

│部│序│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备 注 │

│门│号│

│ │

├─┼─┼────────────┼──────────────┼────────┤

│市│ │

│ │

│规│ │

│ │

│划│1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 国发[202_]16号 │

│建│

│查

│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 │

│设│ │

│ │

│局│ │

│ │

├─┼─┼────────────┼──────────────┼────────┤

│ │2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 国发[202_]16号 │

│件审查

│条(国务院令第279号)

│ │

│市├─┼────────────┼──────────────┼────────┤

│交│

│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执业培│ │

│通│3 │资格 │训管理规定》第2条、第8条(交│ 国发[202_]16号 │

│局│ │ │通部令第7号)│ │

│ ├─┼────────────┼──────────────┼────────┤

│ │4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国发[202_]16号 │

│ │ │格认定

│(交通部令第11号1996)

│ │

├─┼─┼────────────┼──────────────┼────────┤

│市│ │

│ │

│气│5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 16号 │

│象│

│留气球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象局令第5号)国发[202_]

│ │

│局│ │

│ │

├─┼─┼────────────┼──────────────┼────────┤

│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 │

│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 │

│家│6 │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发[202_]16号 │

│税│

│得税审批

│〉的通知》(国税发[202_]90号│ │

│务│ │

│)

│ │

│局│ │

│ │

└─┴─┴────────────┴──────────────┴────────┘

第四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2_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二)简化审批手续。通过缩小审批项目的实施范围、取消初审、精简申请材料等多种手段,简化审批手续。简化手续的项目共13项,具体项目及其简化方案见附件6。

六、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

(一)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库。经本次改革拟继续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权责统一、动态管理”的原则,另行编制《重庆市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规范审批项目的设置依据。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一律无效。

自《目录》公布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应由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项目,确有必要实施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纳入《目录》后方可实施,没有纳入的,一律不得实施。

(三)严格审批项目的设置程序。今后,市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确有必要新设的,实施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审批项目设置的专项论证报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通过公开听证、专家评审、网上投票等方式对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审查,未经专题审查同意的,一律不得新设。

七、其他规定

(一)本决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活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自身的审批权限,参照执行本决定;但是,本决定有关并联审批的规定,适用于纳入建设领域“五段式并联审批”改革试点范围的区县(自治县、市)协办部门。

本决定不适用于涉及宗教事务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本决定所称市人民政府所辖各部门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特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以及市级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三)本决定暂不将涉及招投标活动的行政审批纳入改革范围,待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后,另行调整、规范。但是,本决定取消、停止实施的项目除外。

(四)设立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许可项目,并由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授权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决定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审批工作的开展情况。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具有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要对本决定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决定的,监察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况严重的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及时报请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依照、参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行政首长的责任。

(六)本决定自202_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取消或停止实施的由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57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备 注

审批部门 反倾销产品项目审核

商务部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市经委 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额度、专项贴息贷款审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政策的通知》(渝府〔1999〕30号);《中国工商银行关于使用民族用品生产专项贴息贷款的管理规定》(民委(经)字〔1992〕第113号)

市民宗委 本市船舶所有人申领船舶户口簿和船舶户牌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 船舶买卖、转让、出租、报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水域举办商贸群众性活动许可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水域从事特种行业审批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水域打捞业登记备案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水域娱乐业治安审核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水域汽车修理业登记备案

《重庆市水域治安管理办法》

递延资产的新增项目名称、金额、摊销计划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市财政局 财务报告书和会计报表(含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决算审批)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7〕346号)

市财政局 12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使用的审批

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试行)》(财世字〔1998〕90号)

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人事部及国家有关部委文件规定

市人事局 矿山企业占用、报损、注销矿产资源储量审批

《重庆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试行办法》

市国土房管局 探矿权抵押审批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探矿权出租审批

《矿业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重庆市城镇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8号)

部分取消。同时改为“市属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审批”,并改为由市国资委审批。(集资合作建房的实施范围为住房货币化分配尚不能启动的困难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其他企业和党政机关不再实行集资合作建房政策。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是否符合集资合作建房的条件,由市国资委审批)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资质审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_〕10号)

取得施工、设计、监理、咨询等资质的单位均可从事代建工作

市建委 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测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由软件用户对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的性能进行评价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

建设工程类别核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复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

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核定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

市建委 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审查许可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办法》

市市政委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企业审查许可

《重庆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

办法》

公路、水运施工企业资质初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取消,改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即由市建委(实施主体)征求市交委意见后办理 市交委 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资质评定

《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取消,由审批转为行业协会自律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

组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2_〕62号)

市水利局 食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批

《食用菌种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文市发〔202_〕15号)

市文化广电局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

卫生部令第1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市卫生局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初审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许可

《消毒管理办法》

卫生用品备案

《消毒管理办法》

陶瓷食具容器(对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初审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用橡胶制品(对生产食品用橡胶制品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初审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涂料、水质处理器及新材料和化学物质)卫生许可的初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调味品(采用新工艺生产新品种、用酸解法生产酱油)审批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企业改制审批

渝外经贸发〔202_〕320号

市外经贸委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任务批件)

外经贸合发〔202_〕137号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出境证明)

商合发〔202_〕44号 43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原外经贸部1995年第5号令

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房产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2_〕145号

市地税局

科研转制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2_〕14号

民政福利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2_〕145号

高校后勤经济实体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2_〕14号

老年服务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2_〕14号

医疗卫生机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渝地税发〔202_〕231号

市地税局

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除已经市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新闻总署的限额依法批准的出版物批发市场外,我市不得再批准设立出版物批发市场或扩大现有市场规模;今后设立出版物批发单位一律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条件进行审批;已经批准的批发市场,5年内批发单位须达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批发单位的条件

市新闻

出版局

出版物准提准运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审批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统一纳入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采伐更新验收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市林业局

营利性治沙验收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

申请人直接到公安机关办理定居手续,侨办不审批

市侨办

建设项目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

国家气象局令第11号

市气象局

附件2:

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2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备 注

实施部门 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市公安

消防局 旅客运输歇业超过一年恢复经营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市交委 新增非普通货物营业性运输船舶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自用专用航标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部分改为备案。重庆辖区内河支流许可,拟改实行备案管理。港口管理部门为经营者制定安全作业方案提供服务,将其方案备案,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交通部管辖的长江干线仍按原规定执行 航标搬迁、拆除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港口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货代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国际货运代理管理规定》、原外经贸部〔1995〕第5号令

市外经贸委 地方或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主办单位须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且须在活动举办前1个月持参展单位名单、展场位置图、组委会人员名单等材料到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市新闻

出版局 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审批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出租单位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市人防办

注:上述审批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附件3:

实行合并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0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置依据

合并方案

审批部门 审批政府投资资金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_〕20号)

属政府投资项目的,不单独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与可研报告合并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国务院令第412号

合并为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和天然气设施(新建、改动)审批

市经委 新建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设施改动

国务院令第412号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合并为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及新建、改建、扩建审批 5 监控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经营第二类,使用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合并为监控化学品经营(第二类)、使用(第一、二类)、进出口审批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农药生产批准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

合并为农药生产企业设立核准及生产产品批准 农药生产企业设立核准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

合并为“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市劳动保障局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合并为“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

合并为“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令第14号)

2.国务院令第412号

市劳动保障局 集体合同审核备案

《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合并为“集体合同(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1.《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

2.《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合并为“医疗(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工伤医疗协议服务机构、康复协议服务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定点资格审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土地管理法》

合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含转让、出租)审核”

市国土房管局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审核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2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核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合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转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核” 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治理工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

合并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机构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合并为“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机构资质审批”

市国土房管局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资质)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土地勘测机构资质审批

《测绘法》

合并为“土地勘测房产测量机构资质审批” 房产测量机构资质审批

《测绘法》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合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中

市规划局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合并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中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令第412号

合并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认定”

市水利局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令第412号

设立、变更中外合资合作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合并为“设立、变更中外合资、合作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市文化广电局

设立、变更中外合资合作电子游戏、游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合并为“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以及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设立港澳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设立港澳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分支机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合并为“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以及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设立独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市文化广电局

设立台湾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邀请港澳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合并为邀请港澳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邀请外国文艺表演团体和个人参加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34号)

设立、变更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合并为设立、变更音像制品批发、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设立、变更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5号)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2号)

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增加、减少节目套数或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合并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以及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和跨地区经营(初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呼号审核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广播电台、电视台跨地区经营审核

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

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含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合并为: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含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初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审批(含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市文化广电局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监理资格审批暂行规定》

合并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及试验检测资质评定

市交委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格评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占用、利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致使公路改线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合并为公路路政许可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标志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在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因抢险、防汛需要施工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55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含高速公路)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

在公路上增设交叉道口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合并为公路路政许可

市交委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树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法定范围内施工及作业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3.《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影响安全的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合并为道路旅客运输及线路经营许可(不含出租汽车、公共汽车客运)

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包车客运车辆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旅客运输线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4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合并为“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人员上岗资格认可”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港口岸线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合并为港口岸线及航道通航尺度审批

与通航有关的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国发〔1987〕78号;2.交通部(91)交工字609号

水路运输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合并为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合并为水路运输(服务)许可

市交委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合并为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 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73 外贸流通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商贸发〔202_〕254号文件

合并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市外经贸委

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登记

《对外贸易法》及商务部商贸发〔202_〕254号文件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外经贸部202_年第17号令

合并为技术进出口合同备案

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国家五部委联合行文,外经贸技发〔202_〕60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合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环保局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批准后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对其重新审核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并入“排污许可证”

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合并为“固体废物转移许可” 82 危险废物转移审批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合并为“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市环保局

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合并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审批”,并下放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审批

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的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合并为:“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市林业局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93 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合并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审批(核)”,“三有动物”的出售、收购等审批下放区县

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合并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批)”

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及产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合并为“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审核(批)”

市林业局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外国人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标本及衍生物出境的审核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合并为“科研教学等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等审批”

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观测、调查活动的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外国人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核、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合并为“外国人对野生动植物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在野外拍摄电视录像审批(核)”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木材采伐(集)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合并为:“木材采伐(集)许可证核发”

因工程建设需要修剪、移植林木的审批

第五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

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teniu.cc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

颁布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2_-12-1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京地税发[202_]57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经202_年11月22日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规程》的组织落实工作由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牵头、其它有关处室参加共同完成。依据《规程》所确定的工作原则和内容,各税政管理处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文件规定,制定分税种的具体项目管理规定;纳税评估、检查、法制和档案等处室,制定、完善相应的衔接措施和具体规定。

二、各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规程》的落实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规程》,充分认识《规程》的贯彻落实对规范、统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明确《规程》组织落实工作的牵头部门,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遵循《规程》所确定的工作原则,根据《规程》所涉及的、市局陆续下发的各项规定,研网址:http://www.teniu.cc-1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teniu.cc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

程(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地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重要作用,规范、统一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自202_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适用范围

(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纳税人就取消审批项目的申报和税务机关受理取消审批项目事项、做好纳税服务、加强评估和审核检查的一项综合性税政管理措施。

(二)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其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关于取消审批项目的申报(或备案、备查),开展相关后续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依据本规程,结合各税种具体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各取消项目具体的后续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部门依照本规程网址:http://www.teniu.cc-3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teniu.cc 或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及时、准确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备案、备查)取消审批项目的有关事项。有关申报表和资料表格,税务机关免费提供或纳税人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规定,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要求,需要纳税人附送的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税务所作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管理。

税务所对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或未附送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纳税人申报(或备案、备查)取消审批项目的有关事项,均应受理。

3、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供的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应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认真核对。

对报送的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符合“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即时制作《受理备案通知书》(格式附后)送达纳税人,将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移交审核岗位或部门。

对报送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不符合“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向纳税人开具《补充资料通知书》(格式附后)和申报资料、备案资料一并退纳税人补正。

4、税务所对已受理的取消审批项目有关事项,将纳税人申报资料或其它备案资料准确录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或完善该项目的管理台帐。

(二)取消审批项目的审核与分类管理

1、税务所在对取消审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时,须对该项目的申报资料和备案资料以下内容按规定进行审核:

网址:http://www.teniu.cc-5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teniu.cc “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时限,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

3、对未经评估而直接开展的税务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检查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的时限,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税政管理部门和检查对象所在税务所。

(四)取消审批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1、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所、评估部门和检查部门反馈的结果,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综合统计分析和调研该项目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发现该项目在执行中有关问题,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反映,或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并向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备案。

2、主管税务机关税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部门或检查部门反馈的评估、检查结果,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台帐资料进行对比,督促税务所及时对台帐资料进行维护。

(五)取消审批项目的档案管理

1、税务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取消审批项目有关申报资料、备案(备查)资料和其它文书,实行档案管理。

2、税务所根据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结果、按照“项目管理具体规定”,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关台帐资料及时、准确进行维护。

网址:http://www.teniu.cc-7问法网——中国最快捷的法律咨询网www.teniu.cc

年 月 日

补充资料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纳税人:

现收到贵纳税人报送的—————————————

项目的资料不全,请于——日内补充以下资料:

受理人员:

XXX地税局XXX税务所

(盖章)

年 月 日

网址:http://www.teniu.cc-9-

保监会第六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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